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的_家族本位_与_国家本位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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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法律的区别

中西方法律的区别

中西方法律的区别(一)法的本位不同。

法的本位是指,法以什么作为其权利义务的基本单位。

中国法律是集体本位,西方法律为个人本位。

在最早的时期,中西法律都是以氏族或扩大了的氏族(部族、部落联盟等)为本位,但在古代世界的转换过程中,却走了两条日益分离的道路。

中国法律日益集团化,走上了一条为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其突出特点是贯彻着宗法之上、家族本位、集体主义、义务第一的指导思想,沿着宗教制度发展演变的轨迹而进行。

儿到了封建时期,儒家创设了新的家族本位和国家本位相结合的理论,并使之成为封建时期中国的统治思想。

西方法律则走上了氏族→个人→上帝/神→个人的个人本位道路。

西方法律文化源于具有自由开放精神的希腊法和具有个人主义特色的罗马法,形成了保护个人权利自由的历史传统,最终确立了个人本位的传统。

西方个人主义的发展在发展在制度上是通过权利本位法对集团本位法的否定实现的,这与西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特征及其发展是一致的。

不过近些年在中国,个人在法律中的地位愈益提高,个人本位也在中国法中得到体现(二)法的属性不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公法属性,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上是私法属性。

中国传统法律的是一种刑事性(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即使其中有关于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性质上都被刑法化了,也即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来理解和处理非刑事问题。

其表现为:1)法典的刑事化或刑法化。

中国是一个成文法发达的国家,国家法律存在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法典。

2)刑法的刑罚性或刑罚化。

中国传统思想里的刑法重在惩罚报复,轻在教育警戒。

3)民事的刑法性或刑法化。

中国传统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民法典,而是刑法化的民事法规,具有民事内容刑事处罚的特点。

西方的法律则是一种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民法和商法非常发达。

西方法律在早期形成时期,就已表现出浓厚的私法特色,基本以私法作为其法律体系的基干和主体。

但是从根本上讲,西方发达的私法文化是建立在发达的市场经济之上的,因为私法是一种理性化的法律体系,与市场经济有这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

传统法律文化论文现代法制论文:现代法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判断

传统法律文化论文现代法制论文:现代法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判断

传统法律文化论文现代法制论文:现代法制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判断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在中国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生成和发展起来的,经过数千年的风雨洗礼,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形成了自身独特的法律品格。

所以,在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应正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制现代化的联系,不能把本土的法律文化传统随意抛弃,而是要以积极的态度去挖掘、弘扬其中的优秀成分,构建与世界同步的现代型中国法制。

关键词传统法律文化法制现代化法治当代中国法律正处于深刻的历史转变过程之中,这正是从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的飞跃时刻。

这个过程也正是中国法制现代化的过程。

毕竟,任何文化的演进与成长是具有历史继承性的。

法律文化也不例外。

现代的法律文化正是历史的法律文化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的传承,它是构成法律文化发展历史的一个组成部分。

现代的法律文化正是在过往的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所以,无论社会发展到何时,我们离开了对传统的法律文化的总体认识,就不可能科学地评估现代法律文化,及科学地设计和预见现代法律文化的未来发展。

因此,深入地研究传统法律文化和传统法律文化的发展走向是找寻构建中国法制现代化模式的主要途径。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形成过程及其特征(一)部族征战与中国古代法(以刑为中心)的形成①根据一般通史和考古学的观点,作为政治组织的国家形态,在中国始于夏。

夏之前的史前时期(主要指传说中的三皇五帝时期)则是中国国家形态的萌芽阶段。

这一时期的中国古代法的最初形式所表现出的死刑,主要是殛,殛就是刺杀,后来演变为奴隶制五刑中的大辟;肉刑,就是用刀破坏人肌体的完整;流放之刑,即废刑。

这几种刑罚大都是在部族征战或征战相关的环境中出现和使用的,都与征战有着某种联系。

而夏商周上古三代之刑也是征战或与征战相关的结果。

上古三代在中国历史上称为青铜时代,青铜的出现和使用,引起了社会关系的变化,标志着史前史的结束和原始社会的终结。

中国最早的政治组织形态奴隶制国家和法在原始萌芽的基础上逐渐成长起来。

1.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原因

1.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原因

1.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原因中国传统法制,是指自夏朝建立开始至清末改制之前的中国奴隶制类型法制和封建制类型法制。

