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独立性
担保合同独立性约定的效力

担保合同独立性约定的效力
在担保合同中,独立性约定是指担保合同与主合同之间的关系约定,通常用于明确担保合同在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时的效力。
以下是关于担保合同独立性约定效力的要点:
1. 独立性约定的定义:独立性约定是指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即使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仍需履行担保义务。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担保合同可以约定独立性条款,但该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 效力限制:即使担保合同中有独立性约定,但如果主合同无效是由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的,担保合同的独立性约定可能不被法院支持。
4. 适用条件:独立性约定通常适用于商业交易中,特别是在跨境交易或涉及复杂金融产品的交易中,以确保担保人的责任不会因为主合同的变动而受到影响。
5. 风险提示:担保人在签订包含独立性约定的担保合同时,应当充分评估风险,因为即使主合同无效,担保人仍可能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6. 合同条款:独立性约定应当在担保合同中明确表述,避免含糊不清的表述,以确保在争议发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能够明确判断担保合同的效力。
7. 争议解决:担保合同中应当包含争议解决条款,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地点,以便在独立性约定的效力受到质疑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
8. 法律咨询:在签订包含独立性约定的担保合同前,建议咨询专业法律顾问,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请注意,上述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合同条款的制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
在实际操作中,建议由专业法律人士参与合同的起草和审核。
讨论担保合同的独立效力与主合同的连带关系

讨论担保合同的独立效力与主合同的连带关系概述担保合同是指一个法律行为,当债务人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实际合同中,担保合同与主合同是密不可分的,二者之间存在着独立效力与连带关系。
本文将重点讨论担保合同的独立效力与主合同的连带关系,并探讨在不同情况下的法律适用。
担保合同的独立效力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效力,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和有效性并不依赖于主合同的成立和有效性。
担保合同通常是在主合同成立之后订立的,因此主合同的成立与否并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有效性。
担保合同所产生的担保责任是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的,与主合同的履行无关。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连带关系虽然担保合同具有独立效力,但是担保合同与主合同之间存在着连带关系。
连带关系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主合同时,可以选择向主合同方或担保人主张权益。
可以说,连带关系是担保合同对主合同的补充。
在连带关系中,债权人有权自行选择向主合同方或担保人主张债权。
这意味着债权人不必事先通知担保人,可以直接向担保人追偿。
担保人的责任是由主合同债务的涉及范围决定的,但是担保人可以就连带关系向主合同方追偿。
在实际操作中,连带关系可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确保债权的全面履行。
债权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主合同方或担保人主张权益,不受担保人的限制。
这为债权人提供了更多的救济途径,降低了追偿的风险。
法律适用的不同情况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担保合同的适用中,存在着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
主合同无效如果主合同无效,那么担保合同的有效性也会受到影响。
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也会自动无效。
换句话说,担保合同对主合同的效力依赖于主合同的有效性。
因此,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债权人无法依靠担保合同向担保人追偿。
每个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在担保合同的数量上,每个担保合同都是独立的,相互之间没有关联。
这意味着无论某个担保合同的履行条件是否符合,其他担保合同的效力都不会受到影响。
债权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向某个担保人主张权益,而不受其他担保合同的影响。
担保合同独立性

担保合同独立性
担保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形式,用于保证债务人履行其债务。
在担保合同中,担保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责任,以确保债权人能够得到其应得的权益。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是指担保合同与主合同之间的独立关系,即不论主合同是否有效、是否被解除,担保合同仍然有效并可执行。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是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因为担保合同是由担保人以自己的财产为担保,向债权人作出的承诺。
如果担保合同的效力与主合同绑定,一旦主合同无效或被解除,担保合同也会失效,债权人将无法获得其应得的权益。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担保合同需要具备独立性。
,担保合同应具备独立的履行义务。
即使主合同的履行方式发生变化或中断,担保人仍然有义务履行其在担保合同中承担的责任。
担保合同的履行与主合同的履行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分开处理。
