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大商所企业风险管理计划”场外期权项目备案表
合规风险管理清单

4.01.05 资金管理违规
4.01.06
外汇收支结算违 规
4.01.07 担保业务违规
4.01.08
金融衍生品交易 违规
4.01.09
关联交易价格违 规
4.01.10
关联交易披露违 规
4.01.11
人力资源管理违 规
4.01.12 招标违规
4.01.13 生产活动违规
4.01.14
进出口及代理业 务违规
公司资金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账户的开立、审 批、使用、核对和清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监 管机构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外汇收支及结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被监管机 构的处罚。 公司担保业务违反国家规定和上市地监管机构的要 求,导致公司担保业务失误,造成公司资产损失。 金融衍生品交易不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国家相 关法律法规、国际法规和惯例,被监管机构处罚或 导致公司财产损失。 关联交易价格确定有失公允,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损害公司利益或被监管机构的处罚。 关联交易披露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及时,违反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导致公司被监管机构处罚,影响公 人力资源的引进、使用、薪酬、福利、保险、退出 等管理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违反劳动法规相 关规定,侵害员工合法权益,引起劳资纠纷、被监管 机构处罚或承担法律责任,损害公司利益、声誉。 未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项目招标(如肢解建设 项目,逃避公开招标,泄露标底等;或者开标评标 过程不公开、不透明,评标委员会成员缺乏专业水 平或与投标人串通等),导致舞弊行为发生,财产 损失或声誉损失。 生产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内部管理制 度,导致公司被监管机构处罚,公司利益受损。 进出口业务及代理业务违反国家有关外贸、海关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被监管机构的处罚,损害 公司利益。 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价格规定制定或调整公司产品 /服务价格,导致公司被监管机构的处罚。
大连商品交易所2020年自律监管工作报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2020年自律监管工作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1.03.11•【字号】•【施行日期】2021.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2020年自律监管工作报告2020年,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国证监会党委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四个敬畏,一个合力”监管理念,持续推进产品与业务创新,不断提高科技监管能力水平,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防范化解市场风险,市场运行质量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得到有力提升。
一、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结构持续优化,功能发挥良好2020年,大商所期货及期权全年成交量22.07亿手、成交额109.20万亿元、日均持仓量967.55万手,同比分别增长62.83%、58.43%、30.37%,在境内期货市场占比分别为35.97%、24.99%、39.44%。
大商所全年参与交易客户数为92.32万,同比增长18.62%,其中单位客户数同比增长22.59%,产业客户参与度继续提升。
单位客户成交量15.73亿手(双边),同比增长79.96%;日均持仓量1075.36万手(双边),同比增长36.96%;单位客户成交、持仓占比分别达到35.6%、56.0%,较上年分别增加3.6个百分点、2个百分点。
2020年,豆油、玉米、进口大豆、棕榈油、聚氯乙烯和铁矿石等9个品种的期现价格相关性超过0.9,相关品种合约价格已成为现货贸易、价格保险、指数编制的重要依据,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得到有效发挥。
油脂油料、玉米、煤焦钢、合成树脂等产业链条企业继续深度参与期货市场交易,充分利用期货期权等工具进行风险管理,保障企业稳健经营,期货市场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充分体现。
此外,在抗击疫情的特殊背景下,大商所基于聚丙烯、聚氯乙烯等品种的场外工具在推动相关企业抗疫复产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0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股票期权交易,是指符合《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规定的以股票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试点,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二)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制度健全,拟负责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股票期权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能力,配备3名同时取得证券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专业人员;(三)具有满足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相关要求的营业场所、经营设备、技术系统等软硬件设施;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技术系统已通过相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测试;(四)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1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具有