(1)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礼”原本是氏族社会末期祭祀祖先神灵的习惯,后来逐渐演变成为阶级社会确定人们血缘关系亲疏尊卑和社会等级的规范。

经过汉儒的改造,“礼”融进了诸子中的可取成分,成为指导立法、司法的原则和理论依据。

统治者们一方面制定大量的宗法礼仪制度,运用德礼教化来调整社会关系,另一方面又以法律进行专擅垄断的手段,来辅助“礼法”的实施。

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法律规定被认为是不合乎“礼教”原则的情况下,“礼教”往往可以“经义决狱”的形式直接成为裁判依据。

其要旨是“三纲”——“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以及由此而衍生的“亲亲”、“尊尊”的政治和伦理原则。

在这种原则下,“礼教”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义为法律,“七出三不去”,“八议”以及丧服制度等相继入律,并为后世法典所沿用。

同时,“礼教”还成为评价和解释法律的最高权威和最重要的依据。

如对于唐律的最高评价就是“一准乎礼”(完全按照了“礼教”的准则),而唐律的立法解释《唐律疏议》,也主要是以“礼教”和儒家的经典为依据。

原因:①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主要是以刑始于兵,礼院于祭祀的形式完成的。

礼较早的成为了统治阶级的统治基础,具有较强的精神威慑力;能够起到安上治民,体国立政的作用,是调整社会关系和国家生活的思想基础,也是维护王权专制的理论教条。

②从秦朝统一全国,到两汉建立,封建大统一的国家需要统一的学说来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

③经过长期的统治,使统治者在立足现实认真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将两者之长加以结合。

④两者在为政权服务的政治目的是相通的,礼法遵循“尊尊”,旨在确立君主、皇帝的最高权威;法家不仅同样尊尊,而且鼓吹极端的专制主义。

2.家庭本位,伦理法制。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农业社会,社会结构以家族为基础。

这就决定了中国传统法制的家族本位特色。

国开作业法律文化-形考248参考(含答案)

国开作业法律文化-形考248参考(含答案)

题目:《十二铜表法》的颁布,标志着罗马成文法典的诞生,也意味着罗马早期法律形成的历程已告结束
选项A:对
选项B:错
答案:对
题目:对于正义的追求构成了西方法学与法律发展的主线,亦是我们认识西方法律家及其活动意义的指南
选项A:对
选项B:错
答案:对
题目:西欧中世纪的法律主要还是个人本位法
选项A:对
选项B:错
答案:错
题目:传统中国法律走的是一条从氏族(部族)到家族(宗族)再到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
选项A:对
选项B:错
答案:对
题目:上古三代的法律分别统称为禹刑、汤刑和九刑。

汤刑是夏朝法律的统称,禹刑是商朝法律的统称,九刑是西周刑律的统称
选项A:对
选项B:错
答案:错
题目:西方法律文化在最初形成阶段具有()等属性。

选项A:开放性
选项B:封闭性
选项C:阶级性
选项D:自由性
答案:开放性
题目:梭伦变法没有将雅典公民分为
选项A:士大夫
选项B:贫农
选项C:骑士
选项D:富农
答案:士大夫
题目:下列关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发展特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白斌理论法口诀

白斌理论法口诀

白斌理论法口诀(不完全)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1、法的概念:法律职业具有垄断性2、实证是实际验证、观察,非实证是评价①社会实效:看遵守不遵守②权威性制定:分析权威③第三条道路:三三制3、只要出现“绝对分离”就是错的4、法与道德:①确定性与模糊性是相对而言②道德上升为法律具有确定性③法律依赖于语言,而语言具有模糊性,因此法律都需要解释。

