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风险与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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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情况下签发清洁提单的有效性

善意情况下签发清洁提单的有效性

善意情况下签发清洁提单的有效性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承运人欲对表面状况不良的转运货物签发不清洁提单,一般情况下由于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托运人不能凭此结汇,因而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让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

对于这种保函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在什么情况下签发才属于有效,善意保函的特征是什么,等等,都是承运人和托运人极为关心的问题。

一、承运人提单批注权的行使与清洁提单《海商法》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于证明海上运输货物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依据提单上有无对货物表面状况的不良批注,提单可以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其中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对货物的表面状况未加批注的提单;不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对货物的表面状况有不良批注的提单。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银行一般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2条第二款规定,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

因此,在装船时发生货损或包装不良时,托运人常要求承运人在提单上不作批注,而向承运人出具保函,向承运人保证如因货物破残损失以及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由托运人负责。

承运人接受保函可能导致其承担交货时必须与提单记载的内容相一致的责任,因此严格地讲,是否接受保函完全由承运人来决定。

法律也明确赋予了承运人在提单上加以批注的权利。

但是,承运人在行使批注权时要正确认识批注的作用。

在航运实践中,有时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保函,承运人接受保函清洁提单,并不是对收货人的恶意欺诈,而是因客观条件限制而采取的变通措施。

这样做不仅没有背离批注提单实事求是的基本要求,反而更能体现批注提单的精神和目的。

下面我们将来具体分析善意保函的有效性以及保函在航运中的积极作用。

二、善意保函的特征为了适应海事实践的新发展,1987年的汉堡规则在第四章“运输文件”第十七条的2、3、4款规定,保函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协议,不得对抗第三方;保函只有在无欺骗第三方意图时才有效;如果有意欺骗第三方,则承运人在赔偿第三方时不得享受责任限制,而且保函无效。

海运提单欺诈风险及防范措施

海运提单欺诈风险及防范措施

海运提单欺诈风险及防范措施(一)、海运提单的主要风险1、倒签和预借提单。

已装船提单应在货物全部已装上船后签发,签发的日期必须是真实的,因为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视作装运日期。

如果提单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签发日期却早于实际装船日期,便构成倒签提单。

如果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了提单,便构成预借提单。

无论是倒签提单还是预借提单,托运人的目的都是为了使提单签发日期符合信用证规定,顺利结汇,但对收货人来说则构成合谋欺诈,可能使收货人蒙受重大损失。

对此,各国法律和海运习惯都是不允许的。

3、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

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承运人欲对表面状况不良的装运货物签发不清洁提单,由于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托运人不能凭此结汇,因而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LETTEROFINDEMNITY),让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并保证赔偿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遭受的损失,以此来换取清洁提单,顺利结汇。

可见,出具保函是出于国际贸易的需要,从其中一种意义上讲托运人和承运人都能得到一定的方便和好处,但实际上对承运人来讲却潜伏着很大的风险。

一旦收货人持清洁提单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必须赔付收货人。

但承运人持保函向托运人追偿时,是否能得到补偿,则取决于托运人的信誉和要补偿的理由是否与保函中所保事项完全一致。

且承运人没有按照货物的实际情况签发提单,已违背了民事活动诚信的原则,往往构成与托运人串通,对善意收货人进行欺诈。

如承运人提请诉讼,根据法律,任何有欺诈性的合同、协议或保证都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法院不会以保函为依据来判决保函项下发生的货损货差的责任方承担责任,承运人也不能因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主张赔偿后所遭受的损失向托运人追偿。

4、无提单放货。

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货物运到目的港后,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

然而在实际业务中,有时会发生货物先于运输单据到达的情况,在与日本、韩国、香港及东南亚等近洋地区的贸易中屡见不鲜。

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法律问题有哪些?1、此时托运人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则保证了交易的迅捷和安全。

2、几乎各国法律对提单都作类似表诉,提单所载代表货物真实状况。

现如今,随着我国法治社会的不断完善,我国居民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所以就有了各种各样的具有法律效益的协议,比如说,清洁提单保函。

