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与中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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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罗马法的精神对中国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

【建设】罗马法的精神对中国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

【关键字】建设罗马法的精神对中国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发展,中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私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人文主义在中国的复兴。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也可以说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也必然要求罗马法精神的复兴,当然绝不可能是两千年前西方古典法律制度在中国的重现和恢复。

那么,应当怎样来理解和认识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呢?从意志本位到规律本位。

自市场经济理论提出后,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市场经济的法律应当首先体现市场经济的规律,而不只是体现立法者的意志。

离开市场经济的自身规律来人为地依照立法者的愿望而制定出的法律,必然会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过去我们强调法是统治阶级意志表现,在经济领域中造成了违背经济规律的恶果,足以引起教训。

还市场经济法律以其客观自身规律的本性,这是市场经济法律的第一要义。

而把法律看作是客观自身规律表现的观念,就体现了罗马法中自然法的精神。

规律性的法律规范是具有长期、稳定性的,而单纯体现立法者意志的法律规范则往往是极易变动的,通常是随着立法者的改变或立法者意志的改变而改变。

所以,今天要制订一部统一的、包括各种具体合同规范的合同法,也必须体现这种长期稳定的规律性东西。

法的权威性来自它的稳定性。

只有反映客观规律性的东西才是正确的。

市场经济法律中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法律准则绝不可能是正确,绝不能代表正义,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必然要碰壁。

从国家到社会长期以来我们在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政府和绝对计划经济机制下形成了一种国家至上、国家中心、国家意志决定一切、国家统筹一切的国家本位观念。

这样就把社会看作是国家附属物,社会缺乏自身的独立性,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都要有国家的干预。

强大的、无孔不久的国家干预就是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写照。

只承认公法的存在和不承认私法存在的理论基础就是国家本位观念。

长期以来许多法学家都认为,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国家,没有“公法”和“私法”之分。

中华法系与古罗马法的几点相似之处小析

中华法系与古罗马法的几点相似之处小析

中华法系与古罗马法的几点相似之处小析罗马法系与中华法系在价值取向和社会原理方面有着天壤之别。

比如说,道德基础立足全体、追求和谐,赋予了中华法系人与自然共生共荣的价值目标;而自由追求立足个体、依据理性赋予了罗马法权利义务观念与自由精神。

关于具体法律制度,在古代就有人注意到古代罗马与中国政治制度有相似之处:《三国志》载:“大秦其俗,人长大平正,似中国人而胡服,其俗能胡书其制度,邮驿亭置如中国。

”虽然遍查资料也没搜到哪个研究学者找到二者有直接相互借鉴的证据,但是罗马法系与中华法系的许多细小规定相同或相似之处确实不少。

个人认为二者相似契合之处,或基于偶然的巧合或基于共同的生活经验和法律原理更或者由于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交流与借鉴吸收。

1 中华法系与古罗马物权法的相似之处《法学阶梯》关于物的规定,与中华法系有很多相同之处。

简单地举几例说明。

比如遗失物,罗马法认定:“若不是出于本人意愿而遗弃的物品,财产所有人并未丧失所有权”、“遗失物乃所有人无意丢失并未放弃所有权。

漂流物、沉没物亦类似。

”而《唐律疏议》“得阑遗物”条规定:“诸得阑遗物,满五日不送官者,各以亡失罪论。

”拾得人如果不返还遗失物,唐律将比照坐赃罪进行处罚,由此可见二者关于遗失物的立法精神相一致,必须物归原主,不可强取。

二者在古代的类似规定很值得玩味,因为比照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发现遗失物不再由占有人掌控而是公告招领,这说明对原所有人的权力保障倾向。

再比如埋藏物,《法学阶梯》第2卷:“某人在自己的土地上发现之财宝,被阿德里亚奴斯神遵循自然平衡原则,授予发现人。

”而《唐律疏议》规定,“自家地内发现之埋藏物,归本人所有,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者,依令合与地主中分。

”二者关于埋藏物的规定如出一辙,都着眼于保护发现人自己的土地埋藏物所有权。

2 与古代罗马债法的相似之处关于古代罗马法与中国古代债法(契约法)的比较,已有好多学者出了不少研究成效,认为中国古代的契约法对古罗马法有“显见的承袭和吸收”。

罗马法对于当代中国民事立法的启示

罗马法对于当代中国民事立法的启示

罗马法对于当代中国民事立法的启示罗马法是孤单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也是世界法律史上最有影响力的法律体系之一,它不仅是大陆法系形成的基础,而且对英美法系也有着重大影响。