只要有解释,一定有价值判断。

5、法的阶级性:①整体意志——长远意志②某些法也反应被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③体现政治职能、阶级统治职能6、法的物质制约性:①不是凭空,受制物质条件②立法又称为法的创制,具有一定创造性7、法的特征:发现“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都是错误的8、规范性文件:针对不特定人适用:可反复适用(有法条)法文件非规范性文件:针对特定人:只用一次(具有个案效力)9、只要是法就具有普遍性10、一般原理不因个别反例存在而无效11、制定立法认可修改废止12、法的作用:教育抢瓶子①指引自己②评价他人③教育大家④预测对方⑤强制违法者13、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①事实:描述一个东西怎么样经过调查观察客观②价值:评价一个东西好坏法条都是价值判断14、价值基本价值非基本价值①秩序:不自由的秩序好过无秩序②任何一个价值是判断法善恶的唯一标准③关键词识别法:秩序、正义、自由④如果出现法院判决,一定体现正义价值⑤如果出现对女性、残疾人、小孩、老人等弱者的保护,体现正义价值⑥任何一种价值都不是绝对的,都能被限制⑦理论法学只有一个“唯一”是对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15、价值冲突:①各种价值是冲突的,不是一好百好②价值位阶: a. 为一种价值牺牲另一种价值③ b.在追求一个价值时,明确告诉不能牺牲另一种价值④比例原则:禁止过度,有后半句16、行为模式:法律对特定行为的态度17、委任性原则与准用性原则:委任主体,准用文件18、政策性原则:只要主语是国家,动词是推动、促进、发展、协调、改善、保护,必定是政策。

法考理论法119总结笔记-精选.pdf

法考理论法119总结笔记-精选.pdf

法律规范
(合法)筛选
法律关系
21、法律关系的种类: ① 合法引起调整,违法引起保护
② 纵向隶属,横向平等 ③ 在上述法律关系分类当中,只有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体现
的是两个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
22、行为结果:服务 23、竞合:有冲突、有胜出
有选择空间
有竞争 24、法律后果 否定性后果——法律责任
【注意】 白斌在法理学上和杜洪波有些观点冲突。 一是对于法律的强制性, 白斌 认为是国家强制, 区别于社会强制; 杜洪波认为是社会强制。 二是国家法的概念。 这个白斌也解释过, 国家法的概念是理论观点, 有多个。 白斌和杜洪波用的概念 不一样。三是那到关于法律规则的题。 杜洪波有个跟司法部和白斌不一样的观点, 其认为:准用性规则具有辐射全条文的效力,其他规则没有。对于这个观点,我 表示怀疑。
法制史
1、只要有国就有法,也一定有法律体系 2、凡是引用的话,都是对的(选项) 3、习惯法与制定法:有无文字记载 4、法的继承只与时间有关 所有后面的学习前面的
法的移植: a.同时代的外国法 b.既体现空间又体现时间
5、中国古代法传统:家族本位,非社会本位,非国家本位 6、民刑不分,重刑轻民
对比:古罗马国家《十二铜表法》 诸法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 7、法律意识区别于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律行为 8、法律心理:
司法机关: 1803 年,起源自美国。一般没有普遍的约 束力。
专门机关: 1799 年法国宪法。普遍采取司法积极主义 原则。奥地利、西班牙、德国
事先审查:批准
15,宪法监督的方式
事后审查 (备案、改
变、撤销)
要求审查(五个主体) :两央两高一委 建议审查: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和组织

