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欲哭无泪的切糕王子”案例研习报告
合同法案例研习第一编案例二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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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张华在订约以后,便将订货情况发短信告知李琳琳,说如果货物不 合适,可以直接要求玉器厂调换。从该情节可以看出,该案中的合同应 当属于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因为李琳琳享有请求玉器公司调换玉器 的权利,其也应当有权请求玉器公司履行交付玉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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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的原告应为张华,被告应为玉器公司,李琳琳应该 定为第三人。按照合同相对性,只能由债权人张华起诉债务人玉器公司 ,作为合同受益人的李琳琳不能作为原告,只能作为诉讼中的第三人参 与诉讼。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原告应为张华,被告应为玉器公司和赵某。张华作 为合同债权人有权起诉,赵某和玉器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二)玉器公司交付的玉器不合格的责任
在本案中,玉器公司是委托赵某将该玉器送交给第三人李琳琳,赵某在 乘车途中不慎将玉器碰坏,张华也起诉赵某,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这一请求不能成立,因为该玉器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张华与玉器公司, 赵某只是为玉器公司送货,其并非合同当事人,张华无权请求其承担违 约责任。同时,张华也无权请求赵某承担侵权责任,因为该玉器在交付 之前就已经损坏,张华并未取得该玉器的所有权,其无权请求赵某承担 侵权责任。本案中,只能由玉器公司在向张华承担责任后再请求有过错 的赵某承担责习网
二、争议梳理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的原告应为张华和李琳琳,被告应为玉器公司和赵 某。张华作为合同的当事人,李琳琳作为合同关系之外受益的第三人, 应当都有起诉的权利。赵某作为玉器公司的雇员负责送货,在送货途中 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而导致货物受损,因此应当由赵某和玉器公司作为 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法案例研习材料

合同法案例研习材料引言合同是民商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作为一种法律文书,用于约定和规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案例研习材料的编写旨在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适用规则。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合同法案例进行详细分析,以便读者能够通过案例研究的学习方法,提升对合同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案例一:合同的成立在日常生活和商务活动中,合同的成立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以下是一个关于合同的成立的案例:假设甲方是一家餐厅经营者,乙方是一位顾客。
甲方在餐厅门口张贴了一则广告,宣称每周五晚餐时段享受半价优惠。
乙方看到广告后当天晚上前往餐厅用餐,但结账时甲方以广告已过期为由,拒绝给予半价优惠。
案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合同成立应符合以下要件:一方的要约,另一方的接受;合同的内容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
在这个案例中,甲方通过在餐厅门口张贴广告的方式,可视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而乙方作为顾客,通过前往餐厅用餐,表明其接受了甲方的要约。
因此,双方达成了合同关系。
再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要约和承诺作出的实际行动一致,即视为合同成立。
在本案例中,乙方根据甲方的广告前往餐厅用餐,可以认定乙方已对甲方的要约做出了承诺的实际行动。
因此,双方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
案例二: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以下是一个关于合同的效力的案例:甲方是一家家具制造商,乙方是一家家居装饰公司。
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方供应乙方一批家具,并将家具交付至乙方指定的地点。
但在交货过程中,由于乙方的原因,家具在运输途中发生了损坏。
