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食品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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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种植基地生产管理制度范本(2篇)

绿色食品种植基地生产管理制度范本(2篇)

绿色食品种植基地生产管理制度范本一、概述本制度旨在规范绿色食品种植基地的生产管理,提高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标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益。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绿色食品种植基地的日常运营和管理。

二、责任分工1. 基地经理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基地的运营,制定并执行各项农业生产计划。

2. 生产部负责种植技术指导和农田管理,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3. 质检部负责对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保证其符合绿色食品的相关标准。

4. 采购部负责原材料的采购和供应商的合作管理。

5. 市场部负责产品销售和市场开拓,确保畅销渠道和销售额。

三、生产管理1. 土地选择与准备(1)选择空气流通良好、土壤肥沃的区域作为基地。

(2)对土壤进行必要的改良,确保其适应作物的种植要求。

2. 种子管理(1)选择符合绿色食品标准的种子,并进行必要的检测。

(2)定期检查和更新种子的质量。

3. 施肥管理(1)使用有机肥料进行植物营养补充,避免使用化学农药。

(2)合理施肥,确保植物生长和发育的需要。

4. 病虫害防治(1)定期巡查农田,发现病虫害情况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2)优先选择生物防治手段,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5. 农药使用管理(1)严格按照农药使用说明进行正确使用。

(2)农药使用过程中严禁超标和违法使用。

6. 农产品采收与存储(1)在农产品成熟后及时进行采收,避免过度成熟或积压。

(2)合理存储农产品,确保其质量和安全。

四、质量检测1. 抽样检测(1)定期对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确保其符合绿色食品标准。

(2)抽样检测过程中保持标本完整,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性。

2. 检测报告(1)检测结果应及时记录并保存,以备核实和追溯。

(2)对不合格的农产品,应立即进行处理和记录。

五、供应商管理1. 供应商评估与选择(1)对供应商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其符合绿色食品标准。

(2)选择合格的供应商进行合作,建立供应商台账。

2. 原材料采购(1)对原材料进行严格检验,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2)建立原材料采购记录,以备追溯和质量监控。

绿色食品基地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基地管理办法

绿色食品基地管理办法绿色食品基地管理办法是指针对绿色食品基地的管理和运营所制定的方案和规定。

这些基地是以无污染、无公害等概念为基础建立起来的,而这种基地对于保障人们的健康,增加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农业产品的附加值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而绿色食品基地管理办法,也就是指定合适的管理方式,才能保证基地的正常运转,更好地服务于公众。

一、绿色食品基地的分类绿色食品基地根据其所种植的产品,可以分为水果绿色食品基地、蔬菜绿色食品基地、畜禽养殖绿色食品基地、水产品绿色食品基地等。

而其中的管理方式也会因为这些因素而不同。

例如,畜禽养殖基地需要根据养殖方式的不同来给予不同的管理,以保证畜禽的健康和安全;而水果基地则需根据不同的果树类型来加强生长环境的管理。

二、绿色食品基地的设计和规划绿色食品基地的设计和规划是非常重要的,它关系到基地对于农业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贡献。

设计和规划方面,包括:1、基地面积和地理位置基地的面积应该根据种植的产品和工作的人员数量来决定。

同时,基地的地理位置也应该便于交通运输,以方便货物的出入。

2、设施建设设施是基地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包括桥梁、道路、水、电、气、房屋、公共厕所等。

这些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该与基地的规模和功能匹配。

3、环境保护绿色食品基地应该设立自然保护区,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

同时,基地也需要对化肥、农药等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确保不对环境造成危害,并且在收获时要注意及时处理农药残留。

4、人员管理基地内的人员管理也需要被重视,尤其是对于工人来说,应该提供必要的工作装备和随时的工休、安全保障。

除此之外,对于工地安全和防火等方面也应该加强管理和防范。

三、基地管理基地的管理需要从整体上把握,设立行政部门,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确保基地稳定运行。

同时,要加强与当地政府和社区的沟通,保持合作关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多渠道开展活动,增强基地的社会文化责任感。

四、基地服务基地服务是基地运营的重要一环,要充分发挥基地的作用,为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

标准生产地保护监管办法

标准生产地保护监管办法

标准生产地保护监管办法为适应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形势,提高农业生产水平,促进农民增收,认真做好我县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保护,特制定县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我县绿色食品标准化基地建设,提高农业标准化生产水平,加强基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绿色食品原料生产,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区位于土塘、鸣山等XXX个乡镇境内,总面积300XXX亩。

