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细则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细则一、工作目标与原则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安全、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设备。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具有极高的社会责任性。
本细则的目标是确保特种设备运行安全,防范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原则上是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辅,质量安全为关键,监督检查为抓手,追究责任为保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一)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级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
(三)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四)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五)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一)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档案,记录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维修保养记录等,做到信息全面、及时更新。
(二)加强特种设备的日常巡检,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三)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操作流程和安全注意事项,保障操作人员的安全。
(四)建立特种设备事故上报制度,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按照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处置工作。
(五)制定特种设备维修保养制度,明确维修保养的周期和内容,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一)加强对特种设备的日常监督检查,定期进行设备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二)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检查记录,明确检查内容、检查人员和检查日期等,确保检查过程规范、透明。
(三)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并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限。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安全隐患,要立即采取停产停用的措施,确保人身安全。
(五)加强对特种设备从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操作意识和技能。
五、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一)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安全意识。
(二)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三)加强特种设备事故案例的宣传,引起公众对特种设备安全的关注。
特种设备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大唐甘肃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唐甘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种设备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生产人员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工作规定》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发电企业内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设施.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规定,但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第五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各单位应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控股公司及代管企业.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各单位可根据本细则制定本单位相关具体办法并认真执行.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七条公司设立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公司安全生产部,配备特种设备管理专责,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第八条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1,负责大唐甘肃公司属各单位,控股及代管发电企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特种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标准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2,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在特种设备的机构,人员落实及管理工作方面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各单位在资质,培训,考核等方面工作;检查各单位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等方面工作.3,负责特种设备选型,安装质量,试验,试运等全过程的监督工作.4,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情况;负责监督检查在役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审查在役设备重大修理改造方案;负责监督落实年度维修计划;负责监督检查特种设备长期停用后的保养,启用,移装的安全评定工作.5,监督检查所属单位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组织特种设备重大事故及性质严重事故的调查分析,制定反事故"三项"措施.6,组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交流活动,组织研究解决重大技术问题.7,负责与有关部门工作联系,协调配合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事宜.第九条甘肃公司系统所属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由各单位安全(部,科)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并配置专职(兼职)管理人员.第十条公司系统各企业特种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机关及行业有关特种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程,标准,制定完善本企业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2,负责对本单位所属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本单位的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运行人员及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获得相关的资质,培训,考核,并监督其工作.3,负责本单位新建及修理改造特种设备的招标,安装,检验,运行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制定相关的工作计划,方案及措施.4,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注册,定期检验,报废等工作;组织审查在役设备重大修理改造方案和安全技术鉴定;参加年度大修计划,反事故技术措施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审查;组织落实设备长期停用后的保养,启用,移装的安全评定工作.5,检查本单位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发现违规及危及安全时,要求限期整改;参加重大事故及性质严重事故的调查分析.6,组织研究解决重大技术问题.7,负责与上级及地方有关部门工作联系,协调配合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事宜.第三章特种设备的生产第十一条大唐甘肃公司系统内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的企业按国务院《特种设备监察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及上级机关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向当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报公司安生部备案.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一)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二)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十八条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应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十九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并报公司安生部备案.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并报公司安生部备案.第二十一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第二十二条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对未履行职责的维护单位,通知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如确实不能承担维护工作,应重新选择合格的企业.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并上报公司安生部.第二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第五章检验检测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检验检测工作,应由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各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工作.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第二十九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第三十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实行企业总经理(或厂长,下同)负责制,企业总经理对特种设备管理工作负总责.企业总经理要加强特种设备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国家和地方法规规定的特种设备管理责任和义务,全面完成公司下达的特种设备管理工作任务.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的重大更新,检修等工作计划和方案须上报公司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并纳入安全生产计划.第三十三条公司系统各单位要根据特种设备管理需要,不断提高特种设备管理和监督水平.鼓励企业开展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的科研与创新活动,采用新技术,提高技术监控水平.第三十四条根据公司《安全生产汇报制度》,凡涉及特种设备主要事项的工作,需及时向公司安生部汇报.第三十五条要依法对特种设备管理中涉及设计,安装,运行,维护,检验检测及培训等工作的第三方企业加强监督工作,维护企业正当权益.第三十六条公司特监委每年第一季度召开一次委员会议,总结上一年度的特种设备管理工作,审议有关的工作事项,布置下一年度工作.在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召开特监委会议.第三十七条不定期组织各基层单位进行特种设备管理互查工作,并提出整改意见.第三十八条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基层单位进行培训,学习及考察工作,并指导企业提高特种设备的管理水平.第三十九条各单位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特种设备管理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第四十条公司对主要特种设备实行备案制,各单位在年初将本单位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化学清洗,焊工培训等机构和人员取得的政府各级资质种类,专业,等级及人员数量等基本情况上报特监委备案.如机构或人员在资质方面发生变化,要求与每年工作总结一起上报备案.