案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案例描述,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接受甲方供应的家具,导致家具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
案例分析:切糕王子阿迪力

第二章创意思维之心第五节“切糕王子”阿迪力2012年12月3日的天价切糕事件成为热点新闻2012年湖南岳阳发生了一件“天价切糕事件”:2012年12月3日,湖南省岳阳市村民凌某在购买新疆人的核桃仁糖果时,因语言沟通不畅造成误会,双方口角导致肢体冲突引发群体殴打事件。
事件造成二人轻伤,16台三轮摩托车被损,切糕5520斤被损,共计损失15.2万元。
2012年“天价切糕事件”创业的灵感2012年的天价切糕事件,让阿迪力萌生创业想法阿迪力的创业启发年销售额过5000万元的现代化公司三人手工作坊开网店卖切糕•2012年,阿迪力三人向朋友、家人和老师借了3万元当作启动资金,三四十平米的手工作坊是“切糕王子”网店的全部“家当”,他们白天上课,晚上做切糕,一忙就是一个通宵。
然而,场地、人手不足,订单量少一直限制着网店的发展。
•随着2014年5月《舌尖上的中国2》的热播,原本只是“小打小闹”的“切糕王子”网店一夜之间火了起来,店铺一天内接到300多个订单。
让他们喜忧参半的是,团队资金负担不起所需原材料,人手和场地的局限也使得切糕生产量跟不上订单的增长量。
对此,阿迪力只能加班加点生产高品质的切糕,并开始逐个给下单付款的顾客打电话道歉,3天时间就打了两万多个电话,让顾客自己选择是等待还是退款,并且承诺:只要顾客愿意等,团队就一定会努力把切糕做出来。
好在90%的顾客选择等待。
狂增的订单让团队加班加点阿迪力3天时间打出两万电话为不能及时交货道歉切糕王子成长为手工作坊成长为五皇冠店铺小有规模的工厂阿迪力的真诚打动了客户就在某个凌晨,切糕王子淘宝店与淘宝沟通失误,原价35元的切糕被以0.35元的价钱秒拍4万份。
这一个小数点的错误让“切糕王子”损失百万,企业面临倒闭。
为尽快挽回损失,阿迪力给每个顾客免费寄了一份切糕,并写信讲述他们创业的故事,请求顾客理解。
阿迪力的真诚打动了客户请求没有退款的顾客在收货后也能退款,若你们坚持不退款并投诉到淘宝,我们就有被关店的危险,请让我们的创业梦能够走下去。
法学生可以用到的案例

法学生可以用到的案例那我给你说几个法学生可能会用到的有趣案例吧。
一、合同法相关。
1. “天价违约金”的蛋糕店案例。
小李开了一家蛋糕店,和一家婚庆公司签订了合同。
合同约定,在接下来的一年里,小李的蛋糕店要为婚庆公司承接的每场婚礼提供定制蛋糕,每场蛋糕价格根据具体的款式和用料来定,但平均一场大概在500元左右。
同时,合同里有个超级严格的违约金条款,规定如果小李的蛋糕店不能按时提供蛋糕,每场婚礼要支付给婚庆公司10000元的违约金。
有一次,小李的蛋糕店烤箱突然坏了,导致一场婚礼的蛋糕没有按时送到。
婚庆公司就要求小李按照合同支付10000元违约金。
小李觉得这太不合理了,自己一场蛋糕才赚几百元,违约金却这么高。
这里就涉及到合同法中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的判断问题。
法院在审理的时候,会考虑婚庆公司因为没有蛋糕遭受的实际损失,比如可能要临时找替代蛋糕多花的钱、对婚礼客户的信誉损失等。
如果婚庆公司实际损失也就几百元,那10000元的违约金很可能会被法院调整到一个合理的数额。
这就告诉法学生,在处理合同纠纷时,对于违约金条款不能只看表面数字,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考虑其合理性。
2. 网上购物的“确认收货”陷阱案例。
小张在一个电商平台上买了一台价值3000元的笔记本电脑。
商家在商品详情页面写着,自发货之日起15天内,如果消费者没有点击“确认收货”,系统将自动确认收货并且付款给商家。
小张收到电脑后,发现电脑有一些小毛病,就和商家协商换货。
在换货期间,15天过去了,系统自动确认收货了。
当小张拿到换货后的电脑,发现还是有问题,想要退货,商家却以已经确认收货为由拒绝。
小张觉得很委屈,就把商家告上了法庭。
这个案例涉及到电商合同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法学生可以从中分析出,商家这种利用系统自动确认收货来限制消费者权益的做法是否合法。
法院可能会考虑这种条款是否对消费者进行了足够的提示,以及是否符合公平交易的原则。
如果商家没有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或者这种条款明显对消费者不利,法院可能会判决商家允许小张退货退款。
合同法案例研习材料(新)

合同法案例研习材料(新)大家好,今天我们将探讨合同法的一些案例,通过分析这些案例,加深我们对合同法的理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一:买卖合同的成立甲与乙达成一份书面协议,约定甲将一辆汽车以5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交付时间和地点。
然而,在交易日当天,甲却以车辆出了故障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乙认为甲毁约,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合法。
在本案例中,双方之间已经达成书面协议,交付时间和价款均已明确约定。
因此,该合同已经成立。
此时,甲无故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租赁合同的解除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向乙出租一套公寓,租金为每月2000元,租期为一年。
