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的意见
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整治方案

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整治方案一、市场秩序问题现状分析近年来,我国工程建设市场出现了一些严重的秩序问题。
首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着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如违法建设、偷工减料、虚假工程验收等现象。
其次,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正当竞争和行业垄断的现象,导致了公平竞争受到侵害。
再者,在建设工程管理方面,存在一些管理不规范、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导致了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频发。
以上种种问题,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也损害了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因此,迫切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工程建设市场的秩序加以整治。
二、整治目标和原则1. 目标:扭转目前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混乱的局面,建立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竞争机制,推动工程建设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2. 原则:依法合规、公平竞争、诚信经营、责任到人。
三、整治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管(1)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市场监管体制,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
(3)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公布一批违法违规企业的信息,并给予严厉惩罚。
2. 严格审查招投标行为(1)加强对工程招投标行为的监管力度,规范招标程序、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审查,防止恶意串标、投标。
(2)严格审查招标人和投标人的资质,加强对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提高投标人的准入门槛。
(3)建立防范投标腐败的机制,对投标腐败行为进行打击,并加强对可能出现的投标腐败行为的监测和预警。
3. 强化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管(1)加大对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关注施工单位的资质、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
(2)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建立定期抽检和不定期抽检机制,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的有效性。
(3)加强对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安全规定和标准。
4. 推进信息化建设,提高市场透明度(1)加强工程建设市场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建立健全的市场信息数据库。
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09•【文号】建建[2001]94号•【施行日期】2001.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建建〔2001〕9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现将《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各地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月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一年五月九日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抓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清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明确目标,突出重点1、近几年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察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持续开展了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使建筑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建筑市场开始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但是,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方面的问题还相当严重。
建筑市场秩序的混乱,不仅严重危害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而且腐蚀了干部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从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高度,深刻认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心和紧迫感,把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作为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
2、要通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努力解决一些危害性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明显增强;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和恶性压价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状况得到基本扭转;违法设置建筑市场障碍的地区封锁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得到清查,有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受到严惩。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81号文件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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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81号文件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1.14•【字号】豫政办[2001]121号•【施行日期】2001.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81号文件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豫政办〔2001〕121号二○○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严厉打击传销、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强化税收征管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我省持续开展了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和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工作,使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建筑市场秩序有所好转。
但是,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状况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扭转,有些方面的问题还相当严重。
一是一些工程违反工程建设程序,不执行强制性标准,存在严重的质量隐患;二是管理薄弱的开发区工程、城乡结合部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规避招标、虚假招标、转包或违法分包、转让、出借资质和执业资格证书现象严重;三是一些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预工程发包的问题仍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不仅严重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因此,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从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扎扎实实地把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27日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市城乡建设委)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规范建设程序,全面整顿建筑市场秩序(一)严格规范建设程序。
本市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未办理立项(核准)审批、规划许可、环评批复、消防审查、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质量安全报监和施工许可等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严格落实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制度,凡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严格落实项目配套安全设施建设,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全面整顿建筑市场秩序。
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开展建筑市场秩序的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对下列问题进行查处: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问题;肢解发包工程和指令分包单位、任意压缩工期和造价、拖欠工程款问题;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管理业务问题;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问题;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建筑安全防护用品、建筑材料、建筑起重设备问题等,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20•【字号】•【施行日期】2002.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内政字〔2002〕69号)精神,继续加大建筑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结合我市实际,就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对全市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市场主体(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等中介组织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和规范。
通过专项治理和标本兼治,使规避招标和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使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的局面得到基本扭转;使违法设置建筑市场障碍封锁和行业垄断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使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受到严惩;使建筑市场执法队伍的素质和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使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基本建立。
