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调价文件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调整 陕建价发[200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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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表一
一般土建工程、机械土石方工程、桩基工程、装饰工程
计费程序表
序号
项目名称
计费程序或内容
合价
其中(元)
人工费合计
材料费合计
机械费合计
1
定额项目费
A1+A2+A43;T+L)×费率
P4
17.5
残疾人就业保险
(E+M +T+L)×费率
P5
17.6
工程定额测定费
(E+M +T+L)×费率
P6
17
规费合计
∑Pi
P
18
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
(E+M +T+L)×费率
R
—
—
—
19
不含税工程造价
E+M+T+L +P+R
Q
—
—
—
20
税金
Q×税率
S
—
—
—
21
含税工程造价
A
A1
A2
A3
2
管理费
A×费率
B
—
—
—
3
利 润
(A+B)×费率
C
—
—
—
4
风 险
(含人工、机械、材料)
D
5
定额工程费
A+B+C+D
E
—
—
—
6
临时设施费
E×费率
关于要求执行陕建发 [2011]277 号调价文件的工作联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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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联系单工程名称:风景御园三期三标段工程编号:097致: 西安名都置业有限公司抄送:陕西建科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事由:关于要求执行陕建发 [2011]277 号人工费调价文件的相关事宜内容:2011年11月28日陕西省建设厅下发了编号为:陕建发 [2011]277 号《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人工单价的通知》的人工费调价文件(后附)。
去年以来,陕西省建筑劳务市场人工单价普遍上涨,这导致我方人工费亏损严重。
现我方要求综合人工单价按277号文件要求进行调整,即2011年12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综合人工单价由原42元/工日调整为55元/工日;装饰工程由原50元/工日调整为65元/工日。
现将我方2011年12月1日以前完成的工作量罗列如下,请贵司及监理单位确认:一、土建工程1、9#楼:地下室及1-26层主体结构工程已完成,屋面设备层墙体砼浇筑完成;砌体工程地下1层及1-23层完成;砖墙抹灰工程4-13层完成;外墙保温工程东西立面18层以下完成。
2、10#楼:西单元24层主体结构完成;中间单元24层墙体砼浇筑完成;东单元18层主体结构完成;砌体工程1-17层已完成;砖墙抹灰工程4-10层已完成。
3、11#楼(幼儿园):基础部分主体已完成。
4、C段车库:主体结构已完成。
二、电气安装工程1、9#楼:地下室及1-26层预留、预埋完成;地下室1层及1-18层二次配管完成;1-17层户箱的安装完成;基础接地、15-26层钢铝窗接地完成。
2、10#楼:地下室及1-24层预留、预埋完成;2-15层二次配管完成;4层、10层、11层户箱的安装完成;基础接地、15-24层钢铝窗接地完成。
3、11#楼(幼儿园):基础接地完成。
三、水暖安装工程1、9#楼:卫生间内排水立管1~18层安装完毕。
除上述所列工作内容为2011年12月1日以前完成的外,其余工作内容均为2011年12月1日以后完成之工作量。
陕建发【2007】232号文件

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价的通知陕建发[2007]23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由于建筑市场劳务实际价格增长幅度较大,我厅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价做如下调整:一调整标准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房屋建筑工程由原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4%调整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之和的2.6%;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由原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4%调整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之和的1.8%2.综合人工单价: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由原25.73元/工日调整为36元/工日;装饰工程由原28.48元/工日调整为42元/工日二调整办法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用,标准调整后按规费的计价程序计列2.综合人工单价调整后,其调增部分招标人在编制最高限价时,分部分项工程与措施项目综合单价的组价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4.2.2规定计入风险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是否参考自主确定三执行时间及有关规定1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1月1日以前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合同约定执行国家调价政策的2008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执行调整后标准,合同未约定的,是否调整及调整幅度由合同双方商定2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依法可以不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再以1999年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2001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作为新签订发承包合同的计价依据3依法可以不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主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时,参照2004年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的价目表参考费率和本通知规定编制工程预结算4依法可以不招标,实行了定额计价,2008年1月1日(农历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三)以前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合同约定执行国家调价政策的,2008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执行调整后标准,合同未约定的,是否调整及调整幅度由合同双方商定给你四本通知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解释二OO七年十一月三。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集中供热价格的通知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为缓解供热企业因煤炭、劳动力等价格上涨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确保用户用热需求和广大群众冬季正常采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建设部《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05〕220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我省城市集中供热价格。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城市集中供热价格1、提高热力出厂价格。
全省热电联产企业热力出厂价格(指到用户热交换站的价格)按热量计收热费,具体调整标准:居民类用热价格每吉焦提高14.2元;非居民用热价格每吉焦平均提高15元。
其他集中供热企业热力出厂价格参照以上提价标准执行。
2、理顺供热销售价格。
我省居民类供热销售价格,按面积计费的提价水平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0.5元,调整后的用户终端销售价格(含热交换站到用户的损耗和费用,下同)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5.8元;以流量计费的居民供热销售价格按照每吉焦一个采暖季可供热建筑面积2平方米左右的比价关系予以理顺,居民用户终端销售价格每吉焦不超过44元。
