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与古罗马法的几点相似之处小析-精品文档
中华法系与西方法系比较研究

中华法系与西方法系比较研究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之间的比较研究变得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重点探讨中华法系和西方法系之间的比较研究,探讨它们的相似之处和差异。
一、法律体系概述中华法系是东方法系的一种,主要受到中国传统法律、社会习俗和宪法的影响。
它强调的是德治法治的关系,即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相互联系。
西方法系是摩擦法系的一种,它起源于欧洲大陆法系,后又受到英美法系的影响。
西方法系强调的是法律的权威性和法律精确性。
二、立法过程在立法过程上,中华法系和西方法系有着一些不同之处。
中华法系中,立法主要由国家或地方政府主导,法律颁布前往往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
而在西方法系中,立法主要由中央政府主导,一般只有议会成员参与立法过程。
这一点体现了中华法系对公众参与的重视和西方法系对中央集权的偏好。
三、法律理论在法律理论上,中华法系和西方法系也有所不同。
中华法系的法律理论主要是以儒家思想为基础的,“仁义礼智信”是中华法系法律理论的重要内容。
而西方法系则主要以自由主义理论为基础,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
这两种理论的区别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两种法律体系的核心价值观和法律精神。
四、法律应用中华法系和西方法系在法律应用方面也有一些差异。
中华法系在法律应用中注重的是司法官员的经验和智慧,而西方法系则注重法律文本的解释和理解。
中华法系的法官在作判决时通常会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社会背景,而西方法系的法官则更加强调法律的严谨性和一贯性。
五、法律文化最后,中华法系和西方法系的法律文化也存在一些不同。
中华法系强调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注重个体与社会的和谐关系。
而西方法系则注重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强调法律的平等和公正。
这些价值观的差异使得两种法律体系在法律文化和社会风貌上呈现出截然不同的特点。
总结起来,中华法系和西方法系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和相似之处。
虽然它们在立法过程、法律理论、法律应用和法律文化等方面存在许多不同,但都代表了各自文化和国家的特点。
高考历史二轮专题课件:第一部分 古代篇 专题4 中国古代法学思想与罗马法学思想的异同

材料二 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雅典陪审法庭以亵渎神明与蛊惑青年的罪名判处 死刑。他与他的弟子们都认为判决不公。当弟子们安排苏格拉底逃走时,他却认为,虽 然逃走是一种正义,但审判过程符合雅典法律程序,遵守合法的判决也是正义的要求, 而且是更大的正义,因为如果拒不服从判决,就等于践踏法律,倘若人人都以自己认为 的正义为借口而任意践踏法律,社会秩序将混乱不堪,城邦将无法存在。最终他选择在 弟子面前饮下毒药,从容赴死。
——庄鹏《罗马法的特点及对后世的影响》
【问题】依据材料,并结合所学知识,分析罗马法基本特点。
【解读】根据材料信息“公私法不分”“诸法合体的特征”“私法体系更为发达 ”“注重形式、程序繁琐的特色”概括,并据所学可知罗马法体系完善,规模巨大。
答案:基本特点:卷帙浩繁、规模巨大;诸法合体;私法极为发达完善,公法不甚发展;注 重形式和法律程序;不断发展完善。
1.法律观念:中国古代法律深受宗法群体观念影响,罗马法从法律上确认公民个人权利 。
2.法律地位:古代中国法制是君主专制的工具,体现了明显的人治色彩;古罗马法律是国 家统治的根本,体现了明显的法治色彩。 3.法律结构:中国古代法律民刑不分,以刑为主;而古罗马法律则私法发达,公法不发达。 4.法律内容:古罗马法律有最早的法人制度和人格权制度,中国则没有。 5.法学家地位:古罗马法学家地位高,部分法学家的法律学说有官方效力;古代中国法律 则完全以官方为主导。
