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反洗钱典型活动案例

以下是一些反洗钱的典型活动案例:
1. 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张某通过隐匿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获得的资金,以他人名义购买多处房产及车辆。
叶某在明知该项资金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得情况下,将自己在上海开设的银行账户提供给张某。
张某先后将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1900万元转入叶某账户,由叶某代为购买上海某高档别墅。
案发后,叶某将该银行账户注销。
最终,张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0万元;叶某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2. 顾某团伙和刘某团伙非法网络赌博案:顾某团伙为境外“皇冠”赌博公司提供代理服务,并向下发展了二级、三级代理进行网络赌博,发展参赌会员近6000人。
刘某团伙私接境外“宝马”、“波音”、“新球”、“金沙”赌博公司服务器,自己坐庄进行非法网络赌博活动。
两个团伙共同接受投注赌资近83亿元。
3. 四川宜宾周某乙毒品洗钱案:周某乙在余某、周某甲等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中,以自己的名义为余某、周某甲购买门面、住宅及车辆,转换非法所得,使非法所得财产合法化。
周某乙因清洗毒资270万元被判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4. 广西梧州岑某桂涉黑洗钱案:岑某意安排其弟岑某桂统一管理黑钱。
岑某桂通过买房买车等方式,将黑钱合法化。
岑某桂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这些案例都表明了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对于涉及洗钱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保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案例一:恶意转账洗钱某银行A分行一名客户申请了一笔高额贷款,贷款用途为购买房产。
经过调查,银行发现该客户先后在该银行不同分行开设了多个账户,并频繁进行资金转账。
银行怀疑该客户可能存在洗钱行为,决定深入调查。
银行在调查中发现,该客户将贷款存入一个账户,并通过多次转账将款项分散到其他账户,之后再通过多个账户转账交易,最终将款项转出至境外。
银行立即报警,冻结了相关账户资金,并配合警方进一步调查。
最终,警方确认了该客户的洗钱行为,并成功追回了被洗钱的资金。
案例二:虚假交易洗钱某银行B分行一名客户申请了一笔高额贷款,贷款用途为投资股市。
银行决定对该客户进行反洗钱调查。
银行发现,该客户在申请贷款时提供了虚假的股市投资信息,而账户流水显示该客户从未进行过股票交易。
银行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客户在开设的多个账户之间频繁进行资金转账,并与其他账户进行虚假的交易,通过这些虚假交易掩盖资金的来源。
银行立即暂停了该客户的贷款申请,并向监管部门报告了该客户的可疑交易行为。
案例三:内部洗钱某银行C分行一名员工被怀疑涉嫌洗钱行为。
该员工在该银行担任柜员职位,负责现金存取等操作。
银行发现,该员工在系统中频繁进行了异常的现金存取操作,并将大量现金从柜台内部取出。
银行决定进行内部调查,发现该员工与一名外部客户密切合作,将大量非法所得通过虚假操作存入该客户的账户,并迅速取出转移到其他账户,以掩盖资金来源。
银行立即报警,开始内部清查,并冻结了相关账户资金。
经过调查,警方证实了该员工的洗钱行为,并将其逮捕。
银行随后严查了其内部流程,加强了内部监管措施,提高了员工的反洗钱意识。
以上案例只是反洗钱工作中的一部分,银行在反洗钱过程中需要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发现可疑交易后及时采取措施,并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进一步调查。
同时,银行也要加强内部的监管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共同打击洗钱犯罪行为,保护金融系统的安全稳定。
反洗钱案例分析(共五篇)

反洗钱案例分析(共五篇)第一篇:反洗钱案例分析反洗钱案例分析——厦门远华走私洗钱案[案情]厦门远华案件是一起震惊中外的特大走私洗钱案件,涉案人员众多,涉及金额巨大,案情极为复杂,造成的影响极为恶劣。
赖昌星等走私分子主要是通过四种手段积累起巨额非法财富的:⑴直接闯关,走私成品油。
从1996年开始,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用直接闯关的方法共走私成品油450多万吨,是整个厦门关区同时期正常报关进口量的一倍多。
这些走私油一到厦门,无须办理任何海关手续,就被卸入当地一个大油库。
然后,走私分子用各种小型的船舶将油运往福建等地区销售。
⑵假转口,真走私。
赖昌星在厦门注册的首个企业是厦门远华电子有限公司,该公司一直没有进出口经营权。
为实现大规模走私,就利用厦门多家有进出口权的国营大企业,打着它们的招牌进行走私,然后再将走私所得分成。
这样,从所有的海关单据中,都看不到远华公司的名字。
1996年后,赖昌星团伙用假转口等方式,走私进口香烟高达300多万箱,而同时期整个厦门关区包括石狮、晋江等5个隶属关区申报进口的香烟只有180万箱。
