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ICS 13.040.40

Z 77

DB13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 2171—2015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rural domestic sewage

2015 - 02 - 15 发布2015 - 03 - 01 实施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13/ 2171—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海波、王靖飞、田在锋、吴亦红、朱静、边蔚、万宝春、杨晶、康全影。

I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

标准DB13/ 2171—2015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及处理设施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农村地区生活污水排放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等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0]844号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冀环[2003]1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村生活污水

农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和厨厕排水,不包括乡镇企业工业废水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废水。

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对农村家庭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集中或分散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设备和构筑物的总称。

3.3

污水再利用

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用于农业灌溉、渔业等用水的行为。

4 一般要求

1

DB13/ 2171—2015

4.1 应根据村庄所处区位、人口规模、聚集程度、地形地貌、排水特点及排放要求,结合当地经济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污水收集和处理模式进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4.2 提倡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处理农村生活污水,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与技术,在污水收集时,要注意雨污分流,鼓励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达标后再利用。

4.3 对分布在城镇周边、可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农村,应将农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4.4 对于污水处理达标后用于农田灌溉的,应设置水量调蓄设施。

5 排放要求

5.1 农村分类

为了便于对农村水污染控制进行分类指导,本标准根据各地农村的经济状况、基础设施、自然环境条件,把农村划分为3种不同类型:

a) 发达型农村是指人均纯收入>6000 元/人/年,基础设施完备,住宅建设集中、整齐、有一定比

例楼房的集镇或村庄;

b) 较发达型农村:人均纯收入3500~6000 元/人/年,有一定基础设施或具备一定发展潜力,住

宅建设相对集中、整齐、以平房为主的集镇或村庄;

c) 欠发达型农村,是指经济状况差,人均纯收入<3500 元/人/年,基础设施不完备,住宅建设

分散、以平房为主的集镇或村庄。

5.2 控制项目

参考GB 18918和GB 8978的有关规定,结合GB 3838、GB 5084、GB 11607、GB 3097等水环境质量标准的水质指标要求,污染物控制项目共11项。

5.3 标准分级

5.3.1 参考GB 18918 和GB 8978 的有关规定,将控制项目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又分为A 标准和B 标准。

5.3.2 排入国家、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或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以及排水不能汇入地表水系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 标准。

5.3.3 对于发达、较发达型农村,当出水排入GB 3838 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 3097 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 标准。

5.3.4 对于欠发达型农村,当出水排入GB 3838 地表水Ⅲ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 3097 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二级标准。

5.3.5 当出水排入GB 3838 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 GB 3097 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时,执行三级标准。

5.4 标准值

参考GB 18918和GB 8978的有关规定,经处理后向环境排放的污水水质,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符合表1的规定。

2

DB13/ 2171—2015

表1 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5.5 污水再利用

污水处理后回用的,其水质应满足相关用水标准的规定。

6 其他规定

农村卫生所污水须自行经过消毒处理后方可纳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7 监测

7.1 水质取样在污水处理设施末端排放口,在排放口必须设置排放口标志。

7.2 对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有关

规定执行。

7.3 对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分析方法见表2。

表2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3

DB13/ 2171—2015

表2(续)

4

河北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 13.040.40 Z 60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 2169 —2015 代替DB13/ 1461-2011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2015 - 02 - 15 发布 2015 - 03 - 01 实施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 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草。 本标准的第4 章和第5 章为强制性内容。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河北省工程咨询研究院、冶金行业协 河北省会、河北前进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绍进、于海、徐铁兵、李梧森、刘洪滨、王大勇、任钢、杜静、李巍、张雪斌、于 欣沛、吕静、孙玉艳、龚鹏飞、杜鹏芳、耿媛媛、王婷、程飞、柳领君、马跃涛、刘永攀、惠文武、刘庆辉、 田楠。 DB13/ 2169-2015 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3/ 1461-2011 。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钢铁工业烧结 (球团) 、高炉炼铁、 炼钢、热轧、冷轧生产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 浓度限值,明确了采样、监测和环境保护管理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现有钢铁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 以及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2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铬酸雾的测定 二苯基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HJ/T 3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 77.2 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 -高分辨质谱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 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 /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 / 二硫化碳解吸 - 气相色谱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DB13/ 2169 — 2015 3 术语和定义 气相色谱法 紫外分光光度法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代替GB3548-83、GB4276-84、 GB4277-84、GB4282-84、 GB4286-84、GB4911-85、 GB4912-85、GB4913-85、| GB4916-85、GB4917-85、 GBJ4-73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4-12批准1997-01-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典型的生活污水水质及生活污水排放标准---一级AB标准,二级,三级标准