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期货公司可以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并开展与股票期权备兑开仓以及行权相关的证券现货经纪业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试点,应于实际开展业务后五个工作日内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股票期权经纪业务备案报告书;(二)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决议文件;(三)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方案、内部管理制度文本;(四)负责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的名册及资质证明文件;(五)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技术系统验收报告;(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备案材料。
2020年3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备案月报

底下降 2.4%;主动管理类产品规模 8.27 万亿元,较上月底
增长 1.3%。
从投资类型来看,固定收益类产品数量和规模均占据四
类产品最大比例,混合类次之,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数
量和规模相对较小。
表 5 按投资类型分私募资管产品存续情况(截至 2020 年 3 月底)
投资类型
数量(只) 数量占比 规模(亿元) 规模占比
权益类 固定收益类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
混合类 合计
5678 16478
416 6520 29092
19.52% 56.64% 1.43% 22.41% 100.00%
20668.49 127439.69
356.66 31465.34 179930.18
11.49% 70.83% 0.20% 17.49% 100.00%
0
5
10
15
20
25
图 3 证券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私募资管业务规模分布情况
管理规模区间(单位:亿元)
>=200
4
[50,200)
19
[15,50)
28
[5,15)
38
[1,5)
19
(0,1) 0
10
证券公司私募子公司家数
5
10
15
20
25
30
35
40
图 4 证券公司私募子公司私募基金规模分布情况
管理规模区间(单位:亿元)
图 2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存续产品规模情况分布图(单位:亿元)
从产品类型来看,存续产品以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为主,
规模占比高达 82.85%。
表 4 按产品类型分私募资管产品存续情况(截至 2020 年 3 月底)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月度
时间要求:每月十日 报送信息
募集、运作、投资情 况 融资杠杆情况、延期兑 付 压力测试
定期报告
季度
A
季度结束一月内: 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管理季报
季度结束一月内: 向投资者提供的产
品季报
B
定期报告
年度
01
年度结束四月内: 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年报及托管年报
03
年度结束四月内: 向投资者提供的产
产托管、信息披露
集合产品组合投资
参与退出安排、临时开 放期
备案核查
核查要点
嵌套层数
产品费用列支
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报 酬计提基准
资产托管
备案核查
核查要点
核查要点
非公开募集、产品结构、投资运作、开放申赎、资产托 管、信息披露
嵌套层数
投资者信息
资管合同投资范围是否存在除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
品年报
02
年度结束四月内: 私募资管业务内部
控制审计
重大事项报备
时间要求:发生之日起5工作日
报备事项 产品从事重大关联交易
产品产生重大诉讼、、仲裁、财产纠纷 出现延期兑付、负面舆论、群体性事件等重大风 险事件 产品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长清算时间 发生对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产生重 大影响事件
合规负责人审查意见书是否对产品嵌套符合规定作出说明
特殊情况 无正当事由将资管产品或其收益权作为底层的abs,或以abs形式 规避监管的,为一层嵌套 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向社会募集资金,为一层嵌套
01
02
列支费用应与产品运作 有关,处管理费托管费
外应说明列支合理性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征集生猪期货首批指定交割仓库及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征集生猪期货首批指定交割仓库及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大商所发〔2020〕609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征集生猪期货首批指定交割仓库及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做好生猪期货上市准备工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现征集生猪期货首批指定交割仓库及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申请企业需符合以下要求:一、生猪指定交割仓库包括集团交割仓库和非集团交割仓库,集团交割仓库下设分库。
集团交割仓库的分库或者非集团交割仓库,具有指定车板交割场所的资格。
具体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详见附件。
二、申请首批集团交割仓库分库和非集团交割仓库的企业应当位于河南省、山东省、湖北省、江苏省、安徽省和浙江省。
三、申请集团交割仓库的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商品猪总存栏量在50万头以上的、申请集团交割仓库分库或者非集团交割仓库的企业商品猪存栏量在5万头以上的优先考虑。
欢迎符合条件且愿意开展生猪期货交割业务的生猪养殖企业积极申报,申报材料请寄(送)至大商所,并将扫描件发送至**********.cn。
对经审核符合要求的企业,大商所将择优设立为首批指定交割仓库及指定车板交割场所,以保障生猪期货交割业务顺利开展。
