《铁路报废物资处置管理办法》

《铁路报废物资处置管理办法》
《铁路报废物资处置管理办法》

铁路报废物资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报废物资管理,规范管理行为,提升处置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铁路报废物资处置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报废物资,是指在铁路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已丧失原有使用功能或使用条件,经过回收、利用和处置,能够获得残余价值的铁路运营物资。包括需经专业部门技术鉴定并按规定程序办理报废手续的物资,以及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弃物料等。

第四条铁路报废物资处置管理遵循“归口管理、公开规范、效益优先、安全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物资部门对报废物资处置实施归口管理,并按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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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物资部门按管理权限制定完善报废物资处置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报废处置;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规范实施报废处置。

第七条专业部门按管理权限制定本系统物资报废技术标准和损毁技术要求,按权限审批所属单位物资报废申请。

第八条财务部门按管理权限制定报废物资价值管理和财务处理规定。

第三章回收与保管

第九条完善报废物资回收管理制度,明确回收范围和保管责任,规范回收行为,做到应收尽收。

第十条移动装备、生产设备和设施等大型资产报废后,对可回收利用的零部件应按规定予以拆解并组织回收。

第十一条对已回收的报废物资要严格挑选、分拣,剔除危险品、杂物和有害物质,按照相关标准及时组织鉴定,分类存放、集中保管。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总公司有关规定,完善报废物资损毁制度,明确损毁范围、标准和程序。相关报废机具、配件等须按规定及时进行损毁处理,对具有潜在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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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脱轨器、铁鞋等报废物资,要完善安全处置管理要求,明确损毁标准和责任分工并严格执行。对有保密要求的存储介质等报废物资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规范报废物资账务管理,对有价值管理要求的报废物资,应按材料核算管理要求及时点收入账。报废轨料等总公司或本企业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价格入账,其他符合点收条件的报废物资,按合理估算的公允价格入账,但最高不超过同类新品最新采购价格(或原值)。

第十四条健全报废物资管理台账,实施数量管理。报废物资的收、发、存动态应如实反映,做到账物相符,杜绝账外料。

第十五条报废物资收集、倒运、鉴定和整修等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按总公司及所属企业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认真履行报废物资保管职责,报废物资要妥善看护,严防丢失被盗。

第十七条废蓄电池、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要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存放保管,危险废物必须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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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开发创效

第十八条提高报废物资经营开发意识,按照先开发、后处置的原则,加强报废物资的开发创效,实现报废物资整体处置收益最大化。

第十九条报废物资的开发创效是指通过改变报废物资原有使用功能和用途,或以报废物资为原材料进行深度加工等方式,充分挖掘报废物资潜在价值。

第二十条建立完善报废物资开发创效机制,明确业务流程。开发创效要制定开发方案,符合市场化原则,进行可行性论证,履行决策程序后实施。开发创效产生的收益原则上应大于直接拆解销售等常规处置方式产生的收益。

第二十一条为避免潜在的安全和经营风险,开发创效必须改变报废物资原有使用功能和用途。

第二十二条在确保不再用于运输生产的前提下,报废移动装备可不经拆解整体处置。在满足静态存放的条件下,要对走行部件作破损处理,彻底去除原有运输功能。在销售合同中应注明相应条款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三条报废移动装备整体创效处置方案须经总公司物资管理部组织审批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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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处置管理

第二十四条报废物资由物资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实施集中处置。所属企业应制定报废物资分级处置范围,明确分级处置权限,未经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处置。

第二十五条报废国铁货车由总公司制定整车处置方案,授权所属企业具体实施,所属企业应尽快办理国铁货车报废处置工作,加快残值上缴进度。其他报废物资由所属企业按规定制定处置方案,规范实施。

第二十六条报废物资处置的前置条件:

(一)机车、动车组、客货车辆、大型养路机械等移动装备,须有总公司相关专业部门批准报废的文电;

(二)钢轨、尖轨、辙岔等轨料,应履行工务部门批准报废手续;

(三)机械动力设备等其他固定资产,应履行固定资产管理的报废手续;

(四)其他需经鉴定审批方可报废的物资,应履行相应手续;

(五)需进行清理、拆件回收等规定操作程序的,应按规定执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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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待做解体处置的报废移动装备停放点需具备相应的解体和发运条件,报废钢轨的回收堆放地点应便于发运。

第二十七条报废物资处置实施计划管理,根据生产任务、设备状况和经营目标,由物资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报废物资处置年度计划,处置计划要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单位,明确工作职责和分工。

第二十八条跟踪计划执行情况,做好情况分析并明确后期控制措施,确保年度计划有效落实。

第二十九条非保密的报废处置公告、结果等信息均要通过总公司或所属企业物资采购商务平台(以下简称商务平台)公开发布。处置公告信息还可选择在其他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媒体上同时公布,扩大信息的受众面。

第三十条处置公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处置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处置项目的名称、编号、内容、数量、存放地点、所涉收费项目明细,回收商报名截止、购包、竞价时间等内容。

处置结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处置项目的名称、编号、拟成交人名称及成交金额、异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报废物资处置以竞价销售方式为主。谈判销售、置换处置、网络拍卖等方式作为处置的补充方式,可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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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需要设置处置底价的,由物资部门牵头组织价值评估或参照近期市场价格,履行规定程序后确定。

第三十三条报废物资处置原则上应设立处置评审小组,比照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方式确定。采用竞价销售方式的,可视需要设立。

第三十四条报废物资交易严格按照先收款、后发货的原则执行。交易资金的管理按照总公司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执行;报废处置所得收入和收益应依法纳税。