清洁提单保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法律问题有哪些这个问题,希望帮助到大家。

▲一、取清洁提单的保函的存在价值清洁提单,是指由承运人签发的对货物表面状况为加批注的提单。

如实地按货物表面状况签发提单是承运人的义务,也是承运人保护自身利益的途径。

在实践中,绝对清洁的提单是不存在的,货物表面状况不良往往表现为包装的轻微瑕疵﹑数量的少量短缺,这并不影响货物的质量,但承运人因此在提单上加批注会影响卖方结汇和提单转让,如果要求托运人更换货物,补足货物可能会耽误船期。

1、此时托运人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则保证了交易的迅捷和安全。

不可否认这为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

传统的观点绝对地否定海运保函的效力,认为海运保函实质上就是一种欺诈行为,“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则成为否定海运保函效力的理论基础。

分析海运保函出现对原有提单制度的冲击,传统观点绝对否定海运保函的最大理由是保函动摇了以提单为中心建构的航运规则。

“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经装船的初步证据。

”2、几乎各国法律对提单都作类似表诉,提单所载代表货物真实状况。

但是由于保函的存在并且隐蔽性强,不易发现,提单也许不能真实地反映货物装船后的状况,违反了收货人及银行对提单的合理期望,破坏提单的文义性,使提单的可靠性大为降低。

其次,因为保函存在,承运人装货时放松对货物的监督义务及航行过程中的管货义务,为海运诈骗大开方便之门。

再次,保函使托运人间接享受了责任限制。

收货人因货物与提单不符向承运人请求赔偿,承运人最多按责任限额赔偿收货人,再凭保函向托运人追偿,托运人也只能在承运人赔偿范围内补偿给承运人。

慎签清洁提单:承运方的责任与风险

慎签清洁提单:承运方的责任与风险

慎签清洁提单:承运方的责任与风险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承运方作为连接发货方和收货方的桥梁,其作用是无可厚非的。

尤其在装运港货物装船后,承运方或其代理人签发的用以证明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的提单是证明货物表面状况是否良好的有力证据,并从而关系到收货人是否会同意接受货物或支付货款。

在今天的国际贸易中,经常会出现承运方明明签发了清洁提单而货物到港后却出现“不清洁”的状况。

这背后有着怎样的原因,承运方是否可以因为签发了清洁提单而就此免责呢?本文将对这种现象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

一、承运方在持有保函的情况下而签注清洁提单提单作为货物收据,是划分托运人和承运人责任界限的重要证据。

提单批注的内容为提单记载的货物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外表状况。

承运人应该恪尽职责,及时检验,对货物的包装或外表状况做出准确判断评定。

“外表状况”对于包装货物主要是指货物的外包装是否完好,对于散货则指对货物可以通过合理的外观检验能够发现的表面状况。

“外表状况”完好,可批注清洁提单,反之则批注不清洁提单。

如果不谨慎行使批注权的行为,由此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承运人欲对表面状况不良的装运货物签发不清洁提单,但由于银行不接受不清洁提单,托运人不能凭此结汇,因而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让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并保证赔偿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遭受的损失,以此来换取清洁提单,顺利结汇。

可见,出具保函是国际贸易的需要,从一定意义上说承运人和托运人都能得到一定的方便和好处,但同时对承运人来讲也潜伏着很大的风险。

一旦收货人持清洁提单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必须赔付收货人。

但承运人持保函向托运人追偿时,是否能够得到补偿,则取决于托运人的信誉及要补偿的理由是否与保函中所保事项完全相同。

且承运人没有按照货物的实际状况签发提单,已违背了贸易活动中的诚信原则,往往构成与托运人串通,对善意收货人进行欺诈。

如果承运人进行诉讼,根据法律,任何有欺诈性的合同、保证和协议都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法院不会以保函为依据来判决保函项下发生的货损货差责任方,承运人因向收货人或提单所有人赔偿而遭受的损失不能向托运人追偿。

海运提单非正常使用的风险及防范(1)论文

海运提单非正常使用的风险及防范(1)论文

海运提单非正常使用的风险及防范(1)论文[摘要] 在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

正确规范地使用海运提单可以有效防范风险保障各方利益。

但是在实际业务中因各种特殊原因或业务特殊要求,需要无提单放货、以保函换取清洁、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等非正常的使用。

