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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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在当今的医学和科学研究领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这些实验室致力于对各类病原微生物进行研究、检测和分析,以推动疾病的诊断、治疗和预防工作。

然而,与此同时,由于涉及到具有潜在致病性和传染性的微生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也存在着一定的生物安全风险。

如果这些风险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和管理,不仅会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健康造成威胁,还可能导致病原微生物泄漏,引发公共卫生事件。

因此,保障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是一项至关重要且紧迫的任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风险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病原微生物本身的特性,二是实验室的操作和管理不当。

许多病原微生物具有很强的致病性和传染性。

例如,新冠病毒、埃博拉病毒、炭疽杆菌等,它们可以通过呼吸道、消化道、接触等多种途径传播给人类,导致严重的疾病甚至死亡。

而且,一些病原微生物还可能发生变异,使其致病性和传染性增强,给防控工作带来更大的挑战。

实验室的操作和管理不当也是导致生物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

在实验过程中,如果工作人员没有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未正确穿戴防护装备、未进行有效的消毒和灭菌、违规操作实验设备等,都有可能导致病原微生物的泄漏和感染。

此外,如果实验室的布局不合理、通风系统不完善、废弃物处理不当等,也会增加生物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

这包括制定严格的生物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明确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实验室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同时,要定期对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和改进,以确保其有效性和适应性。

其次,要加强实验室的硬件设施建设。

实验室的布局应符合生物安全要求,划分清洁区、半污染区和污染区,避免交叉污染。

通风系统应能够保证实验室的空气流通,排出有害气体和微生物。

实验设备应定期维护和校准,确保其性能稳定可靠。

此外,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备,如生物安全柜、防护服、口罩、眼罩、洗眼器等。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进行病原微生物研究和实验的重要场所,为了确保实验室内的生物安全,保护实验人员和环境的健康,制定和遵守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就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实验人员能够全面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首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建立健全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制定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生物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业的生物安全管理人员等。

实验室应当定期进行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确保在发生生物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其次,实验室内的病原微生物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对于高致病性和易传播的病原微生物,应当严格控制实验室内的存储和使用,确保其不会对实验人员和环境造成危害。

实验人员在进行与病原微生物相关的实验时,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在实验结束后进行必要的消毒和清洁。

另外,实验室应当建立完善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进出管理、实验室内部空气质量和卫生管理、废弃物处理等方面的规定。

实验室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实验室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最后,实验室应当加强实验人员的生物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生物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实验人员应当定期接受相关知识的培训,了解最新的生物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做到知识更新及时、操作规范准确。

总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是保障实验室内生物安全的重要保障,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实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切实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实验室内的生物安全。

只有做好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才能更好地保护实验人员的健康和环境的安全,为病原微生物研究和实验提供良好的条件和保障。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研究水平的提高,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越来越多地参与到传染病的研究和防控中。

然而,由于病原微生物具有高度传染性和潜在的危险性,它们的实验研究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风险。

因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相关内容。

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等级分类为了统一管理和规范实验室的活动,国际上通常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划分为四个生物安全等级,分别为P1、P2、P3和P4级。

不同级别对应不同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严格控制实验室内的操作和生物材料的流动,确保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P1级实验室主要进行较低传染性或无致病性微生物的研究和培养,如大肠杆菌等。

P2级实验室适用于致病微生物的研究,如炭疽菌、结核杆菌等。

P3级实验室用于研究高度传染性和具有潜在危害的病原微生物,如埃博拉病毒、H5N1禽流感病毒等。

而P4级实验室则用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研究,如埃博拉病毒接种株等。

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基础设施要求为了确保实验室内的实验操作安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在基础设施方面也有一定的要求。

首先,实验室必须具备适当的通风和空气处理设施,以保证实验室内的空气质量。

其次,实验室应设立生物安全柜,确保病原微生物在操作过程中不会泄漏。

此外,实验室还应配备避光门、紫外线杀菌灯等设备,以保证实验室内的生物安全。

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操作规范在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中,研究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范,保证实验过程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首先,研究人员应穿着合适的实验服,并戴上手套、口罩、护目镜等个人防护装备,防止病原微生物通过空气、体液或皮肤传播。

