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拍卖中涉税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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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评估——理论及案例探讨

涉税评估——理论及案例探讨

涉税评估——理论及案例探讨原创:北京资产评估协会评估加 2018-08-25北京资产评估协会“资产评估大讲堂”第三期综述税收对资产价值和交易价格具有重大影响,为了测算其影响,评估人员在执业中既要考虑税种、税目和税率等税收要素,又要考虑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评估方法、评估假设、评估基准日等评估要素,最后还需要准确把握财务会计、税法和资产评估三者之间可能存在的“财税评”差异,其复杂和困难程度不言而喻。

为进一步发挥资产评估在协助税务部门确定应纳税额、加强税收管理中的作用,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北京评协”)于2018年8月16日下午举办了主题为《资产评估执业与现代税务管理》的专题讲座。

主讲嘉宾为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副教授朱长胜先生,北京评协教育培训委员会主任委员、天健兴业评估公司执行董事、首席评估师崔劲博士担任主持人和研讨嘉宾,同时邀请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所得税处资深税务专家于永勤先生、普华永道中国资深合伙人陈少瑜先生担任研讨嘉宾。

北京评协副秘书长逄俊作开场和总结发言。

主讲嘉宾朱长胜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副教授主持人兼研讨嘉宾崔劲天健兴业评估公司执行董事、首席评估师嘉宾于永勤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所得税处嘉宾陈少瑜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咨询合伙人嘉宾逄俊北京评协副秘书长主讲人主要观点概述朱长胜副教授按照“破冰”和“融冰”的思路,首先从学科理论和国家治理层面讲述了资产评估和税收管理的关系,介绍了“财税评”差异概念,随后列举了两个典型案例,进一步深入具体说明资产评估应该如何考量税收政策带来的影响,以及资产评估在税收管理中对确定应纳税额的作用。

主要观点概括为:PART 1 涉税评估业务类型现行税法要求提供资产评估报告的业务可以概括为三类:01资产损失类,包括存货、固定资产、股权等,政策依据为《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02旧房转让,政策依据为《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03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类,具体涉及的业务内容和相关政策依据为:PART 2资产评估与税收管理的关系从学科角度,资产评估和税收管理属于两类不同的学科体系,但其具有“公允价值”这个共同的交集。

取得拍卖收入怎样缴税

取得拍卖收入怎样缴税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取得拍卖收入怎样缴税拍卖行为是一种特殊性质的涉税行为。

就拍卖标的而言,有拍卖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行为,有拍卖文物艺术品类以及各类财产物资等动产行为,还有一些单位或个人的自主拍卖行为,如公安部门拍卖机动车牌照,交通部门拍卖公交线路运营权,电信部门拍卖手机、电话等的“吉祥号码”等。

常见的企业整体转让拍卖亦可按以上分类拆分为不动产拍卖和动产拍卖两部分。

拍卖取得的涉税收入主要分为标的物拍卖价款和佣金收入两部分。

对取得的涉税拍卖收入应如何计算纳税,国家对此有明确的税收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5〕869号)第二条规定,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可以说,这是对拍卖行为中涉税征收的基本规定。

具体来说,可以区分以下情况进行涉税处理:拍卖行取得拍卖收入的税务处理1.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第一条规定,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罚没物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69号)第一条规定,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

其拍卖收入作为罚没收入由执罚部门和单位如数上缴财政,不予征税。

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因此,对于应税货物,买受人支付的佣金已连同拍卖价款计缴增值税;若是代执法部门拍卖罚没动产,须向国税部门申请或减免增值税并获批复后,仅对买受人支付的佣金计缴增值税。

【老会计经验】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涉税事项处理

【老会计经验】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涉税事项处理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涉税事项处理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为便于说明问题,本文从税务处理的角度出发,将企业的上述固定资产重新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1)不动产类固定资产:主要指企业拥有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2)机动车、摩托车、游艇类固定资产;(3)除机动车、摩托车、游艇之外的其他机器、机械、设备、器具、工具类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处置的方式主要包括“出售与转让、报废和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赠送”等六种方式。

企业固定资产处置的全过程一般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
核算。

企业在处置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具体会涉及到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问题。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方式具体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销售货物(旧货)的行为,应当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财产处置涉及的税收问题有哪些

