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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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附录表格及文书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附录表格及文书

不动产登记受理凭证编号::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 日,收到你(单位) (不动产座落及登记类型) 以下申请登记材料,经核查,现予受理。

本申请登记事项办理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 日止。

请凭本凭证、身份证明领取办理结果。

已提交的申请材料份数材料形式□原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原件□复印件登记机构: (印章)年月日以下内容在领取登记结果时填写登记结果:领取人:领取日期: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通知书编号::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 日,你(单位)申请的(不动产座落及登记类型),提交材料清单如下: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6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9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核查,上述申请因□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申请登记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管辖范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非公证继承不动产登记须理清的几个问题

非公证继承不动产登记须理清的几个问题

非公证继承不动产登记须理清的几个问题非公证继承不动产是一项相对繁琐的工作,涉及到非常广泛的内容。

为做好登记工作,不仅要求不动产登记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同时也要厘清其中的几个关键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做好登记工作,也才能规避可能发生的各类利益纠纷问题。

标签:非公证继承不动产;登记;厘清;问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在非公证的情况下,继承不动产是相对比较繁琐的,这其中可能牵涉一些利益纠纷。

为更好的开展这项工作,在实践过程中,需要厘清几个关键问题。

1 什么时候开始继承在继承不动产的过程中,关于继承的起始时间,虽然表面上看非常简单,也非常容易理解,但却常常被人们所忽略,继而出现各式各样的问题。

特别是在非公证的情况下,继承不动产的时间到底该如何衡量,这就需要人们进行精准的把握。

《继承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若抛却法律意义,单纯来理解与认知“死亡”二字,人们非常容易就能够做出解释,那就是“人没了”。

但在法律层面上,“死亡”的内涵是比较丰富的。

比如我们熟悉的“生理死亡”,当事人的确已经死亡,人们业已实现了“活要见人,死要见尸”的初衷。

在这种情况下,继承不动产登记工作就特别容易开展。

继承人提交相关的死亡证明以及身份证明,就可以顺利继承不动产。

但法律对于“死亡”还有另外一重解释,那就是宣告死亡。

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死亡”形式,也是容易操作的环节。

《民法总则》对于“宣告死亡”的界定以及申请等有着非常清晰的标准和时间节点。

作为不动产的利害人,在继承不动产时,需要严格按照《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申请,只有满足这些法律框架,并通过“宣告死亡”的方式来进行定性,继承人才可以继承不动产。

但在实践过程中,不少继承人往往并没有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来进行申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24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4.03.10•【文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正文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4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6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法信”平台根据2024年3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77号)汇编整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第三章登记程序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南宁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证明材料的通知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南宁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证明材料的通知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南宁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证明材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8.04.11•【字号】南国土资规〔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南宁市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证明材料的通知局属各科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切实简政便民,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证明事项试点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7〕160号)有关精神,经研究,我局对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进一步规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死亡证明材料(一)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可以提交以下材料之一作为被继承人(遗赠人)的死亡证明: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2.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3.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4.能证明自然人死亡事实及死亡时间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公证书;5.殡葬机构出具的火化证明。

法定继承人死亡的,应参照以上条款提供死亡证明。

(二)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提供死亡证明材料或提供的死亡证明材料未注明死亡时间的,可以提交以下材料之一作为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死亡的证明材料,并由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供不动产登记机构核查。

1.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原单位人事档案(如提交复印件的,须由档案保管单位在每页复印件上加盖公章);2.被继承人或已死亡继承人生前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正常死亡证明。

(三)申请人提供本条第(二)款材料证明被继承人(遗赠人)或法定继承人死亡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发函给被继承人(遗赠人)、已死亡继承人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及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核实相关情况。

1.经公安机关核实,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反映情况属实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通知申请人启动查验程序。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号码
被继承人(遗赠人):身份证明号码
申请人因继承(受遗赠)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权,于年月日向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并提供了
等申请材料,并保证以下事项的真实性:
一、被继承人(遗赠人)于年月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坐落于。

三、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权由
继承(受遗赠)。

四、除第三项列举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外,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者无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

以上情况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具结。

具结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

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

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北京市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工作程序(试行)》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申请办理的转移登记。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该类不动产登记时均应按照本规定开展工作。

一、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登记部门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规定办理。

登记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将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作为绿色通道的服务对象之一,为其提供更便捷的服务。

二、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登记部门可安排专门的业务窗口负责此类登记业务的政策解释、办理流程介绍、申请材料接收等工作。

对此类登记业务可以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办理:(一)核实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工作人员在向拟通过继承(受遗赠)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介绍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继承材料查验流程、公示期限等不动产登记的办理要求后,应告知其至档案窗口查询不动产登记的有关情况,包括是否存在抵押登记、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网签等情形。

同时提示其应在对查询结果中影响不动产权利转移的情形进行处理后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否则可能会影响最终的登记决定。

申请人持身份证明文件、亲属关系证明、被继承人(遗赠人)死亡证明、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等文件向档案窗口申请查询拟继承(受遗赠)的不动产登记有关情况。

经审核,符合查询条件的,档案窗口应向申请人出具《查询结果》(附件1)。

(二)不动产登记申请1.申请材料1.1 申请材料形式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登记部门工作人员在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后,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字,留存复印件。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