典型的生活污水水质

GB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municipal wastewater):指城镇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以及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工业废水和初期雨水等。 一级强化处理(enhanced primary treatment):在常规一级处理(重力沉降)基础上,增加化学混凝处理、机械过滤或不完全生物处理等,以提高一级处理效果的处理工艺。 根据污染物的来源及性质,将污染物控制项目分为基本控制项目和选择控制项目两类。基本控制项目主要包括影响水环境和城镇污水处理厂一般处理工艺可以去除的常规污染物,以及部分一类污染物,共19项。选择控制项目包括对环境有较长期影响或毒性较大的污染物,共计43 项。 标准分级: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排入地表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以及污水处理厂的处理工艺,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 标准。一类重金属污染物和选择控制项目不分级。 1.一级标准的A 标准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作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当污水处理厂出水引入稀释能力较小的河湖作为城镇景观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时,

执行一级标准的A 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国家和省确定的重点流域及湖泊、水库等封闭、半封闭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A标准, 2.一级标准的B 标准:排入GB 3838地表水III类功能水域(划定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游泳区除外)、GB 3097海水二类功能水域时,执行一级标准的B标准; 3.二级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GB 3838 地表水Ⅳ、Ⅴ类功能水域或GB 3097海水三、四类功能海域,执行二级标准。 4.三级标准:非重点控制流域和非水源保护区的建制镇的污水处理厂,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和水污染控制要求,采用一级强化处理工艺时,执行三级标准。但必须预留二级处理设施的位置,分期达到二级标准。 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单位mg/L表1;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2018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2018年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大全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分享]河北省地方标准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分享]河北省地方标准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Z 60 ICS 13.040.40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13/ 1640—2012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012 - 11 - 28发布2013 - 04 - 01实施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前言 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之规定,结合河北省的实际情况,并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的第4章和第5章内容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剑峰、周旌、刘力敏、牛利民、吕纹、郝广民、靳伟、任毅斌、裴琨、程晨、陈晓峰、关健。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除焚烧炉、炼焦炉及国家、本省已颁布行业标准以外的工业炉窑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包括无组织排放)和排气筒高度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除焚烧炉、炼焦炉及已颁布行业标准以外的工业炉窑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5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重量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物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物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38 固定污染源废气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ICS13.060.30 Z 77 DB6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64/ T700—2011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rural domestic wastewater 2011-09-05发布2011-09-05实施

前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与编写》的要求。本标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宁夏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宁夏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夏训峰、席北斗、张列宇、刘锦霞、苏靖、熊瑛、王德全、张生海。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排放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技术内容、监测及分析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T 6920-1986 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94-1987 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T 11893-1989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896-1989 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 GB/T 11901-1989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1914-1989 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 19772-2005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地下水回灌水质 GB 20922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 HJ/T 51-1999 水质全盐量的测定重量法 HJ/T 347-2007 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 HJ 505 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HJ 535 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 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 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农村生活污水 Rural domestic wastewater 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厕所卫生间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排水,农村公用设施、旅游接待户、旅馆饭店、家庭农副产品加工及畜禽散养农户等排水,不包括乡镇企业工业废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摘要)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GB 8978-1996 代替GB8978-8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河北省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13T1161-2016农业

ICS27.010 F 04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T 1161.1—2016 代替DB13/T 1161.1-2009 用水定额 第1部分:农业用水 Norm of water intake Part 1:Agricultural water 2016-01-09发布2016-03-01实施

DB13/T 1161.1—2016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灌溉分区 (2) 5 农业灌溉基本用水定额调节系数 (3) 6 农业灌溉基本用水定额 (3) 7 蔬菜灌溉用水定额 (5) 8 果树灌溉用水定额 (6) 9 畜牧业用水定额 (6) 10 渔业用水定额 (7) I

DB13/T 1161.1—2016 II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DB13/T 1161《用水定额》分为3个部分: ——第1部分:农业用水; ——第2部分:工业取水; ——第3部分:生活用水。 本部分为DB13/T 1161的第1部分。 本部分由河北省水利厅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由河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本部分起草单位:河北省节约用水办公室、河北省水利技术试验推广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聂建中、张宝全、孙雪峰、苏建平、梁艳清、刘天旭、刘发、胡海军、尚瑞朝、李春辉、连少伟、孙春峰、彭鹏、李栓群、李丽玮、刘玉兰、管华、吕铁峰、郭中磊、杨婧、程鹏、韩晓宇、刘长缨、王东辉、张广艳、石梦梦、袁淑芳、卢耀东、李东海、刘红亮、李哲强、杨志娟、邓晓华、马欣华、张红梅。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13/T 1161.1-2009。