第七章法律责任与考核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同时上报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第四十二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调查,追究责任的同时,按照公司《安全生产汇报制度》和《安全生产事件说清楚管理制度》的要求,说明事故原因与责任,纳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第四十三条其它事项按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执行.同时对未按条例要求完成国家规定的注册,定检等法定工作并造成经济损失及其它不良影响的单位,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考核.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名词解释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它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大唐甘肃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江西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其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细则(三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涉及本单位所有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的主要任务是制定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和工作要求,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四条特种设备指依照国家标准规定,适用于生产、建设、运营、维修、试验和科研等各个环节,具有爆炸、压力、核辐射以及其他特殊危险,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大危险的设备。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是指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设备检验、维护保养、事故调查和防范措施,确保特种设备在正常运行过程中不发生事故或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发生的工作。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本单位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1. 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2. 组织开展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3. 负责特种设备的检验和维护保养工作;4. 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5.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第八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当配备具备相关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九条为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和更新管理;2. 设备的检验、试验和定期检测要求;3. 设备事故的报告和调查要求;4. 设备事故处理和事故预防措施;5. 设备安全责任的明确;6. 设备安全培训和演练要求。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将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下发到相关部门,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宣传,确保各部门的工作人员了解并严格遵守相关制度。
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本细则制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的目的是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督,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实施细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维修、销售等各个环节。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监督实施依据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特种设备的监督实施由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可以委托相关部门依法开展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监督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制定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其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配合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工作,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设计和制造第九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和制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保证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制造企业应当具备生产特种设备的相应技术能力,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的制造企业应当对所生产的特种设备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和试验,确保产品的合格。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制造企业应当标明产品的技术参数和使用条件,并提供相应的使用说明书。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的制造企业应当对产品进行跟踪管理,及时处理产品的质量问题。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设备安全、运行稳定。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从业人员和技术条件,按照要求开展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工作。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单位应当对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和运行正常。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特种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理工作,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强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30号令,2015年修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与解释(一)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二)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容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应视为特种设备: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2.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
(三)场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场区等特定场部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操作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称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场部的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承包商在本公司开展作业过程中使用到的特种设备及施工队伍中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公司负责人安全职责(一)执行董事是全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规章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施细则(WORD8页)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以及集团公司和工程有限公司规定的油气田专用特种设备。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使用、检验检测及监督检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
特种设备的其他管理规范执行钻宇公司《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钻宇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项目部。
第二章相关法规第五条特种设备通用法规: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373号,2003年)及《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2、《特种设备质量检查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1—监督令第1号,2000年)第六条特种设备专业法规:1.《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质技监局第13号)2.《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46号)3.《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4.《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5.《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6号)6.《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2002年)7.《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92号,2006)第三章特种设备管理职责第七条生产运行科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上级有关特种设备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文件等要求;2.负责公司特种设备的购置计划、使用等管理工作,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检验;3.建立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上报长庆指挥部备案;—2—4.组织编写、修订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5.组织对特种设备的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6.建立和完善公司特种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质量安全环保科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上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文件等要求;2.定期开展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检查;3.参与调查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提出处理意见;4.督促落实各公司定期进行特种设备检测,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台帐。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细则范文(三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细则范文一、总则特种设备是指具有一定危险性,需要特别监督管理并设立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的设备。
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在使用中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至关重要。
本工作细则旨在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和要求。
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组织机构1.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具体措施,并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2.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该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包括设备检验、事故调查、安全培训等工作。