罗马法的体系和原则,为后世民法奠定了理论基础。

而中国社会的传统法律文化往往是“重刑轻民”,研究罗马法对于我国构建起自己当代的民法体系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罗马法与中国民法法典化民法法典化是指将有关民事法律规范按一定的体例编纂成法典,以法典为民法的主要来源。

法典化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传统,也是一个国家民事法律完备与否的重要标志。

法典化要求国家立法权的统一和立法机关对立法权的垄断,要求对法律进行精确的分类,以及法律规范的抽象化和概括化。

罗马法虽不是某一个具体文献的专有名称,而是从罗马奴隶制国家建立时起,到罗马从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过渡之时止,这一历史时期罗马国家法律的总称,但实际上人们所指的罗马法,主要是查士丁尼皇帝时期制订的、被后世称为《民法大全》。

这一法律文献所以说罗马法是一部法典化的法。

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都继承和发扬了这一精神,并在实际应用中充分展现了其优越性。

虽然在社会制度文化习俗方面的同主要的成文法国家有着诸多差异,但中国实际上还是一个大陆法系国家。

目前我过的刑罚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但在民事法律方面还没有取得重大突破,随着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出台一部统一的民法典显得尤为迫切。

当前,我国民事立法以单行法为主,其中不少是各部门起草制定或颁布,从现有的立法看,重叠、冲突比较普遍,一些规则甚至有部门利益化倾向,对于要建立一个私法体系的目标来说,这种现象是不适宜的。

从大势而言,形成一个统一的、正确的私法观念有助于我国完备的私法体系的确立。

法典化对于我国统一私法观及私法体系的形成有巨大作用和现实意义。

罗马法与我国物权法的公私法问题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指出,法的“研究对象有两个:公法和私法。

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

罗马法的精神对当代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

罗马法的精神对当代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

罗马法的精神对当代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和其他的古代法律相比,罗马法颇为人们所称道,其理由不仅在于罗马尤其是其私法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模范文本的事实,更在于从罗马法中体现出来的统帅整个罗马法律制度的灵魂性内核——罗马法精神。

大体而言,法的精神是指法律制度包含的法的观念,[1]是指支配法律现象和法律文化体系的价值信念系统,[2]是时代精神在社会法律领域的贯彻,是时代法律文化的内在精神特质,是对法律制度运行和发展起支配作用的法律价值基础,是一个民族法律价值的灵魂。

[3]依上述界定,罗马法精神乃指适应罗马社会商品经济交易要求、反映罗马时代文化特质与政治结构的抽象的观念性原则,这些观念性原则统帅、指导着罗马人的生活包括法律生活;并且它们——尽管曾被历史尘封——能够被现代的人们从历史的故纸堆中发现,它们是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

虽然我国民法在继受发展过程中借鉴了罗马法其特有的私法精神,但是这些借鉴依然来自于对他国法律的继受,就我国民法发展来讲,对于罗马法的回归,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

从罗马法的发展历史来看,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产生并非偶然,其原因涉及地理环境、经济发展状况、社会结构、政治格局、文化传统等多个方面。

它们所提供的技术条件以及培育的法律需求促成了《民法大全》的面世。

罗马法始终以一种与现实社会和权力结构并行不悖,而又完全不同的方式开拓法律的规范空间。

在该领域之内,法律制度有无上的权威,它可以纵横驰骋于社会政治和经济结构之外,又能最大限度地与现实社会、宗教、政治、经济结构相适应,它总是尽可能地表现出和现实社会及政治结构所代表的制度模式的异质性,以获得真正的独立性。

《民法大全》的产生条件及其特点说明,法律供给必须跟上社会的法律需求,一部伟大的法典必然是适应历史条件并且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协调利益冲突的需要,从制度上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

