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基本管理制度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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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2.05.24•【字号】•【施行日期】202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省律师协会:《福建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司法厅2022年5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受理第四章调查和处理第五章监督第六章附则福建省司法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投诉查处工作,加强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司法部关于加强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惩戒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省律师、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反映情况、提出请求的行为。

第三条投诉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公正、公开、依法、及时;(二)以事实为依据;(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四)惩戒与教育警示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畅通投诉渠道,认真做好投诉处理工作,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投诉处理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投诉人、被投诉人的陈述权、申辩权,保障投诉人及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许可适用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许可适用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许可适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12.30•【字号】闽司[2011]486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许可适用规则》的通知(闽司〔2011〕486号)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现将《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许可适用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提高司法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厅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厅机关各业务处室、厅直各单位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给予相当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裁量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过罚相当原则,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每个阶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以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制度。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2012)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2012)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闽司[2012]141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的通知(闽司〔2012〕141号)省监狱管理局、厅劳教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福建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已经厅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一二年四月十七日福建省司法厅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提高我厅规范性文件质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为实施行政管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以福建省司法厅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起草、论证、审查、发布、备案、修改和清理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下列文件不适用本规则:(一)规范本厅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纪律的文件;(二)表彰、奖惩和人事任免的决定、通报、通知;(三)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四)转发上级文件,且没有增加设定权利、义务关系的通知;(五)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六)对具体事项的公告、通告、通知、意见、批复、函以及行政处理决定;(七)其他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以厅党委、纪委、厅办公室、厅机关各处室名义制定的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立足司法行政工作实际,遵循法制统一原则、职权法定原则、职权与责任相一致原则、民主公开原则和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起草和论证第六条规范性文件由厅业务主管处室或厅直属单位负责起草。

内容涉及多个处室的,由主办处室牵头起草,有关单位参加。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设立福建双达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决定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设立福建双达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决定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设立福建双达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
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2.01.27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设立福建双达律师事务所行政许可决定
吴成明、黄小芬、李佳团、林海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依法审核,决定如下:准予设立福建双达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请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开展业务工作。

福建省司法厅
2022年1月27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效能投诉工作规定的通知-闽司〔2016〕138号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效能投诉工作规定的通知-闽司〔2016〕138号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效能投诉工作规定的通知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效能投诉工作规定的通知闽司〔2016〕138号省监狱局、厅戒毒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福建省司法厅效能投诉工作规定》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福建省司法厅2016年6月23日福建省司法厅效能投诉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效能投诉的处理工作,提升效能投诉事项的办理质量和水平,根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和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福建省司法厅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厅效能办)负责依法处理省司法厅管辖范围内的效能投诉事项,承办省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转办的投诉件。

第三条厅效能办在处理效能投诉工作中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要求被投诉单位(部门)和人员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并就被投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二)督促被投诉单位(部门)和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责成被投诉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决定、命令的行为;(三)责成被投诉单位(部门)和人员纠正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四)督促监狱和司法行政戒毒单位依法处理效能投诉;(五)协调有关业务部门指导监督市、县(区)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涉及司法行政业务的效能投诉;(六)《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可以就省司法厅机关和厅直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以下问题向厅效能办投诉:(一)违反政策规定以及对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影响政令畅通的;(二)工作作风粗暴,违反群众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工作纪律松弛,擅自离岗,使管理或服务对象不能及时办理有关事项,造成不良后果的;(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工作效率低下,损害管理或服务对象利益的;(五)不作为、乱作为,或利用工作职权“吃、拿、卡、要”的;(六)违反相关程序和规定,影响办事公开、公平、公正的;(七)其他违反机关作风和工作纪律的行为。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挂职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挂职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挂职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5.01.23•【字号】闽司〔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挂职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司〔2015〕14号省监狱管理局,厅戒毒管理局,各监狱戒毒单位,各设区市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现将《福建省司法厅挂职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福建省司法厅2015年1月23日福建省司法厅挂职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挂职干部管理,推进干部挂职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挂职锻炼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面向基层、重在培养;2、统筹协调、有序选派;3、严格程序、规范操作;4、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厅直单位处级(含)以下到基层单位挂职的干部及基层单位到厅机关挂职的干部。

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条件和方式第四条挂职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政治素质好;(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三)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四)身体健康;(五)正处级干部年龄应在45岁以下,副处级干部年龄应在40岁以下;科级及以下干部年龄应在35岁以下,特殊情况除外。

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条件可酌情适当放宽。

第五条挂职干部选派的对象主要是德才素质好,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缺乏基层(或机关)工作经历、缺乏艰苦环境锻炼或领导工作经验的优秀干部。