三、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1.特种设备的购买、安装和调试必须经过安全管理部门的审批和验收,并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
2.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按照设备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正确使用,严禁擅自改变设备的结构和工作参数。
3.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进行,检验结果必须记录并及时报告安全管理部门。
四、特种设备的检验管理1.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合法从业证书的检验机构进行。
检验机构必须按照标准化的程序进行检验,并出具合格证明或检验报告。
2.特种设备的检验周期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确定,并在检验前提前通知使用单位。
3.特种设备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报告使用单位,并按照法规要求进行处理。
五、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1.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安全管理部门必须立即组织调查并制定应急措施,确保事故不扩大化。
2.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调查结果必须做成书面报告,并报告给安全管理委员会。
3.特种设备事故的处理必须按照相关法规进行,涉及損害赔偿的事宜必须及时解决。
六、特种设备的安全培训工作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对使用人员进行专业的安全培训,包括设备的使用方法、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等。
2.特种设备安全培训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和合法从业证书的培训机构进行。
2023年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2023年特种设备技术监督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本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规范特种设备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特种设备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技术监督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和事故防范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特种设备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较强的技术力量,能够开展特种设备的技术检验和评估;(二)具备较好的管理能力,能够组织开展特种设备的备案、登记、审批等工作;(三)具备较完善的监督体系,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特种设备的安全隐患和事故。
第五条特种设备技术监督管理应当与相关部门进行密切合作,共同推进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技术监督管理应当依法获取特种设备的技术信息,保护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特种设备备案管理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在生产特种设备之前,向特种设备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备案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基本信息,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类型、制造单位、制造日期等;(二)特种设备的技术参数和主要结构图;(三)特种设备的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四)特种设备的性能测试报告和其它相关技术资料。
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备案,并颁发备案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使用特种设备之前,向特种设备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备案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基本信息,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类型、制造单位、制造日期等;(二)特种设备的安装图和使用说明书;(三)特种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计划;(四)特种设备的验收报告和其它相关技术资料。
第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予以备案,并颁发备案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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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全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
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确保企业安全、稳定、高效
发展。
2 使用范围及定义
2.1 本细则所称特种设备仅包括内蒙古电厂内的电梯和起重机
械。
2.2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
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
理部门办理注销。 8.3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
5.4 起重机械所属部门 起重机械所属部门是起重机械的主管单位,负责各类起重机械责 任制及管理规定的落实。定期检查本部门起重小组的活动情况,并负 责组织对本部门的起重机械进行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安全监察 部汇报,并做好原始记录。起重机械所属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特种设 备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各专业主管、专工和班组技术员均为本专业与之相对应的监督专 业的配合人,要掌握各相关监督专业的监督内容,积极配合相关专责 的工作。 6 设备的订购与安装 6.1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6.2 起重机械、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经省级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取得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凡到我公司承包生 产现场用起重机械、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工作,必须先经安全与 环境保护监察部资质审查合格后,并到南阳市技术监督局备案,方可
不合格产品入库。 电梯、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
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 30 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一式 3 份)移交 安全监察部门。安全监察部门应当将其交给公司资料室和存入该特种 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7 特种设备的检验 7.1 起重、电梯的定期检验,由安全监察部负责组织,在安全检 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南阳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 期检验申请,起重设备管理小组成员和维护单位参与检验工作。 7.2 起重设备、电梯检验周期为一年。 7.3 维护单位在检验前做好准备工作,检验过程中全力做好配合 工作,对检验提出的问题要及时整改,限期完成。检验中发现较大问 题且属于维护管理责任的,要对维护承包单位进行严肃考核。 7.4 检验列为安措计划项目,费用从安措费用列支。 7.5 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8 特种设备的检修维护 8.1 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 用并采取紧急措施,由维护专业人员或电工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 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8.2 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 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管理小组应当及时予以报告给安全 监察部,经审批后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开工。 6.3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
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 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6.4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 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南阳市的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方可施工。
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2.3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于0.5t的升降
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
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2.4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
6.6 生产现场增加或改造(检修)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履行审批 手续及设备施工方案经安全监察部审核后,报生产副总经理 审批。 使用之前安全监察部必须组织有关人员及施工单位参加的验收,合格 后再移交使用部门。验收之前施工单位应填写验收单,并附有关技术 资料。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严禁使用。
6.7 电梯、起重机械设备及零部件的购买由物资公司统一订购, 物资公司必须从有制造电梯、起重机械设备及零部件制造许可资质的 厂家采购,产品的合格证和有关技术资料必须齐全,否则由物资公司 索要。产品入库前,设备使用部门和仓库保管员必须共同验收,严禁
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3 安全管理网络机构设置
组 长:
协管员:
专责人:
副专责人:
成员: 燃料专业: 锅炉专业: 汽机专业: 电气专业: 电 梯: 4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三级网络图 特种设备监督管理三级网络图附后。 5 职责范围 5.1 安全监察部 是各类起重机械技术措施及技术标准制定的技术主管部门。负责 各类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检查与考核,监督责任制的落实;负责各 类起重机械技术管理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措施的审核;负责应用新技术 方案的审核、推广应用;负责起重机械大修、更改措施和资金落实; 主持大型起重机械和临时加装的起重机械验收工作,并建立相应的技 术台帐。参加大型起重机械故障的调查,并写出技术分析意见。 5.2 协管人职责 技术监督协管人就是代表生产副总经理对这个专责的三级网实 施全面领导职能,在保证这个专责能正常开展监督工作上对生产副总 经理负责。 5.3 起重专责人 技术监督专责人应全面掌握本专责监督工作的有关标准、规程,
充分发挥技术监督职能,将技术监督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到运行维护和 定修工作中,确保所监督设备的安全经济运行。参加各类起重机械的 验收、定期检验、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等工作,参加大型机械故障分 析会,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参加临时加装的起重机械验收工作。并 负责组织每季度例会,宣布工作设想和传达上级文件,组织检查工作 计划的完成情况和临时发生的问题。
6.5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 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 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 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 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 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