中国的社会结构是最为独特,也是最受特定历史影响的。

在这个古老的国度里,社会政治、经济的变革必然会带来复杂的法律问题。

罗马法与古代中国法律

罗马法与古代中国法律

作业:写一篇历史随笔
•古代东西方法律文化差异感悟
历史 命运
古代东西方法律文化比较
罗马法
中国古代法律
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理论学说 都能在罗马法找到源头
近代中国民法也受罗马法影响
古代中国法律在鸦片战争以来 西方文化的冲击下中断发展
根源 探究
罗马法是“商品生产者社会 第一个世界性法律”
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古代中国法律 在近代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古代中国法是一无可取, 西方法律文化完美无缺?
突出个人智慧与裁决
高考真题演练: 2015全国卷新课标Ⅰ历史第32题
• 图6为古罗马正义女神像,它体现了罗马法的诸多原则如高擎的称体
现的裁量公平,手握利剑体现的是法律的强制力。据此,双眼蒙布 所体现的原则是,法官审案应(C)
A.主要依据道德良知 B.取证人证言 C.不受表象迷惑洞察事实真相 D.排除一切干扰遵从民众意愿
古代中国法律
法律 调整社会生活纠纷,保护私有财产 内容 协调自由民之间的关系
确立一系列政治经济制度 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
法律 理念
强调个人权利,一定程度反映民意
突出君主、国家意志,强调个人义务
重维权,倡平等
重刑罚,少平等
蒙目:
怒目:
重理性,重证据(无证据不定罪)
重感性,重个人权威
集体裁决(陪审制度)
法律 内容
古代东西方法律文化比较
罗马法
古代中国法律
调整社会生活纠纷,保护私有财产 确立一系列政治经济制度
协调自由民之间的关系
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关系
法律 理念
强调个人权利,一定程度反映民意 突出君主、国家意志,强调个人义务

罗马法对中国民法制度借鉴初探

罗马法对中国民法制度借鉴初探

04
罗马法对中国民法制度的 影响与表现
罗马法对中国民法制度的影响
01
02
03
法律体系构建
罗马法对中国的法律体系 构建产生了深远影响,特 别是对法律分类、法律原 则等方面的指导。
私法精神
罗马法的私法精神对中国 民法制度有着重要影响, 强调个人权利保护和意思 自治。
法律原则
罗马法的法律原则如公平 、公正、保护公共利益等 对中国民法制度有着深远 影响。
罗马法对合同法的借鉴
总结词
罗马法对合同法的借鉴主要表现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种类和形式、合同的成立和效力等方面,为我国 合同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详细描述
罗马法对合同法的借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 ,罗马法提出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意思自治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等,这些原则为我国合同法所采纳和继承 。其次,罗马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合同制度,如买卖合 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这些制度为我国合同法提 供了重要参考。最后,罗马法对合同法的形式和程序也 产生了重要影响,如合同的形式要件、合同的履行程序 等,这些制度创新为我国合同法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有 益的借鉴。
罗马法在中国民法制度中的表现
合同制度
罗马法的合同制度对中国合同 法的制定和实施有着重要响 ,如合同的形式、内容、履行
等方面。
物权制度
罗马法的物权制度对中国物权法 的制定和实施有着重要影响,如 物权的种类、取得、保护等方面 。
侵权责任制度
罗马法的侵权责任制度对中国侵权 责任法的制定和实施有着重要影响 ,如侵权行为的认定、赔偿等方面 。
中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罗马法的影响处处可见,为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 重要的参考和借鉴。

论当今中国民事立法对罗马法的借鉴

论当今中国民事立法对罗马法的借鉴

罗马法的借鉴价值
1、罗马法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1、罗马法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罗马法对现代法律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现代法律体系中,许多法律概念、 原则和制度都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例如,罗马法中的法人制度和有限责任对现代 公司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罗马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成为现代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之一;罗马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为现代侵权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
3、罗马法中的过错原则
3、罗马法中的过错原则
罗马法中的过错原则为现代侵权法提供了重要的基础。在罗马法中,侵权行 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如果侵权行为是由于他人 的过错造成的,那么侵权责任可以相应减轻或免除。这一原则为后来许多国家的 侵权法所采纳,成为了现代侵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早期罗马法
早期罗马法
在罗马共和国的早期,法律主要由习惯法支配。随着罗马帝国的建立和扩张, 罗马法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复杂的法律体系。在罗马法的起源和发展过程中,皇帝 的权威和立法机构的设立起到了关键作用。罗马法的原则和规则被详细记录在 《十二表法》中,成为了罗马法的基础。
罗马法的传承
罗马法的传承
4、罗马法中的诉讼时效规定
4、罗马法中的诉讼时效规定
罗马法中的诉讼时效规定对现代法律制度也产生了影响。在罗马法中,法律 规定了各种诉讼的时效期限,超出期限则权利不再受保护。这一规定为后来许多 国家的法律制度所借鉴,诉讼时效制度逐渐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当今社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诉讼时效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罗马法的应用
总之,罗马法作为西方法律体系的基础,其在历史变迁中对后世法律制度产 生了深远的影响。从起源和发展,到传承和应用,罗马法都为后世提供了重要的 借鉴和启示。