第三条保护区内及其周边从事与保护区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土塘、鸣山等XXX个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县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农业、土地、城市建设、林业、水利、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做好全县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实行长期保护。

其基地规划应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城市总体规划、土塘、鸣山等15乡镇建设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县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一经划定,必须加以保护。

保护区范围内的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地确定无法避让需要征用以及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需要征用外,一律不得占用。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征用和县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必须在规划定点前征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镇人民政府意见,并报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第八条禁止非法侵占或损坏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基础设施。

依法批准在绿色食品原料基地或周围施工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绿色食品原料基地基础设施整体功能的正常发挥。

因施工损坏其正常功能发挥的,建设单位必须限期修复。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改种其他作物。

禁止在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坟、采矿、挖沙、取土等行为。

绿色食品种植基地生产管理制度范本

绿色食品种植基地生产管理制度范本

绿色食品种植基地生产管理制度范本绿色食品种植基地生产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绿色食品生产的质量,确保农产品安全,保护环境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其中包括有机农场、绿色农场等。

第三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经营登记证,并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

第四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生产管理,确保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根据农产品的生长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种植方案,明确生产目标和任务。

第六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进行农田整理和土壤改良,确保土地的肥沃和健康。

第七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选择适宜的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料,禁止使用化学合成肥料和农药。

第八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做好疫病防治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病虫害问题,确保农产品的健康和安全。

第九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加强对农产品的质量监控,建立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并定期公布监控结果。

第十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建立健全农产品检测机构,进行定期的农产品质量检测。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建立科学合理的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确保人员的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和安全。

第四章设施管理第十四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建立设施管理制度,对农业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进行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做好设施的日常清洁和消毒工作,确保农产品的卫生和安全。

第十六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做好设施的防火、防雷和防腐蚀工作,确保设施的完好和安全。

第十七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合理使用和维护设施,降低能源消耗,保护环境资源。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十九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加强对危险品的管理,确保危险品的安全储存和使用。

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管理,推进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和全程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巩固产业基础,促进绿色食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符合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按照绿色食品技术标准、全程质量控制体系等要求实施生产与管理,建立健全并有效运行基地管理体系,具有一定规模,并经农业部绿色食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业部绿办)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审核批准的种植区域或养殖场所。

第三条基地建设原则上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以提供绿色食品生产企业所需的优质原料为目标,以实施标准化生产为手段,结合农业标准化、产业化、农产品优势区域布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建设等工作,坚持“政府推进、产业化经营、相对集中连片、适度规模发展”的原则,建立“基地+企业+农户”的生产经营管理模式,强化产销对接能力,逐步成为绿色食品加工企业或养殖企业的原料供应主体。

第四条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包括创建、验收、续报与监管等内容。

农业部绿办和中心负责基地的审核认定、基地监管工作的督导;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地创建、验收、续报申请的受理、初审,并负责基地建设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基地建设单位负责基地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绿色食品基地建设相关制度规范基地生产行为,接受省级工作机构监督管理,保证基地产品质量安全,并对基地原料产品质量及信誉负责。

第二章创建第五条创建基地是经农业部绿办和中心批准,进入创建期至验收合格阶段的基地。

创建基地不具备“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资格,其原料产品不得作为绿色食品原料对外供应。

第六条申请创建基地基本条件:(一)申请创建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对县域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有规划、措施和经费保障。

蔬菜基地环保管理制度

蔬菜基地环保管理制度

蔬菜基地环保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蔬菜基地的环境保护工作,确保蔬菜生长环境的生态安全,保障公众健康。

2. 蔬菜基地内所有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任何违反环保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组织管理1. 成立环保管理小组,负责监督和执行环保管理制度。

2. 环保管理小组应定期组织环保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

三、污染防治1. 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农药使用的规定。

2. 合理使用化肥,推广有机肥料,减少对土壤和水体的污染。

3. 加强对灌溉水源的保护,确保灌溉水质符合标准。

四、废弃物处理1. 蔬菜基地内产生的废弃物(如烂菜叶、秸秆等)应进行分类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2. 禁止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物,应集中回收并交给专业机构处理。