3.罗马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罗马法时代,是奴隶制社会,不会存在人人平等。但是对于民事活动中当事 人的地位,主张平等原则,该原则发展成后来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原则。 (2)法人制度:罗马法没有法人名词,但是设立了法人制度,对法人分为社团和财团,并对法 人的权利义务做了比较系统的规定。
2018届高考历史二轮通史复习专题4 中国古代法学思想与罗马法学思想的异同

︱高中总复习︱二轮·历史
三、中国古代的法制建设 自夏商周到明清,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机关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经过几千年的发展,逐步 形成了一整套严格清晰、特点鲜明的法律体系。有代表性的法律如战国时期的《法经》、 唐朝的《唐律疏义》等。 四、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 1.法律出于皇权,维护皇权 封建社会的皇帝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实行个人独裁统治,既是最高立法者,又是最高审判官。 历代法律都以皇帝个人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法律的制定虽由朝臣具体完成,但批准权属于 皇帝,历代帝王都凌驾于法律之上。 2.礼法结合,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 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成为主导的政治思想,以其为基础逐步形成 了以礼法合流为基本特征的封建法律思想体系。维护“三纲五常”成为封建法典的核心内 容,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成为法制的原则。从“引经决狱”,到“十恶大罪”和“八议”的 规定等,许多法律内容都是以儒学的等级伦理关系作为定罪或赦免的标准,并为历代统治者 所尊奉。
︱高中总复习︱二轮·历史
4.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观念的弊端 (1)专制主义笼罩,缺乏“妥协”的精神。 (2)宗法制度压抑个人独立,缺乏权利意识。 (3)政治缺乏民治思想。 5.中国早期启蒙思想中的法治思想 黄宗羲是明清之际的进步思想家,对君主专制制度进行猛烈抨击。其主要法治 思想包括:提出“天下为主,君为客”的民主思想,主张限制君权,保证人民的 基本权利。 (1)“民主君客”论,提出了主权在民、君须为民服务的思想。 (2)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倡导民治、反对专制,主张立公法、废 私法,人权平等。 (3)“有治法而后有治人”,强调从政治法律制度上解决社会治乱问题。 (4)“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主张人民有议政权和监督权。
︱高中总复习︱二轮·历史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与西方传统法律思想的异同

探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与西方传统法律思想的异同内容提要:通过比较西方自然法思想与中国传统的儒家、道家法律思想以及分析中西方法律精神的差异,阐述中国并没有存在实质意义上的自然法,并对中国现状推广自然法的现实意义的分析和实现自然法与中国法律思想的融合的可行性剖析,以及阐明引进自然法的客观要求。
关键词:自然法儒家道家法律精神法律思想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社会经济基础直接的、集中的反映。
它随着国家与法的产生而产生,更反映了民族法律特性、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文化理念。
为此,法律思想的研究一直是法律学科和法律实践研究的重点,同时也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部分。