这些非正常使用的提单会给当事各方带来各种风险。

我们应深入分析这些风险并对此做出防范。

【论文关键词】海运提单无提单放货以保函换取清洁倒签提单预借提单风险海运提单是国际贸易运输环节中的重要单据之一。

但是在实际业务中因为各种特殊原因或业务特殊要求,许多时候提单的使用难以完全按照规范进行,而须采取一些灵活的变通,这就为相关各方带来了风险。

本文将着重探讨在非正常情况下提单使用的风险及防范。

一、无提单放货提单代表货物所有权,正常情况下,收货人应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

为使收货人能够及时办理提货,降低不必要的费用和风险,在实际业务中承运人也接受实际收货人凭银行保函办理提货。

但提单的这种非正常使用也会隐藏一定的风险。

1.对承运人而言,应严格手续防止货物冒领。

正常情况下,提单持有人应该在提单上背书并在换单时加盖公司公章。

但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就可能发生实际提货人不是货物实际所有人的风险。

所以在无提单采用银行保函办理提货的情况时:(1)首先银行保函必须要由开证行或是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开立,并要求在银行保函上指明提单的实际收货人,同时有银行的公章和实际提收货人的公章,这样就可以防止不法者冒领货物。

(2)作为承运人或是承运人委托的代理人在换单环节一定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核银行和收货人所加盖的公章是否相符与真实。

在业务中曾发生过提货人手续不全,伪造印章的情况,有用业务章或是报关章遮去部分充当公章的做法,结果给承运人造成损失。

2.对发货人而言,虽应该配合收货人办理无提单放货,但一定要严格结算手续,切不可为配合收货人提货而在收到货款之前放弃对货权即提单的控制。

(1)在通知承运人接受银行保函放货时,要求银行保函必须是开证行或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出具,不接受其他银行的保函。

论保函换清洁提单

论保函换清洁提单

7一黄伟青(广州海事法院)一、引言用保函调换清洁提单,在当今航运实务中被普遍接纳。

也许是因为这种保函有如润滑的功效,能使承、托运人之间就签发清洁提单与否产生争议时迅速得到“润滑”,从而使予盾双方挣脱对峙的困境,制止双方一触即发的损失。

这种保函实际上对促进经济和航运事业的生长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恒久以来,对这种保函的效力问题,不但外王法院有差别的主张和判例,我国现行的海商法也无明确的规定,法学界和航运界各执一说,莫衷一是,至今国际间尚无统一的认识,因而给实际事情造成了危害。

笔者试就这种保函的效力问题,即其在执法上“有效”与“无效”以及效力范畴进行探讨,以求引起人们的重视。

二、实践中保函效力问题不确定带来的困惑和危害也许人们对87年2月产生在黄埔港的“金马”轮案。

这种看法与传统看法有本质的区别,在于它没有完全否定保函的效力。

这是对保函认识的一个奔腾。

3.笔者意见尽管第二种看法对保函界说的认识较为靠近这种保函的本质属性,但细观保函的特征,觉得仍有值得商榷的方面。

不妨先看看保函的实例:例一:“……如到卸港产生短重,其责任由我方(托运人)卖力”。

例二:“……我公司(托运人)包管对目的港卸货时收货人提出的索赔负完全责任”。

实践中,保函往往是由托运人提供承运人担当而建立,也有些是经双方签字而建立的。

从保函的内容及其建立历程,可归纳综合出保函的共性为:“如承运人遭受因签发清洁提单在大副收据批注范畴内的损失,托运人愿对承运人负担赔偿责任”。

可见,保函具备下列特征:(1)当事人是托运人和承运人;(2)托运人附条件对承运人负担赔偿责任;(3)•托运人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只限于大副收据对货品的描述范畴;(4)单务性。