古代家族的家长权

古代家族的家长权

三、家长权之于“家”的意义及其发展趋势
中国古代法律以宗法制度为基石,具有浓厚的伦理色 彩,宗法与政治的高度结合,形成了传统中国的特有体制, “家国同构”,即家庭、家族与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的共 同性。古代中国的“家国同构”,是将管理家庭关系原则 上升为管理国家治理原则,将伦理秩序“礼”化为国家秩 序,国务经验渊源于家务,治国就是治家的放大。这就如 《礼记》中所指出的,欲治其国,必先齐其家。孟子也曾 说,“天下之本在国,国家之本在家。’囝家庭作为社会 的基本构成单位,国家通过法律赋予家长、族长许多自主 的治家之权。于是,家长成为“家”的唯一适格代表,因 而可以说正是家长权支起了“家”这一责任单位。同时, 作为政治组织的“家”逐渐变成稳定社会秩序、巩固国家 政权的重要支柱。
众所周知古代中国的家长权曾十分强大,几乎无所不 包。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祖先崇拜
自古以来,中国都是注重祖先崇拜的民族,中国人就 是虔诚的祖先崇拜者。所谓的祖先崇拜,是“把祖先视为 具有超自然影响力的精神存在,通过与祖先魂灵的交流, 使现实中的人们向上、纯化、发展的一种精神信仰。船它 把祖先幻化成超自然神秘力量,其中生前对后人有过突出 贡献的祖先还被幻化成神,后人必须以虔诚的心情和永远 延续的香火祭祀祖先,必须继承祖先的德行和实现祖先的 遗愿。后人祭祀祖先,是对已经死去的祖先的功德的追思 和敬仰,又滋生了对现在活着的家长的信爱。因此,尊敬 祖先和服从家长是相互联系的,家长作为主祭者,因而获 得了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
(三)家法族规的约束
家族法规最基本的、最主要的作用就是为了 维护本家庭、本家族的生存和发展。订立这些规 范是希望它们可以促使家人、族人修身齐家,发 挥维护家庭、家族的秩序和振兴家庭、家族。各 个家庭、家族制定的家法族规在本家庭和家族中 具有很强的约束力,每位家庭、家族成员都必须 遵守它,否则将会受到轻则警告重则处死的各种 各样的惩罚。一般德高望重的家长、族长是家法 族规的制定者和增补者,其自然就拥有了广泛的 权力。家长的这种权力,树立了他在家庭与家族 成员中的威信,使大家都对他非常敬畏。

中国法制史必考点

中国法制史必考点

中国古代法的特点:建立在家族和阶级概念上具体特点:●依法治国●罪刑法定、首发断罪●家族本位、伦理入法●权法冲突、法互补●诸法并存、以邢为主夏商法律制度的刑罚制度:“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周公制礼:礼与刑的关系:二者是两种重要的法律形式,二者共同构成了西周的习惯法体系,它们的关系是互相联系、互相补充、相辅相成、密不可分西周实行总发登记制度,推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法律适用原则,凡是违反礼的规定言论或行动,就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礼与刑的适用对象有所不同。

礼的作用在于调整宗法等级秩序,不同的社会关系由不同的礼来调整。

契约:是随着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和经济交往的频繁扩大,尤其是商品交换活动的不断发展而出现的,并且是交往、交换活动等社会关系由习惯调整方式升为法律调整方式的产物。

傅别: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书契有广义于狭义之分,广义是指一般文字或文书,狭义书契专指契约婚姻制度:西周婚姻制度以礼的规范为指导,贯穿宗法伦理道德精神,以维护男尊女卑的等级制的家庭关系为基本原则。

西周实行的婚姻原则,既满足了各级宗主贵族骄奢淫逸、繁后代及巩固宗法统治的需要,又明确了妻贵妻贱的等级名分,保障了嫡长子继承制的实施西周司法制度:西周不仅规定了各种法律内容,而且在周王国及诸侯国建立起各级司法机关,初步形成了一套诉讼程序和审判制度。