可是近些年来,由于法治进程推进困难,特别是在宣传和实践西方的法治理念的过程中,遇到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禁锢,举步维艰,所以不少学者都在探索,通过类似“戊戌变法”中康有为先生所用的托古改制做法,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找寻西方传统法律思想——“自然法”思想的影子,想从中在人们根深蒂固的法律理念中输入自然法的人性、理性、公平、权利等新法律观念,改造人们的法律思想,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从而更好地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目前,有部分学者似乎经过研究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起决定性影响的儒道两家的法律思想中找到跟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契合部,提出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也存在着“自然法”思想元素。
而这种说法在学界仍然有很大的争议,是值得商榷的。
一、西方自然法思想与我国儒家法律思想的迥异[1]第一,从法律思想内容上看,“自然法”一词来源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从那时开始,它就被赋予了自然规则、人的理性、正义、善良等涵义,发展至今,范围更为广泛,包括了永恒法则、自然状态、实在正义等;而我国的儒家法律思想一直是在谈论和宣传礼教、仁义、人治和等级制度等理念,也并没有提出明确的“自然法”的词汇。
如此大相径庭的法律思想实质对比后,如何能认定其中存在西方“自然法”所包涵的实质内容呢?这两者所依赖的经济基础本来就存在差异:西方的小商品经济与中国古代的小农经济是两种性质各异的经济形态,而作为反映各自经济基础的法律思想,本质上就会存在迥然不同的内容。
古代中国与古希腊罗马法律文化传统比较研究的论文

古代中国与古希腊罗马法律文化传统比较研究的论文古代中国与古希腊罗马法律文化传统比较研究中国是有着数千年文明历史的文明古国,曾产生了灿烂的法律文化。
中国古代法源远流长,称得上世界上最古老、最持久的法制之一,排列整齐的法典,卷帙浩瀚的文献,都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这种现象自然不能以法律不发达,社会发展处于低级阶段等理由来解释。
中国古代,亦有过著名的儒家与法家关于法治与人治的争鸣,然而儒法关于法的分歧只是态度问题,而非理解问题,即都将法理解为统治社会的工具。
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儒法能够合一了。
[1]与此相反,古希腊罗马将法看成是一种全社会的调节器,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尺度和保障权利的手段。
中国古代法只是刑,是镇压手段,暴力工具。
法律所及之处,没有纯粹的私人事务,一切都与国家有关。
这就是,中国与古希腊罗马法律传统的差异。
一、法与法治的含义(一)古代中国与古希腊罗马对法的理解在古代中国,与法有关的字有刑、法、律,从古代文献来看,对于法,三代时称刑,春秋战国时称法,秦汉以后称律。
称谓上虽有不同,其内涵却未曾变化。
从中国古代法的产生过程来看,其来源于氏族之间的征伐。
中国古代国家的形成正是由战争强化的权力和族长传统相结合所产生的。
这种国家产生的模式与恩格斯所说的完全不同,恩格斯认为,“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
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毁灭,就需要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内;这种力量就是国家。
”[2]这种基于氏族与战争产生的国家,客观上要求一种严密的上级控制系统。
首先,国家的产生不是以氏族组织的瓦解为代价的,相反,它保留了原有的血缘关系。
其次,国家权力并不表现为“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而是赤裸裸的族姓之间的征服和统治。
与中国法产生迥异的是,古代希腊罗马国家与法律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
罗马法与中国法

罗马法与中国法摘要:在人类法治模式的设计中,被经验实证为卓有成效的大致有两种:一种是以英美的经验主义为代表;另一种是以欧洲大陆的理性主义为代表。
以上两种法治模式在全球性都有影响,世界上其它国家和地区的法治化之路,其基本运作思路在很大程度上都参照、借鉴或选择了这两种模式,并深受这两种模式的影响。
因而,我们在解构传统法文化,建构新的法文化时,既要有力地批判传统法文化的糟粕,也要合理地吸取传统文化的精神;既要按照西方成功的法治模式经验安排我们的法治,又要在中国国情下具有独创性或建构性。
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沟通和对话既需要使西方法治之经验模式和建构模式进行沟通和对话,也需要使中国文化传统中本有的经验传统与建构理想进行沟通和对话,还需要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间沟通和对话。