广州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办法

广州市不动产蚕记资料查询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标准不动产參记资料的查询活动,加强不动产聲记资料的管理和利用,维护不动产交易平安,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由权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出??不动产姿记暂行条例??不动产醛记暂行条例卖施细那么? ?不动产醛记资料查询暂行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卖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不动产聲记资料,包括:〔-〕不动产醛记薛等不动产姿记结果,其中不动产參记簿记我事项包括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 类型.肉彖、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

〔二丿不动产醛记原始资料,包括不动产醛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朗、不动产权属来源材料、醛记原因丈件.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申请材料;不动产醛记机构查验.询问.卖地姿看或调查、衣告等形成的审核材料;其他有关机关出具的复因、意见以及不动产醛记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依由应当保存的材料等。

不动产蚕记资料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及各区不动产參记档案管理机构负贵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是本市不动产聲记资料查询机构,负责组织卖施本方法,负责本市不动产醛记资料姿询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档案馆及各区不动产姿记档案管理机构办理不动产醛记资料姿询具体事务。

市房地产档案馆负责本市不动产蚕记资料查询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不动产权利人、利窖关糸人.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1-X制不动产姿记资料。

不动产权利人、利窖关糸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姿记资料。

仲裁机构.衣证机构依法查询与戏理仲裁案件或公证事项有关的不动产姿记资料的,依照本办由规定执行。

第五条姿询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综合运用互朕网技术、身份识别新技术应用.线上申办速透上门等方式,为姿询人提供便利。

申请姿询不动产巻记原始资料,应当优先调取数字化成果,确有需求和必要,可以调取绒质不动产姿记原始资料。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申请人:身份证明号

申请人:身份证明号

被继承人(遗赠人):
身份证明号

申请人因继承(受遗赠)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权,于年月日向莫旗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并提供了亲属关系证明表,死亡注销证明,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申请材料,并保证以下事项的真实性:
一、被继承人(遗赠人)于年月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坐落
于。

不动产单元号:
三、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不动产权由继承(受遗赠)。

四、申请人承诺除第三项填写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外,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无其他继承人(受遗赠人)。

以上情况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具结。

具结人签名(盖章,捺印):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声明人:性别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

声明人:性别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

声明事项:我们是的儿子,妻子,于年月日因死亡。

死亡后遗留有房屋,位于,房屋不动产单元号:,建筑面积:平方米。

生前未立遗嘱处分上述遗产。

我作为的法定继承人,对他遗留的上述遗产享有继承权。

现经我慎重考虑后决定放弃对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本声明包含的意思表示为我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他人欺诈、胁迫、亦不存在重大误解情形,以上声明人为所有法定继承人。

如有不实,我愿意对以上声明事项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本声明不得撤销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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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结果
意见书(模板)
继承人(受遗赠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

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
*******。

(列明全体继承人、受遗赠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生前住**省
**市**区(县)。

姓名,性别,****年**月**日出生,生前住**省
**市**区(县)。

(列明全体被继承人、遗赠人)
因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被继承人(接受遗赠人)***、***名下的不动产而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事宜,佛山市三水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我所就继承(受遗赠)不动产有关事宜进行法律分析,并出具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结果意见书,具体意见如下:
一、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交的书面材料
1.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
2.不动产权证书(证号)
3.继承人身份证明
4.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书
5.遗嘱公证书或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书或财产分配协议
6.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
7.放弃继承声明书
8.法定继承(受遗赠)询问笔录
9.因应继承(受遗赠)情况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基本事实
根据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的材料,本所对如下事实确认:
(一)继承人(受遗赠人)***、***向委托人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接受遗赠人)***、***名下位于佛山市三水区*******(不动产地址)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号。

(二)被继承人(遗赠人)***于**年**月**日在**省**市**区(县)死亡。

[根据被继承人(遗赠人)人数逐一列明]
(三)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以**方式取得上述不动产**%的产权份额,取得时间为**年**月**日(以不动产权证书所载登记日期为准)。

若不动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还需补充以下内容:上述不动产是属于被继承人(遗赠人)***与妻子(丈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确认该不动产属于被继承人(遗赠人)***与妻子(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

(四)被继承人(遗赠人)生前对死后不动产的分配安排
1.若订立遗嘱的,则按以下表述:
据继承人***、***陈述,被继承人***生前只订立了一份遗嘱,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2.若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则按以下表述:
据受遗赠人***、***陈述,遗赠人只与其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生前未订立遗嘱。

3.若无订立遗嘱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则需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或有关规定,明确被继承人的法定顺序继承人有关情况,如:法定顺序继承人是否在世,被继承人有否结婚、生育的需具体交代有关情况,是否存在代位继承、转继承情况;法定顺序继承人之间财产分配协议(包含是否有人放弃、继承分配分配等)。

(五)其他与继承(受遗赠)相关的事实。

三、法律分析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法》第****条的规定,上述不动产属于被继承人(遗赠人)***的遗产。

根据《*****法》第****条、第****条、第****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遗赠人)的上述遗产由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接受),继承(受遗赠)份额为******。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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