西周的司法机关体系与夏商时期大体相同,周王仍是全国最高的司法官,掌握着最高的司法审判权和最终的案件裁决权。

大司寇:掌管全国重大司法审判事务小司寇:直接负责管理案件的审理和越狱的处理等司法审判事务士师:负责执行中央禁令和审查地方处理的案件西周宗法制度的统治,在各地基层社会组织中,在各地基层社会组织中,各支宗族的宗主、各个家族的族长及家庭的家长也拥有对本宗族、家族、家庭成员的管辖权,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握有生杀予夺的司法裁判权和执行权。

这种宗法制的社会结构、管理体制及司法特色,对后来延续两千多年的族权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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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法的/家族本位0与/国家本位0完颜绍平(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0000)摘要:中国古代法究竟是/家族本位0还是/国家本位0?专家学者们往往见智见仁、各执一词/家族本位0是/国家本位0的起源和基础,/国家本位0是/家族本位0的发展和变异。

/家族本位0起源和发展于父系氏族至春秋时代,/国家本位0崛起和壮大于战国秦汉之后。

/家族本位0与/国家本位0的关系在春秋战国时期表现为儒法斗争,汉武帝以后表现为礼法合一。

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5唐律6是/家族本位0与/国家本位0充分融合与统一的产物。

关键词:家族本位;国家本位1中国古代法/家族本位0的形成和原因前资本主义时代全人类各个民族的法大多呈现/义务一团体本位0,是法的发展规律的普遍性的表现。

但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告诉我们:普遍性寓于特殊性之中。

古罗马法就以其/法大于权0与私法特别发达等性质而呈现出/个人一权利本位0的特点。

中国古代法虽然在总体上属于/义务一团体本位0,但是所谓/团体0这个概念,在/质0上面来讲是明确无误的,然而在/量0上面来讲却是含糊不清的。

小的/团体0可以小到一夫一妻的个体家庭,大的/团体0可以大到整个民族、整个国家,同样是/团体本位0,但是这个/团体0在/量0上面的大小却是至关重要的,甚至足以影响和左右法的发展和整个社会发展的方向。

中国古代法的/团体0落实在父系大家族这一级社会组织结构上,呈现出/家族本位0的特点。

从中国古代法的起源到清末修律,/家族本位0自始至终是中华法系的最重要的基础和组成部分,并与后来居上的/国家本位0分庭抗礼、利益均沾。

对此我们必须予以充分的认识和重视。

所谓法的/家族本位0也好,/国家本位0也罢,实际上讲的是法反映的是哪些人的意志,保护哪些人的利益的问题,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问题。

自从有了人类就有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荀子说: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彼不能群也。

05吕氏春秋#恃君6说:/凡人之性,爪牙不足以自卫,肌肤不足以捍寒暑,筋骨不足以从利避害,勇敢不足以却猛禁悍,然且犹裁万物,制禽兽,服狡虫,寒暑燥湿弗能害,不唯先有其备,而以群聚邪?群之可聚也,相与利之也。

利之出于群也,君道立也。

故君道立,则利出于群,而人备可完矣。

0这里都提到和强调了/群0,早期的人类是依靠/群0的力量才能够在恶劣的自然环境中生存和发展起来的。

然而他们都没有提到这个/群0里面有没有家庭。

这个/群0究竟是由一个个独立的个人组成,还是由一个个家庭组成的呢?这是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恩格斯说:/在家庭紧密结合的地方,群只是一种稀有的例外。

反之,在自由的性交关系或多偶制盛行的地方,差不多是自然地组成了群,,为了使群能够组成,家庭的纽结须要放松,个体须要重新自由。

,,动物的家庭和人类的原始社会是两不相容的东西;脱离动物状态的原始人类,或者根本没有家庭,或者至多只有动物中所没有的那种家庭。

一种没有武器的象正在形成中的人这样的动物,即使互相隔绝,以成对配偶为共居生活的最高形式,就象韦斯特马尔克根据猎人的口述所断定的大猩猩和黑猩猩那样,也还能以不多的数量活下去。

但是,为了在发展过程中脱离动物状态,实现自然界中的最伟大的进步,还需要一种因素:以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