关键词:法律传统思想罗马法法律制度一。
中西法律思想影响因素比较:(一)、中西法律思想成因:在世界的东西方出现了两个璀璨的文明,古老的中国文明和古希腊、古罗马文明。
这两个文明也孕育了博大精深的法律制度。
即代表东方法律思想精髓的中华法系和代表西方法律思想精髓的大陆法系。
中华法系是最早产生在东亚大陆的中国封建法律体系,因其具有封建法律的典型性和示范性,故能超越国界,影响周边的封建国家。
因此形成以中国封建制度作为内涵,以周边的日本、朝鲜。
越南等封建国家的同期法律制度为外延的带有儒学特色的区域性法律系统。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尔曼法系,之所以有这样的称谓,是因为大陆法系的建立和形成是在罗马法和日尔曼法的基础上,而以罗马法为源头。
两大法系在世界法制文明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特色鲜明的时代精神和民族特性。
中华法系文化提倡“礼乐刑政”,综合为治的精神;大陆法系提倡“权利保障,立法为要”的精神。
中华法系文化主张“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抽象适用刑事法律的共同规律,同时泛刑法文化;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最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罗马法首创了两者的划分,适用不同的原则和效力,而且私法发达。
罗马法对中国民事立法的借鉴1

罗马法对中国民事立法的借鉴纵观世界各国完善健全的法律制度,无一国未受到罗马法之熏陶。
罗马法虽为大陆法系各国直接继承,但英美法系各国亦受到其影响,表现为1、在中世纪,罗马法不仅推动了封建法律的统一,皇权的加强各民族国家的建立而且促进了资本主义法律意识和法律关系的萌芽和成长。
2、在近代罗马法学家某些思想和著作以及罗马私法某些原则和制度成为资产阶级法制建立的思想渊源、理论基础和重要依据。
可以得出我国要建立完善的、符合当代立法趋势规律的民法典,必须对立面分加深研究在于借鉴。
我认为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可以借鉴:一、应重视法学家在法律创制中的作用19世纪德国著名法学家椰林说过:“罗马曾经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用武力,第二次是用宗教,第三次是用法律。
”武力与宗教政府都已成为历史,惟有罗马法的法律至今对世界上的许多国家还发生着重大的影响。
恩格斯称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第一个世界性的法律”,也从分的肯定了罗马法律文化对世界法律文化的巨大贡献。
罗马法律文化是罗马人的创造,罗马法学家是开拓者,他们的法律思想是罗马法律文化的精髓。
由于法律不仅仅是一种制度层面的东西,更不仅仅是形之于文字的规则的总和,法律工作也不仅仅是一套有别于其他行业的技术和方法,而是还包含着一套观念、一种持之以恒的价值追求。
所以门外汉是不能完全的和真正的掌握法的观念的。
法学家作为搞素质的法律工作者,能够理解法的精神,认识居于法律深层次的法律观念,能够掌握法的灵魂,与时俱进。
因而可知,非真正的法学家不能承担创制法律的重任。
法学家们在《民法大全》编纂中是功不可没的,《法学阶梯》是法学家直接编纂的,而《学说汇编》则是历代法学家著述的汇编,这些都是后世直接继受罗马法的地方。
罗马法的传播依靠了罗马法注释法学家,罗马法的概念、制度和原则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形成近代民法的观点、概念、原则、制度也是依靠了法学家的学术研究。
我国的民法要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要制定的民法典应有充分的理论基础。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与现代法治社会的比较分析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与现代法治社会的比较分析首先,古罗马的法律制度与现代法治社会之间存在一些相似之处。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最早体现在《十二表法》中,这是一个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成文法典。
这与现代法治社会的法典体系类似,例如现代的刑法、民法以及行政法典等。