然而,在租赁期间,由于公寓存在严重的漏水问题,导致乙无法正常居住。
乙要求与甲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租金。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租赁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应当按约定提供相应的居住环境。
如果出租物品因为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租金。
在本案例中,公寓的漏水问题严重影响了乙的居住条件,因此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同时,甲应返还乙已支付的租金。
案例三:劳务合同的履行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约定甲为乙提供IT技术培训服务,服务费用为10000元,服务期限为一个月。
然而,在服务期间,甲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乙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劳务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履行、按约定履行、保证质量。
在本案例中,甲未提供按约定的培训服务,已构成违约。
乙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合同法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一致,合同内容要合法,合同相关的权利义务要明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按照约定履行,若出现违约情况,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切糕王子店铺案例分析

二:零库存
2014年 公司入驻宁乡经济开发区妙盛工业园 聘用适量的员工,提高产量
三:产品多样化
主打产品:新疆切糕 牛肉干 、
市场营销策略制定
产品定位
1.价格定位 区分需求定价法 以保持稳定的价格、维护形象为目标 2.品牌及包装定位 品牌:新疆祖传特产 做最好最正宗的切糕 独特包装:阿达西等标语,宣传新疆文化,促进民族交流
企业实施电子商务的紧迫性和可能性都大大提高。电子商务的法律法 规的出台和实施,使国内电子商务将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
电子商务的物流体系逐步完善。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需要 ,跨地区 的专业性物流渠道将适时建立和完善,使得电子商务公司在配送体系的 选择方面空间更大,成本将降低。 .
买买提&阿达西未来的发展趋势
2015斤的切糕:这能买好几套房了吧
1 月 3 日,长沙举行了一场“万人免费吃切糕 ”的活动。有“切糕王子”之称的阿迪力奉上 了一块重达2015斤的巨型切糕。 这块超大号切糕的 直径达到了 2.6 米 ,是阿迪 力和他的合伙人蒋金亚、蒋春杨亲自制作的, 上边写着“年货”、“ 2015 切糕王子”、“ 全国人民吃切糕”等字样。
一;产品质量的保证 二:物流速度{在合理的经济条件下,选择顺丰、申通等大型物流公司 合作,保证物流速度}
三:售后服务
未来发展趋势:
一、电商发展趋势
二、买买提&阿达西的
发展趋势
电商发展未来趋势:
我国电子商务的基础设施将日臻完善 ,三网合一潮流势不可挡。高速 宽带互联网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移动通讯将成为进行电子商务的 主要媒介。 电子商务的支撑环境逐步趋向规范和完善。网民的消费观念和行为将 发生变化,对电子商务的接受程度将不断提高。
切糕王子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切糕王子,本名王世洪,是一位来自湖南省的农村青年。
他凭借自己独特的创业精神和坚持不懈的努力,将传统的切糕制作技艺与现代营销手段相结合,在短时间内迅速走红网络,成为了一个知名的网络红人。
然而,随着他的知名度不断提高,一系列法律问题也随之而来。
二、案例概述2016年,切糕王子在网络上发布了一则关于其切糕制作过程的视频,视频中展示了他手工制作切糕的过程,以及切糕的制作原料。
然而,这则视频却引发了网友的热议,有人质疑其切糕原料的真实性,有人指责其制作过程不卫生。
面对这些质疑,切糕王子采取了法律手段,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案例分析1. 名誉权纠纷切糕王子在网络上发布切糕制作视频后,部分网友对其进行了恶意攻击,质疑其切糕原料的真实性,甚至散布不实信息,严重损害了切糕王子的名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切糕王子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名誉权:(1)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删除侵权内容;(2)要求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要求侵权人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2. 食品安全纠纷切糕王子在制作切糕的过程中,使用了传统的手工制作方法。