0人类社会最早的社会组织是由三四十个人组成的/整个一群男子与整个一群女子互为所有0的没有家庭的/原始群0。

科学共产主义是/自由个人的联合体0,原始群是/个人的联合体0,或许从这个意义上讲,原始社会又可以称原始共产主义社会。

由于生产力的极其低下,个人的利益甚至生命必须依靠群体才能实现,由于利益的高度统一,因此整个原始群团结得象一个人。

如果我们谈法的本位,这时的法本位绝对是/原始群本位0。

这里必须强调说明:原始人的高度团结的原因不是思想觉悟或者道德观念,而是个人利益,为了个人利益必须首先维护群体利益,群体强,个人兴,群体衰,个人亡。

这种个人利益与群体利益的高度统一的根本原因是生产力的极其低下,是因为个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0的自然结果。

虽然人/力不若牛,走不若马0的状况或许永远不会改变,但是生产力的极其低下的状况却在慢慢地发生变化,随着生产力的逐渐提高,大约在一万年前左右人类开始进入到农业文明。

农业生产的出现是人类历史上翻天覆地的巨大事件,对它的评价怎么样高也不为过分,它的意义甚至超过了人类对火的使用。

农业生产劳动是真正意义上的生产劳动。

农业生产劳动以前的人类的采集和狩猎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生产劳动,同一般动物从自然界里觅食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都是获取自然界现成的东西。

农业生产是质的飞跃,是发明,是创造,/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籽0,农业生产不但使得人)114 )类的食物来源得到了彻底解决,而且有了剩余。

剩余财产造就了私有制,私有制造就了一夫一妻制家庭。

父系氏族是由若干个体家庭组成的,它(父系氏族)不再是/个人的联合体0而是/家庭的联合体0,一个新的社会实体出现了)))家庭)))它必须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和权利。

家庭利益和权利的起源是对氏族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分割。

紧接着又产生了另外一个新的社会实体)))父系大家族)))它不是生产力发展的结果,而是一夫一妻制家庭自然而然的结果,当然它也必须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和权利。

这样从过去/个人)))原始群0的基本社会关系格局就演变成为现在/个人)))家庭)))父系大家族)))氏族0的基本社会关系格局。

我们简单把它称为/三级四方0权利实体。

在这/三级四方0权利实体中,哪一个权利实体能够占据优势成为最基本的权利单位呢?这就要看它在当时的农业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

打开世界地图,我们会发现;所谓的四大文明古国:埃及、巴比伦、印度、中国,竟然呈带状排列在北纬30~40度之间的亚洲和非洲的大陆上。

这难道仅仅是一种巧合吗?处于北纬30~40度之间,这说明什么问题?说明四大文明古国都处在北温带地区。

人类是从原始农业开始进入文明,进入国家状态的。

农业的产生和发展不仅需要土地和灌溉,还需要合适的气候和温度。

北温带地区有四季变化的气候,有高于寒带底于热带的温度,因此特别适合原始农业的产生和发展。

所以四大文明古国都处在北温带地区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中国的黄河流域不仅处于气候合适的温带地区,而且土质松软、肥沃。

用简单、落后的石器工具就能够耕田、播种、收割。

而古希腊的山土就无法用用简单、落后的石器工具进行农业生产,必须等到铁器工具的发明后才能进行农业生产。

但是,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

中国的黄河流域虽然在石器工具时代能率先进入农业生产,率先进入文明,使中国成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这是事物的一个方面;但是,石器工具毕竟简单、落后。

中国的石器文明,决定了中国的农业生产是生产力非常落后、低下的原始农业,它不是我们通常所了解和想象的一家一户、男耕女织、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

而是必须由许多人组成一个基本单位进行集体劳动,在一块土地上,必须投入大量的劳动力同时协作劳动,才能进行有效的农业生产。

而且投入的劳动量大,收获却很少。

这种石器工具的落后的农业生产,决定了劳动组织形式必须是集体为基本单位,这就使得/个人本位0和/家庭本位0首先被淘汰出局,剩下的是/家族本位0与/氏族本位0的角逐。