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承担义务,与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无关。
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不善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合同中的义务,而无需事先取得债务人的同意。
,担保合同的解除应与主合同的解除相互独立。
即使主合同被解除,担保合同仍然有效。
债权人有权依据担保合同的约定,在主合同被解除后,向担保人要求履行担保责任。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确保了债权人能够在债务人无法履行主合同的情况下,依然获得自己的权益。
独立性也保护了担保人的利益,避免其与债务人的权利和义务混淆。
担保合同独立性的存在,为商业交易提供了稳定和可靠的保障机制。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
在担保合同中,独立性条款是指担保合同与主合同之间的独立关系。
即使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担保合同仍然有效,担保人仍需承
担担保责任。
以下是担保合同独立性的一些关键点:
1. 独立性条款的明确约定:担保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即使主合同无效,担保人仍需履行担保义务。
2. 独立性条款的法律效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条
款具有法律效力,担保人不能以主合同无效为由拒绝履行担保责任。
3. 独立性条款的适用条件:独立性条款通常适用于主合同无效、被撤
销或解除的情况,但不适用于担保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免除担保责任的
法定情形。
4. 独立性条款的例外情形: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并非绝对,如果担保人
能够证明其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担保人可能被
免除担保责任。
5. 独立性条款的法律后果:即使主合同无效,担保人仍需按照担保合
同的约定履行担保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债务、承担违约责任等。
6. 独立性条款的协商与修改: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条款可以在合同双方
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修改或删除。
7. 独立性条款的公示:为保护第三方利益,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条款应
在合同中明确公示,以便第三方在签订相关合同时能够了解担保合同
的独立性。
8. 独立性条款的争议解决: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条款如发生争议,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通过上述条款的设置,可以确保担保合同在主合同发生变动时仍能保持其效力,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在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是指担保合同中的特定条款,它授权担保人在被担保债权实现前,主张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
这
意味着即使主债权发生争议或被宣告无效,担保人仍然有权主张追偿。
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1. 独立性原则:独立担保条款是独立于主债权的,它的效力不
受主债权的有效性或存在性的影响。
这意味着即使主债权被宣告无
效或变更,担保合同仍然有效,并且担保人仍然有权主张追偿。
2. 自动效力:独立担保条款的效力是自动启动的,并不需要债
权人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法律行动。
一旦主债务人违约,担保人即
可行使独立担保权利,并追偿其担保的债权。
3. 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独立担保条款确保了担保人在债务人
违约时可以享有与债权人相等的权利。
这意味着担保人有权直接通
过追偿行为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而不必依赖债权人的行动。
4. 不受反担保规定限制:根据《担保法》,在一般担保条款下,担保人享有反担保权利,即可以要求债权人先行行使担保物权。
在
独立担保条款下,担保人的追偿权利不受反担保规定的限制,可以直接向债务人主张追偿。
,担保合同中的独立担保条款具有独立性、自动效力、对等性和不受反担保规定限制等特点。
这些特点使得独立担保条款在实践中具有较强的法律效力,能够有效保障担保人的权益。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在商业交易和金融活动中,担保合同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为债权人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
而其中的“独立担保条款”更是近年来备受关注和争议的焦点。
那么,什么是“独立担保条款”?它又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呢?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独立担保条款”的概念。
简单来说,独立担保条款是指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变更或解除而无效,担保人也不能以主合同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
这种条款的特点在于其独立性和无条件性,即担保人的担保义务不受主合同效力和履行情况的影响。
为了更好地理解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对于独立担保的态度相对谨慎。
《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然而,对于“另有约定”的范围和效力,一直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解释。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独立担保条款的效力认定也经历了一个逐步发展和变化的过程。
早期的一些案例倾向于严格遵循《担保法》的规定,认为独立担保条款因违反从属性原则而无效。
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对于独立担保的需求逐渐增加,司法实践也开始有所松动。
如今,在一些特定的领域和情形下,独立担保条款被认定为有效。
例如,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基于国际惯例和当事人的约定,独立担保条款通常被认可。