二、工作重点依法查处规避招标和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的问题;依法查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监理业务以及无证或超级承担工程业务的问题;依法查处不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手续、不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以及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不委托监理等违反法定建设程序的问题;依法查处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偷工减料等问题;坚决纠正政府主管部门不依法行政和监督执法不力的问题;大力整顿和规范装饰装修材料市场秩序,加强管理,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三、职责范围(一)配合自治区抓好中央和自治区在我市投资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二)抓好市属项目的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三)抓好本市重点项目的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四)抓好工业开发区及技术改造项目的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五)抓好旧城区改造的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六)对区属项目的工程建设监督检查。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建建[2001]9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现将《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各地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月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5月9日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抓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清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明确目标,突出重点1.近几年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察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持续开展了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使建筑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建筑市场开始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但是,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方面的问题还相当严重。
建筑市场秩序的混乱,不仅严重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而且腐蚀了干部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从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高度,深刻认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心和紧迫感,把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作为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
2.要通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努力解决一些危害性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明显增强;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和恶性压价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状况得到基本扭转;违法设置建筑市场障碍的地区封锁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得到清查,有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受到严惩。
从2001年起,所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内的新开工的工程项目。
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实行招标,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实行公开招标,经依法批准的勘察、设计可以实行邀请招标,可以组织概念设计招标;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不得排斥或限制符合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参加投标;必须报送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一律不得使用;必须监理的工程项目,全部选用符合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实行监理;必须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全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必须进行政府质量、安全监督的工程项目,全部实行质量、安全监督;必须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项目,全部实施竣工验收备案。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2.03.13•【字号】晋政办发[2002]8号•【施行日期】2002.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2]8号)吕梁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不断规划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扰乱、破坏建筑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活动,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和促进全省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现就进一步加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整顿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省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是在前一时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上,对建筑市场秩序进行专项清理整顿的继续和深化。
整顿规范工作的主要目标是:要通过几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完成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各项任务,使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和恶性压价、拖欠工程款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等状况得到基本扭转;违法设置建筑市场障碍的地区封锁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建筑市场的运行和管理走上法制轨,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守法意识明显增强,各级主管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水平显著提高。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由省建设厅会同省计委、监察厅、交通厅、水利厅等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现行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职。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真正把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落到实处。
二、突出整治重点,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要紧紧围绕工程建设项目,对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承包单位(包括勘察、设计、施工(含市政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企业)和行政执法部门三方主体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建筑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进一步清理整顿。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工作实施意见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工作实施意见~年整顿古建筑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要以党的十六大信念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快发展这一主题,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为目标,认真贯彻执行西欧国家、省、市关于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深化改革,努力提高公共建筑市场运行质量,建设工程确保我区建设事业急速快速健康发展。
一、总体目标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可靠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为依据,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管理的和制度体系;清除不履行去除法定建设程序的情况;改革管理方式,确保应招投标项目和应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投标率和公开招标率达到100%,严惩规避招标、假招标、违法行为分包等违法行为;整治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严厉打击扰乱建筑的违法违规行为,使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等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得到增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确保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全区经济政策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整顿和规范建筑设计建筑市场秩序的范围、重点内容和主要其他工作范围:~年以来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占地近在1000以上的所有竣工及在建工程项目,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市政建设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
重点内容:突出招标投标、转包和违法分包、建设监理、安全生产、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专项整治工作。
一是严肃查处建设单位明招暗定,弄虚作假、签订阴阳合约行为;二是严厉查处招标代理机构无资格或胜过超越资格代理、出借资格和挂靠代理服务行为;三是严厉查处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四是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是严厉查处工程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挂靠、监理不到位行为;自愿性六是严厉查处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
为使上述问题得到逐步解决有效解决,具体做好以下几各方面工作:(一)组织开展招标投标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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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的意见文号:黑建建[2010]78号时间:2010-07-08 11:04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为认真贯彻全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全力打好工程质量迈上新台阶、建筑安全生产进入全国先进水平、普及质量安全标准化工地“三个攻坚战”,全面提高我省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从现在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的必要性、紧迫性(一)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需要,是确保打好“三个攻坚战”的重要举措。
2010年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任务量大幅增加,普遍开工早,给监理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从两年来开展的全省建筑业重点工作督查情况看,我省监理市场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薄弱问题。
一是监理企业不认真贯彻建设监理的法规、规范和标准,履职尽责;二是建设单位任意压低监理取费,严重制约监理企业的生存发展;三是监理行业管理薄弱、措施不到位,市场秩序混乱。