财产处置涉及的税收问题有哪些

财产处置涉及的税收问题有哪些在经济活动中,财产处置是一个常见的行为,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可能会面临财产处置的情况。

而在财产处置过程中,税收问题是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了解并正确处理相关税收问题,不仅有助于合规操作,还能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和经济损失。

首先,我们来谈谈个人财产处置涉及的税收问题。

对于个人出售房产,如果是满足一定条件的“满五唯一”住房,即购房满五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但如果不满足这一条件,则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 20%,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收入减去房屋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转让股权,如果转让所得超过初始投资成本,也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出售车辆,如果售价超过原值,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接着,我们看看企业财产处置中的税收情况。

企业出售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等,需要缴纳增值税。

如果是 2009 年 1 月 1 日之前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2009 年 1 月 1 日之后购入的固定资产,则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同时,还需要考虑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出售固定资产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要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处置无形资产,如专利技术、商标权等,需要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企业转让股权,同样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与个人转让股权类似,应纳税所得额为转让收入减去股权成本后的余额。

印花税按照股权转让金额的一定比例征收。

在财产处置过程中,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特别关注。

比如,以房产进行投资、抵债、交换等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视同销售房产,需要缴纳相关税收。

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财产处置,也有特定的税收政策和处理方式。

另外,税收优惠政策也是财产处置中需要关注的要点。

例如,对于小微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在增值税方面可能会享受一定的减免政策。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探讨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探讨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探讨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国家将其所有的资产无偿划转给其他机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行为,这种行为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涉税问题。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进行探讨,分别是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

首先是企业所得税。

国有资产是以国家财产形式存在的资产,相当于从国家所有者转移到其他受益者手中。

在无偿划转的过程中,原国有资产实体将不再作为生产经营主体,被划转的资产将由其他主体使用和支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只有企业可以作为纳税主体,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具备纳税义务,国有资产的无偿划转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企业都有附加条件的,如资产项目要达到确定标准,例如企业的资产总额要满足一定的额度和年平均雇员人数要在一定人数以上。

对于接受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企业,如果满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条件,将需要承担相关的纳税义务。

其次是土地增值税。

在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过程中,如果涉及到土地的划转,将涉及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土地增值税是对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增值部分的所得进行征税的一种税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仅当土地使用权由国家、集体土地所有者以及其它单位和个人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划转时,才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所以,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土地使用权不应该纳税土地增值税的。

最后是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国家财政部门核准的各种合同、单据和权利转让等行为所征收的税种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印花税的征收是以合同金额为依据的,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不涉及合同金额,因此在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的过程中,不应该产生印花税的纳税义务。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的问题。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不会引发企业所得税和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但是对于涉及土地的无偿划转,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不同地区和具体情况下的无偿划转税收政策可能有所不同,相关主体应该详细了解和遵守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涉税问题探析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涉税问题探析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涉税问题探析近年来,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成为了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话题。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国家所有的企业、资产或者资源在未支付或者支付不足企业全部资本金时,划转给其他企业或者社会组织,且不得以获取企业所属资源资产价值作为补偿条件的行为。

这一举措对于国家资产的保护和利用有着重要的意义,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和讨论,其中之一便是涉税问题。

本文将从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背景、现状以及涉税问题等角度进行探析。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背景和现状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在实际操作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需要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其操作程序,包括如何确定产权无偿划转的标准、程序和具体操作细则等。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可能涉及到税收问题。

由于产权无偿划转是一种无偿转让行为,其涉及的资产交易价值问题将直接引发税收问题。

有必要对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和探讨。

当前,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已经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在实际操作中,产权无偿划转所涉及的资产价值往往是无法确定的,这就给涉税问题的处理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产权无偿划转所涉及的资产交易价值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于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涉税问题的探讨,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涉及税收的主要是资产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资产价值问题。

在我国税法中,资产的交易往往涉及到资产的评估价值,而这个价值通常是由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定的。

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涉及的税收问题也就需要依据专业的评估机构的评定结果来确定。

由于产权无偿划转是一种无偿转让行为,其实际交易涉及的资产价值是难以确定的。

在涉税问题上需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方式予以处理。

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采取合理的税收减免政策,对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所涉及的税收问题给予适当的优惠。

