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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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反洗钱案例精选

随着全球经济环境的改变,洗钱的方法和途径也产生变化,洗钱手法日趋复杂化、专业化.目前,我国在打击洗钱犯罪的过程中发现,犯罪分子通常利用金融机构、地下钱庄、虚假投资、赌资、投资房地产、珠宝等方式将诈骗、走私、贪污、受贿、侵占、制贩毒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获取的赃款进行转移。我们选录了一些国内外洗钱犯罪和洗钱活动的典型案例,并对这些案例进行了简要的评述和分析,旨在分析问题,查找不足,积累经验,以提高我们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和重视。

案例一、汪某投资企业洗钱案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审理并判决了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被告汪某于2001年年底认识同类人区某,知道区某长期在加拿大、香港及广东省从事毒品贩卖活动。2002年上半年,区某对汪某表示为其子女考虑,今后想从事正当职业,想把资金(贩卖毒品所得)带回境内。汪某当即为其出谋划策,采取购买企业经营方式来处理赌资。2002年8月,区某将毒资折合港币约600万元从加拿大带到香港,由香港入关,汪某开车到香港接应,带回广州。汪某通过广州某律师事务所,以区某的520万港币(折合人民币550万元),购得广州某木业公司并担任董事长,每月领取5000元以上的工资,负责处理公司对外联络事宜,还收取区某赠送的一辆奔驰小汽车。汪某接管公司后开始经营木材生意,利润率为20%。区某采取虚设盈利亏损账目,用于掩饰、隐瞒其违法所得的来源与性质,意图将毒品犯罪的违法所得转为合法收益,2003年3月区某贩毒案告破,区某、汪某被依法逮捕。经法院认定,汪某犯洗钱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的国内首宗洗钱罪案件,是以投资方式掩盖贩毒资金的典型案例。

案例二、中国银行联行资金被盗转移案

1993年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行长许超凡就开始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联行清算系统,直接窃取联行资金。1999年许升任广东省分行财会处处长后,余振东、许国俊先后接任支行行长,盗窃流水线一直在顺利进行。2001年10月12日,中国银行联行清算系统安装即将结束,进行资料汇总时,东窗事发。10月15日,许超凡、余振东和许国俊三人失踪,后经进一步了解,得知三人已潜逃境外,其家眷也早已移居海外。

据调查,被盗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投资修建物业,即潭江半岛酒家和与之相连的高档写字楼。

二是被盗资金大量转移境外。1998年以后随着许氏等人越陷越深,被盗资金越来越频繁地被转移到加拿大等地,注册于香港尖沙咀的潭江实业公司就是许氏资金转移的重要中转站(最初该公司是由许超凡在香港的堂兄及堂嫂打理)。自1998年3月起,许超凡等人主要将盗取资金以假贷款名义划入开平涤纶旗下的两家新建工厂帐下,之后转账到香港潭江实业公司,进而通过许超凡等人转至香港或海外的私人账户。据统计,两年间,共汇出16笔,总计7500万美元。

三是在九十年代前期“帐外经营”风行之际,将一部分资金置入开平支行“帐外帐”直接向当地企业发放贷款。

四是用盗窃的资金炒汇。

2001年10月19日,中国银行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院起诉,控告许超凡等人,要求法院颁发禁止令,禁止许超凡等人转移盗得的涉案资产收益。香港特别行政区警方逮捕了许超凡的四名亲友,并控告他们协助他人洗黑钱。10月27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庭颁令冻结许国俊等四人及其他有关的十多人以公司名义持有的财产。10月22日,在许超凡等人藏身的加拿大,中国银行的温哥华分行向当地高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有关账户,并起诉许超凡、余振东和许国俊等十余人。加拿大当局很快冻结了许超凡等人在加拿大的各类账户。并且加拿大卑诗皇家骑警商业罪案调查科人员于2003年年初开始接手调查。在美国,2001年12月,美国没收了余振东转往美国的部分赃款并与2002年12月将余振东拘押。2003年9月美方将所没收的赃款全部返还中方。2004年4月16日,美方将余振东驱逐出境并押送至中国。

此案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各种渠道洗钱的案例。在许超凡等人利用职务之便盗取联行资金,并设法转移至境外的整个过程中,有多个环节涉及了洗钱活动,其洗钱方式是典型多样的。其一是投资企业;其二是转移境外;其三是用于帐外经营;其四是非法炒汇牟利。

案例三:金融机构违反反洗钱报告义务案

2004年3月2日,某某银行某某支行营业部储蓄专柜接待了一男一女两位年轻客户,为其办理240万巨额现金存款业务。经办员经过清点汇总后,发现实际金额仅为230万元,比客户声称的金额短缺10万元,双方由此发生争执。经给客户观看了现场监控录像后,最后确认金额为230万元。办理存款时,经办员要求客户出示身份证,客户却称未携带个人身

份证,是受别人委托前来存款的。在出示了委托存款人吴文道德身份证后,经办员为其办理了全部存款手续,并预留了对方的手机号码。事后,支行对此笔交易进行了分析,认为该笔存款存在较多疑点,要求专柜核查存款人相关证件和资料,发现对方提供的手机号码是空号,遂向当地人民银行支行和某某银行的市分行报告。当地人行支行研究认为此笔大额存款的确十分可疑:第一,客户受他人委托存入大额现金却不能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第二,客户不能提供大额存款合法来源的有效资料;第三,对于10万元的差额没有表示进一步的质疑,也没有提供合理的解释。因此,当地人行支行当天就向公安机关进行了举报。但某某银行某某分行未将报告转给负责反洗钱的职能部门。没有要求和督促某某银行某某支行按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程序进行报告。也没有向某某银行的省分行和当地人行中心支行报告。

当地公安局接报后,采取果断措施冻结了客户可疑存款,并派专人进行秘密调查取证工作。调查证实,3月2日当天,该客户还在另一家银行某某支行以类似的方式存入2笔人民币金额合计200万元。但上述另一家某某银行某某支行并未引起警觉,没有将存款作为大额存款上报。在该笔存款被检察机关冻结一后,仍未采取任何报告措施。

此案案情并不复杂,属于金融机构不严格执行反洗钱有关规定的典型案件。某某银行和另一家银行都有不同程度的违规现象。主要是违反客户身份审核和大额及可疑交易支付报告方面的规定。

某某银行某某支行主要违反了以下规定: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第十一条: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存款账户。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应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并报送一级分行。一级分行经分析后应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同时报送其上级行。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金融机构的营业机构经过分析人民币支付交易,对明显涉嫌犯罪需要立即侦查的,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同时报告其上级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加强个人存取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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