将严重危及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心和紧迫感。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二)整顿和规范工程监理市场秩序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坚持标本兼治,既要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理管理,又要加强制度建设,突出重点,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提高监管水平。
整顿和规范监理市场秩序的主要任务是:用三年的时间,通过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治理,使建设监理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整顿和规范监理市场秩序,要重点抓好八个方面的工作:1、依法整顿和规范建设单位不依法进行监理招标和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与其他监理单位串通投标、围标的问题;2、依法整顿和规范建设单位不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任意压低监理取费,与监理单位签订“阴阳合同”问题;3、依法整顿和规范无证、越级、挂靠监理或违法转让监理业务的问题;4、依法整顿和规范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以及不实行旁证监理的问题;5、依法整顿和规范监理单位不负责任,未能发现安全生产隐患,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问题;6、依法整顿和规范监理单位不按国家和省的标准和规范配备施工现场监理人员,以及擅自更换中标的监理人员和无证上岗、监理人员吃、拿、卡、要的问题;7、依法整顿和规范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的问题;8、依法整顿和规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认真履行监管责任的问题。
三、严格法定程序,强化监督管理,努力提高监理工作质量(三)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建设程序。
认真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旁站监理制。
监理单位负责人负全责,总监理工程师负总责,监理工程师负具体责任。
监理单位要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合同以及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实施监理,按照规定的监理程序开展工作。
建立科学、严格的施工监理旁站制度。
所有监理单位都要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旁站监理人员。
凡对施工关键部位、工序等没有实行旁站监理或旁站监理记录不全的,要给予记入不良记录,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追究责任。
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制度。
监理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法规、标准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职责。
监理规划以及监理细则中应当详尽规定安全监理人员、安全工作职责分工、安全工作流程、安全旁站部位、安全工作要求等安全生产内容。
日常监理通知、会议纪要、监理日记以及监理月报等监理内业中应当有安全生产方面内容,并形成“闭合”式管理。
(四)监理单位发现监理的工程项目违反法定建设程序时,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反映;对于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违法单位行政处罚。
(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取费标准》,禁止招标人以不正当理由压低或变相压低工程监理取费标准或签订阴阳合同。
凡建设单位不按《标准》取费签订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建设单位与中标的监理单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备案,责令其改正,记入诚信档案,并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依法及时拨付监理费用。
对于逾期不付款的,应当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推行监理服务费专户管理制度,设立统一帐户,监理单位中标后建设单位要预先缴纳监理费到专户中,开工后依据合同约定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企业考核结果向监理单位支付服务费用。
(六)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与管理暂行办法》,工程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项目监理合同时,应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结合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合同工期、现场条件等因素成立现场监理部,设置相应岗位人员,并配备相应的试验检测设备和所需的办公设备,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七)严格执行《黑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管理暂行办法》,从2010年起,所有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工程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监理必须进行招标。
国有投资工程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含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其他工程监理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对于未按《暂行办法》招标的,必须依法作出严肃处罚。
(八)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监理招标活动。
对于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单位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其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作出严厉处罚。
(九)要完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三方责任主体管理制度。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监理单位的监管职能,并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大检查和专项治理活动,实行全过程、全覆盖监督,及时掌握施工现场项目监理部实际情况,对存在问题的责令立即整改到位,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监理单位进行通报和曝光,实行“扣分”、“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和“责令退场”等制度,检查结果作为企业信誉等级评定、企业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提高施工现场监理工作整体水平。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监理部的日常管理和跟踪考核,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对项目监理部的各项检查,同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切实将赋予监理单位的权力委托给监理单位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费用。
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现场监理,在工程质量监管中处于关键环节,监理单位必须选派具有相应资质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并建立对监理部人员定期考核制度。
监理人员要根据监理规范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严格把好原材料和设备进场、施工工艺、现场管理、试验检测、计量支付、工程验收等重要环节。
(十)项目监理部应当适时审查有关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工程施工方案或措施;应当检查验收施工用塔吊等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的安装使用手续,并完善有关内业资料;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隐患,及时下发整改指令或监理通知单,对施工单位不及时整改的,应当向当地建设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十一)监理单位一律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不进行合同备案的监理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公开通报,并在年度信用体系评价中作为不良行为给予记录;发现违法行为的,要责令改正,依法进行查处。
四、加强资质管理、实行动态监管,建立严格的监理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十二)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所有工程监理单位,都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建设工程活动。
严厉打击无证、越级或者挂靠承接工程业务的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取集中监督检查、抽查、巡查相结合等方法,对监理单位资质实施动态管理。
凡不符合资质标准的,要立即依法予以清除市场。
(十三)对监理单位的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并完善监理单位信用考核评价体系,对监理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实行量化考核、评价制度,实行差别管理。
将信用评价结果与资质资格管理、监理招投标以及行业评优评先方面挂钩。
定期公示、发布信用评价结果,使整个行业和社会了解监理单位及其执业人员的信用状况。
(十四)严格监理市场的准入和清出制度。
凡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严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及违法违规行为,监理单位负有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罚的同时,限制承接新的监理项目,直到降低或撤消资质。
(十五)外省监理单位进入我省承接工程任务,必须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备案手续,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工程投标。
五、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狠抓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工作的落实(十六)为了加强对整顿监理市场的领导,保证任务落实,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主管厅长为组长的省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筑管理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总体部署和工作安排,成立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订本地区整顿和规范监理市场秩序的工作方案,将整顿和规范的任务逐级分解,明确岗位责任,并检查督促落实。
(十七)整顿和规范监理市场秩序的工作,分三年推进,每年按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每年6至7月,为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阶段。
所有在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都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查经营思想、资质条件、人员配备、现场行为等,对于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要在2010年7月底前自行整改,并向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自查自纠情况的书面报告。
对于逾期拒不报送自查自纠报告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将其列为组织抽查的重点;在组织抽查时,如果发现有隐匿不报或者2010年7月底以后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从严作出处理。
第二阶段,每年8至9月,为组织抽查和联合检查阶段。
在普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抽查(地级以上城市的抽查率不低于20%),并于2010年9月底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组织抽查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阶段,每年10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地市进行重点检查。
(十八)整顿和规范监理市场秩序要同加强日常管理紧密结合,要善于抓住案例、深入剖析,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研究制度建设,努力提高监理市场的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