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有关学历证书的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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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成[1990]023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成[1990]023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年12月24日教成〔1990〕023号)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现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加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亦请参照本规定实施管理。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包括大学后继续教育和其他各类培训、进修、辅导(不含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辅导)等。

《专业证书》教育按照国家教委、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服务。

要端正办学思想,重视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保证办学质量。

第四条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举办非学历教育必须提供能保证教学质量、与规模相适应的物力、人力投入。

第五条非学历教育的学习方式可以是脱产的,也可以是业余的。

脱产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业余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半。

非学历教育不得与学历教育混淆、衔接。

第六条学校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招收学员的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所属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招生范围由计划单列市和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学校接受部委委托,可举办面向委托部委主管系统的非学历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7.02.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经教育部2016年第49次部长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2017年2月4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学历、学位复核有关问题的复函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学历、学位复核有关问题的复函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对学历、学位复核有关问题的复函
(2001年7月25日)
教学厅函[2001]6号
你厅《关于学历、学位复核中有关问题的请示》(闽教[2001]高67号)收悉。

更改学历、学位是一件严肃的事情,对提出更改的情况,要严格按照国家学历教育和学位制度的规章衡量,实事求是地处理。

具体意见如下:
一、既无国家招生计划又未经省级招办录取者,属无学籍学生,不能具有毕业资格,对所获得的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不予承认。

对此类情况,应追究证书颁发单位发证责任并责成收回证书或登报宣布证书作废。

二、复核时发现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按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管理处罚暂行规定》([88]教学字006号)处理。

属于不应录取的,即使已学习结束获得学历、学位证书,也应按无学籍学生对待,按上述第一条处理。

三、对于以同等学力申请获得的学位,组织部门可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或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认证,确定属实则应予以承认;以同等学力申请获得的学位虽经认证属实,但其前置学位经认证不实,则所获学位不予承认。

无论是现所获学位还是其前置学位,经认证发现不属实,不仅对被复核人员所获得的学位不予承认,还应追究其弄虚作假的责任。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1993]12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学[1993]12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12月29日教学〔1993〕12号)现将《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隶属关系转发至所属各普通高等学校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它机构,并遵照执行。

附件:一、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二、《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附件一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维护国家学历教育制度和学历证书的严肃性,保证高等教育的质量和规格,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系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承担研究生教育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发给学生受教育程度的凭证。

第三条国家承认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所证明的学历,持证人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四条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后取得学籍的学生,完成某一阶段的学业后,根据考试(考查)的结果,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五条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分为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三种。

第六条毕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一)毕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提前修完者应予注明);(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毕业;(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第七条结业证书应具备以下内容:(一)结业生姓名、性别、年龄、学习起止年月;(二)学制、专业、层次(研究生、本科或专科),结业;(三)贴有本人免冠照片并加盖学校骑缝钢印;(四)学校名称及印章,校(院)长签名;(五)发证日期及证书编号。

学位法(2024年版)

学位法(2024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2024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学位工作体制第三章学位授予资格第四章学位授予条件第五章学位授予程序第六章学位质量保障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服务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

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照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

第三条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第四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公民,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习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五条经审批取得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予资格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为学位授予单位,其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为学位授予点。

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章学位工作体制第六条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领导全国学位工作。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每届任期五年。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设立专家组,负责学位评审评估、质量监督、研究咨询等工作。

第七条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办事机构,承担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学位管理有关工作。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省级学位委员会,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指导下,领导本行政区域学位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学位管理有关工作。

6.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的有关规定

6.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的有关规定

西安思源学院关于使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的有关规定自教育部建立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以来,根据教育部教学司(2009)12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信息管理,维护系统安全,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利益,现制定西安思源学院关于使用教育部学籍学历管理平台的有关规定。

一、加强学籍学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化建设,完善管理工作流程学院各部门尤其是学籍学历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学籍学历信息安全的管理与建设工作,加快建立健全学籍学历信息安全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加强对分院级学籍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加强学院内学籍学历政策宣传。

学籍学历管理执行部门应在教务处制定的现行“学籍管理工作流程”基础上,不断理顺关系,设计更便快捷,更为人性化的工作流程。

二、我院学籍学历管理平台管理(操作)人员的相关规定和岗位职责1.登录权限:必须为教务处学籍科正式在编人员,一经确定,应保证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性。

2.工作流程:严格执行教务处制定的现行“学籍管理工作流程”。

3.信息安全防范措施:操作人员每周三、五定期登录学籍学历管理平台,定期处理数据修改审批、数据定期备份等工作。

4.学籍学历管理人员主要职责:①负责教育部统招学籍管理平台的使用与维护工作,负责新生个人基本信息核对及所需材料的收集、学籍电子注册、学籍电子注册名单的制作,新生信息上报省教育厅。

②负责毕业班学生图像信息核对,组织各分院(系)毕业生进行网上核对、清理。

负责毕业生个人基本信息与图像信息的链接。

③负责统招学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的核对及所需证明材料的收集,毕业证书资格审查、打印,证书发放等,受理遗失学历证书的毕业生申请,与省教育厅联系补办毕业证明书。

