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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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部门取消、新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部门取消、新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部门取消、新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04•【字号】•【施行日期】2018.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部门取消、新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规范清单管理制度,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取消、新设和调整市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7项,其中取消2项,新设2项,调整3项。

为做好上下衔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确保落实到位。

对公布取消的事项,要立即停止实施,不得违法转交所属事业单位、协会继续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以新的名义、条目替代搞变相实施;对新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河北省行政许可条例》、《张家口市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办事流程,并加强相关业务培训,确保依法、有序、规范实施。

各县(区)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辖权限,于7个工作日内对行政权力清单、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清单予以增减,动态调整,并在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栏等载体予以公布。

二、完善工作机制。

对取消、新设和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同步研究、同步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规范管理措施,确保取消事项监管到位,新设事项依法实施,调整事项有效执行。

对接收的事项,要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优化审批环节,不断完善审批工作机制,切实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

三、严格督查问责。

强化对取消、新设和调整事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认真执行市政府决定,取消、新设和调整事项不到位、滥用行政权力、擅自处置行政权力等问题要认真督促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市政府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张政办[2009]6号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市政府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张政办[2009]6号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市政府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9年市政府法制工作要点》的通知(张政办[2009]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现将《2009年市政府法制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三日2009年市政府法制工作要点全年政府法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按照全市“开放创新、全民创业、特色创优、富民强市”总思路,围绕“抢抓新机遇,打造新优势,树立新形象,夺取新胜利”主题,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积极推动工作创新,为促进和保障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一、加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审核工作,为推进科学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把推进项目建设、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发展特色经济、培育市场主体、城市“三年大变样”、新农村建设、民生问题等作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重点,为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法律支撑。

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范围。

制定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要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媒体发布会等形式,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倾听民意,广纳民智。

(二)坚持“立、改、废”并重,更加重视“改”和“废”。

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2003年以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彻底清理,对不符合科学发展要求甚至有碍科学发展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或废止,并向社会公布,确保政令统一。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13•【字号】张政办字〔2019〕17号•【施行日期】2019.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张政办字〔2019〕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张家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13日张家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9〕1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确保各级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张家口市各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合法性审查适用于的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并公开发布的各类文件的总称,包括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为完成某项任务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性机构及其办事机构制定的文件。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工作计划、请示报告及表彰奖励、人事任免以及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等文件,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明确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的通知-张政办[2014]17号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的通知-张政办[2014]17号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的通知正文:----------------------------------------------------------------------------------------------------------------------------------------------------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的通知(张政办〔2014〕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市直管(特管)镇人民政府: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对现有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监管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市本级保留行政审批事项共220项(其中,行政许可188项,非行政许可审批32项)。

现将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要本着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切实做到规范审批条件,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严格按承诺时限办结。

行政审批事项原则上一律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及其分中心办事大厅办理。

二、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目录化管理,未纳入目录的事项,一律不得再以行政审批的形式实施。

市政府部门初审报国家、省审批的事项暂不列入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三、法律、法规出台或修订的从其规定。

市审改办要定期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提出市本级审批事项及目录调整的意见,并对日常监管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附件:张家口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汇总清单(2014年版)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8月26日——结束——。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8)-张政字〔2018〕31号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8)-张政字〔2018〕31号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8)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张政字〔2018〕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化政府机构改革,确保我市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结合国务院有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45号)精神,市政府在2017年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基础上,今年重点组织了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深化政府机构改革不相适应的,与上位法和国家政策相抵触的,与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违反产权保护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和适用期已过的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4件,宣布失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4件,决定修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1、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张家口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28日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理由实施部门1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办字[2014]108号)被新文件替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张政办[2007]18号)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市绿地认建认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字[2009]74号)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深化绿化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绿化精细化管理的意见》(政办字[2010]51号)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5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城市新建改建住宅小区收取教育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政字[2008]106号)被新文件替代市教育局6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政字[2008]84号)7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方案(张政[2012]7号)被新文件替代市水务局8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张家口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2011]第3号)部分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市城乡规划局序号文件名称理由实施部门9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关于市中心城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张政办[2007]59号)被新文件替代市民政局10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推进林业生态扶贫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办字[2016]62号)与新法规政策相抵触市林业局11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张政办发[2017]16号)与国家政策不一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2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畜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张政[2012]1号)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1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令《关于禁牧工作的管理规定》([2012]第2号)被新文件替代1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字[2012]37号)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附件2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理由实施部门1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园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政办字[2014]31号适用期已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全市城乡规划管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字[2013]76号)适用期已过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捐资助教办法》的通知(政字[2008]89号)适用期已过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政办字[2012]99号)适用期已过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附件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理由实施部门1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本级管理不动产登记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张政办字[2017]8号)部分内容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市国土资源局——结束——。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张政[2012]137号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张政[2012]137号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正文:----------------------------------------------------------------------------------------------------------------------------------------------------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张政[2012]1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为全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决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意见》(冀政〔2012〕83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要性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有利于解决行政管理中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对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决定》和省政府《意见》的精神上来,统一到着力改善发展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决策部署上来,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我市健康有序地进行。

二、全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安排按照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原则和条件及省政府《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全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分为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张家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桥东区、桥西区、宣化区、下花园区、高新区、张北县、万全县的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组建工作方案,必须于2012年11月30日前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政府审批。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05•【字号】张政字〔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张政字〔2017〕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70号)和《中共张家口市委、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口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张发〔2017〕2号)的精神,市政府组织对2016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44件(目录见附件1),宣布失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9件(目录见附件2),修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8件(目录见附件3),保留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25件(目录见附件4),现予以公布。

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组织实施机关负责,2018年6月30日之前按规定程序完成修改,重新向社会公布。

列入延续有效期 (从到期之日算最多可延长5年) 的文件继续执行;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决定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张家口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5日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9.26
•【字号】政字〔2014〕51号
•【施行日期】2014.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政字〔2014〕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属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市直管(特管)镇人民政府:
为规范行政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张家口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2011〕第3号)要求,市政府对2014年3月31日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327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研究决定:需保留规范性文件161件;需修改规范性文件56件;需废止规范性文件110件。

具体目录附后。

附件:1. 张家口市保留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张家口市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3. 张家口市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6日附件1
附件2
张家口市修改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张家口市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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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政办字[2014]19号
【发布部门】张家口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2.17
【实施日期】2014.02.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办字[2014]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地名公共服务功能,全面提升地名管理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加强地名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地名工作的责任感
近年来,全市地名管理工作在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现有地名管理方式已难以适应社会管理的需要,部分建筑物的名称不符合地名相关规定,新闻媒体在广告中未使用标准地
名,交通导向标志、公共交通站牌仍在沿用废止街路名称,这些标识不规范现象严重影响了城市形象和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社会交往带来不便。

为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地名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做好地名管理工作的责任感,不断提升全市地名管理工作水平。

二、明确目标,把握原则,确保地名工作规范有序
(一)指导思想
地名工作坚持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建设需要为中心,以提高地名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为目标,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严格按照地名管理各项规定,不断完善地名申报、审核、审批、公告等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分级负责、部门协作、规范管理的地名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规管理原则。

《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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