五、土壤与水资源保护1. 定期对土壤进行检测,防止土壤污染。

2. 保护基地内的水资源,防止水体污染,确保灌溉水的安全。

六、环境监测1. 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对蔬菜基地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

2. 对监测结果进行记录和分析,及时发现并解决环境问题。

七、应急预案1. 制定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措施和责任人。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八、宣传教育1. 加强对员工的环保教育,提高环保意识。

2. 通过宣传栏、培训等方式,向公众普及环保知识,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九、监督检查1. 环保管理小组应定期对基地内的环保工作进行检查。

2.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并跟踪整改效果。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环保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过环保管理小组审议,并公布实施。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上述制度内容,以确保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绿色食品种植基地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条例

绿色食品种植基地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条例

绿色食品种植基地生产各项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绿色食品种植基地生产管理行为,保障绿色食品质量和安全,提高种植基地的经济效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绿色食品种植基地的生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遵循绿色、生态、可持续的发展原则,保护环境,提高生产效益。

第四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各项管理行为,做到合法、科学、安全。

第二章生产管理制度第五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当建立完善的土地管理制度,包括土地使用规划、土壤环境检测、土壤调整等,确保土地的健康和肥沃。

第六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当建立种植计划制度,包括确定种植品种、品种轮作、撤地休耕等,合理规划产业结构,防止病虫害的传播。

第七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当建立种子苗木管理制度,确保种子苗木的质量和安全,禁止使用转基因种子和未经审定的高毒害农药。

第八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当建立农药使用管理制度,包括农药种类的选择、使用技术及周期等,严格遵循安全使用原则,防止农药残留超标。

第九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当建立施肥管理制度,包括施肥时机、施肥量、合理搭配等,减少化肥的使用,提倡有机肥。

第十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当建立病虫害防治管理制度,包括预防措施、病虫害监测、合理使用农药等,减少农药对环境和人体的污染。

第十一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当建立灾害应对管理制度,包括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的应对预案,保障种植基地的安全。

第十二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当建立生产记录管理制度,包括土壤检测报告、农药使用记录、施肥记录、病虫害防治记录等,保留至少3年。

第三章监督与执法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监督和执法,查处违法行为,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应当对绿色食品种植基地进行定期检查,及时了解其生产管理情况,并提出指导意见。

第十五条绿色食品种植基地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统计数据。

第十六条具备相关知识和技能的监管人员应当对绿色食品种植基地进行指导和培训,提高种植基地的管理水平和安全意识。

绿色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绿色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和依据为了确保绿色农产品的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职责1. 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并对食品安全负总责。

2. 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负责人分别负责各自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3. 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绿色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

三、管理制度1. 生产环节管理(1)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建立健全生产记录,详细记录生产过程中的投入品使用情况、病虫害防治措施等。

(2)严格选用绿色食品投入品,禁止使用禁用和限用农药、化肥等。

(3)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建立投入品使用档案,确保投入品来源可追溯。

(4)加强病虫害防治,采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方法,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

2. 加工环节管理(1)绿色农产品加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确保加工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2)加工过程中,严格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材料,严禁使用不合格或变质原料。

(3)加强加工过程中的卫生管理,确保生产环境清洁、卫生。

(4)建立加工产品检验制度,对加工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3. 销售环节管理(1)绿色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具备相应的销售条件,确保销售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2)严格审查供货商的资质,确保供货商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3)销售过程中,严格检查产品包装标识,确保产品标识真实、准确。

(4)建立销售产品追溯制度,确保产品来源可追溯。

4. 食品安全培训(1)定期对生产、加工、销售环节的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2)培训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等。

四、监督检查1. 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定期对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工企业、销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2. 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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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绿色食品基地建设,促进绿色食品开发向专业化、规格化、系列化发展,形成产供销一体化、种养加工一条龙经营格局,确保绿色食品产品的质量和信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根据一定标准认定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生产设施条件及技术保证措施的食品生产企业或行政区域为绿色食品基地。

根据产品类别不同,绿色食品基地分为:
1、绿色食品原料生产基地
2、绿色食品加工品生产基地
3、绿色食品综合生产基地
第三条绿色食品生产企业按本规定的有关程序提出申请,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后,方可成为绿色食品基地。

第二章绿色食品基地标准
第四条绿色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绿色食品须为该企业的主导产品,其产值或种养规模应占企业农业产值或总种养规模的60%以上。