④负责统招毕业生电子注册名单(含应届和往届结业生换毕业证)的制作,学历证书电子注册信息的刻盘并上报省教育厅,实施对毕业证网上查询。

三、实行平台管理人员备案制度,加强平台密码设置和保护1.我院学籍学历管理人员将分别使用普通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两个帐号。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有关说明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有关说明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有关说明一、为什么需要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考生报考河北省自学考试,在网上申请本科层次专业毕业(或使用“学历证书”申请免考)时,系统使用考生自考考籍的身份证号码、姓名通过“学信网”在线查验其已持有的“学历证书”信息。

在线查验未通过的,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以下分别简称《学历证书备案表》、《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用以辅证学历证书为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

《学历证书备案表》、《学历认证报告》申请方式见第五条。

注:办理毕业申请时,提交的《学历证书备案表》应确保办理自学考试本科毕业审定时仍在有效期内(上半年最晚为6月30日,下半年最晚为12月30日);办理免考申请时,提交的《学历证书备案表》应确保办理自学考试免考材料审批时仍在有效期内(上半年最晚为3月30日,下半年最晚为9月30日)。

二、“学历证书”无法通过在线查验的几个主要原因(一)考生自考考籍的身份证号码、姓名与“学历证书”在“学信网”注册身份证号码、姓名不符。

(二)部分军队院校学历证书和部分毕业年度的学历证书“学信网”不提供查验。

三、《学历证书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信息中出生日期(含身份证号码)信息与自考考籍的出生日期(含身份证号码)信息不一致的,需按不同情况增加提交以下材料:(一)因身份证号码变更造成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带有变更前信息的毕业材料(如毕业生登记表等)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交县级公安机关署章的、公安部统一制式的《公民身份证号码更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因注册信息有误,但“学历证书”标明出生日期与自考考籍的出生日期一致的,提交“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因注册信息有误,且“学历证书”标明出生日期与自考考籍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学历证书”、学籍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和说明错误原因的材料。

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在院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在院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

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在院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4.04•【文号】教职成〔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在院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教职成〔20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市场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全国教育大会部署和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简称“职教20条”)要求,教育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关于在院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启动“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简称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

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组织实施。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4月4日关于在院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方案按照国务院印发的《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简称“职教20条”)要求,经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就在院校实施“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部署,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以学生为中心,深化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模式和评价模式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畅通技术技能人才成长通道,拓展就业创业本领。

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育训结合、保障质量,管好两端、规范中间,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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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有关学历证书的政策法规目录一、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二、关于"级"、"届"、"毕业"、"结业"、"肄业"三、毕业证书丢失以后如何处理四、取得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途径与学习形式五、学历的承认六、学历与学位的关系七、在职申请硕士学位与在职研究生的区别八、证书鉴别的方法与途径一、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1.国家统一印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背景九三年以前,在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管理方面,全国各地的做法不尽一致。

有的省、市、自治区和部委对其所属高校的毕业证书统一印制或管理,有的则由高校自行印制或管理。

由于全国各地在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印制及管理方面要求不统一,加之在一些管理上存在的漏洞,一方面,不利于国家对高等学校依法办学实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出现了一些办学单位违反国家政策滥办学和乱发文凭的事件,影响了高等教育的办学质量和社会声誉。

另一方面,在客观上给不法分子伪造贩卖高等教育毕业证书以可乘之机,败坏了社会风气,给用人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造成混乱。

2.现行学历(学位)证书的管理模式为保证高等学历教育的规格和质量,维护国家高等教育学历(学位)证书制度的严肃性及社会声誉,加强对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管理,便于用人单位对高等教育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认定, 原国家教委决定成人高等教育自一九九三年、普通高等教育自一九九四年起, 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实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中的青岛和大连)教育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委)、学校三级管理,证书内芯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毕业证书仍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考办负责印制。

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由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省级(含青岛、大连和国务院部分部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实施验印。

从2000年起,教育部开始建立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此项改革将使教育部不再统一印制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内芯,改由高等学校自行印制,但必须进行电子注册,并供网上查询。

2000年在北京、天津、辽宁、湖北、重庆五省市试点, 2001年在全国实行各类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

3.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证书的发放范围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含设在成人高等学校、军事院校中的普通班)、成人高等学校(即:广播电视大学、职工高等学校、农民高等学校、管理干部学院、教育学院、独立设置的函授学院以及普通高等学校的函授、夜大学教育)、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所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的毕业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和社会力量办学单位所举办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合格生。

4、严厉打击伪造、贩卖、使用假毕业证书的不法行为(1)伪造、贩卖、使用假毕业证书的社会危害伪造、贩卖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是不法分子以牟利为目的,迎合社会上一些人不通过学习而获取文凭和待遇的不良企图的违法犯罪行为,尽管出现在个别地区和个别人身上,但其影响和危害很大。