这些法典为社会成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则和义务,保护了人们的合法权益。
其次,两者都注重权力的分配和制衡。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中,有宪政体制,即分权制衡的原则。
国家的掌权者被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各种政治权力互相制约,以确保国家的稳定和公正。
这一原则与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三权分立类似,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制衡。
这种体制保障了政府的秩序与公正。
然而,古罗马的法律制度与现代法治社会也存在着许多差异。
首先,古罗马的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以实体法为主,即以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为准。
而现代法治社会则更加注重法律的程序和原则,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现代法治社会也更加强调法律的平等性和公正性,而古罗马的法律制度中存在一定的阶级差别和不平等。
其次,在法律程序方面也存在差异。
古罗马的法律制度中,司法程序较为简单,没有严格的审判程序和法庭辩论的传统。
相比之下,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司法程序更加完备和正规化,通常包括审判、辩论、申诉等环节,以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
最后,古罗马的法律制度在其中一种程度上是以复仇为导向的,即以私人报复的方式解决冲突。
与之相比,现代法治社会更加强调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鼓励人们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纷。
综上所述,古罗马的法律制度与现代法治社会在一些方面存在相似之处,如法典的制定和权力的制衡。
然而,也存在一些差异,如法律的类型、平等性、程序和解决争端的方式。
这些差异主要是由历史和社会发展的不同所致,反映了法律制度在不同时期与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演变和变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法系与古罗马法的几点相似之处小析罗马法系与中华法系在价值取向和社会原理方面有着天壤之别。
比如说,道德基础立足全体、追求和谐,赋予了中华法系人与自然共生共荣的价值目标;而自由追求立足个体、依据理性赋予了罗马法权利义务观念与自由精神。
关于具体法律制度,在古代就有人注意到古代罗马与中国政治制度有相似之处:《三国志》载:“大秦其俗,人长大平正,似中国人而胡服,其俗能胡书其制度,邮驿亭置如中国。
”虽然遍查资料也没搜到哪个研究学者找到二者有直接相互借鉴的证据,但是罗马法系与中华法系的许多细小规定相同或相似之处确实不少。
个人认为二者相似契合之处,或基于偶然的巧合或基于共同的生活经验和法律原理更或者由于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交流与借鉴吸收。
1 中华法系与古罗马物权法的相似之处《法学阶梯》关于物的规定,与中华法系有很多相同之处。
简单地举几例说明。
比如遗失物,罗马法认定:“若不是出于本人意愿而遗弃的物品,财产所有人并未丧失所有权”、“遗失物乃所有人无意丢失并未放弃所有权。
漂流物、沉没物亦类似。
”而《唐律疏议》“得阑遗物”条规定:“诸得阑遗物,满五日不送官者,各以亡失罪论。
”拾得人如果不返还遗失物,唐律将比照坐赃罪进行处罚,由此可见二者关于遗失物的立法精神相一致,必须物归原主,不可强取。
二者在古代的类似规定很值得玩味,因为比照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遗失物不再由占有人掌控而是公告招领,这说明对原所有人的权力保障倾向。
再比如埋藏物,《法学阶梯》第2卷:“某人在自己的土地上发现之财宝,被阿德里亚奴斯神遵循自然平衡原则,授予发现人。
”而《唐律疏议》规定,“自家地内发现之埋藏物,归本人所有,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者,依令合与地主中分。
”二者关于埋藏物的规定如出一辙,都着眼于保护发现人自己的土地埋藏物所有权。