走私香烟的数量是正常进口香烟的近两倍。
⑶伪报品名,走私汽车。
赖昌星团伙走私汽车,用得最多的手段就是伪报品名。
明明进口的是汽车,却假报为树脂、聚乙烯、木浆等货物。
为什么要伪报这些品名呢?原来,厦门海关是不允许汽车整车进口的,只有以诸如树脂这样的品名才能进关。
就这样,从1997年2月至12月间,通过买通海关人员,赖昌星团伙将走私汽车伪报成低税值的化工原料等品名,先后分29个批次走私各种系列汽车共计3588辆,价值人民币15.7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9亿元。
⑷代理走私,收取水费。
凭借着强大的保护伞,赖昌星逐渐成为厦门关区的走私霸主,在私底下人们把远华称作厦门的“第二海关”,把赖昌星称作“地下关长”。
依此非法地位,赖昌星开辟了一项“新业务”,即包揽走私的通关活动,并收取费用。
这种费用被称作“水费”,“水费”的标准一般是10%。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银行反洗钱工作是保护金融机构不受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侵害的重要一环。
以下将介绍两个银行反洗钱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实际操作。
案例一,客户大额现金存取行为异常。
某银行某分行某客户在短时间内多次进行大额现金存取操作,金额均超过银行规定的报告标准。
银行工作人员发现该客户的行为异常,立即启动反洗钱流程,对客户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和分析。
经过调查发现,该客户与一跨境洗钱团伙有关联,通过银行进行的大额现金存取涉嫌洗钱行为。
银行及时报告相关监管机构,协助执法机关成功打掉了该洗钱团伙,有效阻止了洗钱活动的进行。
案例二,虚假交易资金流入银行账户。
某银行某客户账户出现频繁的虚假交易资金流入行为,金额巨大且交易对手复杂多样。
银行反洗钱团队分析发现,这些资金流入行为涉嫌洗钱嫌疑。
经过深入调查,发现该客户涉及多个境内外交易对手,资金流入行为极为异常。
银行立即采取措施冻结相关账户,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经过进一步调查和协助执法机关的介入,成功揪出了一起跨境洗钱案件,保护了银行和金融系统的安全。
以上两个案例充分展示了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实际操作。
通过对客户行为的异常监测和分析,银行能够及时发现和阻止洗钱活动的进行,保护了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稳定。
银行反洗钱工作需要高度的警惕性和专业性,需要银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和配合。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预防和打击洗钱活动,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银行反洗钱工作是指金融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控、风险评估等手段,防范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的一系列措施。
下面我们将介绍几个银行反洗钱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学习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实践经验。
案例一,某银行发现的跨境洗钱交易。
某银行在进行交易监控时,发现一个客户在短时间内进行了多笔跨境交易,交易金额较大且频繁,且交易对象集中在一些风险国家或地区。
银行立即对该客户展开了调查,并发现该客户涉嫌通过跨境交易来洗钱。
银行依法上报了相关机构,最终成功阻止了该洗钱行为并协助执法机关将涉案人员绳之以法。
案例二,某银行高风险客户的风险评估。
某银行在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风险评估时,发现一个客户的交易行为异常,且其背景信息显示存在一定的高风险特征。
银行立即对该客户展开了深入的调查和风险评估,并发现该客户涉嫌利用银行渠道进行洗钱活动。
银行及时采取了冻结账户、限制交易等措施,并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最终成功阻止了该洗钱行为。
案例三,某银行内部员工涉嫌洗钱活动。
某银行内部监控系统发现,一名员工在处理客户交易时存在异常行为,涉嫌与客户勾结进行洗钱活动。
银行立即展开内部调查,并加强对该员工的监控和审查。
最终,银行成功发现了该员工的违法行为,并及时采取了停职、报案等措施,有效遏制了内部洗钱风险。
以上案例充分展示了银行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银行在进行反洗钱工作时,需要建立完善的客户身份识别、交易监控、风险评估等制度和流程,加强内部员工的培训和监督,及时发现和阻止各类洗钱行为。
同时,银行还需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合作,及时上报可疑交易和行为,配合执法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总之,银行反洗钱工作是一项重要的金融监管工作,对于防范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需要不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能力建设,提高对各类洗钱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为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安全稳定作出积极贡献。