非居民用热按面积计费终端销售价格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7.5元;按流量计费终端销售价格每吉焦不超过59元。
各设区市可按照以上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依据价格法等有关规定,在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程序后,提出具体热价调整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并报省局备案。
3、非采暖期的非居民供热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可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二、推进供热价格改革1、简化热价分类。
陕建发2009年3号材料调价文件

陕建发2009年3号材料调价文件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陕西省建设厅关于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约定及调整的通知陕建发[2009]3号各设区市建设规划局(建委、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稳定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遵循客观、公正、公平原则,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规定,对主要建筑材料价格的风险约定及调整通知如下: 一、发承包双方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落对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影响,施工合同必须明确约定主要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包括风险范围、风险幅度和超出风险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主要建筑材料的种类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价格的风险幅度宜控制在合同约定价格的?5%以内。
二、工程招标人或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企业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应对投标人主要建筑材料报价提出明确的风险控制要求,最高限价应按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期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编制。
三、本通知在下发前已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分担原则合理解决工程价款结算事宜。
1(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建材价格风险范围、幅度和超出风险范围、幅度调整办法的,按合同约定调整。
2(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发承包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合理分担价格风险。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做好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做好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10.24•【字号】•【施行日期】2011.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做好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我省已调整了天然气销售价格。
按照《通知》中关于健全相关配套措施的要求,省物价局、财政厅就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收1、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是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将车用天然气销售价与购进价之间的价差扣除CNG加气站的合理购销差价后形成的收入。
2、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工作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全省天然气调价收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
市、县(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机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此项工作;编制天然气调价收入年度使用计划;了解、通报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情况;协调解决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征收、管理、使用中的相关问题。
各级价格调节基金领导机构办公室的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工作经费通过同级部门预算统一解决,专款专用。
3、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的征收按照“统一政策,属地征管”的原则进行。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CNG加气站按销售量缴纳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
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征收标准按照0.45元/M3左右的原则由各地市政府物价部门测算确定。
在国家对天然气出厂价格、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的情况下,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征收标准可联动调整。
4、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属于价外收入,由CNG加气站所在市、县(市)地税部门或同级政府指定部门征收。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决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决定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决定的通知(1988年11月7日)国务院《关于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的决定》,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确保明年物价上涨幅度明显低于今年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都要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我省贯彻执行的措施、办法再作如下通知,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坚决稳定群众生活基本需品的价格。
城镇居民定量供应的口粮、口油价格一律不动,并重申粮本存粮继续有效,粮票不作废。
平价粮油供应改革除西安市作为试点以外,各地一律不得再出台。
大中城市市长要亲自负责,抓好“菜园子”,稳住“菜篮子”。
大城市的大路菜要实行计划价格,确保面积,按季安排,适时上市。
今年冬贮菜的零售价格不提高,稳定在去年同期的水平上。
猪肉实行凭票定量供应的城市,定量不减少,零售价要稳定在今年暗补改明补时的水平上,不准涨价。
同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棉纱、棉布、涤棉纱、涤棉布、食盐、食糖、民用煤、洗衣粉、肥皂、火柴、煤油等工业品,工业部门要切实安排好生产,原材料有困难的,各有关部门要协助解决。
商业部门要积极组织货源,搞好供应,不能断档脱销。
对其中的少数品种,大中城市要研究改进和完善供应办法,该限量的要限量,该限价的要限价,但在采取这些措施时要提前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做到合理供应。
对这些商品的价格,各级人民政府和物价部门,要进行认真整顿,严格管理。
二、加强粮食市场价格的管理。