2 与古代罗马债法的相似之处关于古代罗马法与中国古代债法(契约法)的比较,已有好多学者出了不少研究成效,认为中国古代的契约法对古罗马法有“显见的承袭和吸收”。
罗马法中关于契约、债的分类构成、债的履行及保证等方面的规定,倒与中华法系的相关规定有某种相似之处。
例如,在契约观念中罗马法信奉的诺成契约与我国古代自主性的“两相和同”有着共同的价值追求。
古罗马法学家认为契约当事人经双方协议达成的合意才能构成诺成契约。
而我国唐律亦规定:“卖物及买物人,两不和同,而固取者,谓强执其市,不许外人买,谓专略其利”,只有双方协商一致才叫“和同”,就是“和同”才有法律效力,而“不和”,即一方以暴力、强权、欺诈而履行的,法律予以禁止,当事人一方要受到制裁。
二者都强调“合意”原则。
而“合意”已成为现代合同法的经典原则,不能不说源远流长。
例如,关于保证,《唐律》有两条与契约债务有关的规定:“诸负债不告官司,而强牵财物,过本契者,坐贼论”这说明契约要有保证,如若违约就会受法律追偿与制裁。
债务人的财产可作为契约履行的物质担保。
这其实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法律呈现。
同样的也就不奇怪在商业发达、注重保障私有财产的古罗马也会出现同样的规定了。
所以《法学阶梯》后几卷关于保证的制度十分详细完备,例如:“保证人不但自己负债,而且他的继承人也负责任。
”可见二者都规定了对债权人的保证与救护,其制度救济方式与精神宗旨惊人的一致。
再比如,二者都对借贷契约的利率作了规定与限制。
我国古代的借贷契约严厉禁止因利再生利。
唐律《杂令》规定:“不得因旧生利,不得回利为本。
”古罗马法也明确规定,“到期未付的利息累计与原本金相等时,即停止生息”;优士丁尼法典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将未到期的利息滚入原本金再生利息”。
二者关于借贷利息的限制规定,几乎完全一致。
3 与古代罗马婚姻法之相似处因为我国古代法系是以儒家伦理为基础的家国社会管理秩序,因此中国古代的婚姻法与古罗马法相关规定大有不同。
婚姻是五伦之一,完全以家族为中心,其目的在于宗族的延续与祖先的祭祀,当事人双方从属于宗法宗族关系。
而罗马法所规定的婚姻法是受到了自由精神与基督教的影响,更多的是体现个人主义的男女双方的意愿。
但是在一些具体的立法细节上,两者之间仍然有一些相似之处。
例如,唐律《户令》规定:“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违者虽会赦,仍离之。
”而古罗马法禁止官员在任职期间娶管辖地的女性为妻,“在某一行省执行公务的人不得娶有本省籍贯的女性或者居住在本省的女性为妻。
”比较上述条文,会发现古代中西方婚姻的各自技术规定还真是殊途同归。
再比如,我国古代法规定,如男女双方订立婚约三年内男方无故不娶,女方可解除婚约不用返还聘财。
如宋律规定:“夫出外三年不归,亦听改嫁。
”而在古罗马法亦规定:“订婚后两年内未婚的,其婚约失效。
”4 与古罗马刑法规定之类似之处在刑法方面,我国古代刑法与古代罗马法中都确立了不少相类似的罪名,可见对社会秩序的调整,东西方的法律诉求还是有某些一致性的。
例如,罗马法中“私度城关”之罪:“侵犯城墙的人应判死刑。
对罗马市民来说,除非通过城门,否则不得出城”。
而在我国也规定:“诸越州、镇、戍城及武库垣,徒一年。
越官府廨垣及坊市篱者,杖七十。
”关于私自度关,使得各城邦城市的人口流动性增大,对人员的管理难度加大甚至带来某些危害地方治安的不良后果。
可见东西方都注意到非常规性流动人口的潜在危害而科以刑责。
古罗马法还禁止夜间集会:“城市里的夜间集会,不得有任何借口。
”。
而《唐律疏议》卷26也规定:“诸犯夜者,笞二十;有故者,不坐”。
二者规定还是如此相同。
5 与古罗马诉讼审判制度规定之相似处我国古代法典明确规定了官员回避制度,唐代《狱官令》:“诸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五服内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并经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及有仇嫌者,皆须听换推。
”而古罗马法也规定法官不得受理与自己及亲属有关的案件,“执法的人不应当对自己行使司法权,也不应当对自己的妻子、儿女、解放自由人行使司法权。
”这也是明显的审案回避。
该制度也为大多数现代国家的刑诉制度所继承,如我国刑诉法29、31诸条就规定了审辩双方的身份回避。
二者也对民诉讼的时间作了限制,古罗马法官只在听讼日办案。
史料反映,古罗马每9日一市,集市之日视为节日,不得听讼。
而我国古代也有节假日不听讼的传统。
唐宋《狱官令》规定:“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