然而,部分网友质疑其切糕原料的真实性,认为其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不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切糕王子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食品安全权益:(1)要求有关部门对切糕原料进行检测,证明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行为,删除侵权内容;(3)要求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4)要求侵权人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3. 商标侵权纠纷随着切糕王子的知名度不断提高,一些不法商家开始生产假冒切糕王子品牌的切糕,严重侵犯了切糕王子的商标权。
合同法劳动合同纠纷实训实验体会

合同法劳动合同纠纷实训实验体会哎呀,说起这个合同法劳动合同纠纷的实训实验,那可真是让我大开眼界!一开始,老师把我们分成了几个小组,就像把一群小战士分成了不同的战队一样。
我们组里的小伙伴们,一个个都摩拳擦掌,准备大干一场。
我们拿到了一个案例,就像是拿到了一个神秘的谜题。
这个案例里的主人公小李,在一家公司干得好好的,突然就被莫名其妙地辞退了,而且还没拿到应有的赔偿。
这不是欺负人嘛!我们都替小李感到生气,这不就是现实版的“窦娥冤”?大家围在一起,七嘴八舌地讨论起来。
“这公司也太过分了吧,怎么能这样对待员工?”“就是就是,小李得多委屈啊!”我们就像一群小侦探,努力从那些复杂的条款和细节中寻找线索。
有人说:“咱们得先看看劳动合同里是怎么规定的,说不定能找到关键证据。
”这话说得真在理,就像在黑暗中找到了一盏明灯。
于是,我们开始仔细研究那份劳动合同,一个字一个字地抠。
这感觉就像在走迷宫,每一个条款都是一个岔路口,一不小心就会迷路。
“哎呀,这个条款怎么这么模糊,这不是故意让人看不懂嘛!”我忍不住抱怨起来。
“别着急,咱们慢慢分析。
”组长安慰我说。
经过一番努力,我们终于发现了一些不对劲的地方。
这就好比在一堆乱麻中找到了线头,让人兴奋不已。
我们又去查找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可真是个浩大的工程。
法律条文那么多,就像一片无边无际的大海,我们得在里面捞出有用的“宝贝”。
“这也太难找了,我眼睛都花了!”一个同学喊道。
“别灰心,坚持就是胜利!”另一个同学鼓励道。
终于,我们找到了能支持小李的法律依据。
这感觉就像找到了宝藏,心里那个美呀!然后,我们开始模拟法庭辩论。
我扮演小李的律师,对面的小组则扮演公司的代表。
“你们公司这样做,完全违反了法律规定,难道你们不知道吗?”我气势汹汹地说道。
“我们公司有自己的规定和理由。
”对方也不甘示弱。
这激烈的辩论,就像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大家都争得面红耳赤。
在这个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了合同法的重要性。
它就像一把公平的尺子,衡量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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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哭无泪的切糕王子”案例研习报告【本案案情和问题】26岁的阿迪力·买买提吐热来自新疆,从2012年起在网上卖切糕,人称“切糕王子”。
2015年8月30日凌晨零点,阿迪力网店参加促销活动,承诺“网民只要以1%的价格就可以对切糕进行秒杀,原价35元/盒的切糕只需要0.35元”。
该活动本打算名额限制为50位顾客共100盒切糕(每人限购2盒)。
按正常交易系统流程,在前50个购买名额(100盒)届满后,活动自动停止,切糕恢复至正常的35元价格。
但是由于淘宝商城后台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后台没有绑定50个名额100盒,因而网店设置的库存数量有10万盒,因而在短短半小时内,切糕以秒杀价遭抢,成交了4万盒(网友通过淘宝账户下单并付款,已显示成交记录)。
随后,阿迪力迅速联系淘宝后台,并操作止住下单。
据测算,如果4万盒全部按每盒0.35元的价格出售,切糕王子的损失有100多万元。
问:(1)假设一位购买切糕的网民“甲”下单付款,系统自动生成成交订单,他是否可以主张买卖合同有效而要求实际履行?(2)切糕王子阿迪力是否可以撤销全部的买卖合同?法律后果如何?【解题结构】【第一题】一、网民或可依据《合同法》第135条主张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实际履行?(一)请求权是否产生?1、买卖合同是否成立?(1)是否存在有效的要约?(2)是否存在有效的承诺?(3)承诺与要约内容是否一致2、买卖合同是否有效?(1)当事人缔约时是否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有效?(3)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3、债务人是否有供货义务?4、中间结论(二)请求权是否消灭?(三)请求权是否可执行?二、结论【第二题】一、阿迪力或可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1项撤销切糕买卖合同,并依《合同法》58条第2句赔偿买家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一)撤销权是否产生?1、是否存在有效的合同?2、是否存在可撤销事由?