反洗钱典型案例

反洗钱典型案例评析案例1:汪某毒赃洗钱案案情摘要:区W是旅居加拿大的毒枭,区L是其姐姐,两人企图将从事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
2002年8月,汪某伙同区W、区L,以区氏姐弟拥有的港币500多万元(其中大部分为区W毒品犯罪所得)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购得某市某木业有限公司60%的股权,在此过程中汪某还协助区W运送毒赃支付收购款。
获得控股权后,区氏姐弟将该木业公司更名,由区L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管理公司财务。
区W安排汪某挂名出任该公司董事长,除每月领取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工资外,还送给汪某一辆奔驰越野汽车。
此后,区氏姐弟以经营木业为名,采用制造亏损账目、在多家银行开立私人账户转移资金等手段,企图将区W 的毒品犯罪所得转变为表面合法的收益。
经法院审判认定,汪某受同案人指使,为获得不法利益,明知资金是同案人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仍伙同他人采取以毒赃收购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方式,掩饰、隐瞒该违法所得的非法性质及来源,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
法院依法宣判汪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没收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奔驰越野汽车一辆。
案例评析一、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企业投资和贸易清洗毒赃的洗钱案件区氏姐弟在汪某协助下,用毒赃收购企业,通过实业投资方式使毒赃有了“投资款”的合法形式,为下一步清洗创造了条件。
在木材企业“日常贸易”的掩护下,进行大量提现和转账交易,完成资金转移。
通过虚报公司亏损,一方面降低洗钱成本,另一方面以追加投资弥补亏损的名义继续向公司注入毒赃。
具体手法如下:(一)利用现金走私和地下钱庄完成资金跨境转移区W将贩毒所得以现金走私的形式从加拿大带入香港,并将部分毒赃兑换为港币,然后通过地下钱庄等渠道将巨额现金从香港转移到该市,款项包括500万元港币、30万加拿大元和10万美元。
另外,通过地下钱庄将其在国内获取的人民币非法收入转移到加拿大,同时进行港币与人民币的兑换以维持日常费用开支和再投资。
(二)设立公司、虚构贸易转换资金形式区氏姐弟利用毒资在国内投资于兼营制造和贸易的公司,以公司实体为依托,虚构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贸易行为,与虚假买家进行木材生意,完成了大量的提现和转账交易,直到资金流与正常的木材经营不能明显地发生关联。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在银行业,反洗钱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承担着防范洗钱和打击恐怖融资的重要责任。
因此,银行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反洗钱体系,以确保资金流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反洗钱案例层出不穷。
其中,一些案例因为其独特性和典型性备受关注。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几个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从中学习经验,总结教训。
案例一,某银行因未能充分了解客户背景,未能及时报告可疑交易而被罚款。
某银行在一次反洗钱审计中被发现,其客户在进行大额交易时并未提供充分的资金来源证明,但银行并未及时报告该可疑交易。
经调查发现,该客户涉嫌洗钱活动,而银行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此类可疑交易,导致了洗钱资金的流入。
最终,该银行因监管不力被罚款数百万美元。
案例二,某银行因内部员工涉嫌合谋洗钱而受到严重处罚。
某银行的一名高级员工与客户合谋,利用银行的内部系统进行大额资金转移,并通过多次交易将洗钱资金转移至境外账户。
银行内部监控系统未能及时发现此类异常交易,导致了洗钱资金的成功转移。
最终,该银行因内部监管不力受到了严重的处罚,不仅损失惨重,更严重影响了其声誉和客户信任度。
案例三,某银行因未能对高风险地区客户进行足够的尽职调查而被监管机构责令整改。
某银行在开展国际业务时,未能对来自高风险地区的客户进行足够的尽职调查。
这些客户的资金流动性异常,但银行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
最终,监管机构责令该银行对其反洗钱体系进行全面整改,严格规范其国际业务的合规性。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反洗钱的经验教训:首先,银行在开展业务时,要充分了解客户的背景和资金来源,对于可疑交易要及时报告,确保资金流动的合法性。
