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4•【字号】陕政办发[2009]114号•【施行日期】2009.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1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八月四日陕西省文化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文化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的职责。
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出转移的职责。
1.将指导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职责划给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2.将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放映和进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新闻出版局。
(三)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动漫(不含影视动漫和网络视听中的动漫节目)管理的职责划入省文化厅。
2.将省新闻出版局动漫、网络游戏管理(不含网络游戏的网上出版前置审批)及相关产业规划、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会展交易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划入省文化厅。
3.增加指导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和对全省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四)加强的职责。
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省文化艺术方针政策,拟订文化艺术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
(二)拟订全省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艺术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指导、管理全省文学艺术事业,指导全省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示范性、实验性文艺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活动;制定全省性文化艺术比赛、评奖等活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0•【字号】陕政办发[2009]108号•【施行日期】2009.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09〕108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陕西省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3号),设立省体育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体育公共服务,促进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全民健身的职责。
(三)加强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研究全省体育发展战略,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
(二)贯彻执行国家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全省体育事业发展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三)统筹规划全省群众体育发展,负责推行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四)统筹规划全省竞技体育发展,设置体育运动项目,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指导运动队伍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
(五)统筹规划全省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加强体育后备人才队伍建设。
(六)拟订体育产业发展规划,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体育彩票销售管理。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重新核定公路损坏赔偿费及公路占用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重新核定公路损坏赔偿费及公路占用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交通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9.03.06•【字号】陕价经发[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关于重新核定公路损坏赔偿费及公路占用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二○○九年三月六日陕价经发〔2009〕30号)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交通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交通局:我省现行公路损坏赔偿费、公路占用补偿费是1997年制定的。
十年来,由于公路建设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多种因素影响,已不能弥补公路损坏价值和公路占用成本支出。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完善公路损坏赔偿和占用补偿收费管理,保障公路运输畅通、设施完好,使公路交通更好地服务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我省公路损坏赔偿、公路占用补偿收费项目和标准重新核定。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新核定后的公路损坏赔偿费、公路占用补偿费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表1、附表2。
表中未列项目及新增项目一律按实际恢复价赔偿。
二、公路损坏赔偿费、公路占用补偿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省财政、物价、交通部门核定。
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所收费用应全额用于公路修复、维护的支出及路政、认证等费用,不得挪作它用。
省级公路管理部门每年应向省物价、省财政、交通部门报告全省公路损坏赔偿、公路占用补偿收费的收缴及使用情况。
三、公路损坏赔偿应按照先修复后赔偿的原则进行。
即对损坏行为人有条件修复或更换的,应先由损坏行为人在规定时间内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修复或更换;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及不能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进行修复或更换的再进行赔偿处理。
四、公路损坏赔偿实行价格鉴定制度。
依据《陕西省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各级物价部门所属的价格认证中心是指定的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的价格鉴定机构,具体负责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的价格鉴定工作,其出具的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格鉴定结论书,是交通主管部门要求当事人赔偿公路及附属设施损坏价格的依据。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7•【字号】市政办发[2009]259号•【施行日期】2009.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9〕25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西安市粮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84号),设立西安市粮食局,为市政府直属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完善粮食储备体系,健全粮食监测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加强粮食购销和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提高粮食供应的保障能力。
(二)加强粮食监督检查和社会粮食流通统计与供需平衡调查工作。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粮食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进出口计划,提出收储、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拟订全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责任;负责粮食市场监测工作,拟订全市粮食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实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维护粮食流通秩序;负责对粮食收购、储存环节的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全市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工作。
贯彻执行粮食准入制度,负责粮食收购资格的许可工作;指导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粮食储存、运输的技术规范;负责粮食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全社会粮食流通统计与供需平衡调查工作。
陕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培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培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11.03•【字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培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物价局,省级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短期培训收费管理,根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培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培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家机关以及由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短期培训收费的审批及管理,促进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陕西省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陕政发〔2006〕6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以及由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的有关单位(组织)及经批准的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申报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和省政府规章开展的非学历教育短期培训收费的审批管理。
第三条申报单位举办的培训班,有下列依据之一的可以申请设立培训收费项目: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2、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3、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地方性法规;4、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的规章;5、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四条符合第二、三条规定举办的培训班,经批准可以收取培训费。
如果上级或同级财政已经安排了相应培训经费的,不得再收取培训费。
第五条凡不具有行政职能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原则面向社会举办的培训,其收费一律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做好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做好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10.24•【字号】•【施行日期】2011.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做好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我省已调整了天然气销售价格。
按照《通知》中关于健全相关配套措施的要求,省物价局、财政厅就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收1、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是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将车用天然气销售价与购进价之间的价差扣除CNG加气站的合理购销差价后形成的收入。