其次,在操作前必须对实验区域进行消毒处理,并及时清理实验台和实验器材。

同时,病原微生物的分离培养、传播和处置应按照相应的安全规范进行,以避免交叉感染和意外事故的发生。

四、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人员培训和管理为了保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培训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一、总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为保障实验室人员及周围环境安全,制定本管理条例。

二、实验室管理
1.实验室设立时应符合相关规定,包括必要的防护设施和设备。

2.实验室内应配备足够数量的个人防护装备,并设置明显的危险标识。

3.实验室负责人需具备相关资质证书,负责实验室管理和安全培训。

三、生物安全措施
1.严格控制实验室出入口,禁止未授权人员进入。

2.生物实验室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3.实验室内禁止食品饮水,避免交叉感染风险。

四、废物处置
1.废弃的生物制品应按规定处理,禁止随意丢弃。

2.废弃物需分类储存,定期由专业单位进行安全处理。

五、事故应急处理
1.实验室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报告主管部门。

2.针对事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实验室人员生命安全。

六、违规处罚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止实验
室使用等。

七、附则
本管理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以上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望遵守并落实到实验室管理实践中,确保实验室安全运行。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一、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概述二、实验室人员管理1.员工进入实验室前必须接受相关培训,掌握操作规程和安全知识。

2.严格执行实验室人员的资格审批制度,确保所有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

3.实行员工健康检查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体检,确保他们身体健康,没有携带病原微生物。

三、实验室环境管理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必须具备完善的通风系统,确保室内空气流通,防止病原微生物传播。

2.实验室内部设施必须经常进行维护和清洁,保持干净卫生。

3.常规消毒:实验室内表面、工作台、仪器设备等必须经常进行消毒,使用规定的消毒剂。

四、实验室操作规程1.所有实验人员必须佩戴防护用品,包括实验服、手套、口罩、护目镜等。

2.禁止在实验室内进食、喝水、抽烟等行为。

3.实验完成后,必须及时清理垃圾和废弃物,并按规定的方式处理。

4.严格遵守实验室内的标示和警示牌,不随意触摸或移动实验器材。

5.实验室内禁止使用非法、违禁物品和药品。

6.实验操作过程中遇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上级报告,终止实验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五、生物安全事故应急管理1.制定生物安全应急预案,规定各类生物安全事故的处理流程和责任分工。

2.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和药品,如生物防护柜、消毒剂等。

3.组织定期演练生物安全应急演习,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4.发生生物安全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应对,确保事故不扩散。

六、其他管理措施1.严格监控实验室内的废液、废弃物的处理情况,确保按规定的方式处置。

2.实施实验室出入管理,设置出入口和门禁系统,确保实验室的安全性。

3.加强对实验室物品和资料的管理,建立相应的登记和归还制度。

4.定期进行实验室的安全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的风险和隐患。

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实验室工作的安全进行制定的,通过合理的组织、管理和培训,确保所有实验人员都能够遵守规定,正确进行病原微生物相关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保障人员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应遵循科学原则、预防为主、防护为主、安全第一、监测防制、整体管理的方针。

第三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应坚持“谁播种菌,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单位负责、部门监管、全员参与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应坚持“防控相结合、长期管理”的原则,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确保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第五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应加强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

第二章实验室建设和设施要求第六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选址在安全距离内,与居民区、商业区等人口密集区域保持一定的距离。

第七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具备完善的防护设施和设备,包括通风系统、防护服、生物安全柜、处置设施等。

第八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有专门的实验室主任和安全员,负责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实验室内应设立指定区域及指定通道,严格控制人员、物品和生物材料的进出。

第十条实验室设施设备应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各项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安全可靠。

第三章实验操作和废弃物管理第十一条实验室应制定严格的操作规范和流程,确保操作规范、流程明确、操作人员得到充分的培训和教育。

第十二条实验操作人员应佩戴防护服和口罩,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操作失误或意外。

第十三条实验操作中应加强管控,避免细菌外泄或污染,保障实验室内外环境的安全。

第十四条实验废弃物应按规定进行分类、包装、标识、暂存,待专业单位进行处理,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五条废弃物处理程序应遵守相关法规要求,严格执行不得外泄、不得私自弃置的原则。

第四章应急预案和演练第十六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处理程序、责任分工、人员逃生和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定期组织演练,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的能力。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以下称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实验室及其从事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病原微生物, 是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条例所称实验活动, 是指实验室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 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