(1)是否存在误解?(2)该误解是否构成重大误解?3、中间结论(二)撤销权是否可行使?(三)买家是否可依据《合同法》第58条第2句之规定请求阿迪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请求权是否产生?(1)缔约人一方是否违反先合同义务?(2)相对人是否受有损失?2、中间结论二、结论【解题】【第一题】一、网民或可依据《合同法》第135条主张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实际履行?(一)请求权是否产生?1、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买卖合同成立的否成要件有三:①存在有效的要约;②存在有效的承诺;③要约与承诺内容一致。
(1)是否存在有效的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4条之规定,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须符合以下条件:①要约必须是向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②要约必须向相对人发出;③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④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本案中,有可能构成要约的,有两种情形:①淘宝网站之网页;②网民“甲”的下单。
淘宝网站之网页,系向每一个浏览淘宝网站的网购者发布促销信息的公告。
从当事人的目的看,淘宝网站之网页并不具有直接与网页浏览者缔结合同的目的,而仅在于使看到网页的网页浏览者向淘宝店主“阿迪力”发出购买切糕的要约;从法律规定看,淘宝网站之网页并不属于《合同法》第15条第1款第2句要约邀请的列举;法律无明文规定时,就应当依照一般原则加以判断:①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明确,依据我们的淘宝网站购物经验可知,淘宝卖家为了吸引买家浏览往往故意虚设信息,以吸引买家,因此,淘宝网站之网页所传达的信息,并不具体明确;②是否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淘宝卖家并不具有直接以网页所传达的信息为内容缔结买卖合同的目的;③是否有意思表示的相对人、特定人,每一个淘宝网站的浏览者都有可能看到该网页,不是向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更不是向相对人发出,因此,淘宝网站之网页并不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只构成要约邀请。
网民“甲”的下单,系特定人甲向淘宝店主“阿迪力”这一相对人所发出的,符合要约有效的构成要件①②。
网民“甲”的下单,系向淘宝店主“阿迪力”所发出的按照网页显示的每盒0.35元的价格,购买切糕的意思表示,当然具有与淘宝店主“阿迪力”订立合同的目的,并且合同的标的是切糕,数量即所下单量,而价格为每盒0.35元,内容具体确定,符合要约有效的构成要件③④。
综上所述,存在有效的要约,即网民“甲”所下的以每盒0.35元的价格,购买切糕的下单。
(2)是否存在有效的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1条之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做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其构成要件有三:①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②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③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1]本案中,有可能符合承诺的情形即网民“甲”下单之后系统在网民“甲”的账号中自动生成的订单。
意思表示,指将企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部,内心的意思因外部表示而客观,合为一体,可分为客观要件及主观要件:(1)客观要件,在客观上可认识其在表示某种法律效果意思,[2]即表示行为;(2)主观要件,指内心意思,可分为①行为意思,即表意人自觉地从事某种行为;②表示意思,即行为人认识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行为上意义;③效果意思,即行为人欲依其表示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意思。
[3]系统自动生成的订单,是淘宝网站对按照之前已经设定的条件下单的买家的自动回复,淘宝网站自动生成订单的整个过程,虽然表面上没有卖家的参与,其实不然,在这里淘宝网站之所以会自动回复买家订单,是来自于淘宝卖家之前的设定。
因此,系统回复虽非卖家直接所为,但却是按照卖家之前的设定条件发出,仍然存在行为意思。
卖家设定条件让系统自动回复下单的买家,当然有按照之前卖家自己所设定的各种条件与买家订立买卖合同的表示意思和效果意思。
所以系统的自动回复行为仍可以认为是卖家所做出的意思表示。
并且,只有在买家下单的内容符合卖家之前所设定条件的情况下,系统才会自动回复,并生成订单。
固此可以认为受要约人“阿迪力”向淘宝买家网民“甲”做出了意思表示,符合承诺的构成要件①②。