论罗马法精神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借鉴意义

论罗马法精神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借鉴意义

论罗马法精神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借鉴意义以论罗马法精神对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借鉴意义为标题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帝国的法律体系,它在欧洲历史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对当代的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罗马法的核心精神是平等、公正、合理和确定性,这些精神在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罗马法注重平等和公正。

罗马法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身份、地位还是财富,每个人都应受到同样的法律保护。

这一精神为中国法治现代化提供了重要的借鉴。

在中国的法治建设中,应坚持平等和公正的原则,打破特权和等级观念,确保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公平的法律待遇,避免权力滥用和不公正的现象。

只有在平等和公正的基础上,法治才能真正得到人民的认同和支持。

罗马法强调合理和确定性。

罗马法注重权利和义务的明确,法律规则应当具有合理性和确定性,以便人们能够预见和遵守。

这对中国法治现代化来说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中国,法律的适用和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和不合理的现象,这给人们的生活和经济活动带来了很多困扰。

因此,中国应加强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的规范和透明度,确保法律的合理性和确定性,使人们能够预见和遵守法律,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罗马法强调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应当基于客观和明确的原则。

这意味着司法决策应该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而不受主观因素的影响。

这对中国法治现代化也具有借鉴意义。

在中国,司法独立和公正仍然面临一些挑战,有时司法决策可能受到外界干扰或个人偏见的影响。

因此,中国应加强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建设,确保法律的适用和解释基于客观和明确的原则,既能保护公民的权益,又能维护社会的稳定。

罗马法强调法律的连贯性和一致性。

罗马法的法规体系是一个整体,法律之间应当相互协调和一致。

这一精神对中国法治现代化也有借鉴意义。

在中国,法律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和统一,不同法律之间存在一些矛盾和冲突,给人们的生活和经济活动带来了困扰。

因此,中国应加强法律的协调和统一,确保法律之间的连贯性和一致性,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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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与中国法摘要:在人类法治模式的设计中,被经验实证为卓有成效的大致有两种:一种是以英美的经验主义为代表;另一种是以欧洲大陆的理性主义为代表。

以上两种法治模式在全球性都有影响,世界上其它国家和地区的法治化之路,其基本运作思路在很大程度上都参照、借鉴或选择了这两种模式,并深受这两种模式的影响。

因而,我们在解构传统法文化,建构新的法文化时,既要有力地批判传统法文化的糟粕,也要合理地吸取传统文化的精神;既要按照西方成功的法治模式经验安排我们的法治,又要在中国国情下具有独创性或建构性。

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沟通和对话既需要使西方法治之经验模式和建构模式进行沟通和对话,也需要使中国文化传统中本有的经验传统与建构理想进行沟通和对话,还需要使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间沟通和对话。

关键词:法律传统思想罗马法法律制度一。

中西法律思想影响因素比较:(一)、中西法律思想成因:在世界的东西方出现了两个璀璨的文明,古老的中国文明和古希腊、古罗马文明。

这两个文明也孕育了博大精深的法律制度。

即代表东方法律思想精髓的中华法系和代表西方法律思想精髓的大陆法系。

中华法系是最早产生在东亚大陆的中国封建法律体系,因其具有封建法律的典型性和示范性,故能超越国界,影响周边的封建国家。

因此形成以中国封建制度作为内涵,以周边的日本、朝鲜。

越南等封建国家的同期法律制度为外延的带有儒学特色的区域性法律系统。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日尔曼法系,之所以有这样的称谓,是因为大陆法系的建立和形成是在罗马法和日尔曼法的基础上,而以罗马法为源头。

两大法系在世界法制文明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在其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特色鲜明的时代精神和民族特性。

中华法系文化提倡“礼乐刑政”,综合为治的精神;大陆法系提倡“权利保障,立法为要”的精神。

中华法系文化主张“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抽象适用刑事法律的共同规律,同时泛刑法文化;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最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罗马法首创了两者的划分,适用不同的原则和效力,而且私法发达。

总之,中华法系的最基本特征是追求法律统治的和谐性与整体性;大陆法系的基本精神是对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权利的保障。

二者的法律思想有很大的不同,造成它们差异的因素很多。

1. 地理环境对中西法律思想的影响。

任何一种法律文明都是建立在一定的物质生产基础之上的。

不同的自然条件孕育了不同的法律思想。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自然地理环境对法律的影响包括三个方面,其中.气候条件对法律有重要影响。