合同定购的粮食、油料,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由粮食部门统一收购和经营,大米要严加管理,除粮食部门外,共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收购和经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榆林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榆林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榆林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榆林市物价局,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为疏导榆林电网火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和外购电增支对电网的影响,保障正常合理的电力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精神,决定适当调整榆林电网销售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榆林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1.05分钱。
其中,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提高,调价金额由其他用户承担。
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二、执行时间榆林电网销售电价调整自2011年10月10日起执行。
电力用户10月1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三、有关要求(一)电网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
要切实加强管理,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二)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超越价格管理权限,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措施;不得擅自降低或变相降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力用户用电价格,维护国家电价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做好本次电价调整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贯彻落实。
过去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一:榆林电网销售电价表附件二:榆林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附件一:榆林电网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用电分类电度电价基本电价不满1千伏1— 10千伏35 千伏110 千伏最大需量变压器容量元/千瓦·月元/千伏安·月一、居民生活用电0.49000.49000.4900***二、一般工商业用电0.75560.73560.7156***其中:中、小化肥生产用电0.40620.40220.3982***三、大工业生产用电*0.51110.49110.471131.0024.00其中:1、电炉铁合金、电解铝、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生产用电*0.46170.44370.425731.0024.002、中、小化肥生产用电*0.28920.27420.264224.0016.00四、农业生产用电0.45650.44850.4385***其中:农业排灌用电0.24250.24050.2375***深井、高扬程农业排灌用电50米— 100米100米以上— 300米300米以上***0.22250.21250.2025***附件二:榆林电网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用电分类不满1千伏1— 10千伏35千伏110千伏高峰平段低谷高峰平段低谷高峰平段低谷高峰平段低谷一、大工业生产用电***0.81150.51110.21070.77890.49110.20330.74630.47110.1959其中:1、电炉铁合金、电解铝、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生产用电***0.73100.46170.19240.70160.44370.18580.67230.42570.17912、中、小化肥生产用电***0.44980.28920.12860.27420.12310.40900.26420.1194二、一般工商业用电1.11630.75560.39501.08630.73560.38501.05630.7156***其中:中、小化肥生产用电0.59220.40620.22030.58620.40220.21830.58020.39820.2163***三、农业生产用电0.67480.45650.23830.66280.44850.23430.64780.43850.2293***注:1.附件1和附件2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类中农业排灌和深井、高扬程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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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调价文件陕建发[2007]232号
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价的通知陕建发[2007]23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由于建筑市场劳务实际价格增长幅度较大,我厅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价做如下调整:一、调整标准 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房屋建筑工程由原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4%调整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之和的2.6%;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由原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4%调整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之和的1.8%。
2.综合人工单价: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由原25.73元/工日调整为36元/工日;装饰工程由原28.48
元/工日调整为42元/工日。
二、调整办法 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用,标准调整后按规费的计价程序计列。
2.综合人工单价调整后,其调增部分招标人在编制最高限价时,分部分项工程与措施项目综合单价的组价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4.2.2规定计入风险。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是否参考自主确定。
三、执行时间及有关规定 1、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008年1月1日以前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合同约定执行国家调价政策的2008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执行调整后标准,合同未约定的,是否调整及调整幅度由合同双方商定。
2、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依法可以不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再以1999年《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2001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作为新签订发承包合同的计价依据。
3、依法可以不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主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时,参照2004年《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配套的《价目表》、《参考费率》和本《通知》规定编制工程预结算。
4、依法可以不招标,实行了定额计价,2008年1月1日以前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合同约定执行国家调价政策的,2008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执行调整后标准,合同未约定的,是否调整及调整幅度由合同双方商定。
四、本《通知》由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负责解释。
二OO 七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