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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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是当前环境保护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排放量不断增加,给农村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和破坏。

因此,制定和执行科学合理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是当务之急。

首先,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应当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农村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在制定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农村地域环境特点、人口密度、水资源状况等因素,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其次,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应明确规定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使用要求。

农村居民应当根据标准要求安装合格的污水处理设施,保证生活污水经过处理后符合排放标准。

同时,应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有效处理效果。

此外,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还应规定农村居民生活污水的合理利用和资源化利用要求。

通过科学合理的污水资源化利用,可以减少对水资源的消耗,降低环境污染,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

最后,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执行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大对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的监测和检查力度,对违反排放标准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确保标准的严格执行和有效实施。

总之,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改善农村环境质量、保护水资源、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科学合理的标准和严格的执行,才能有效遏制农村生活污水排放对环境的破坏,实现农村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广大农村居民共同努力,共同落实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为美丽乡村建设和环境保护贡献力量。

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ICS 13.040.40Z 77DB13河北省地方标准DB 13/ 2171—2015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rural domestic sewage2015 - 02 - 15 发布2015 - 03 - 01 实施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DB13/ 2171—2015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海波、王靖飞、田在锋、吴亦红、朱静、边蔚、万宝春、杨晶、康全影。

I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 2171—2015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及处理设施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农村地区生活污水排放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等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0]844号《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冀环[2003]13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农村生活污水农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和厨厕排水,不包括乡镇企业工业废水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废水。

3.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农村家庭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集中或分散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设备和构筑物的总称。

3.3污水再利用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用于农业灌溉、渔业等用水的行为。

污水处理标准

污水处理标准

污水处理标准一、引言污水处理是一项重要的环境保护工作,旨在将污水中的有害物质去除或降低到安全排放标准以下的水平,以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健康。

本文旨在制定污水处理的标准,确保污水处理过程的科学性、高效性和安全性。

二、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工业、农业、城市和生活污水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废水、农村生活污水、城市污水处理厂等。

三、污水处理标准1. 排放标准(1) COD(化学需氧量):不得超过X mg/L;(2) BOD(生化需氧量):不得超过X mg/L;(3) SS(悬浮物):不得超过X mg/L;(4) NH3-N(氨氮):不得超过X mg/L;(5) TP(总磷):不得超过X mg/L;(6) TN(总氮):不得超过X mg/L;(7) pH值:应在X~X范围内。

2. 处理工艺标准(1) 初级处理:采用物理方法去除大颗粒悬浮物和沉淀物,如格栅过滤、沉砂池等;(2) 生化处理:采用生物降解的方法去除有机物,如活性污泥法、厌氧处理等;(3) 深度处理:采用吸附、氧化、沉淀等方法去除残余的有机物和无机物,如活性炭吸附、臭氧氧化等;(4) 二次沉淀:采用沉淀池对处理后的水进行二次沉淀,去除残余的悬浮物和沉淀物;(5) 消毒处理:采用紫外线、臭氧等方法对处理后的水进行消毒,确保排放水质符合标准。

3. 设备要求(1) 污水处理设备应具备良好的耐腐蚀性能,能够适应不同类型的污水处理;(2) 设备应具备高效的处理能力,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污水处理任务;(3) 设备应具备自动化控制系统,能够实现对污水处理过程的实时监测和调控;(4) 设备应具备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运行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4. 运行管理要求(1) 污水处理厂应设立专门的运行管理人员,负责对污水处理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2) 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3) 对处理后的水样进行定期取样,进行水质分析,确保排放水质符合标准;(4) 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设备运行情况、水质监测结果等相关信息。