产权无偿划转所涉税问题还需要考虑到不同的产权无偿划转情况和不同的参与主体。

在涉税问题上,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和不同的参与主体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以确保税收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全部资产整体司法拍卖企业”海关税费追偿探究——基于7起税费追征案例的实证分析

“全部资产整体司法拍卖企业”海关税费追偿探究——基于7起税费追征案例的实证分析
贸易企 业纳 税义务 的发生要件 为 料件 或成 品 的国 内
而实施整体拍卖 ,对债权人而言 ,一是有利于提高 债 权 清偿 比例 ;二 是有 利 于压减 处理 费用 ;三 是有
利 于缩 短受 偿 周 期 。从 昆 山海 关 的应 对 实 践 来 看 ,
自 20 0 6年 1月 到 2 1 0 1年 5月 底 ,昆 山海 关 共 发


问题 的提 出 : “ 部 资 产 整 体 司 法 拍 卖 ” 全
成 企业 经 营异 常新趋 势 进 出 口企业 经 营异 常是指 部分 进 出 口企 业 因经
1 家 ,其中 2 0 年 1 1 06 月一20 年 6 ,司法部门 O8 月 介入处 理 的 4家 均启 动 了破 产清 算程 序 ,按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企业 破产 法 》 ( 以下 简称 《 产法 》 实 破 )
7 6
郑 明 李 繇 :“ 全部资产整体 司法拍卖企业”海关税 费追偿探 究
位 ,本 身 无 内销 计 划 ,其 纳 税 义 务 往 往 突 然 发 生 。 如 2 0 年 金 融 危 机 中 ,富 士镁 铝 ( 山)有 限公 08 昆 司因下 游 客户 大 幅缩 产产 生到 期债 务不 能清 偿 ,该 企 业拥 有 完整 的产 业 链 及相 对 比较 健 康 的客 户 群 ,
务 。本 文参 考 司法部 门将相关 情事 定义 为 “ 全部 资
特点 之一 :纳税 义务 往往 是 “ 一槌 而生 ”
产整体司法拍卖” ( 简称 “ 整体司法拍卖企业” 。 )
与传 统破产 清 算程 序相 比 ,不进 人破产 、清算程 序
以加 工 贸易料 件为 例 ,根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 加 工 贸易货 物监管 办 法 》 ( 令 第 15号 ,以下 简 署 9 称 《 加工 贸 易监 管办 法 》 )第 三 十 四条 规 定 :加 工

资产评估涉税问题及规避方法

资产评估涉税问题及规避方法

资产评估涉税问题及规避方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资产评估在商业领域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进行资产评估的过程中,涉及到的税收问题也是需要引起关注的。

本文将探讨资产评估涉税问题,并介绍一些规避方法,以帮助企业在评估资产价值时避免税务风险。

一、资产评估涉税问题1. 税收核算方法的选择在进行资产评估时,企业需要选择合适的税收核算方法。

不同的核算方法可能会导致不同的税收结果,从而对资产评估价值产生影响。

企业应该仔细研究和比较各种核算方法,并选取最有利于自己的一种。

2. 特殊资产的纳税问题某些特殊资产如不动产、无形资产等可能会面临特殊的税务规定。

企业在资产评估过程中,需了解并遵守相关的税法法规,以避免因此产生额外的税务负担。

此外,对于跨国公司而言,涉及到国际税收规定的特殊资产评估也需要格外留意。

3. 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往往涉及到资产的转让。

对于资产转让所得的税务处理,企业需要遵守国家相关税收法规,合理规避相关税务风险。

尤其是对于资产评估价值较高的资产转让,税务处理尤为重要。

二、资产评估涉税问题的规避方法1. 寻求专业税务意见为了规避资产评估涉税问题,企业可以寻求专业税务顾问的意见。

专业的税务顾问将会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税务建议,帮助企业规避税务风险,确保资产评估过程的合规性。

2. 充分了解税务法规企业需要充分了解和熟悉相关的税务法规。

只有通过对税法规定的深入了解,企业才能更好地应对涉税问题。

因此,企业可以聘请专业人员或进行培训,以提升员工对税法法规的认知水平。

3. 遵守税收法规企业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税务法规。

这包括依法纳税,及时申报纳税,履行相应的申报义务等。

只有确保企业的税务行为合规,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风险。

4. 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扩大资产评估影响的企业,可以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企业的税负。