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ICS 13.040.40 Z 77 DB13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 2171—2015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rural domestic sewage 2015 - 02 - 15 发布2015 - 03 - 01 实施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13/ 2171—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冯海波、王靖飞、田在锋、吴亦红、朱静、边蔚、万宝春、杨晶、康全影。 I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 标准DB13/ 2171—2015 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活污水及处理设施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关于农村地区生活污水排放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等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0]844号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冀环[2003]1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农村生活污水 农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洗涤、洗浴和厨厕排水,不包括乡镇企业工业废水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废水。 3.2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对农村家庭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集中或分散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设备和构筑物的总称。 3.3 污水再利用 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用于农业灌溉、渔业等用水的行为。 4 一般要求 1

5000立方米每小时生活污水设计方案

5000立方米每小时生活污水设计方案

5000立方米每小时生活污水设计方案 ***污水处理工程 设 计 方 案 *******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二00七年五月 ~1~ 目录 1. 总论 1.1 工程概况 1.2 编制依据 1.3 设计原则 1.4 工程规模和范围 2. 水质水量及设计要求 2.1 水质水量 2.2 设计要求 3 工艺流程 3.1 污水情况分析 3.2 工艺流程的选择 3.3 工艺简述

3.4 工艺特点说明 3.5 接触氧化处理工艺简介 3.5.1 选用接触氧化工艺的原则 3.5.2 接触氧化法工艺特点 4 工艺处理效果 5 工程设计及设备选型 5.1 主要构筑物与设备选型 5.1.1 调节池 5.1.2 好氧池 5.1.3 二沉淀 5.1.4 操作间 5.2 电气控制及运行班制 5.2.1 电气控制 5.2.2 运行班制及人员编制 5.3 管道与阀门及设备安装 5.3.1 管道 ~2~ 5.3.2 阀门 6鼓风机房 7工程投资费用的预算 7.1 土建费用预算 7.2 设备清单及投资估算 7.3 工程总投资

~3~ 1. 总论 1.1 工程概况 城市生活污水。 1.2 编制依据 1、《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87) 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3、《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4、建设方提供的有关生活污水水质、水量 5、其他相关标准及规范 1.3 设计原则 1、结合污水处理站接纳污水水质水量的实际情况,选择处理构筑物形式和设计参数,确保污水处理系统在运行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调整余地,以适应水质水量的变化。 2、处理系统采用经工程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技术经济效益明显、适应性强、管理简单、效果稳定的型式,充分保证处理后出水达标排放。 3、污水和污泥处理设备选用新材料、低能耗、高效率、易维护、性能价格比好的产品。 4、控制管理按处理工艺过程要求尽量考虑自控,降低运行操作的劳动强度,使污水处理站运行可靠、维护方便,提高污水处理站运行管理水平。

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

Journal of Water Resources Research 水资源研究, 2020, 9(2), 179-188 Published Online April 2020 in Hans. https://www.360docs.net/doc/2411303898.html,/journal/jwrr 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2411303898.html,/10.12677/jwrr.2020.92019 Water Pollutants Discharge Standard of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in Tianjin Jiahong Liu1, Meng Sun1, Jirui Zhao1, Xiaowen Deng1, Hui Yuan1, Daiyan Wei1,2* 1Tianjin Eco-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Center, Tianjin 2Tianjin Tianbinruicheng Environmental Technology Engineering Co., Ltd., Tianjin Received: Feb. 3rd, 2020; accepted: Mar. 13th, 2020; published: Mar. 20th, 2020 Abstract Rural sewage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reasons of rural water pollution. To fast the construction of rural infrastructures and improve the rural living environment significantly, the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is proposed based on pollution control technologies, fis-cal and management capacity. The standard is applicable to rural domestic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under 500 m3/d and classification is based on variations of drainage receiving water and treatment facil-ity scale. We add pH, SS, COD Cr, NH3-N, TN, TP and animal and vegetable oils as control indicators. It should be noted that animal and vegetable oils are suitable for treatment facilities containing catering wastewater. By comparing requirements and analyzing the standards of several provinces and cities in China, the reasonably control limits are determined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in Tianjin. To en-sure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ural sewage discharge standard smoothly, some suggestions, i.e. moni-toring requirements, determining over standards, standing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facilities and strengthening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are put forward. Keywords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y, Discharge Standard, Sewage Treatment, Tianjin 天津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标准 刘佳泓1,孙猛1,赵吉睿1,邓小文1,苑辉1,魏代艳1,2* 1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天津 2天津天滨瑞成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 收稿日期:2020年2月3日;录用日期:2020年3月13日;发布日期:2020年3月20日 作者简介:刘佳泓(1982-),女,吉林延边人,硕士,高级工程师,从事污染源监测和评价。 *通讯作者。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boiler 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 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3.2在用锅炉in-useboiler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 3.3新建锅炉newboiler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锅炉建设项目。 3.4有机热载体锅炉organicfluidboiler 以有机质液体作为热载体工质的锅炉。 3.5标准状态standardcondition 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 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6烟囱高度stackheight 指从烟囱(或锅炉房)所在的地平面至烟囱出口的高度。 3.7氧含量O2content 燃料燃烧后,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8重点地区keyregion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 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 的地区。 3.9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speciallimitationforairpollutants