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 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 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第七条国家根据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 将病原微生物分为四类:第一类病原微生物, 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 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类病原微生物, 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 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 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 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 传播风险有限, 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 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 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微生物。

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生物安全法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解读

生物安全法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解读

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解读生物安全法是指为了保护人类和环境免受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等活动带来的风险,对相关领域进行法律和规定的管控。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指专门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培养和存储的实验室。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是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内的各项活动进行评估和控制,以防止病原微生物泄露、传播和造成人员感染。

以下是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一些解读:1. 实验室设计与设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必须符合一定的设计和设施要求,包括分离和隔离的区域、空气过滤和排气系统、防护设备等。

这些设施和措施旨在防止病原微生物的泄露和传播。

2. 病原微生物分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按照病原微生物的致病性和传播能力进行分级,分为四个级别(1至4级)。

不同级别的实验室在安全要求、操作规程和防护设备上有所区别。

3. 个人防护: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内工作人员必须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包括实验服、手套、口罩、护目镜等,以减少人员暴露和感染的风险。

同时,员工需要接受相关培训,了解如何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和遵守实验室操作规程。

4. 废物处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成的废物必须正确处理,包括消毒、灭活、包装和妥善处置。

废物处理的目标是防止废物中的病原微生物泄漏和传播,保护环境和公共安全。

5.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制度: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必须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实验室操作规程、人员培训和监督、事故应急预案等。

这些制度和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实验室内的病原微生物安全得到有效控制。

综上所述,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是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免受病原微生物威胁的重要措施和规定。

通过正确的实验室设计和设施、个人防护、废物处理和管理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控制病原微生物的泄露和传播,确保实验室工作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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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教材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沅江市疾控中心吟二零一一年三月十八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发展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美国在开展生物武器、化学武器的实验室研究中,为了防止生物因子(病原微生物)和化学毒剂泄漏逃逸到实验室外环境,研制了一系列的防护装备和设备,如高效粒子空气过滤器、生物安全柜等;建设了BSL-3实验室和BSL-4实验室等。

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发展实验室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发展实验室获得性感染的调查美国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Sulkin and Pike调查了5000多个实验室,发现:——累计实验室相关感染3921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获得性感染的病原微生物有:肝炎、布氏菌病、肺结核、野兔热(土拉弗氏菌)、斑疹伤寒、委瑞拉马脑炎(Venzuelan Equine Encephalitis)实验室获得性感染原因在3921例实验室感染中,对导致感染的原因分析发现:——低于20%的实验室获得性感染与已知的事故有关;——80%与实验室工作人员暴露与感染性气溶胶有关。

——80% 是不明原因的感染。

——20% 感染的原因是明确的。

其中80% 是由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引起的;20% 是由设备故障引起的。

实验室获得性感染原因在3921例实验室感染中,对导致感染的原因分析发现:导致感染最多的4种实验室事故——溢出和泼洒;——针头和注射器;——锐器、碎玻璃;——动物或动物体外寄生虫的咬伤或抓伤。

案例一——新加坡实验室人员感染SARS(2003年)案例二——国实验室人员感染SARS(2004年)早在1979年,美国实验室生物安全专家Pike在他的一篇评论中指出:——"生物安全知识、防护技术和设备对防止大多数实验室感染的发生是非常有用的"。

病原微生物危害和生物安全定义为了避免微生物和医学实验室中有害或有潜在危害的生物因子对人、环境和社会造成的危害或潜在危害,而采取的防护措施(硬件)和管理措施(软件),达到对人、环境和社会的安全防护目的。

什么是实验室生物安全?——当标准实验室操作或操作程序不能有效控制生物因子可能带来的相关危害时,必须采取其他的措施来弥补。

必要的措施——实验室设施(工程特点);——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等硬件和软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相关法规和指南——世界卫生组织(WHO)早就认识到生物安全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性问题,在1988年就出版了《实验室生物安全手册》(Laboratory Biosafety Manual)第1 版。