“如果精神的气质和内心感情真正因不同的而有极端的差别的话,法律应当和这些感情的差别以及这些气候的差别有一定的关系。

”[2]中国是一个农业古国,农业生产有着极其久远的历史。

由于我国自然条件比较优越,适于农作物生长的地区幅员辽阔,农业生产一直处于经济生产的首要地位。

尤其是黄河中下游地区,从自然条件看,这一地区正处于中纬度,属于四季分明的温带气候:又由于黄河流经黄土高原及其冲击作用,形成了肥沃的黄土层。

加之大河流域提供的可资开发利用的水利资源,使黄河流域具有理想的、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成为古代中国最为发达的农业经济区。

农业的发展,使较长时间的定居成为可能,而这种比较稳定的生活局面又必然为人类自身的繁衍创造良好的条件。

随着农业的发展,我国古代先民不断改变着生活方式和社会结构,同时,又适应着这些变化而创造出更加丰富多彩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最终产生了历史上第一个国家――夏。

在其后的王朝中,无不以农业作为国家的基础。

可以说中国古代一直实行农本主义的国策,严格限制商业的发展,以此巩固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基础以及建筑其上的君主专制的政治法律制度。

受其影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更多地反映农本主义的思想。

这与西方的重商类型的法律文化形成鲜明的差别。

这种农本主义的法律文化体系固然有利于稳定自然经济基础与封建皇权制度,但长期实行的结果,必然形成传统法律文化的保守性和封闭性,并且导致刑事法律文化的发达,而民商事法律文化的相对落后。

古希腊的地理范围包括今天的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以及爱奥尼亚群岛,还包括小亚细亚西南部海岸、爱琴海北岸、意大利南部和西西里岛东部的沿岸地区。

从地理条件上看,古希腊境内多山,不适于耕作:但因其频临地中海,海岸线曲折,岛屿众多,海岸密布,到处是天然良港,十分利于航海,地中海又连接欧、亚、非三大洲,地理环境比较开阔。

因此,古希腊民族很早就开始了海上贸易和殖民活动。

可以说古希腊一直奉行着商本主义的传统。

城邦制是古希腊特有的政治共同体,其特征是狭小独立,但是它们之间无隶属关系。

也不保持长久的联盟;而航海、经商活动促进了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血缘关系向契约关系的转变以及部落杂居与移民事业的发展。

因为在航海经商、海外殖民这种充满动荡与冒险的动态性的生活中,一切旧有的传统、血缘关系都无济于事,从而使古希腊人尽可能早的摆脱了宗法血缘的控制;而商品经济最本质的特征就是等价有偿,随着商品经济的渗透和发展,契约观念中蕴含的自由、平等的原则凸现出来,与此相对应政治上形成城邦式的民主制度。

这就决定了古希腊人对自然的崇拜重于对祖宗的敬仰,对自由与平等的渴望与追求使等级特权制无法建立过于牢固的根基。

正如孟德斯鸠所说:“岛屿的人民比大陆的人民爱好自由,岛屿通常是很小的。

”[3]2. 国家管理体制对中西法律思想的影响。

中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在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法律精神方面有很大不同。

古代中国国家政权表现为公权性突出,国家政治性和意志力较强,体现了君主专制的管理理念和法律精神。

古希腊和古罗马政体则表现出较强的私权性,以及贵族和平民的权利义务统一观。

体现了民主和共和的行政管理理念和法律精神。

中国夏王朝开创君主专制的先例,其后,商周春秋各代大体如此。

历代君主代表国家,总揽统治大权,下设六卿,依法分掌中央各项行政权,地方设乡、州两级,代表君王依法行使管理地方的各项权利。

在这种制度下,不可能产生西方早期的民主制政体与民主管理方式,不但被统治阶级没有民主,就是统治阶级内部也无民主可言。

古罗马国家的形成完全不同于古代中国,无论是古代希腊雅典城邦制国家,还是古代罗马贵族共和国,其之所以同古代东方早期国家在行政管理模式的建设上存在着明显差异,一方面是因为东方早期国家属于早熟型,建筑在自然经济的基础之上,这种分散的个体农耕经营方式,不可能产生势力强大的工商业奴隶主阶级,与具有独立人格的市民阶层,并与君主专制政体相抗衡。

