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体废物管理制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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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管理规章制度

固体废物管理规章制度

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止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各单位必须坚持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通过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最大程度地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产生数量。

第三条在原料、器材、设备的采购过程中,应将相应废物的回收、处置列为卖方的责任。

在为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生产服务和其他服务时,也应明确固体废物处置责任。

第四条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和处置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计划,最大程度地消除或减少各类事故对环境的污染。

第五条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建设、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六条为便于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对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和储存。

第七条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获得法规规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第八条在固体废物的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过程中,要避免和控制二次污染。

第九条公司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固体废物收集、贮存、运输、处置等工作;公司各部室按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业务范围内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司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监督监察工作。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和在公司从事固体废物收集、处置、运输等经营活动的公司外单位。

第二章危险废物第十一条凡列入现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管理均应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所属单位涉及的主要危险废物有:hw12固态漆渣、抹布、砂纸等处理废物、hw49等固状包装物。

第十二条公司固体废物规范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编制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送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每年编制一次。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hj637-2018标准

hj637-2018标准

hj637-2018标准
hj637-2018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2019年4月22日发布的《固体废物分类管理规定》。

该标准规定,所有固体废物必须分类处理,以确保安全、高效作业和维护生态环境,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来调整和实施分类管理。

该规定针对的对象包括对生产、使用固体废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收集、运输固体废物的单位或个人。

根据该标准,中国将国家废物分类管理分成了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废物,其中第一类废物包括但不限于有毒、有害、可燃性和易燃性废物;第二类废物包括但不限于农业、建筑、工业废物;第三类废物是指家庭、办公废物以及一般性固体废物。

此外,hj637-2018标准还规定,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转移、聚集、运输等管理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妥善处置已完成收集和运输的固体废物。

此外,各行业应当进行信息报送,以及定期检查和自查,以确保各类固体废物的合理管理和安全处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1.17•【字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2018年1月17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负责,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协调、联动和监督管理机制,鼓励和促进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并对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督促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做好固体废物的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加强隐患排查,发现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配合查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违法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工作,引导村(居)民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减量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卫生和计划生育、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和部门年度考核内容。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环境防治责任;无法明确责任主体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辖权限确定有关责任主体履行污染环境防治责任。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

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1年9月28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9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四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章固体废物的开发利用第四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液态等物品、物质。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无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丧失责任能力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固体废物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增加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资金投入,鼓励多渠道投资,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和综合利用的产业化发展。

山东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全省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促进工业绿色发展,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第26号公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山东省境内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是指对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所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数量进行核定,对综合利用的技术条件和要求进行符合性判定的活动。

第四条评价工作按照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开展评价活动。

第五条各市、县(区)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本细则管理本区域内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促进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规范化、绿色化、规模化发展。

第六条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企业,可依据评价结果,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以及享受减免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产业扶持优惠政策。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是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的第三方机构。

列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名单的评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登记或在省内有分支机构并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

(二)在资源综合利用评估、评价、技术服务等相关领域具有三年以上业务经验,熟悉相关产业政策、标准和规范。

近三年内从事目录内相关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估、评价、技术服务业绩不低于3项。

(三)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从事专业包括资源、环境、财会等,评价机构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评价机构与所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专职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

(四)建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包括机构管理制度、评价工作规程、评价人员管理制度、专家审议制度等。

(五)与委托评价的单位在产品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等方面不存在利益关系。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8年)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8年)

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2018年)第一条为了推动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保障公众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法律、法规、规章对生活垃圾中的危险废物、餐厨垃圾、可回收物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商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旅游、机关事务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指导、宣传、培训工作,并配合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承担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并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任与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对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鼓励。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和服务工作,监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推动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提供生活垃圾分类社会服务。

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

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

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7.27•【字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9年2月27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制定2009年3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四节有害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五节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六节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积极预防、合理利用、集中控制和污染者承担治理责任的原则,促进固体废物的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政策和措施,增加资金投入,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化发展。

危废管理制度

危废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莱州兴达液压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10月一、目的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该制度。

二、范围1、本制度所称的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毒性、易燃性、爆炸性、腐蚀性、化学反应性、传染性的固态、半固态和液态废物。

2、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送、转移、处置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危险废物规章制度危险废物规章制度。

三、危险废物管理1、总经理作为危险废物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公司的环保小组对本公司的危险废物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2、危险废物管理遵循“统一收集、分类处置、集中焚烧、消除隐患”的原则,实现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目标。