联系人:孙宁康*************朱后强*************地址:大连市会展路129号大连商品交易所5楼邮编:116023传真:*************附件: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大连商品交易所2020年12月18日附件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第一节申请条件第一条申请生猪集团交割仓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资质要求1.具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2.营业运行两年以上。
(二)财务要求1.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2.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没有逾期无法清偿的债务,且会计师事务所近两年出具的审计报告均为无保留意见。
私募股权基金备案(风险控制、内部控制、投资管理、信息披露、员工个人交易)
私募基金制度文件适用于私募基金备案,基金备案的管理人投资、风控、内控、员工个人交易、信息披露等相关制度。
一、风险控制制度二、内部控制制度三、投资管理制度四、信息披露制度五、员工个人交易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安全运作和管理,加强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防范和控制投资项目运作风险,根据《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的股权投资类业务。
第三条风险控制原则公司的风险控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股权投资业务的各项工作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部门组织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3)独立性原则:风险控制工作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贯彻到业务的各具体环节;(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5)适时性原则:应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变化,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风险管理理念等内部环境的改变,以及公司业务的发展,及时对风险控制制度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6)防火墙原则:公司与关联公司之间在业务、人员、机构、办公场所、资金、账户、经营管理等方面严格分离、相互独立,严格防范因风险传递及利益冲突给公司带来的风险。
第二章风险控制组织体系第四条风险控制组织体系公司应根据股权投资业务流程和风险特征,将风险控制工作纳入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之中。
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共分为五个层次:董事会、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部、业务部。
第五条各层级的风险控制职责董事会职责:(1)审议批准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基本制度,决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听取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报告;(2)审议单笔投资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单一投资股权超过被投资公司总股本40%的股权投资项目;(3)决定公司内部风险管理机构的设置;(4)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证券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指南
证券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指南(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2020年8月14日目录证券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指南 (3)说明及声明 (3)第一章总体要求 (3)一、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4)二、岗位设置 (5)三、制度与流程 (6)四、内控管理 (6)第二章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交易权限申请 (10)一、申请材料 (10)二、申请流程 (11)三、交易权限开通流程 (11)第三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13)一、投资者准入条件的认定 (13)二、综合评估 (16)三、期权知识测试 (17)四、投资者分级管理 (20)五、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的动态持续管理 (20)六、客户档案资料管理 (22)七、本所持续监督管理 (22)第四章开户管理 (23)一、账户体系 (23)二、衍生品合约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24)第五章持仓限额管理 (30)一、持仓限额前端控制 (30)二、客户买入额度管理(限购) (34)第六章保证金管理 (37)一、客户保证金管理 (37)二、备兑开仓客户保证金管理 (49)第七章资金风险管理 (52)一、资金盯市管理 (52)二、资金划拨应急处理 (56)第八章强行平仓管理 (57)一、保证金不足强行平仓 (57)二、备兑不足强行平仓 (60)三、持仓超限平仓 (63)四、强平成交回报PBU管理 (64)五、强行平仓申报订单指令 (64)六、平仓有关的应急处理 (65)第九章行权交收管理 (66)一、投资者持仓合约的行权提醒 (66)二、投资者行权及交收日风险管理 (66)三、行权日前调整保证金参数水平提醒 (68)四、行权指令合并申报 (68)第十章协议行权 (71)一、协议行权策略 (71)二、协议行权注意事项 (72)第十一章客户结算 (73)一、日常交易清算 (73)二、清算后数据对账 (74)三、日常交易交收 (74)第十二章投资者数据报备 (76)第十三章程序交易报备 (78)一、程序交易接入管理要求 (78)二、程序交易报备管理要求 (78)三、变更报备 (79)四、程序交易的监管 (79)第十四章大户报告 (80)第十五章应急预案 (82)一、业务人员操作应急事件 (82)二、系统技术应急事件 (83)三、交易异常事件 (83)第十六章交易信息提醒及期权基础信息接口文件说明 (84)一、交易信息内容 (84)二、信息公告与提醒 (84)三、期权基础信息接口文件说明 (86)第十七章投资者教育与客户投诉处理 (88)一、投资者教育 (88)二、客户投诉处理 (89)附件一:适当性综合评估样表 (92)附件二:股票期权业务程序交易报备表 (93)附件三:大户持仓报告表 (99)证券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指南说明及声明为便于证券公司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期权业务,规范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有效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等,制定本指南,供证券公司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时参考。