河北省地方标准梨种植

河北省地方标准《梨种植 气象服务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稿)》的编制说明 一、修订DB13/T 2489—2017的目的和意义 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 2489—2017《梨种植气象服务规范》发布实施以来,较好地指导了我省梨种植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对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降低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该标准规范性引用的QX/T 45、QX/T 50、QX/T 51、QX/T 52、QX/T 56、QX/T 61等6项气象行业标准均已在2019年1月9日被中国气象局公布废止,致使其无法继续实施。为此,依据国家质检总局、国标委近年新发布的相关标准,以及标准实施以来的有关反映,抓紧修订该标准,对于尽快使其恢复实施功能,进一步加强梨种植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提高梨种植的气象服务水平和质量,进而利于提高全省梨果产量、品质,增加梨农的收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河北省地方标准《梨种植气象服务规范(修订DB13/T 2489—2017)》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19年河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冀市监函〔2019〕727号,以下简称《通知》)修订,项目编号为FWA201928,由沧州市气象局负责起草。 (二)主要工作过程 沧州市气象局河北省地方标准《梨种植气象服务规范》项目

修订工作组成立于2019年1月。工作组成立后,成员按照分工相继开展了相关资料的收集分析和调研工作,于2019年6月完成了河北省地方标准《梨种植气象服务规范》修订草案工作组讨论稿的起草工作,并提交申请2019年河北省地方标准修订项目计划。 接到《通知》后,修订工作组在前期申请立项工作的基础上,又进一步进行了深入的研讨,于2019年10月完成了《梨种植气象服务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附件的起草工作。 (三)修订工作组成员及其分工情况 李连祥,河北省吴桥县气象局局长、工程师,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 2489—2017《梨种植气象服务规范》项目修订工作组组长。负责标准修订项目计划的申报和标准修订草案及其附件的起草工作。 王琼,河北省沧州市气象台首席预报员、副研级高级工程师,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 2489—2017《梨种植气象服务规范》项目修订工作组副组长。参与标准修订草案及其附件的起草工作。 史世军,河北省泊头市农业农村局副局长、高级园艺师,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 2489—2017《梨种植气象服务规范》项目修订工作组成员。参与标准修订草案及其附件的起草工作。 孙爱良,河北省黄骅市气象局副局长、副研级高级工程师,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 2489—2017《梨种植气象服务规范》项目修订工作组成员。参与标准草案及其附件的起草工作。 王淑云,河北省沧州市气象台首席预报员、正研级高级工程师,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 2489—2017《梨种植气象服务规

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7 3693—2019)

ICS13.030.99 Z77DB37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3693—2019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 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for rural sewage treatment facilities 2019-09-27发布2020-03-27实施 发布

目 次 前言.....................................................................................................................................................................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2) 4技术内容 (2) 5污染物监测要求 (3) 6达标判定 (4) 7标准实施与监督 (4)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组织实施。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山东省科技发展战略研究所、金锣水务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刚、史会剑、张青、李昕婧、苏志慧、李玄、刘夫生。 本标准由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17日批准。 II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山东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规模小于500m3/d(不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规模大于500m3/d(含)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处置设施执行GB18918中一级标准的A标准要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T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3196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9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199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347.2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多管发酵法 HJ/T39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493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535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6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7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HJ636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637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HJ665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666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667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668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670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671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1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1996-12-06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适用于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它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33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实施。 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 批准日期1996-10-04 实施日期1998-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8978-1996 代替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Integrated wastewater discharge standard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3 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70.1~14470.3-93和GB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5581-9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1.3 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3097-82 海水水质标准 GB3838-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8703-8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河北省地方标准

河北省地方标准 生物质燃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征求意见稿) 编 制 说 明

《生物质燃烧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 二〇一六年一月 目录 目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前言...........................................................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适用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生物质燃烧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错误!未定义书签。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以生物质为燃料(含成型生物质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生物质燃烧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当国家有规定且要求严于本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制定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标准控制指标与指标体系..........................................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编制本标准的基本方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大气污染物相关排放标准..........................................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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