3、公司应当将危险废物的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公司发展计划,组织建设符合环保要求的收集、贮存场所和专用设施。

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司擅自转移、处置危险废物和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5、公司环保管理职员应对危险废物的相关情况及时应向当地环保局申报登记,并于每月月初及时登入6、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前15日内向申报登记管理部门提出修改或重新申报申请,得到允许后重新申报登记。

7、公司环保小组应认真做好每年一次的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设施和储存场所的检修工作,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8、贮存场所应按规范设置环境保护警示标志,有专人负责管理。

场所只可堆放各种危险废物,不得有其他药剂、器材等。

危险废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等非危险废物中。

9、危险废物贮存前应进行必要的检验、称重,确保同预定接收的危险废物一致,危险废物包装容器必须粘贴符合规定的标签,并登记注册。

10、不同性质的危废必须存放在相间隔的空间内,且必须留有足够的搬运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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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固体废物(包括液态废物,以下简称废物)的控制,减少废物的产生和避免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产生的废物的管理控制。

3职责
3.1经理部负责办公、生活产生的一般废物的储存、管理、处理;
3.2制造中心负责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废物的储存、管理、处理,同时负责危险废物的储存、管理;
3.3各部门负责本本部门的生产、办公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分类、收集等工作;
3.4质量安全部负责对废物存放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和危险废物处理。

4管理规定
4.1废物分类
4.1.1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在生产、办公和生活活动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有废旧日光灯管、废电池、墨盒;切屑液、废油、擦油布和棉纱、废旧电瓶;施工中的废弃涂料、沥清、油漆;绿化工作中的残留农药及其容器等;表面处理槽渣。

4.1.2不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废物:指在工程施工、生活中产生的不可回收的废物,主要有建筑垃圾、食堂产生的食物垃圾及生活垃圾等。

4.1.3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废物:指在生产、办公活动中产生的可回收的废物,主要有生产和设备维修产生的包装物、可回收粉尘、金属零件、废纸箱、废木箱、玻璃瓶罐、废塑料、废纸等。

4.2废物的收集和存放
4.2.1各部门应按照废物不同分类设置存放点、废物箱,并分别设置明显标识。

废物产生后,应按不同类别和相应要求及
4.2.2时放置到临时存放场所或废物箱。

所有存放场所应具备防泄漏、防飞扬等设
施或措施。

4.2.3危险废物的收集及存放:
4.2.3.1产生的废油、切削液应将废弃油装入指定的油桶;
4.2.3.2擦油棉纱应装入指定的箱内;
4.2.3.3施工时产生的废旧涂料、残余油漆、废沥清余料等固废应要求承包方收集、存放在指定的有害废物场所。

4.2.3.4废弃灯管、废电池、废弃电瓶等应放入有害废物存放箱、专用存放设施内;
4.2.3.5存放点的基础必须防渗,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
4.2.3.6必须要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
4.2.3.7危险废物要做到防风、防雨、防晒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中的其他相关要求。

4.2.3.8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后,定期送有资质单位统一处置。

4.2.4一般废物存放
4.2.4.1生产中产生的粉尘直接回收至包装袋中;
4.2.4.2产生的废包装袋、废瓶罐、废纸、金属边角料等分类放入一般可回收废物箱或指定区域存放;
4.2.4.3不可回收的废物放入不可回收垃圾区域或垃圾桶内。

4.3废物的处理
4.3.1一般废物的处理应优先考虑资源的再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4.3.2可回收的废物由各单位安排人员整理,再转卖给物资回收部门;不可回收的废物与生活垃圾等,由环卫部门或受委托单位统一运送到垃圾场处理;
4.3.3危险废物的处理:危险废物由质量安全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统一进行处置;
4.3.4质量安全部应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处理废物协议,明确双方职责和在运输、利用及处置过程中的要求和注意事项;
4.3.5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回收利用的一般废物由制造中心委托当地回收公司处置;
4.3.6在办公和生活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废物由经理部委托当地环卫部门、回收公司处置。

4.4废物的处理记录
4.4.1各单位废物的处理情况应记录在《废物清单》中;
4.4.2质量安全部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上报环境管理部门;
4.4.3质量安全部应每季度检查一次各单位废物的存放和处置情况,并记录检查结果。

5相关文件
5.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
5.3《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5.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6记录
6.1《废物处理记录》
废物处理记录部门或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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