此外,在国内金融领域,对于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具的独立保函,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也会被认定为有效。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变化呢?一方面,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使得我国的商业活动与国际接轨,国际上普遍认可的独立担保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司法实践。
另一方面,独立担保在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方面具有显著优势。
它能够为债权人提供更及时、确定的保障,减少纠纷和风险,促进资金的快速流转。
担保合同的独立性是怎样的

担保合同的独⽴性是怎样的担保合同是⼀种重要的民事合同,并且担保合同是⼀种从合同,所以它和其它主合同⼀起存在,下⾯就和店铺⼩编⼀起来了解下担保合同的独⽴性,希望对⼤家能有所帮助!担保合同的独⽴性是怎样的担保合同的相对独⽴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独⽴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发⽣或者存在。
担保合同的相对独⽴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是发⽣或存在的相对独⽴性,即担保合同也是⼀种独⽴的法律关系。
担保合同的成⽴,和其他合同的成⽴⼀样,须有当事⼈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发⽣,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的成⽴或者发⽣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
⼆是效⼒的相对独⽴性,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的约定,担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单独发⽣效⼒,此时,被担保的合同债权不成⽴、⽆效或者失效,对已经成⽴的担保合同的效⼒不发⽣影响。
此外,担保合同有⾃⼰的成⽴、⽣效要件和消灭的原因,⽽且,担保合不成⽴、⽆效或者消灭,对其所担保的合同债权不发⽣影响。
担保合同从其涵义上来说,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当事⼈在平等、⾃愿、公平、诚实信⽤的原则基础上设⽴的合同。
从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构成看,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从担保合同的性质看,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的和作⽤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担保合同。
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且与之共始终。
担保合同效⼒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信⽅⾯予以考察。
⾸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存在。
当主合同⽆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然也⽆效。
若当事⼈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效。
如⽆⾏为能⼒⼈或限制⾏为能⼒⼈独⾃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效;国家禁⽌为保证⼈的单位,如未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书⾯授权的法⼈分⽀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保证合同,做为保证⼈都应认定为⽆效。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

担保合同中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概述担保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其中涉及了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担保的事宜。
担保合同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并对债权债务关系产生法律效力。
作为担保合同的一部分,独立担保条款被广泛使用,并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
独立担保条款的定义独立担保条款是担保合同中的一个特定条款,它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担保人的债务履行义务不受债务人违约影响的保护。
也就是说,无论债务人是否违约,担保人都有义务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其担保责任。
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独立担保条款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1. 独立主张权独立担保条款确立了担保人独立主张权的法律地位。
即使债务人违约,担保人依然有权主张其在担保合同中作为担保人的全部权益和义务。
这意味着担保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追究其责任。
2. 违约解除独立担保条款还规定了当债务人违约时,担保人有权解除或终止担保合同的条款。
担保人可以根据担保合同的约定,行使终止担保的权利,从而解除其在担保合同中的责任。
这是担保人通过独立担保条款来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方式。
3. 对抗不能抗辩独立担保条款的另一个重要法律效力是对抗不能抗辩原则的适用。
根据这一原则,债务人无权以与债权人的主债务履行情况无关的事由来抗辩担保人的责任。
也就是说,债务人不能以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纠纷来抵消或减轻担保人的责任。
4. 保证行为独立独立担保条款还规定了保证行为的独立性。
即使债务人的债务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仍然有效。
这意味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受债务人行为的影响,保证行为是相对独立的。
无论债务人是否履行其债务,担保人都有义务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履行其担保责任。