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12.08•【字号】大商所发〔2020〕568号•【施行日期】2020.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促进期货现货结合,推动场内场外协同发展,我所推出场外会员制度,并制定了《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会员管理办法(试行)大连商品交易所2020年12月08日附件大连商品交易所场外会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服务实体经济,促进期货现货结合、场内场外协同发展,推进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场外市场建设,维护场外会员合法权益,规范场外会员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场外会员(以下简称会员),是指经过交易所批准在交易所综合服务平台从事基差交易、非标仓单交易、标准仓单交易、商品互换交易等场外交易业务及相关活动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场外市场建设和业务开展,坚持“共建、共享、共担”的原则,支持会员发挥主体作用,鼓励会员广泛参与场外业务。
交易所与会员共同建设场外市场,分享场外市场建设成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会员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会员资格的取得第五条会员按品种板块管理,品种板块包括黑色板块、化工板块、粮食板块、油脂油料板块、鸡蛋板块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板块。
第六条会员分为交易会员和服务商会员。
交易会员是指可以在交易所综合服务平台上进行交易的会员。
服务商会员是指可以为交易会员达成交易提供介绍等服务的会员。
第七条符合规定的会员申请并经交易所批准后可参与基差交易、非标仓单交易、标准仓单交易、商品互换交易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场外交易业务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5.07•【文号】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施行日期】2020.06.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外汇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0〕第2号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现予以公布。
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20年5月7日附件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
第三条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托管人(以下简称托管人)代为办理本规定所要求的相关手续。
合格投资者委托2家以上托管人的,应当指定1家托管人作为主报告人(仅有1家托管人的,默认该托管人为主报告人),负责代其统一办理业务登记等事项。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金账户、资金收付及汇兑等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
第二章登记管理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合格投资者取得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委托主报告人提交以下材料,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办理业务登记:(一)《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见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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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本金总额
成交笔数
业务收入
该项目为2020年第几个备案项目
□1 □2 □3
服务企业情况
名称
企业性质
□国有全资□国有控股
□民营控股□外资控股
企业类型
□贸易类□非贸易类
□中小企业□非中小企业
企业行业排名及依据
年生产/消费/贸易量(请标注单位)
如年粗钢产量XXX吨,年玉米贸易量XXX吨
是否为首次使用国内商品场外期权产品
□是□否
第几次参与大商所场外期权项目
□1 □2 □3
保险公司名称:
(若有保险公司参与)
上游企业:
(若为含权贸易模式)
名称
企业类型
□中小企业
□非中小企业
企业性质
□国有全资
□国有控股
□民营控股
□外资控股
下游企业:
(若为含权贸易模式)
名称
企业类型
□中小企业
□非中小企业
企业性质
□国有全资
□国有控股
□民营控股
□外资控股
期权产品情况
简述企业运用期权产品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说明产品结构
(欧/美/亚,看涨/看跌/价差/,时间长度)
项目成员
姓名
职务
手机
项目负责人
项目联络员
企业联系人
我公司承诺并保证:严格按照《关于2020年“大商所企业风险管理计划”项目申报的通知》的内容开展项目活动,上述备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隐瞒及误导的情况,我公司将按照备案的内容运行上述项目,否则交易所有权采取包括撤销支付资金在内的各项措施。
单位(公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申主协议、补充协议、履约保障协议副本;2.项目的交易确认书和结算单(至少一笔);3.涉及保险产品的项目须提供保单。
2020年“大商所企业风险管理计划”
场外期权项目备案表
项目基本内容
项目主品种
项目类型
□中小企业类□非中小企业类
项目计划现货量(吨)
预计完成时间
申请主体情况
名称
类型
□期货公司□证券公司
□商业银行□产业企业
以往参与大商所场外期权项目情况
请填写参与次数:次;
参与年份:年、年、年
2019年商品场外期权业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