在雅典或者罗马,商品经济相对高度发展,形成了掌握强大经济实力的工商业奴隶主阶级。

他们与人数众多的市民阶级结成巩固的联盟,足以制约专制独裁的国家势力,并使奴隶制民主的或者共和的政体保持平衡的发展态势。

从上东方与西方是专制与民主两种不同的政体,由此产生的法律制度必定不同,其所折射的法律思想也表现了专制与民主的不同。

3.文化对中西法律思想的影响。

(1)哲学思想:中国法制精神文明的发祥期可以追溯到我国原始社会后期的尧舜禹时代。

当时社会贯穿了“明刑弼教”精神,[6] 即把原始的礼仪教化与习惯处罚相结合进行社会治理,这种开创性的治世思想,成为后世传播法律文化的主导精神。

其后贯穿中国历史的主导思想是儒家思想,这种意识形态也影响了中国古代的立法。

儒家思想主张“仁者爱人”,以“仁”治理天下。

中国古代统治者善于总结以往的成败利弊,早在西周时期就已提出“礼乐刑政”,综合为治的理念与学说。

并且影响了中国数千年,成为中国法律文化的鲜明特色。

正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所说:“中国的立法者是比较明智的,他们不是从人类将来可能享受的和平状态去考虑人类,而是从适宜于履行生活义务的行动去考虑人类,所以他们是他们的宗教、哲学和法律全都合乎实际。

”这就是说,从治理本国的实际状况出发,把礼仪教化防范犯罪作为核心,结合美学的教育功能,法的有效镇压功能,行政的强化管理功能,全方位综合治理社会,以此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

以后封建各代承袭周代法律文化传统,或实施了以法为核心,法、术、势综合为治的理论学说,或推行了以儒学为核心,儒、法、道、释综合为治理论学说,但归根到底没有偏离西周以来综合为治法律精神与文化传统。

近现代西欧大陆的法律是源于古希腊的哲学理念以及体现这一理念的罗马法与教会法、日尔曼法的冲突与融合的结果。

古希腊的理性思想先是通过罗马法将其私法化,形成一个理性思想的私法体系。

从法哲学的角度看,“‘理性’概念只是指人所内具的不同与感性认知方式和感性驱动行为方式的另一种认知方式和对行为控制、驱动的思维方式”[4]。

以罗马法为载体,奠定大陆法哲学基础的理性主义的具体体现就是贯穿始终的自然法思想。

早在古希腊时代,思想家心中形成了一种传统,即真实、完美的不是现实世界,而是理念世界。

理性就在于对这种理念世界的探求。

自然法便是这种探求过程中的一个载体。

自然法是人们关于法律的平等、自由、正义和秩序等价值理念和价值准则的总和,在古希腊人心目中,理性、知识和智慧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追求理性、服从理性是人的崇高使命和神圣职责,也是人生的价值与意义所在。

理性规定了次序和条理,理性实际上是世界的立法者。

这必然要求人们依据公正的法律而非感情来治国。

以人性、理性、社会作为思想基础,要求现实国家的法律必须接受自己的指导。

除实在法即人定法之外还存在一个应然世界的自然法,且后者高于前者,自然法是人定法的渊源。

(2)行为习俗:从中西人们对待法律的不同态度可以看出,东方的人们有息诉的传统,出于礼仪廉耻的需要而暗中规避了法律,西方的人们则高举自然理性的旗帜公然违抗国家法令。

这种不同的态度也会影响法律精神的形成。

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超越社会生活的基础制定法律。

人们日常的行为习惯构成了社会生活基本内容。

因为法律就是调整人们行为的工具,如果人们对待国家制定规则的态度冷淡,甚至暗度陈仓,偷偷违反。

那么这样的法律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国家就要修改,废止。

换句话说,法律的实效性不强,那么国家就要考虑法律是否制定的合理。

同时,立法者、司法者生活在特定的生活环境之中,人们之间的行为模式慢慢影响着他对法律的思考和理解,继而影响到其后的立法、司法活动之中。

由此,人们的行为习俗就潜移默化地影响了法律的制定,继而影响了法律精神的形成。

况且,从不同的角度观察,法律不仅仅是国家制定的规则。

使用美国社会法学家埃利希的一个词儿,“活的法律”。

他告诉我们,在社会生活中活生生存在一种民间规章或惯例的秩序。

这种秩序生生不息,实在是和我们的习惯交织在一起。

有时就是我们习惯的一部分。

它才是真实的“活的法律”。

[5] 以此观点来看,法律的真正内容就是人们之间如何行为以及对待国家制定规则的态度。

这样,人们的行为模式就是法律,法律精神当然蕴含其中。

二、罗马法与中国法的法律制度比较:罗马法的法律体系可谓是庞大而又不显杂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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