它干扰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败坏国家学历文凭在社会乃至在国际上的声誉;假文凭的持有者并不具备相应的水平,他们占据有关岗位并享受规定的待遇,会造成劳动、人事政策的混乱,影响到国家干部队伍、科技队伍的纯洁,给国家事业和经济建设带来危害。

(2)国家关于打击假证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学历、学位证书的管理,严厉打击伪造、买卖学历、学位证书的违法犯罪活动,1998年6月2日,教育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和严厉打击伪造、买卖学历、学位证书的通知》(教学[1998]9号),具体内容如下:a.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高教厅)要加强对所在地区中等和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招生和证书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发放学历、学位证书,杜绝无视国家招生规定,乱招生、乱办班、乱发学历、学位证书的现象发生。

b.要加强印章和印刷企业的日常管理。

公安机关要协助印章和印刷企业建立健全验证登记等制度,对违章非法承制印章和印刷各种学历、学位证书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公安派出所和巡警、治安部门要将辖区内的日常管理与巡逻检查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强对社会面的控制,对流动刻字摊点和买卖学历、学位证书的,要及时进行清理。

c.用人部门在招聘、录用人员时,对应聘人员的毕业人事档案和学历、学位证书如有疑问,可向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进行咨询。

教育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对用人单位送鉴的学历、学位证书认真审查和鉴定。

经审查、鉴定是假学历、学位证书的,予以没收。

对使用使用假证书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d.各地公安机关发现伪造、买卖学历、学位证书的,要迅速组织力量,采取有利措施,深挖细查制贩窝点和团伙,对违法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查处,典型事例要在宣传媒体曝光。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今年七月三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法律适用作出了如下解释:"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quot;;"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

二、关于“级”、“届”、“毕业”、“结业”、“肄业”⒈关于“级”和“届”根据惯例,应将新生入学的年级称为XXXX级,简称XX级。

如一九七八级,简称七八级。

毕业班的年级为届。

如1982年的毕业生,简称为八二届毕业生。

凡称XX级学生,即指XX年入学的新生;XX届学生,即指XX年毕业生。

⒉“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⑴毕业生,是指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格,准予毕业者。

毕业生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⑵结业生,是指具有学籍的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有1门以上主要课程(包括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及格者。

结业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⑶肄业生,是指具有学籍的学生未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肄业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学历证明。

三、毕业证书丢失以后如何处理高等教育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应由原持有者持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向原发证学校提出补具证明。

原发证学校依据其学籍档案和发证记录,并上述相关材料的复印件给予补办毕业证明书,同时注销其原发毕业证书。

毕业证明书作为学历的证明,与毕业证书等同效用。

四、取得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的途径与学习形式⒈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入学考试,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组织,由学生所报考的普通高校录取后正式取得学籍,进行全日制脱产学习。

⒉参加全国成人高等学校招生统一入学考试,经省级招生部门统一组织,由学员所报考的成人高校或普通高校成人教育学院录取后正式取得学籍。

主要学习方式:一是进入本地或外地高校全日制脱产学习;二是进入本地高校以半脱产(业余)面授方式学习;三是进入高等学校设立的函授站以函授形式学习。

⒊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统一入学考试,经省招生部门统一组织,由对口招生学校录取后正式取得学籍,进行全日制脱产学习。

⒋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可以通过参加社会力量助学单位组织的辅导,定期参加自学考试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课程考试。

⒌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入学考试(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在当年普通高考录取分数线下确定学历文凭考试学校的录取线)并被实施学历文凭考试学校(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评估、批准)录取,进行全日制脱产学习,参加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⒍经教育部批准实施网络教育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录取,以现代远程教育形式教学,学员在学校设立的教学中心组班学习。

五、学历的承认国民教育系列承认的学历在高等教育方面有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四个层次,从学历系列上讲主要包括专科、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班、研究生班(已停办)、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六个方面。

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予以承认。

另外,通过自学考试、由国务院自学考试委员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党校、军事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经教育部批准试点的颁发的远程(网络)教育毕业证书,以及符合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所颁发的学历证书,国家同样予以承认。

六、学历与学位的关系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办学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学生。

未按当年招生规定被录取入校的学员,不能取得学籍。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体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即有毕业学历者不一定有学位。

但学位可以申请,申请学位限于硕士、博士学位。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的人员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学位[1998]54号)办理。

同等学历人员不得越级申请学位,即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已获得硕士学位。

申请硕士学位者,除必须通过学位授予单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外,还必须通过国家组织的外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申请论文答辩通过后,方能授予硕士学位。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为在职人员提高业务水平、更新知识的一种非学历教育教学形式。

高等教育单位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必须经其所在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登记备案;对课程学习成绩合格者,只能颁发"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不得冠以"硕士学位"、"毕业"等名称。

经国家批准举办的在职申请硕士专业学位等教育,参加学习者必须通过国家规定的资格考试,课程学习和通过论文答辩者,方能被授予硕士学位。

学位不等同于学历,获得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者仍为原学历。

取得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的,不一定能够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取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必须首先获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而取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证书的,却不一定能够获得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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