(二)必须具备完善的绿色食品生产管理机构,并制定出相应的管理技术措施和规章制度。

1、种植类企业须制定作物病虫害防治措施、杂草防治措施、轮作计划、肥料计划、农药使用计划、仓库卫生措施。

2、养殖类企业须制定疫病防治措施、饲料检验措施(含饮用水)、畜舍清洁措施。

3、以上两类企业还必须建立严格的档案制度(详细记录绿色食品生产情况、生产资料购买使用情况、病虫害发生处置情况等)、检查制度。

(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绿色食品产品须达到以下生产规模:
产品类别生产规模说明
粮食、大豆类年产1万吨(或2万亩以上)因地域、品种差异,此栏中三类产品规模可适当调整
蔬菜大田1000亩以上(或保护地200以上)
水果年产3000吨以上(或5000亩以上)
茶叶年产干毛茶300吨以上(或5000亩以上)
杂粮年产250吨以上(或5000亩以上)
蛋鸡年存栏15万只以上
蛋鸭年存栏5万只以上
肉鸡年屠宰加工150万只以上
肉鸭年屠宰加工50万只以上
奶牛成乳牛存栏数400头以上单产4000公斤/年.头以上为成乳牛
肉牛年出栏数2000头以上
猪年出栏数5000头以上
羊年存栏1万头以上
淡水养殖养殖面积5万亩以上或精养鱼塘500亩以上养池塘面积包括鱼池、种池
(四)接受绿色食品知识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占职工人数的5%以上。

(五)必须具备相对独立的生态环境,并采取行之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使该环境持续稳定的良好状态下。

(六)必须具备完善配套的生产设施和机械,保证稳定的生产规模,有抵御一般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五条绿色食品加工品生产基地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绿色食品加工品必须为该企业的主导产品,其产量或产值占该加工企业总产量或总产值的60%
以上。

(二)达到大中型企业规模(以资产衡量)。

第六格绿色食品综合生产基地应同时具有绿色食品原料产品及绿色食品加工产品,并同时符合第四条、第五条标准。

第三章绿色食品基地申请程序
第七条凡符合绿色食品基地标准的企业,出于自愿申请作为绿色食品基地的,均可作为绿色食品基地的申请人。

第八条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向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绿色食品办公室领取申请。

(二)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绿色食品基地申请书》,报所在省(区、市)绿色食品办公室。

(三)由各省(区、市)绿色食品办公室派专人赴申报企业实地调查,核实企业的生产规模、管理、环境及质量控制情况,写出正式考察报告。

(四)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由各省(区、市)绿色食品办公室初审后,写出推荐意见,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审核。

(五)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派专人赴申请材料合格的企业实地考察。

(六)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对申请企业进行终审后,与符合绿色食品基地标准的企业签定《绿色食品基地协议书》,然后向符合基地标准第四条或第五条的企业颁发绿色食品专项产品基地证书和牌匾,向符合基地标准第六条的企业颁发综合基地证书和牌匾,同时公告于众。

对申报不合格的单位,当年不再受理其申请。

第四章绿色食品基地的管理
第九条绿色食品标志在基地的使用范围限于以下几方面:
1、经过认证的绿色食品产品。

2、建筑物内外挂贴性装璜。

3、广告、宣传品、办公用品、运输工具、小礼物等。

4、通用包装品(不针对某一种特定商品的包装品)。

第十条绿色食品标志不得用于该企业所生产的任何其它商品上。

第十一条绿色食品基地必须严格履行“绿色食品基地协议”。

第十二条由于各种因素丧失绿色食品生产条件的,生产者必须在一个人报告当地绿色食品管理机构和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办理终止或暂时停止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手续。

第十三条绿色食品基地自批准之日起六年有效。

到期要求继续作为绿色食品基地的,须在有效期满前半年内重新申报,逾期未将重新申报材料递交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的,视为自动放弃标志使用权。

第十四条在有效期内,绿色食品基地应接受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及委托管理机构对其标志使用及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撤销其绿色食品基地。

在本使用期限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造成损失的,责其赔偿损失。

自动放弃绿色食品基地或基地被撤销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公告于众。

第十五条未经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批准,不得将绿色食品基地证书及牌匾转让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凡擅自转让者,一经发现,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有关申请绿色食品基地的表式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统一印刷。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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