因为是父系氏族,世系是根据男性家长来计算的,外家族的人被看作是没有血缘关系的外人,而本家族的人是血缘亲人,人与人关系的基本原则是/血浓于水0。

那么,同样是集体,同样具备了能够适应石器工具的落后的农业生产,父系大家族以它在血缘关系上的优势,最终取得了这场角逐的胜利,成为当时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并且确立了中国古代法的/家族本位0的地位。

这时的社会基本格局是/许多父系大家族的联合体0。

农业生产凭借经验,有成功经验的人理所当然地获得人们的崇敬和拥戴,跟着这样的领导才能衣食无忧,积累丰富生产经验的只能是年长者、父系大家族的家长。

所以家长权威的形成不仅仅是血缘辈分的关系,更加重要的是在获取财富的生产劳动中的领导作用,经济地位决定政治地位,/家长制0也因此产生和确立起来。

家长不仅要领导管理生产,还要安排决定分配,以及协调大家族内部方方面面的相互关系,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园0,家长对家族成员的管理不能是/随心所欲0的而必须是/公正合理0的,家长对家族成员管理的/规矩0就是/家法0,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认为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是/家法0也未偿不可。

自然血缘关系的家长权与生产管理分配的领导权相结合,形成家族成员对父系家长由衷崇拜和绝对服从的习惯和观念,家长领导管理家族成员的方法规则之/家法0则成为中国最早期的法律的渊源,家族是社会基本生产单位和权利单位的社会存在也决定了中国/家族本位0和/孝0的法观念的形成和确立。

夏商周春秋时期中国疆域的诸多国家实际是由许多父系大家族联合组成的宗族国家,/国0是/家0的联合体,这些宗族国家的/国法0实际上是对当时的社会习惯与各个大家族/家法0的综合与提炼,/家法0是/国法0的理论基础,/国法0是/家法0的演译和派生。

国家的政权由联合体中的代表各个家族利益的家长(贵族)共同执掌,家族利益大于国家利益,忠孝不能两全时,应该选择舍忠取孝,在这种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背景下,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0只是一句美丽的/童话0,而/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0更是子虚乌有的/鬼话0。

孟子有一个寓言,大意是:假定舜当天子,皋陶当司法官,舜的父亲)))瞽瞍)))杀了人,皋陶把瞽瞍抓了起来。

舜虽为天子,但亦不能公开阻止,可又不忍心自己父亲受囹圄之苦,于是,抛弃天子之位,把父亲偷偷地背出监狱,逃到远远的海滨住下来,快快活活地过一辈子。

这是一个子虚乌有的故事,但从中可以窥见孟子推崇的/孝高于法0的精神。

/孝0不仅高于法,而且高于/忠0。

伍子胥为报父仇,叛国、投敌、弑君,简直/十恶不赦0,但是在社会舆论上,在人民心目中,伍子胥是正面人物,是英雄。

因为/杀父之仇,不共戴天0。

总之,从父系氏族至夏商周春秋时期/家族本位0既是社会存在,又是社会意识,/家族本位0是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高度统一。

2中国古代法/国家本位0的后来居上公元前770年,周平王被迫东迁洛邑,中国历史进入春秋战国时期。

这是一个剧烈动荡与重大变革的社会时代。

从生产力到生产关系,由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整个社会的各个领域都发生了巨大变化。

春秋战国时期出现的社会大变革,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空前提高。

一家一户为单位的个体家庭成为独立的经济单位,必然要求自己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地位,处于争霸战争、兼并战)115)争中的各个诸侯国家也迫切要求加强国家的权威,以求得战争的胜利,这两方面都对代表家族利益的/家族本位0形成冲击。

战国时期发生在各个诸侯国的/变法0运动实质上是代表当时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新兴地主阶级领导的一场社会革命,/变法0最重要的内容是/隆君0、/重法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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