其次,银行要加强内部监控和员工教育,建立起完善的反洗钱体系,确保内部人员不参与洗钱活动。
最后,银行在开展国际业务时,要对来自高风险地区的客户进行更加严格的尽职调查,确保资金流动的透明性和合法性。
总之,银行反洗钱工作是一项重要而且复杂的工作,需要银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和高度重视。
反洗钱典型案例警示教育(2篇)

第1篇1. “江苏周某反洗钱案”案情简介:周某利用其在银行工作的便利,非法开设银行账户,并接受他人委托进行洗钱活动。
最终,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2. “深圳李某洗钱案”案情简介:李某涉嫌利用他人银行卡进行洗钱活动,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法院审理后,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
3. “广东张某洗钱案”案情简介:张某通过虚构交易、虚构借款等方式,将他人资金转移至境外,涉嫌洗钱。
法院审理后,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
4. “北京陈某洗钱案”案情简介:陈某利用其控制的多个银行账户,为他人提供洗钱服务,涉案金额巨大。
法院审理后,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
5. “上海王某洗钱案”案情简介:王某涉嫌利用其控制的银行账户,为他人洗钱,涉案金额高达数千万元。
法院审理后,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这些案例警示我们,反洗钱工作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建议,以加强反洗钱意识:1. 提高反洗钱知识:了解反洗钱法律法规,增强风险意识。
2. 选择正规金融机构:选择信誉良好、合规的金融机构进行金融交易。
3. 保管好个人信息:避免泄露个人信息,防止他人利用您的账户进行洗钱活动。
4. 关注账户交易:定期检查账户交易记录,如发现异常,及时向银行报告。
5. 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日常生活中,提高警惕,防止成为洗钱活动的参与者。
通过学习这些典型案例,我们可以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共同努力,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第2篇案例一:银行员工协助洗钱某银行员工在办理一笔大额资金转账业务时,发现资金来源不明,但并未及时报告给银行反洗钱部门,而是将这笔资金通过多次转账、拆分等方式进行洗钱。
最终,该员工因涉嫌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警示:金融机构员工应严格遵守反洗钱法律法规,对可疑交易进行严格审查,并及时报告给反洗钱部门。
案例二:房地产开发商洗钱某房地产开发商在销售过程中,将部分购房款通过虚假交易、虚开发票等方式转移至境外,涉嫌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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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随着全球经济环境的改变,洗钱的方法和途径也产生变化,洗钱手法日趋复杂化、专业化.目前,我国在打击洗钱犯罪的过程中发现,犯罪分子通常利用金融机构、地下钱庄、虚假投资、赌资、投资房地产、珠宝等方式将诈骗、走私、贪污、受贿、侵占、制贩毒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获取的赃款进行转移。
我们选录了一些国内外洗钱犯罪和洗钱活动的典型案例,并对这些案例进行了简要的评述和分析,旨在分析问题,查找不足,积累经验,以提高我们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重视。
案例一、汪某投资企业洗钱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审理并判决了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
被告汪某于2001年年底认识同类人区某,知道区某长期在加拿大、香港及广东省从事毒品贩卖活动。
2002年上半年,区某对汪某表示为其子女考虑,今后想从事正当职业,想把资金(贩卖毒品所得)带回境内。
汪某当即为其出谋划策,采取购买企业经营方式来处理赌资。
2002年8月,区某将毒资折合港币约600万元从加拿大带到香港,由香港入关,汪某开车到香港接应,带回广州。
汪某通过广州某律师事务所,以区某的520万港币(折合人民币550万元),购得广州某木业公司并担任董事长,每月领取5000元以上的工资,负责处理公司对外联络事宜,还收取区某赠送的一辆奔驰小汽车。
汪某接管公司后开始经营木材生意,利润率为20%。
区某采取虚设盈利亏损账目,用于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来源与性质,意图将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2003年3月区某贩毒案告破,区某、汪某被依法逮捕。