第六条干部挂职的去向,本着工作对口和单位需要的原则,安排相应职务。

挂任职务原则上平职或低一职安排,不占挂职单位领导职数和编制。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福建法美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福建法美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福建法美律师事务所的决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16.04.05
•【字号】闽司许决〔2016〕24号
•【施行日期】2016.04.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福建法美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闽司许决〔2016〕24号
余轶力、何飞娥、庄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决定如下:
一、准予设立“福建法美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FUJIAN FAMEI LAW FIRM。

组织形式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

二、该所设立人为余轶力、何飞娥、庄颖。

负责人:余轶力。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浦上大道与金榕南路交叉口金华小区(红星国际二期)2#商业401、402店面。

三、该所隶属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司法局监督管理。

四、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

五、请按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

福建省司法厅
2016年4月5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福建问尔律师事务所的决定-闽司许决〔2016〕63号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福建问尔律师事务所的决定-闽司许决〔2016〕63号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福建问尔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正文:
----------------------------------------------------------------------------------------------------------------------------------------------------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福建问尔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闽司许决〔2016〕63号
陈理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现决定如下:
一、准予设立“福建问尔律师事务所”,英文名称:FUJIAN WENER LAW FIRM。

组织形式为个人律师事务所。

二、该所设立人为陈理智,负责人陈理智。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水仙路33号海光大厦24E单元。

三、该所隶属于福建省厦门市司法局监督管理。

四、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正本必须悬挂于办公场所。

五、请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福建省司法厅
2016年8月11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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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基本管理
制度目录的通知
篇一:福建省司法厅公司律师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司法厅公司律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公司律师队伍的管理,保障我省公司律师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国律师制度和企业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XX]7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经省司法厅核准执业,专职办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律师。

第三条公司律师为企业内部员工,在企业的领导下开展业务,其人事关系和工资待遇等由所在单位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公司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公司律师的执业活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调整,在执业过程中享有与社会律师同等的法律地位。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作为公司律师试点单位:(一)管理较规范,已设立独立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部门;
(二)具有三名以上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的在职员工;
(三)确有配备公司律师的需要。

第六条申请作为公司律师试点单位的企业应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上对本企业内设法律事务工作部门的工作职责、人员配备等相关情况的书面介绍。

第七条在具备公司律师试点条件企业工作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领公司律师证: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四)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第八条申领公司律师证的人员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登记表》;
(二)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复印件;
(三)身份证复印件;
(四)所在企业出具的品行鉴定;
(五)县(市、区)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统一格式的未受刑事处罚证明;
(六)所在企业与申请人签订的聘用协议(劳动合同)。

(七)所在企业出具的申请人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及同意其申报公司律师的函。

(八)律师职前培训结业证复印件或律师执业经历证明;
(九)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第九条公司律师证申领审核程序:
(一)申请人通过所在企业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至省司法厅。

在榕省属企业公司律师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省司法
厅。

(三)省司法厅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五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按规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的决定,并颁发律师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执业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有关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条公司律师的职责范围:
(一)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二)参与本企业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审核企业规章制度;(三)审查和管理企业合同;
(四)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的建议,并在企业内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五)参与企业的谈判,代理本企业的诉讼、仲裁活动;
(六)其他应由公司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公司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司律师具有以下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依法调查取证、查阅案卷材料等执业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3、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4、公司律师执业一年以上可以转为社会律师。

公司律师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时,按变更执业机构的程序进行,担任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执业年限。

(二)公司律师应履行以下义务:
1、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2、不得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
3、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企业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
4、必须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十二条公司律师所在企业应设立“公司律师事务部”,作为公司律师的执业机构,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经费,配备相对固定的人员。

“公司律师事务部”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原有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合署办公。

与原有的企业法律事务工作部门合署办公的,未取得公司律师证的人员不得以公司律师名义执业。

第十三条公司律师代理本企业的诉讼、仲裁案件或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由所在企业“公司律师事务部”统一管理、统一委派,统一以所在企业的名义出具授权委托书、律师函等相关函件、证明。

“公司律师事务部”要逐步建立健全案件登记、业务学习和交流、案件归档、年度工作考核、印章使用管理等项工作机制和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司律师的管理。

第十四条企业”公司律师事务部”及其所属的公司律师应参加律师年度注册。

办理注册时
(一)“公司律师事务部”应提交:
1、“公司律师事务部”年度工作总结;
2、本企业公司律师《律师注册登记表》。

(二)所属的公司律师应提交:
1、《律师注册考核表》(含年度工作总结);
2、所在企业出具的其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证明;
3、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
4、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经所在企业签署意见后报送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五条公司律师应加入所在地律师协会,履行会员义务,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及业务培训。

第十六条公司律师参加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协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所在企业应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公司律师因岗位调整或工作调动不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的,或不再继续执业的,应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停止执业申请,并上缴公司律师证。

第十八条公司律师工作调动到其他企业拟继续执业,如仍符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的,应在调动后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执业机构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律师执业证变更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原所在企业出具的案件已办结及卷宗材料已归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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