企业可以通过申请税收优惠,减免相关税收,以达到规避税务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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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产拍卖中涉税问题探讨一、企业资产拍卖中存在的征管问题探讨(一)企业资产拍卖中存在的征管问题分析(二)企业资产拍卖中存在的征管对策研究1.与拍卖机构协作。

2.收集信息。

3.公告欠税4.跟踪管理5.税务机关不应局限于个别税法条款二、拍卖企业佣金涉税问题探讨(一)拍卖企业佣金涉税问题分析1.拍卖企业佣金收入未入帐或作负债挂帐。

2. 未区分营业税及增值税应税范围。

3.行业特殊性导致偷税漏税(二)拍卖企业佣金涉税问题对策研究1 .对拍卖交易收入应全额征税并加强发票管理2.完善帐务处理并对隐瞒佣金收入加强查处3.加强与第三方信息沟通。

三、法院强制拍卖涉税问题探讨(一)法院强制拍卖涉税问题分析1.税款流失。

2.纳税主体缺失。

3.征管难度大。

(二)法院强制拍卖涉税问题的建议1、加强与法院配合,获得强制拍卖信息。

2、探索通过委托代征方式实现对税款的监控和征收3、规范票据使用,实现“以票控税”企业资产拍卖中涉税问题探讨一、企业资产拍卖中税收征管问题探讨(一)企业资产拍卖中税收征管问题分析案例一: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由于债务发生、偿债能力等因素,企业之间以物抵债等非货币性交易经常发生,而企业为了变现,对抵债资产的处理主要采取委托拍卖方式。

如某企业属欠税企业,因拖欠银行贷款,2011年6月被某市中级法院依法将其抵押的综合楼拍卖,以拍卖所得偿还贷款。

拍卖所得811万元,被法院分别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拍卖佣金、拖欠水电费等。

按规定,这次拍卖涉及的税收事项包括:一、该企业抵押房产被拍卖,属于销售不动产,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450105元,土地增值税81100元(按预征率1%计算)。

二、该企业以前年度拖欠的税款,也应依征管法规定从拍卖所得中抵缴。

但因企业已经解体以及税务部门管理不到位等因素,其销售不动产所发生的税收及以前年度欠税已无从征收。

从此案例可以看出,由于一些企业纳税意识淡薄、纳税能力不足以及存在规避税收的侥幸心理,在拍卖财产发生纳税义务时,难以做到及时缴纳应纳税款,指望主动缴纳以前拖欠税款更是无从谈起。

而从征管角度分析,要做到足额征收,只有采取源头控管措施堵塞漏洞,别无他法。

拍卖环节税款的流失,反映征管的疏漏或执行措施的不力,因而未能在其拍卖时及时扣缴税款,等款项划归债权人后,其拍卖销售应税资产的应纳税款及所欠税款征收难度更大,尤其是对已经无法存续的企业更是无法征收。

另外,还有一点可以说明征管的缺位,水电部门的水电费都能从拍卖所得中扣回,而税收却无端流失。

案例二:A房地产开发公司2010年发生欠税200多万元。

2011年例行检查时,其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该企业2010年将开发的一栋楼宇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出售,买受人为该公司的股东及其子女,拍卖成交价格为350万元,明显低于销售时的评估价格500万元,税务机关因此准备核定征收相关税款。

A公司对税务机关核定征税提出异议,认为2010年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公司受市场低迷影响才将该楼宇出售,不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的主观故意,并且整个拍卖过程程序合法,成交价低于评估价有正当理由,应当认定实际成交价为市场公允价值。

税务机关调查后发现,A公司拍卖程序的确符合《拍卖法》的有关规定。

尽管《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收其应纳税额。

但是当纳税人存在正当理由,以合法的形式如案例中通过拍卖方式造成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如税务机关没有取得拍卖方和买受人恶意串通的证据,显然是无法核定征收的。

但如果不核定征收,纳税人很有可能逃避缴纳税款。

如果税务机关考虑其拍卖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对其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核定后征收相关税款,极易被行政复议撤销或带来行政诉讼败诉风险,税务人员个人也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二)企业资产拍卖中税收征管对策研究拍卖环节税收问题,应当引起征管机关的重视,不能再任其一拍了之了。