经法院认定,汪某犯洗钱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是以投资方式掩盖贩毒资金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中国银行联行资金被盗转移案1993年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行长许超凡就开始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联行清算系统,直接窃取联行资金。
1999年许升任广东省分行财会处处长后,余振东、许国俊先后接任支行行长,盗窃流水线一直在顺利进行。
2001年10月12日,中国银行联行清算系统安装即将结束,进行资料汇总时,东窗事发。
10月15日,许超凡、余振东和许国俊三人失踪,后经进一步了解,得知三人已潜逃境外,其家眷也早已移居海外。
据调查,被盗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投资修建物业,即潭江半岛酒家和与之相连的高档写字楼。
二是被盗资金大量转移境外。
1998年以后随着许氏等人越陷越深,被盗资金越来越频繁地被转移到加拿大等地,注册于香港尖沙咀的潭江实业公司就是许氏资金转移的重要中转站(最初该公司是由许超凡在香港的堂兄及堂嫂打理)。
自1998年3月起,许超凡等人主要将盗取资金以假贷款名义划入开平涤纶旗下的两家新建工厂帐下,之后转账到香港潭江实业公司,进而通过许超凡等人转至香港或海外的私人账户。
据统计,两年间,共汇出16笔,总计7500万美元。
三是在九十年代前期“帐外经营”风行之际,将一部分资金置入开平支行“帐外帐”直接向当地企业发放贷款。
四是用盗窃的资金炒汇。
2001年10月19日,中国银行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院起诉,控告许超凡等人,要求法院颁发禁止令,禁止许超凡等人转移盗得的涉案资产收益。
香港特别行政区警方逮捕了许超凡的四名亲友,并控告他们协助他人洗黑钱。
10月27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庭颁令冻结许国俊等四人及其他有关的十多人以公司名义持有的财产。
10月22日,在许超凡等人藏身的加拿大,中国银行的温哥华分行向当地高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有关账户,并起诉许超凡、余振东和许国俊等十余人。
加拿大当局很快冻结了许超凡等人在加拿大的各类账户。
并且加拿大卑诗皇家骑警商业罪案调查科人员于2003年年初开始接手调查。
在美国,2001年12月,美国没收了余振东转往美国的部分赃款并与2002年12月将余振东拘押。
2003年9月美方将所没收的赃款全部返还中方。
2004年4月16日,美方将余振东驱逐出境并押送至中国。
此案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各种渠道洗钱的案例。
在许超凡等人利用职务之便盗取联行资金,并设法转移至境外的整个过程中,有多个环节涉及了洗钱活动,其洗钱方式是典型多样的。
其一是投资企业;其二是转移境外;其三是用于帐外经营;其四是非法炒汇牟利。
案例三: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报告义务案2004年3月2日,某某银行某某支行营业部储蓄专柜接待了一男一女两位年轻客户,为其办理240万巨额现金存款业务。
经办员经过清点汇总后,发现实际金额仅为230万元,比客户声称的金额短缺10万元,双方由此发生争执。
经给客户观看了现场监控录像后,最后确认金额为230万元。
办理存款时,经办员要求客户出示身份证,客户却称未携带个人身份证,是受别人委托前来存款的。
在出示了委托存款人吴文道德身份证后,经办员为其办理了全部存款手续,并预留了对方的手机号码。
事后,支行对此笔交易进行了分析,认为该笔存款存在较多疑点,要求专柜核查存款人相关证件和资料,发现对方提供的手机号码是空号,遂向当地人民银行支行和某某银行的市分行报告。
当地人行支行研究认为此笔大额存款的确十分可疑:第一,客户受他人委托存入大额现金却不能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第二,客户不能提供大额存款合法来源的有效资料;第三,对于10万元的差额没有表示进一步的质疑,也没有提供合理的解释。
因此,当地人行支行当天就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举报。
但某某银行某某分行未将报告转给负责反洗钱的职能部门。
没有要求和督促某某银行某某支行按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程序进行报告。
也没有向某某银行的省分行和当地人行中心支行报告。
当地公安局接报后,采取果断措施冻结了客户可疑存款,并派专人进行秘密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证实,3月2日当天,该客户还在另一家银行某某支行以类似的方式存入2笔人民币金额合计200万元。
但上述另一家某某银行某某支行并未引起警觉,没有将存款作为大额存款上报。
在该笔存款被检察机关冻结一后,仍未采取任何报告措施。
此案案情并不复杂,属于金融机构不严格执行反洗钱有关规定的典型案件。
某某银行和另一家银行都有不同程度的违规现象。
主要是违反客户身份审核和大额及可疑交易支付报告方面的规定。
某某银行某某支行主要违反了以下规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一条: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存款账户。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应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并报送一级分行。