这是独立担保条款的一项重要法律效力。
独立担保条款的适用范围独立担保条款适用于各种各样的担保合同,例如:保函、信用证担保等。
其中,独立担保条款在国际贸易中特别常见,并被广泛运用。
其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更可靠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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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独立性篇一:担保合同概念和特征担保合同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性质是从合同的性质。
主合同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于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失去了前提,因此担保合同也归于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是否会影响主合同的效力呢?不会的,因为主合同的存在并不以担保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因此,担保合同无效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三、担保合同的担保方式担保方式可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五种。
担保合同的种类及形式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
行使留置权无须签订合同。
附:保证合同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四、主合同变更会影响抵押的效力吗?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所谓主合同,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那么在一个从合同为抵押的合同中,主合同要是发生了变更,那从合同中抵押的效力会受到影响吗?【案情】2005年8月29日,被告马某因承包九江市一娱乐场所,以自有一套住房作为抵押担保,向九江市某银行申请借款人民币30万元。
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担保合同》各一份,并到九江市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
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马某向该银行借款人民币30万元,借款期限至2006年8月28日,借款利率为月息7.26‰,后因故该笔借款未发放。
同年9月5日,被告马某又与该银行再次签订《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个人住房借款抵押合同》各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借款用途为购房,月利率为8.58‰,借款期限至2007年9月6日,并约定原抵押合同一同生效,但双方没有重新办理抵押物登记。
借款到期后,被告马某只归还本息5万元,截止2008年2月20日,被告马某尚欠该银行借款本息46万余元。
为此,该银行于2008年3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马某偿还借款本息,并拍卖、变卖抵押物房屋优先受偿。
【分歧】主合同变更是否影响抵押效力?第一种观点认为,抵押合同未生效,银行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理由是,抵押合同是从合同,2005年8月29日银行与马某签订抵押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是30万元的借款,而不是同年9月5日的40万元的借款。
由于30万元借款并未发生,属于从合同的抵押合同失去了担保对象。
9月5日,双方再次签订40万元的偿款合同时约定原抵押合同一同生效,但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银行与马某应再次到房产部门办理登记,注明担保的债权是40万元的借款,抵押合同才成立。
因银行与马某未去办理登记,故抵押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抵押合同生效,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理由是:银行与马某于2005年8月29日到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尽管登记时抵押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是30万元的借款,但该借款合同未履行,同年9月5日双方签订4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约定原抵押一同生效,实际上是对抵押合同担保的主债权进行变更,这种变更是当事人的意见自治,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而抵押合同仍然有效。
【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抵押是物的担保方式,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继续保持对不动产、不动产权利、动产等特定财产的占有,而依照一定的方式将该等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抵押担保中,优先受偿权是抵押权的核心和实质。
抵押权的特征之一是其从属性,即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自然属于从权利,其成立、消灭和处理必须以一定债权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而且从属于该主债权,故第一种观点看似颇有道理。
但是,我国担保法规定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其立法目的之一是确保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原则上债务人将房产等财产进行抵押并办理登记后不允许债务人再将房产等用于其他债权抵押。
本案中,虽然银行与马某办理抵押物登记时,抵押合同担保的住债权是30万元借款,但该借款合同未履行,随即银行与马某重新签订40万元的借款合同,同时约定原抵押合同一同生效,这种约定主要是对抵押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数额进行变更,合同当事人还是原来的当事人,担保的主债权还是借款,性质未发生变化,抵押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是存在的,同时并未损害第三人的利益,重要的是这种约定能确保抵押权的实现。