福建地方标准——农村村庄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福建地方标准——农村村庄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福建地方标准——农村村庄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备案号:DB35 福建省地方标准DB 35/ —农村村庄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2011- - 发布 2012- - 实施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福建省环境保护厅DB35/ —目次前言 ..................................................................... ............ II 1 范围 .....................................................................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 .... 1 4 技术要求 ..................................................................... ...... 2 4.1 间接排放 ..................................................................... .. 24.1.1 控制项目 (2)4.1.2 标准值 .....................................................................2 4.2 直接排放 ..................................................................... .. 34.2.1 控制项目 (3)4.2.2 标准分级 (3)4.2.3 标准值 .....................................................................34.3 污水回用 ..................................................................... .. 44.3.1 控制项目 (4)4.3.2 标准值 .....................................................................4 5 其他规定 ..................................................................... ...... 5 6 监测 ..................................................................... .......... 5 7 标准实施与监督 .....................................................................5IDB35/ —前言为控制农村水污染,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福建省环境保护条例》、《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和《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指南(试行)》(环办[2010]178号),结合福建省农村实际,制定本标准。

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是四川省重要的生态环境保护指标
之一,为保护我省的生态环境质量,四川省政府针对当地的山区乡村,在生活污水排放的环境标准上实施严格的标准。

一、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是什么
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主要指定在生活污水排放过程中,污水排放的浓度、活性污染物以及有害污染物的最大容许排放量,以
及具体的排放标准。

二、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规定内容
1.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污水处理集合厂应当按照《四川省排水
处理厂排放标准》的规定,对每一类污染物的浓度和活性污染物以及
有害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控,并严格控制排放,使排放的污染物浓度低
于规定标准,保证污水安全无害排放。

2.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标准:具体到居民生活污水,四川省农村污
水排放标准规定,每一座小型居民生活污水处理池的排放浓度,活性
污染物以及有害污染物的浓度应当低于《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四川省标准》的规定,保证对周围环境的安全影响最小,减少环境的污染。

三、排放协调措施
四川省利用严格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结合现场测试和技术研究,采取不同程度的调节措施,协调地区内河道,湖泊以及地表水及其他水质环境,尤其是不发达乡村,以减少对山河水体的危害,保护地方生态环境质量。

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实施,不仅保护了我省的生态环境,而且旨在维护居民的健康安全,改善乡村的环境质量,实现乡村的可持续发展。

四川省政府将在水污染治理技术方面走在全国前列,继续投入大量的资源,进一步完善当地的环境条件,保护我们的家园绿水青山,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环境。

河北发布《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河北发布《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STANDARD|标准河北发布《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近日,河北省地方标准《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布,该标准将代替DB13/2171-2015《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与DB13/2171-2O15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明确了标准适用范围为处理规模在5nrVd(含)~500nrVd (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将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按照污水再利用途径、排向城镇下水道、排向地表水体进行分类。

——优化了标准分级。

取消了农村经济水平的分类;将原标准一级A、一级B和二级调整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取消了原标准三级限值。

——调整了水污染物控制项目。

由原来的11项调整为8项,去掉了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色度、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保留了pH值、化学需氧量(COD)、悬浮物(SS)、氨氮(NH,-N)、总氮(以N计)、总磷(以P计)、动植物油、粪大肠菌群。

其中动植物油指标仅适用于提供餐饮服务的农村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调整水污染物控制限值。

调整了部分控制项目排放限值,增加了排入水功能区划未明确的沟渠、坑塘等水体的水污染物控制要求,规定了白洋淀流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文件中主要控制要求如下:污水再利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不排入水体,有明确回用对象进行再利用的,应执行国家或地方相应水质标准。

其中,用于农田灌溉的,表1中控制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满足GB5084的要求;用于渔业的,表1中控制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满足GB11607规定;用于绿化、道路清扫等生活杂用的,表1中控制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满足GBE18920规定;用于景观环境的.表1中控制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满足GBfT18921规定;用于工业回用的,表1中控制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满足GB/T19923规定。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后不排入地表水体,没有明确回用对象进表1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序号控制项目名称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1pH值6~9处理工艺末端排放口2化学需氧星(COD),mgL50601003基浮物(SS),mgL1020304氨氮(NHs-N),mg L5(8)18<15)a155总氮(以N计),mgl1520-6总磷(以P计),mg'L0.51■7动植物油b,mg<L135S巽大肠菌群数,MPML105104104a: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9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02°C时的控制指标。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环境保护地方标准之——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环境保护地方标准之——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环境保护地方标准之——一、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的水质要求、监测及分析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6920-19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GB/T 7494-1987 水质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 亚甲蓝分光光度法;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GB/T 11893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894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T 11896-1989 水质 氯化物的测定 硝酸银滴定法;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GB/T 19772-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地下水回灌水质;GB 2092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 ;HJ/T 51-1999 水质 全盐量的测定 重量法;HJ/T 347-2007 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HJ 505-2009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三、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Rural domestic wastewater):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