2、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工作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全省天然气调价收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
市、县(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机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此项工作;编制天然气调价收入年度使用计划;了解、通报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情况;协调解决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征收、管理、使用中的相关问题。
各级价格调节基金领导机构办公室的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工作经费通过同级部门预算统一解决,专款专用。
3、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的征收按照“统一政策,属地征管”的原则进行。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CNG加气站按销售量缴纳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
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征收标准按照0.45元/M3左右的原则由各地市政府物价部门测算确定。
在国家对天然气出厂价格、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的情况下,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征收标准可联动调整。
4、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属于价外收入,由CNG加气站所在市、县(市)地税部门或同级政府指定部门征收。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陕西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陕西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5.06•【字号】陕价监发[2011]58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陕西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陕价监发〔2011〕58号)各设区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现将新修订的《陕西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陕西省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为严格执行价格监测报告制度,不断提高我省价格监测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价格监测质量监督考核办法〉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05〕24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监督考核对象(一)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任务的市、县(区)价格监测机构,以及按国家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确定的价格监测点。
(二)承担省物价局价格监测任务的市、县(区)价格监测机构及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二、监督考核的主要内容(一)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各项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省物价局价格监测任务监测数据上报率、准确性和及时性;(二)价格监测信息报送数量、准确性、时效性和质量水平;(三)价格监测点采报价质量检查指导制度执行情况;(四)价格预警和应急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五)国家及省上开展的专项调查完成及配合情况。
三、监督考核的原则和目标监督考核工作每年一次,按照分级负责、逐级落实、考核严格、监督有力的原则进行,努力使价格监测数据上报率、准确率达到100%,价格信息报送全面创优,各类专项调查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价格预警机制灵敏高效,不断提高价格监测工作水平。
四、考核方法承担国家及省上价格监测任务的市、县按月(30日)向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分局上报月报表(附表一、附表二),省价格监测分局每月对上报情况汇总考核。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29•【字号】翼政办[2000]6号•【施行日期】2000.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翼政办[2000]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五月二十九日河北省物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4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冀政[2000]13号),设置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物价局是主管全省物价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弱化的职能对形成竞争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改为主要由市场决定,进一步减少由政府直接制定价格(收费)的品种和范围。
(二)转移和下放的职能1、将价格(收费)管理中带有辅助性和服务性的职能转移给下属事业单位。
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公益事业、经营性收费许可证的制作、发放;部分商品和收费项目调定价前的可行性论证;明码标价牌、签的制作和发放;旅店、餐饮、娱乐等服务业等级评定前的调查论证;价格听证会有关成本资料调查测算、可行性论证及其他前期准备工作;实行市场调节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成本准确性、行为合法性、价格水平合理性的界定或认证。
2、将部分区域性较强、不宜于省级统管的价格和收费委托各市管理,省物价局负责备案。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河北省物价局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提出全省价格总水平年度调控计划和中长期调控目标;监测、预测全省价格总水平及其结构变动趋势,提出调控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提出价格(收费)改革的年度、中长期计划及调整方案;拟定价格(收费)管理法规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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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导语:《陕西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
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下面是收集
的陕西省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欢迎阅读。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拟订我省价格法规、
规章、政策和价格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研究提出我省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价格调控措施,并组
织实施。
(三)执行国家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项目的价格,调整省级管
理的重要商品及服务项目价格;管理行政事业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对
实行市场调节的商品价格进行规范、引导和监控。
(四)指导全省物价监督检查和价格举报工作;组织实施全省物
价检查和各种行业性价格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案件;指导
群众性物价监督活动;受理价格收费申诉复议案件。
(五)依法开展反价格垄断工作,制止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行为,
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六)建立健全全省成本调查网络,组织农产品、工业品、公用
事业成本和流通费用调查分析工作,制定全省成本监审制度和重要商
品、服务价格成本核算办法。
(七)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系统,调查分析省内外和国际市场价
格趋势,为政府价格决策提供价格信息和分析建议;建立健全全省价
格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各类市场价格信息。
(八)指导全省各级价格认证机构开展价格评估、价格鉴证、认
证和复核裁定以及涉案标的物价格评估和鉴证工作;负责对全省价格
鉴证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和资质审核、注册等行政许可工作。
(九)组织开展价格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学术交流等活动;负责
物价干部队伍建设,组织培训物价和收费管理人员。
(十)办理人大、政协有关物价问题的建议、提案及来信来访,
回复有关价格咨询。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省物价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日常政务工作;负责组织会议、文电运转、档案管理、保
密、政务信息和价格宣传等工作;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人事、
劳动工资等具体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资产及财务管理、
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督办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
(二)综合法规处
负责编制年度价格调整计划和中长期价格改革规划;定期测算、
分析、通报价格指数和价格形式比重变化情况,组织、协调价格法规、
综合性文件、材料的起草工作;研究拟订省管商品价格和收费目录;
指导协调价格听证会工作;制定应对价格突发事件的临时干预措施;
组织实施价格行政立法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负责煤炭价格
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及管理;协调解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
使用中的相关问题。
(三)商品价格处
研究拟订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商品价格的定价原则、方法和
调定价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拟订商品价格政策并组织
实施;指导协调行业价格,规范、引导、协调市场价格,主要负责电、
气、水、煤、热、石油、药品、民爆等价格的制定。
(四)行政事业收费处
研究拟订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负责审定全省范围内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研究提出省管行政
事业性收费标准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的调整意见;组织涉农、涉企乱收
费治理整顿工作;负责协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公益性服务价格争议与
纠纷,主要制定医疗、教育、教材及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检疫
等收费标准。
(五)服务业价格处
研究拟订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负责市场调节的经营性服
务价格指导工作;审定相关企业和相关单位涉及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
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标准,主要制定交通运输、文化娱乐、体育、广
电、邮政、电信、仓储、代理、景点门票、修理、市场交易等经营性
服务价格及收费标准(负责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价格、商品房价格
的管理、调控和引导;负责物业服务价格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公
有住房出售价格和租金管理)。
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
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的组织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省物价局机关行政编制4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
经济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15名。
省物价局所属的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维持现行不变。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
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