一级分行经分析后应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同时报送其上级行。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经过分析人民币支付交易,对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同时报告其上级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加强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接受个人定期或活期存款单笔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元)或同一存款人存款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必须于每月10日前向其分行备案报告,并由其省分行于每月15日前报当地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备案……凡金融机构认为有嫌疑的存款业务,必须及时报告。
某某银行某某市分行主要违反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九条第二款: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其分支机构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下属分支机构执行本规定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另一家银行某某支行除违反上级法规外,还违反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五条: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将大额、可疑资金交易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资金交易报告程序的规定,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机构,同时上报其上级单位。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于业务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并由其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本案暴露出现行的现金管理制度存在严重缺陷。
大额现金收付是洗钱犯罪的突出特征,因此存取、搬运、藏匿大额现金是洗钱的主要方式。
用不具有个人特殊标记、很难追索交易痕迹现金漂洗犯罪所得,可以在实现财富占有的同时掩盖犯罪事实。
因此,被不法分子视为洗钱的便利渠道。
在国外,现金的使用受到严格的限制。
如在美国,大面额美元基本不在零售渠道流通,涉及大额交易的大宗购买或大额消费多采用信用卡结算。
在我国,虽然人民银行大力推广以“三票一卡”为主的银行结算办法,但目前现金结算还是个人消费使用最多的结算方式。
而且我国的结算制度主要是针对现金支取,现金收存几乎不受限制。
储蓄实名制的实施对犯罪分子有一定威慑作用,但由于个人使用现金受到的限制极少,大量的现金交易使洗钱行为隐藏其中成为可能。
了解客户是银行能否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支柱,银行要识别不具有明显的经济和合法目的而进行的复杂、异常的交易,就要求银行员工必须了解自己的客户,做好客户开户和交易时的尽职调查。
案例四:海南地下钱庄案件1993年,犯罪嫌疑人李某(台湾嘉义人),在三亚市设立三亚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犯罪嫌疑人李某以三亚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展业务为掩护,雇佣伏某、葛某管理财务,每天将地下钱庄经营货币兑换业务的银行存款单和报表传真到李某在海口的办公室,由李某用手机联系钱庄交易事宜。
在正常情况下,客户先给李某打电话了解当日汇率,之后将需要兑换的人民币汇入李某指定的国内银行账户。
然后,李某再指令境外银行将相应的等值外汇汇到客户指定的账户上。
经公安部门侦查,李某每月从事地下钱庄交易的金额约为人民币2000万元。
2004年9月,该案件告破,李某等9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现场缴获涉案现金台币544.8万元,人民币24.79万元,银行信用证43账,冻结银行账户42个,冻结资金人民币611.67万元,美元57.95万元,日元659.31万元,英镑3.37万元;缴获汽车、笔记本电脑等一批作案工具。
地下钱庄已经逐渐成为我国跨境洗钱的主要途径之一。
地下钱庄在改革开放初期多以高利贷等形式出现,组织机构松散,活动规模和范围较小。
随着经济体系多元化发展,地下钱庄渐成气候,至今已经发展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放贷拆解,从事非法买卖、汇兑和划转外汇等活动,干扰和破坏金融秩序、社会秩序和司法秩序的地下金融组织。
案例五:浙江“8.27”境外赌博洗钱案经过长达8个月的联合监控,2004年6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当地公安部门侦破了“8.27”境外赌博洗钱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