第三十五条严格报废物资处置的合同管理,按处置结果与回收商规范签订合同。合同执行信息要实行信息化管理,符合物资管理信息系统的要求。规范合同档案管理,强化合同执行情况跟踪。

第三十六条严格报废物资现场监装、检斤计量和发货数量管理,完善发货监管机制和工作流程,形成可追溯的发货记录。对发货周期长、拆解运输作业量大的处置项目,要加强内外部协调,积极配合回收商按要求完成拆解运输等工作,加强回收作业现场监控。

第三十七条对运输安全、人身安全、环境安全可能造成影响,急需处置的报废物资,应明确处置程序,可先实施应急处置,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对于不适合集中处置的报废物资,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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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具体范围、处置程序和要求,授权资产配属单位规范处置。

第三十九条报废物资回收商资质管理要求:

(一)参与竞价销售的回收商须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且在总公司商务平台统一注册并通过审核,具有报废物资(再生资源)经营资质的回收企业,或以报废物资作为原材料的生产企业。涉及危险废物回收等有特殊资质要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与置换处置的回收商应是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同类报废物资的生产厂家。

(三)参与网络拍卖的回收商应是经过相关拍卖交易平台认证的企业或个人。

第六章处置方式和流程

第四十条竞价销售。

通过商务平台实施竞价销售。竞价销售应按照公开、自愿原则,由三家及以上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潜在回收商于规定时间内在商务平台上进行公开竞价。主要实施程序如下:

(一)制定合理的竞价销售方案并在商务平台发布竞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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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日,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竞价开启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二)回收商根据公告要求在商务平台上办理规定手续后参与竞价,由商务平台自动推荐出价最高者为成交候选人;

(三)对平台推荐结果履行规定手续后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四十一条竞价销售项目应收取竞价保证金,项目成交后,成交回收商的竞价保证金可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保证金金额应按销售底价的一定比例合理确定,比例不得超过采购项目履约保证金标准,保证金不得抵扣货款,并在竞价文件中载明。成交回收商履行合同后,应及时返还履约保证金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对未成交回收商应按竞价文件约定及时返还竞价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谈判销售。

通过发出谈判公告或直接邀请的形式,与回收商进行

谈判销售。两次竞价销售失败的、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

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导致回收商选择范围有限的,可适用

本方式。主要实施程序如下:

(一)制定合理的谈判销售方案,在商务平台发布谈判销售公告,组建谈判处置小组;

(二)谈判销售处置程序可参照物资采购的谈判组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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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实施;

(三)谈判处置小组推荐经评审的出价最高者为成交候选人;

(四)对谈判处置小组推荐结果履行规定手续后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四十三条置换处置。

通过发出公告或直接邀请的形式,与外部企业以报废

物资置换同类新物资。置换处置按等价交换原则组织实施,报废物资价值可按市场价格或由第三方机构评估确定,拟

置换新物资的价格应按市场或评估价格确定。对于具备置

换条件且置换综合收益高于直接销售处置的,可适用本方式。主要实施程序如下:

(一)明确置换主体,对管理范围内可置换报废物资进行统一归集;

(二)制定合理的置换处置方案,明确意向置换新物资品类和数量,组建置换处置小组并实施;

(三)置换处置程序可参照物资采购的谈判组织程序实施;

(四)置换处置小组推荐置换价值最大者为成交候选人;

(五)对置换处置小组推荐结果履行规定手续后发出成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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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网络拍卖。

通过互联网拍卖交易平台对报废物资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进行公开拍卖处置的销售方式。报废通用物资通过网络拍卖可提高处置收益的,可适用本方式。互联网拍卖交易平台须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所公布的范围内选择。主要实施程序如下:

(一)报废物资拍卖处置程序按拍卖交易平台的规则执行;

(二)报废物资拍卖处置成交价格不得低于起拍底价,以有效出价最高者成交;

(三)依据拍卖交易平台出具的电子交易凭证,履行规定手续后发出成交通知书。

第七章监督与评价

第四十五条强化内部监督,落实监督责任部门。加大对处置底价确定、处置方式选择等关键决策环节和交易资金管理、现场监装发运等关键实施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各类违规行为要及时组织查处。

第四十六条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畅通外部监督渠道,物资管理部门要及时受理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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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有关报废物资处置交易的投诉和举报。

第四十七条加强从业人员廉洁警示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和廉政风险防范意识。物资管理部门要梳理铁路报废物资处置管理中存在的廉政风险点,完善风险防控措施。

第四十八条健全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铁路报废物资处置管理中出现的以下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问责;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超越处置权限,擅自处理、串换、销售报废物资的;

(二)未经总公司批准,擅自整体处置报废移动装备的;

(三)因处置不规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报废物资处置收入私设小金库或违反其他财经纪律的;

(五)利用职权监守自盗、贪污受贿谋取私利的;

(六)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四十九条报废物资回收商的管理按照总公司物资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报废物资回收商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停止与其合作关系,限制其进入总公司各级报废物资回收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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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回收商主要责任,造成人身伤亡等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因回收商主要责任,造成报废物资回流铁路运输主业物资市场的;

(三)擅自改变合同标的物规定用途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违规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总公司制定铁路报废物资处置管理评价指标并纳入总公司物资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所属企业铁路报废物资处置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和考核。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总公司所属企业应依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铁路报废物资处置管理制度。

第五十三条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参照本办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健全铁路报废物资处置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涉密报废物资、危险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汽车等物资的回收、利用和处置管理,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铁路总公司物资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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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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