主要包括厕所卫生间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排水,农村公用设施、旅游接待户、旅馆饭店、家庭农副产品加工及畜禽散养农户等排水,不包括乡镇企业工业废水。

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

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解读日前,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排放标准》)。

为了更好在全省农村地区宣传和执行《排放标准》,现对本标准作如下详细解读:问:为什么要出台《排放标准》?答: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一直是困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一大瓶颈。

长期以来,由于国家层面尚无单独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农村生活污水只能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由于农村生活污水的污染特征、技术经济条件与城镇不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并不符合农村生活污水的实际特征,出现很多问题,如建设成本高,运行维护困难等。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是农村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关系污水处理技术和工艺,关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成本。

随着我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有序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数量将大幅增加,亟需出台引导我省农村污水治理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为此,2018年2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各地区分类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

2018年9月,生态环境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标准制定的原则和时间要求。

2019年4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编制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19]403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南》)要求科学合理确定相关控制指标排放限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改善我省农村人居环境,稳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美丽宜居乡村,省生态环境厅委托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联合编制了《排放标准》。

问:《排放标准》制定的过程和程序有哪些?答:按照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的要求,省生态环境厅于2018年11月启动并委托贵州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和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开展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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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根据污水处理后不同的用途与去向执行不同的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后排入地表水体时,污水排放应按《城
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 表 1 中一级 B 标准执行;用于农业灌溉时,应按《农
田灌溉水质标准》( GB5084 )执行;用于渔业用水时,应按《渔业水质标准》 GB11607 执行;
作其他用途时,还应符合相关标准。

①《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按照《村镇生活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
求意见稿)的规定,处理后排入水体的污水应该执行这一标准,其中常规污染物排放指标见
下表。

表 2-1 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

CODcr 氨氮SS 磷酸
盐(mg/L) (mg/L) (mg/L) (mg/L) <608 (15 )<20 <1
②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5084-92 ):污水是一种含丰富营养的水资源。

我国广大农村,
农业生产需水量极大,农村污水处理达标后完全可以用于农田灌溉,为农村经济建设服务。

农村污水与城市污水之间相比较,没有或者少有的工业污水的介入,处理后的污水可
以满足植物、作物生长的需要,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水质可以用于农田灌溉。

表 2-2 农田灌溉水质标
准单位:毫克 /升
序号项目水作旱作蔬菜1生化需氧量( BOD5)≤8015090 2化学需氧量( CODcr)≤200 300150 3悬浮物≤150 200100 4阴离子表面活性剂≤585 5凯氏氮≤1230 30 6总磷(以 P 计)≤510 10 7石油类≤510 1 8三氯乙醚≤10.5 0.5 9总砷≤0.05 0.1 0.05
同时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92 )根据农作物的需求状况,将灌溉水质按光该作
物分为
3 类:一
类:
水作,如水稻,灌水量800 立方米 /(亩 .年)。

二类:旱作,如小麦、玉米、棉花
等。

灌溉水量
300 立方

(/ 亩.年)。

三类:蔬菜、如大白菜、韭菜、洋葱、卷心菜等。

蔬菜品种不同,灌水量差异很大,一般为 200~500 立方米 /(亩 .年)。

③如污水处理后用于渔业用水,河塘内的河水不外排,并且放养鱼类,因此经过处理后,河水水质达到
GB11607-1989 《渔业水质标准》的要求,具体标准如下:
色、臭、味:不得使鱼虾、贝、藻类带有异色、异臭、异味
漂浮物:水面不出现明显的油膜或浮膜
溶解氧: 16 小时以上大于 5 mg/L ,其余任何时侯不低于 3 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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