该手册鼓励各国接受和执行生物安全的基本概念,并鼓励针对本国实验室如何安全处理致病微生物制订操作规。

1993年第2版,2004年第3版。

——在2004年的第3版中,阐述新千年所面临的生物安全和生物安全保障问题。

在下列几个方面增加了新的容:危险度评估、重组DNA 技术的安全利用以及感染性物质运输。

世界上最近发生的事件表明,由于蓄意滥用和排放微生物因子和毒素,公共卫生正受到新的威胁。

因此,第3版也介绍了生物安全保障的概念——保护微生物资源免受盗窃、遗失或转移,以免因微生物资源的不适当使用而危及公共卫生。

主要容有:◆微生物危险度评估◆基础实验室——一级和二级生物安全水平◆防护实验室——三级生物安全水平◆最高防护实验室——四级生物安全水平◆实验动物设施◆实验室∕动物设施试运行指南◆实验室∕动物设施认证指南◆实验室生物安全保障的概念◆生物安全柜◆安全设备◆实验室技术◆意外事故应对方案和应急程序◆消毒和灭菌◆感染性物质的运输◆生物安全和重组DNA技术◆危害性化学◆生物安全官员和安全委员会◆后勤保障人员的安全◆培训规划◆1983年第1版:最早提出了把病原微生物和实验室活动分为四级的概念。

◆1993年第3版:着重描述了微生物实验室标准操作、实验室设计和安全设备的不同组合,形成1~4级的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等级,并依据微生物对人的危险程度分为四级。

◆1999年美国生物安全协会(American Biological Safety Association, ABSA)、根据近年发生的一些新情况,如新出现的传染病、生物恐怖活动、BSL-3和BSL-4实验室的设计、病原微生物的国际运输等问题,在第3版的基础上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和新的补充,出版了《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第4版。

◆在生物危害委员会的建议下,加拿大于1990年出版了第一版《实验室生物安全指南》,并成立了实验室疾病控制中心联合工作组。

◆工作组为那些从事研究或开发目的而进行人类病原体的单位提供相应等级的实验室设计、建设和在其中工作的人员培训的技术资料,这种技术资料的重点是有关细菌、病毒、寄生虫、真菌和其他对人类有致病作用的感染性病原体的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措施。

◆2004年第三版修订稿正在征求公众和使用单位的意见。

◆2004年第三版的主要容包括:生物安全(包括危险等级、防护等级、危险评价、生物安全官员和生物安全委员会)、感染材料的处理、实验室设计和物理防护要求、微生物大规模生产的操作标准和物理防护要求、实验室动物的生物安全、从事特殊危害工作的生物安全指南的选择、消毒、生物安全的使用、感染性病原体进出口的生物安全等。

《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在第二十二条中,对与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和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的生物安全管理作了规定,要求这些单位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对传染病病原体样本按照规定的措施实行严格监督管理,严防传染病病原体的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扩散——在第二十六条中,规定了对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管理,要求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

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严格的管理制度。

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确需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在第五十三条中,对与生物安全有关卫生监督作了明确规定,包括监督管理者的职责和管理围。

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容包括与生物安全有关的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等。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传染病防治重大事项的处理。

——在第五十四条中,明确了监督检查的权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中明确表述了医疗废物的定义,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另外,明确了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医疗废物过程中的职责。

——第二章医疗废物管理中一般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邮寄医疗废物、禁止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

——第三章医疗废物管理中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四章医疗废物的集中处置规定中明确了◆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

——第五章监督管理规定中明确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实地检查和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医疗废物管理的有关资料、采集样品、责令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行为、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和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措施。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对条例的编制目的、适用对象、实验室和病原微生物的定义、管理者作了规定。

明确指出:◆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实行统一的实验室安全标准。

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时感染的职责。

对病原微生物的采集、运输、保藏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采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⒈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⒉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⒊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⒋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运输:◆省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跨省运输,由出发地的省、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兽医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分别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跨国运输,按照卫生部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以用特殊物品出入境管理卫生检疫的通知》进行管理。

保藏: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中心或者专业实验室(保藏机构)、承担集中储存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任务。

第二章病原微生物的分类和管理,对病原微生物的危害程度进行了分类。

其中,病原微生物的危害程度的分类为四类第一类危害程度最高,第四类为危害程度最低第一类和第二类病原微生物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在分类这一点与WHO、欧盟、美国、加拿大等不一致,应引起注意。

第三章实验室的设立与管理,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以BSL-1、BSL-2、BSL-3、BSL-4表示仅从事体外操作的实验室;◆以ABSL-1、ABSL-2、ABSL-3、ABSL-4表示从事动物活体操作的实验室一级:适用于操作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动物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二级:适用于操作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但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者环境不构成严重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重疾病,并且具备有效的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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