在银行、马某未到房产部门办理解除抵押物登记时,银行的权益仍然能够得到保护,银行与马某签订两份借款合同的时间仅相差7天,机械地理解银行、马某先要到房产部门办理撤销30万元主债权的抵押登记,再办理40万元主债权的抵押登记,只会增加当事人的累赘,其实是没有必要的。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的规定,与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一规定的不同,物权法将不动产和不动产物权登记作为抵押权的成立条件,而非抵押合同的生效条件,因本案当事人的行为发生在物权法实施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故在此不作详细论处。
篇三:独立担保条款的效力认定独立担保条款的效力认定来源:大律师网一、根本案情甲公司与乙公司缔结,丙公司为乙公司的向甲公司供给,并在合同中清晰约好:独立于被担保的告贷合同。
告贷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能,后甲、乙公司之间的告贷合同被断定为无效。
二、案子争议因为涉及到对独立担保条款法令效能的知道不一样,对丙公司是不是应当承当担保职责以及怎么承当担保职责,存在不一样观念:观念一以为,丙公司不再根据承当担保职责,而是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说)第八条承当相应的,理由如下:一、担保合同是一种从合同。
它以主合同的存在和收效为存在的条件,主合同不成立,从合同就不能有用成立;主合同转让,从合同即不能独自存在;主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吊销,从合同也将失掉法令效能;主合同停止,从合同亦随之停止。
本案中主合同因甲乙公司之间不合法假贷,应被断定无效,因而作为其从合同的丙公司与甲公司之间的担保合同当然应被断定无效,故丙公司不该按照该担保合同承当担保职责;二、尽管担保合同中有独立担保条款,但此类独立的、非从属性的担保合同只能适用于涉外经济、交易、金融等世界经济活动中,而不能适用于国内经济活动。
在国内担保活动中,对其适用规模应当予以约束,不然将给国内担保法令制度带来重大影响;三、根据担保法司法解说第八条的规则,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视担保人有无差错,别离承当不一样的民事职责,即担保人无差错的,担保人不承当职责;担保人有差错的,担保人承当民事职责的有些,不该超过不能清偿有些的三分之一。
观念二以为,丙公司应当根据担保合同承当担保职责,理由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清晰规则: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还有约好的,按照约好。
根据这一规则,担保合同两边能够对担保合同的效能与主合同效能之间的联系另行约好。
本案中甲公司与丙公司恰是根据此,在担保合同中清晰约好担保合同的效能不受主合同效能的影响,担保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这一约好既未违背法令规则和社会公德,亦未打乱社会经济秩序或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对其效能应当予以肯定。
因而,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丙公司仍应依约承当担保职责。
二、《》第四条清晰规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缔结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自己不得不合法干涉,这一条款承认了合同自在准则,赋予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选择的自在,因而应当充沛尊敬当事人享有的合同自在及意志自在。
详细到本案中,丙公司自愿与甲公司约好担保合同的效能不受主合同效能的影响,故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丙公司仍应依约承当担保职责。
三、案子分析上述观念的不合源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的不一样了解。
即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还有约好的,按照约好从辞意的视点来了解,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该款的前半句现已清晰了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从属联系。
上述两种观念关于这个问题没有不合。
关键是,担保合同还有约好的,按照约好,该约好是不是是主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从属联系的约好,比方担保合同约好主合同无效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能。
这相当于承认主合同的效能与担保合同的效能不具有从属联系,两合同的效能彼此没有影响。
可是,若仅作此了解,则还有约好的概念过于广大,好像主合同与担保合同是互不影响的两个合同,只要当事人约好,担保合同的效能便不受制于主合同的效能,那么无法表现两合同之间存在的内涵关联性。
假设从约束性解说的视点动身,建议此处还有约好了解为在主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约好担保人对无效合同的结果负担保职责,这也就是说担保合同约好的内容是因主合同无效而应发生的职责承当担保职责。
这一解说,弥补了文义解说说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内涵关联性的疏忽。
笔者了解的还有约好的意思应该是,否定从合同的效能受制于主合同的效能,在此基础上约好担保人对债款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当的职责承当担保职责。
担保人对主合同的所承当的担保职责与因主合同无效所承当的担保职责是两种不一样性质的职责,前者是对主合同债款人实行债款的担保,后者是在主合同无效时对债款人承当职责的担保。
在本事例中,假设甲乙公司之间的告贷合同无效,若此刻债款人乙公司有应当实行的债款,若甲乙丙在担保合同中断定因甲乙签定的合同因无效乙需要承当的职责由丙来承当,并且约好从合同具有独立性是可行的,但明显本案不符合这种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与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有了进一步的清晰规则,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是这么规则的:建立,应当按照本法和别的法令的规则缔结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债款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务债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则: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则不一致的,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