只不过该意思表示可能存在表示错误,卖家阿迪力以0.35元/盒的价格出售前100盒切糕的意思表示没有瑕疵,当无疑义。
对于100盒之后的切糕,阿迪力的内心真实意思是以35元/盒的价格出售,但由于淘宝网站后台工作人员操作错误将优惠数量误设为10万盒,系统对100盒之后的39900盒订单所做出的回复仍然为0.35元/盒的价格。
存在意思表示的错误,在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为了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及合理分配风险,应以客观上的表示价值作为认定意思表示内容的准据。
[4]因此,对于之后的39900盒切糕的买卖,阿迪力所做出的承诺的内容应为0.35元/盒,因此符合承诺的构成要件③。
综上所述,存在有效的承诺。
(3)承诺与要约内容是否一致如上所述,承诺与要约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买卖合同成立,合同内容是卖家“阿迪力”与买家网民“甲”以0.35元/盒的价格进行切糕买卖。
2、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指存在于法律行为本身以外的其他效力要件,如法律行为附条件、期限、立遗嘱者的死亡(遗嘱生效要件)。
”[5]根据以上论述,切糕的买卖合同,应该在买家下单后,系统在买家的网购平台账号中生成订单就已经成立。
可是根据网络购物的经验,即使订单生成以后,买家也可以不支付标的物价款,卖家也无权要求买家支付价款,当然卖家也不会发货,同样买家也不能要求卖家发货。
但当买家付款以后,卖家就会着手发货,买家也有权请求卖家发货,此时,买卖合同就对双方都产生了拘束力。
从以上种种行为来看,订单生成以后,买卖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对买卖双方并没有约束力,买卖合同并未生效。
而当买家付款之后,买卖合同对双方才有拘束。
因此,网购中的买卖合同应该被认为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该生效条件就是买家付款。
《合同法》第45条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因此,本案中的切糕买卖合同除了应具备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之外,还必须付款以后才会生效。
本案中所附之条件就是买家付款,本案中,在短短半小时内,切糕以秒杀价遭抢,成交了4万盒(网友通过淘宝账户下单并付款,已显示成交记录)。
因此,买家已经付款,所附生效条件成就。
3、债务人是否有供货义务?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即变为特定物之债,“给付物一经特定,则债之关系仅存于该特定物之上,因而该物灭失时,即发生给付不能之问题。
”[6]发生特定化的方法有二:①债务人交付其物的必要行为完结,②经债权人同意指定其应交付之物。
在本案中,卖家阿迪力内心真实的意思是以0.35元/盒的价格出售前100盒切糕,但由于淘宝网站后台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100盒误写为10万盒,出现意思表示错误之情形。
切糕已售出4万盒,切糕为种类物当无异议,但该4万盒切糕是否已发生特定化之效果?论述如下:消费者与网上经营者以电子交易系统订立买卖合同,出卖人委托物流公司,按其债务性质,合同履行地应为买受人住所地,属付赴偿之债。
[7]本案属于赴偿之债亦无异议,“赴偿之债的债务人有义务在债权人住所地或者营业地事实上提出给付。
”[8]即赴偿之债的债务人在债权人住所地或者营业地事实上提出给付之后,才能完成交付其物的必要行为。
显然本案中并没有完成该必要行为,也没有经债权人同意指定其应交付之物。
因此,本案中切糕买卖并没有发生特定化的效果,债务人阿迪力的供货义务并未消灭。
4、中间结论网民甲依据《合同法》第135条主张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实际履行的请求权产生。
(二)请求权是否消灭?经过审查可知,并不存在导致请求权消灭的情形。
(三)请求权是否可执行?经过审查可知,请求权可以执行。
二、结论:网民甲可以依据《合同法》第135条主张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实际履行。
【第二题】一、阿迪力或可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1项撤销切糕买卖合同,并依《合同法》58条第2句赔偿买家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一)撤销权是否产生?根据《合同法》第54条,可以的出合同撤销权产生的构成要件有二:①存在有效的合同,②存在可撤销的事由。
1、是否存在有效的合同?正如在第一题中所论述的,有效的买卖合同存在。
2、是否存在可撤销事由?根据《合同法》54条之规定,共有4种可撤销情形,而本案中最可能涉及到的是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有二:①存在误解,②该误解构成重大误解。
(1)是否存在误解?“重大误解构成当然要以意思表示的存在为前提,而其意思表示是基于误解而做出的,如无此种误解,当事人可能不为其意思表示,或者为其他内容的意思表示。
”[9]在本案中,阿迪力内心真实的意思是与前50位顾客共100盒切糕(每人限购2盒)按照0.35元/盒的价格订立切糕买卖合同,在前50个购买名额(100盒)届满后,活动自动停止,切糕恢复至正常的35元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