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建设规划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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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乡规划的实施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 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 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 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 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等材料。
二、城乡规划的制定
镇的总体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
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 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 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 、县人民政府 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的要 求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 民政府备案。
(3)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 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 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 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1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城乡规划的法律责任
6.乡村违法建设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 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 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 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 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 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 拨土地。
二、城乡规划的制定
3.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强制性内容,是指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中涉及区域协 调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风景名胜资 源管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利益和 公共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 市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详见2002年8月 29建设部建规[2002]218号 《城市规划强制 性内容暂行规定》 中第五、六、七条。
四、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 监督检查时应注意的问题 1.出示执法证件 2.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 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依法应 当公开而不公开的要追究责任)
五、违反城乡规划的法律责任
1.有关人民政府违反《城乡规划法》的 行为及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五十九条) 2.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 划法》的行为及承担的法律责任(第 六十条) 3.相关行政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的 行为及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
示例
例1:建设单位在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 门核发的( )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A.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B.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C.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D.规划设计条件 答案:C

示例
例2:以下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说法正确的有( ) A.旅游用地40年 B.商业用地40年 C.文化用地40年 D.工业用地70年 E.居住用地无限期 答案:AB
二、城乡规划的制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
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 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 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 详细规划。 2.乡、村规划的制定程序 乡村规划不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 划,乡村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 制,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同 意后报上一级人政府批准。
四、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监督 检查时的权力 1.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 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 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 场进行勘测 ; 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 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
三、城乡规划的实施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P57) (二)规划行政许可管理 1、选址意见书核发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 核准的建设项目(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 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 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 选址意见书(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 的基本情况和建设项目规划的主要依据)。

示例
例3:《城乡规划法》所称城乡规划, 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 划、 ( ) 。 A.乡村规划 B.村庄规划 C.乡规划 D.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答案:D

示例
例4:主要适用于投资环境好、盈利大、 竞争性很强的房地产业、金融业、商业和 娱乐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是( ) A.拍卖出让 B.招标出让 C.协议出让 D.划拨 答案:A
五、违反城乡规划的法律责任
4.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违反《城乡规划法》 的行为及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 条、六十三条) 5.行政相对方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行 为及承担的法律责任
五、违反城乡规划的法律责任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 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 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 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 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 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一、有关概念和城乡规划法的
内容

城乡规划: 规划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 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 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 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 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一、有关概念和城乡规划法的
内容

规划区: 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 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 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 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 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 需要划定。
一、有关概念和城乡规划Biblioteka Baidu的
内容
(二)城乡规划法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共 七章,七十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包 括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 督检查和违反城乡规划的法律责任五 大方面。
二、城乡规划的制定
1.城市、镇规划的制定程序 第一步、组织编制规划草案 第二步、公告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 第三步、报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审批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 ——国务院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 编制 ,报国务院审批。
三、城乡规划的实施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1)划拨地 概念: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 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 的行为。 特点:使用无年期限制,未经批准不 得出租、转让、抵押,未经批准不得 改变土地用途。
三、城乡规划的实施
四、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
(一)城乡规划的修改程序 1.对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2.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 3.向原审批机关报告并经同意 4.按照制定程序组织编制修改草案并 公告征求意见和报批。
四、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
(二)城乡规划的修改与公众关系 1.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 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2.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 案的总平面图进行修改的,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 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 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给予补偿。
二、城乡规划的制定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省、自治区人民
政府组织编制 ,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国务院审批。 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 制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报国务院审 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总 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 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 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以上也需先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章
城乡建设规划法规
一、有关概念和城乡规划法的内容 二、城乡规划的制定 三、城乡规划的实施 四、城乡规划的修改和监督检查 五、违反城乡规划的法律责任
一、有关概念和城乡规划法的内

(一)有关概念 村镇规划 是乡(镇)人民政府为实现村镇 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村镇的 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协调村镇布 局和各项建设而制订的综合部署和具 体安排,是村镇建设与管理的根据。
三、城乡规划的实施
(2)出让地 概念: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 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 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行为。 最高出让年期:居住70年;商业旅游 40年;工业50年;科教文卫体50年; 其它用地50年。
三、城乡规划的实施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 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 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 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 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 地使用权。
五、违反城乡规划的法律责任
(2)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 程造价1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 的。
五、违反城乡规划的法律责任
一、有关概念和城乡规划法的内

划定城乡规划区,要坚持因地制 宜、实事求是、城乡统筹和区域协调 发展的原则

建设用地 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 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 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 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
一、有关概念和城乡规划法的内


城乡规划法: 调整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活动 以及规范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这里指: 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 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三、城乡规划的实施
4.对规划许可的限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 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 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城乡规划的实施
5.竣工的规划核实。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 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 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 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 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 收资料。
三、城乡规划的实施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 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 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
三、城乡规划的实施



出让方式: 拍卖出让(主要适用于投资环境好、盈利 大、竞争性强的商业、金融业、旅游业和 娱乐业用地,特别是大中城市的黄金地段 ) 招标出让(主要适用于一些大型或关键性 的发展计划与投资项目 ) 协议出让(主要适用于工业项目、市政公 益事业项目、非盈利项目 等)
五、违反城乡规划的法律责任
7.对违法建设的强制执行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 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 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 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 强制拆除等措施。
五、违反城乡规划的法律责任
8.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应承担的刑 事法律责任 违反《城乡规划》法规定,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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