•即承运人享有得到赔偿的权利而不尽任务义务;而托运人只尽赔偿的义务不享有任何权利。

不难发明,托运人对承运人履行义务的条件是:承运人的损失产生(固然仅仅是指因签发清洁提单造成的损失)。

这就是保函所附的条件。

探讨海运提单的风险及相应防范措施

探讨海运提单的风险及相应防范措施

探讨海运提单的风险及相应防范措施探讨海运提单的风险及相应防范措施摘要:在我国的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是最常用的一种方式,但是也是最重要的一种方式,海运提单是货物的有效凭证,谁拥有了提单,就拥有了货物的所有权。

但是因我国国际贸易市场的缺陷,导致我国的国际交易存在着一些问题,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承担着较大的风险。

本文对海运提单的风险的种类进行分析,并根据风险的原因探讨了一些防范措施,对企业的正常交易予以保证。

关键字:海运提单风险预防措施中图分类号:TE83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一、海运单中的风险种类(一)倒签、预借提单倒签提单是指在在货物装船之后,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将签发日期提前于实际装船时期的提单。

预借提单是指: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货物必须在结汇期和装运期之前装船,但是因为种种原因,货物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装船,但在承运人的掌握之下已进行了装船工作,这时托运人就出具保函,让承运人预借提单。

(二)伪造提单伪造提单是指根据信用证的要求,银行依照提单进行款项的支付,在付款过程中对单据的来源以及单据的真实性不进行严格的审查。

(三)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在装运过程中,承运人想对表面不明的货物进行不清洁清单的签发,但是银行对不清洁清单不予以受理,托运人就不能凭借单据进行款项的结汇,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托运人就向承运人出具保函,让承运人对自己的货物签发清洁提单。

承运人在签发提单之后,若发生了什么意外,造成的一切损失都由托运人赔偿,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取得清洁提单,顺利开展结汇工作。

(四)无提单放货无提单放货又可称为无正本提单放货,主要是承运人、代理人、港务当局、仓库管理人员在没有收回提单的情况下,就进行放货。

收货人在没有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可利用提单复印件、副本提单和保函进行货物的提取。

二、海运提单中风险的防范措施(一)杜绝或从严掌握预借和倒签提单很多企业利用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进行发货,这样的行为对公司的信誉和外贸企业的名誉带来很多负面影响,在某些情况之下,还会带来巨额的经济损失。

换取清洁提单保函效力

换取清洁提单保函效力

浅论换取清洁提单保函的效力摘要:保函在承运人、托运人之间就签发清洁提单发生争议时,可迅速发挥”润滑剂”的作用帮助渡过僵持期,防止由于争议不决延误时间和资金的流转,而给双方造成损失。

但这种保函自产生之初,对其效力的争议一直不断,各国所持观点也存在很大的差别,给与此相关的航运贸易带来了诸多不便。

本文从列举实际情况的角度,就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的效力问题做出分析。

关键词:保函;效力;善意一、保函产生的原因以及保函的含义在国际贸易中,清洁提单对于要求货物无损坏的买方来说是理所当然的。

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也要求,只要没有与信用证相反的指示,银行不收买有表示货物或包装有瑕疵状态附加批注的提单。

承运人享有对货物表面状况的”批注权”,因此托运人为了做到信用证项下”单证严格相符”,便于及时到银行议付结汇,从而向承运人出具保函①,保证赔偿由于承运人签发该提单所引起的一切损失,使承运人同意按信用证要求出具清洁提单。

承运人”批注权”与托运人”批注不可接受”的矛盾冲突因保函的出现而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缓解。

因此在航运实务中有这样的说法:保函有润滑的功能,能使承、托运人之间就签发清洁提单发生争议时迅速得到”润滑”。

[1]由此可以为保函作如下定义:保函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由托运人附条件在一定范围内向承运人赔偿损失的协议。

二、各国关于保函效力的规定保函自产生之初,就面对着其效力成立与否的问题,直到现在该问题仍争议不断。

英国认为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就是承运人、托运人合谋欺诈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因此英国以”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为理论基础,从根本上否认保函的效力,并且以判例的形式确定该原则;法国明示保函对第三人绝对无效,只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有效。