其大祭祀及致斋、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断屠日月及假日,并不得奏决死刑。
”由于注重农业,为防止耽误农业耕种,我国古代有在农忙季节中止民事诉讼活动的传统。
比如宋朝的“务限法”,《宋刑统》卷13《户婚律》“臣等参详”条:“所有论竞田宅、婚姻、债负之类,取十月一日以后,许官司受理,至正月三十日住接词状,三月三十日以前断遣须毕。
”而在古罗马的审判制度中如乌氏《论一切法庭》第4编:“马尔库皇帝谕令:在收割和收获时节,不得强迫对手出席审判,因为正从事农田作业的人不应被强迫出庭。
”当然我国的诉讼时节限制一方面由于我国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约束,认为秋冬行刑乃应四时肃杀之气,带有浓重的人与自然观念,另一方面由于重农重耕;而古罗马的诉讼限制则带有适应社会活动的理念。
其实二者都有以服务社会为重的价值导向。
由于东西方所处的社会阶段相似,二者都有关于奴隶控告主人的禁制条款:例如《法学阶梯》卷2:“在任何情况下,奴隶都不得针对其主人提起诉讼。
”中国至少从秦律“非公室告”开始,就严禁奴婢告发主人。
唐宋律同样规定:“诸部曲、奴婢告主,非谋反、叛者,皆绞。
”这也充分说明了古代东西方都是典型的阶级社会,关于奴隶的规定都是为了维护奴隶主贵族。
可见两大法系都带有阶级性,告诫我们针对两大法系的现代借鉴要注意取其精华而弃其糟粕。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怀孕女执行如何刑罚,东西方也有某种契合之处。
《唐律疏议》“妇人怀孕犯死罪”条规定:“怀孕当决者,听产后一百日乃行刑。
若未产而决者,徒二年;产讫,限未满而决者,徒一年。
”并且严禁对孕妇刑讯,“产后未满百日而拷、决者,减一等”。
古罗马也有类似规定。
如《萨宾评注》第14卷:“要对处于怀孕中的妇女执行刑罚的,必须推迟到其分娩之后进行。
只要妇女怀孕,不得对其进行拷问。
”我们知道怀孕的妇女本身就虚弱,再加上孕育着新生命,因而在审讯及执行刑罚时应十分注意,这充分表明了二者的人道主义关怀,可见,研究古代的法律,对继承其优秀的法律思想知道当下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比如我国《刑诉法》65、72条等相关规定都有借鉴痕迹。
6 中华法系与古罗马社会公共管理法规之相似之处二者都严禁官员经商,莫德斯丁《学说汇纂》第10编:“皇帝在宪令中指出:行省长官及其随从在所辖省内不得经商、不得进行金钱的消费借贷或海运借款。
”我国也规定:若、官人于所部交易,断契有数,仍有欠物,违契不还,五十日以下,依《杂律》科“负债违契不偿”之罪。
北宋《天圣令?杂令》规定:“诸外任官人不得于部内置庄园店宅,又不得将亲属宾客往任所请占田宅、营造邸店碾?},与百姓争利。
”从古罗马的“皇帝宪令”到我国不得“百姓争利”应该可以推知都是为了防止官员以权谋私,侵害弱势的平民百姓。
这种约束权利的价值取向十分值得现代社会的法律所借鉴与弘扬,尤其值得现在的我们去深思。
另外,我国古代和古罗马皆设有邮驿且在邮驿的管理规制方面也有共同之处。
我国设邮驿制很早,据《唐令拾遗补?厩牧令》载:“诸道须置驿者,每卅里置一驿,若地势险阻,及无水草之处,随缘置之”,每驿设驿长一人,负责驿站的管理。
为了便于管理和行人辨认,唐代在交通道路上每隔五里设置一“里隔柱”。
“里隔柱”相当于现代公路上的里程标识,主要是方便辨认方向及计算道路里程,在古代可称为一项人性化的基础公共设施,对运输传驿、行商走访十分有利,从其出发点来看也侧面反映了当时的人口流动频繁。
而据古罗马历史学家普鲁塔克在看到古罗马道路时曾写道:“他所修的道路都是笔直而无分歧的,路面铺砌石头,路基是压紧的沙堆。
凹陷的地方都填平,一切横断的河流或峡谷上都架桥。
”这虽出自历史学家之口,但也是政治法律制度在此方面的外在表现。
综上几点对比可知,分别以古代中国与古罗马为代表的东西方很早就对社会基础建设给与了足够重视,这也是他们能够持久强大的一个侧影展现。
7 二者关于外事管理法规之一点类同我们知道对外打交道时相关法律会有属人主义或属地主义等原则规定。
那么作为东西方各自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古代中国与古罗马也都有类似规定。
我国《唐律疏议》“化外人相犯条”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这是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的法律管辖原则。
而《法学阶梯》也写道:“所有在法律和习惯管辖下的民族都在使用着自己个人法的一部分和全体人类共同法的一部分:就是说,一种法是每个民族自己为自己所制定的法,这种法作为一种个人法,是对自己民族所固有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