《汉堡规则》第17条第2、3款对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的效力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第3 款规定:”这种保函或协议对托运人有效,除非承运人或其代表不批注本条第2 款所批注的保留是有意诈骗,相信提单上对货物的描述而行事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在上面这种情况下,如未批注保留与托运人提供列入提单的项目有关,承运人就无权按照本条款规定,要求托运人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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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风险与弊端
案情介绍
2005年4月,我国T公司向荷兰M公司出售一批纸箱装货物,以FOB条件成交,目的港为鹿特丹港,由M公司租用H远洋运输公司的货轮承运该批货物。

同年5月15日,该合同货物在青岛装船。

当船方接受货物时,发现其中有28箱货外表有不同程度的破碎,于是在该提单上批注:“该批货物有28箱外表破碎。

”当船方签发提单,欲将批注转注提单时,卖方T公司反复向船方解释说买方是老客户,不会因为一点点包装问题提出索赔,要求船方不要转注收货单上的批注,同时向船方出具了下列保函:“若收货人因包装破碎货物受损为由向承运人索赔时,由我方承担责任。

”船方接受了上述保函,签发了清洁提单。

该货船起航不久,接到买方M公司的指示要求其将卸货港改为法国的马赛港,收货人变更为法国的F公司。

经过一个月的航行载货船到达马赛港,船舶卸货时法国收货人F公司发现该批货物有40多箱包装严重破碎,内部货物不同程度受损,于是以货物与清洁提单记载不符为由,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后经裁定,承运人向法国收货人赔偿20多万美元的损失。

此后,承运人凭保函向卖方T公司要求偿还该20多万美元的损失,但T公司以装船时仅有28箱包装破碎为由,拒绝还余下的十几箱损失,于是承运人与卖方之间又发生了争执。

案情分析
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海商法都规定:
⑴已装船提单上所作的记载必须与已装船货物的实际状况,如品名、标志、外表包装、件数,或数量和体积等相符,承运人应对提单记载事项包括收货人在内的提单持有人负有最终责任。

换言之,如果提单为清洁的,而到达目的港的货物是短量或者短少、包装破碎、货物受损等,包括收货人在内的提单持有者有权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本案中的法国收货人作为提单的正当持有人完全有理由根据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就货提出索赔。

⑵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在《汉堡规则》中规定,托运人为了换取清洁提单可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保函只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有效。

承运人在签发已装船提单时,如果知道或者有合理的根据怀疑提单的记载与实际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办法核对提单的记载,则承运人可以在提单上
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

而在本案例中,承运人没有在提单上对货物的不良包装加以批注,从而导致丧失公约或法律赋予的可能免除其责任的权利,也没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签发了清洁提单,进而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风险。

首先,收货人原本可以按公约或法律的规定按买卖合同的要求拒绝卖方提交的不清洁提单的货物,但由于承运人违反了规定,将不清洁提单签发为清洁提单,从而剥夺了收货人的这一权利。

其次,对于承运人而言,按公约或各国海商法的规定,当提单流转到收货人或持有人手中后,提单就是其与承运人之间货物外表状况的最终证据,承运人不得进一步提出证据来证明他实际接受装船的货物状况的最终证据,承运人不得进一步提出证据来证明他实际接受装船的货物状况与提单上所载明的情况不符,因此不能免除其对收货人因此种不符而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作为承运人的船方明知货物在装船时有部分货箱破碎,与提单记载不符,但为了眼前的利益在装船时签发了清洁提单,因而他必须承担收货人的损失。

卖方的保函对收货人来说,不会使卖方成为索赔对象,一旦收货人得知承运人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后,他可能以欺诈为由向法院起诉。

再次,对卖方而言,根据《UCP500》的规定,卖方向银行结算货款时,必须提交已装船的正本清洁提单。

本案中,卖方如果拿到承运人签发的注有货物包装破碎的不清洁提单,无法结汇。

卖方的这种做法,是以欺骗银行和收货人对结汇单据的信任,剥夺了收货人本应该享有的拒收货物、拒绝赎单的合法权利,目的是在违反买卖合同或信用证规定而不能结汇的情况下,得以通过不正当手段顺利过关,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换取一时的利益。

但实际上卖方不仅没有获取利益,反而会面临更大的风险:
⑴承运人管理货物的责任心降低,货损扩大。

⑵卖方面临被解除合同,损害赔偿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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