建议有关部门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逐步征管到位。

1.与拍卖机构协作。

根据目前征管的实际条件,征管机关可与拍卖机构建立协作关系。

凡财产被委托拍卖的,拍卖机构可按要求将拍卖标的物的相关情况及时通知税务机关,由征管部门根据征管范围及涉及的纳税事项理清后进行处理,或直接征收,或委托征收,或通知企业按时申报;同时,还应在发票使用方面予以明确,对标的物属于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拍卖成交后,应开具或由税务机关代开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做到"以票控税".对于涉及欠税的企业,应按《征管法》规定视具体情况在拍卖环节一并予以扣缴。

通过协作解决拍卖环节税收的征管,以及解决企业的欠税问题,提高清欠率,同时又可减少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税收成本和工作量。

2.收集信息。

对于外地拍卖机构拍卖坐落于本地区的不动产等资产时,在无法协作扣缴的情况下,应注意搜集拍卖公告等相关信息,及时与相关部门及所属企业联系涉税事宜。

3.公告欠税。

对欠税企业资产被拍卖的,税务机关可将企业欠税情况予以公告,并与拍卖机构进行信息沟通,使其了解企业欠税情况,以利于拍卖发生时的欠税清缴。

4.跟踪管理。

要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将欠税清缴工作做到前面,动态跟踪欠税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经济行为,并要求欠税企业在发生抵债行为或大额资产转让时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进行监管,以避免征管滞后造成税款流失。

5.税务机关不应局限于个别税法条款。

应根据实际情况,标出疑点,区别对待。

税务机关可采取约谈、询问等方式,积极取证,逐一排查疑点,进而按照税法规定考虑行使撤销权,以维护税法的尊严。

二、拍卖企业涉税问题探讨(一)拍卖企业佣金涉税问题分析1.拍卖企业佣金收入未入帐或作负债挂帐。

常见的拍卖企业逃漏国家税款的手法主要有:一是隐瞒取得佣金收入,或将部分佣金收入作为拍卖成交金额不作收入记账,甚至串通买受人(委托人)“做低”佣金收入。

二是将取得佣金收入挂往来帐,或将拍卖保证金抵作佣金收入,不及时转作收入申报纳税。

三是开具收据收取佣金收入,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

2. 未区分营业税及增值税应税范围。

在实际工作中,相当部分的拍卖企业财务人员往往认为,只要是收取佣金收入属于提供劳务的应税行为,均应缴纳营业税。

这样对于拍卖动产向买受人收取的价款和佣金本因申报增值税而被误申报为营业税,一旦税务机关发现后追查以前年度拍卖动产应交未交的增值税,给企业留下相当大的损失。

3.行业特殊性导致偷税漏税某些拍卖行认为受托拍卖货物的销售额不属于拍卖行的收入,因而在账面上不如实反映销售收入,还有隐瞒取得佣金收入,或将部分佣金收入作为拍卖成交金额不作收入记账,甚至串通买受人(委托人)“做低”佣金收入;将取得佣金收入挂往来账,或将拍卖保证金抵作佣金收入,不及时转作收入申报纳税,开具收据收取佣金收入等,违反了发票管理规定,从而偷漏国家税款。

(二)拍卖企业佣金涉税问题对策研究1 .对拍卖交易收入应全额征税并加强发票管理。

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应属于代销货物行为,其纳税主体为拍卖行;对拍卖行受托拍卖的应税货物,不论是通过拍卖行结算货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还是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结算货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均应按税法规定征收增值税。

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应征收营业税,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一般为落槌价的10%。

由于明确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属于代销货物行为(包括罚没物品公开拍卖所得),应照章征税,且纳税主体为拍卖行,因而拍卖环节收入不存在重复纳税问题。

对于两个及两个以上拍卖行联合拍卖的情况,建议选择在拍卖成交时由主拍卖行、合作拍卖行根据自己实际收取的佣金收入分别向买受人开具发票,这样各自承担相应的税费。

若主拍卖行向买受人全额开票收款,再由合作拍卖行按分到的佣金收入向主拍卖行开票收款,则支付合作拍卖行款项作为主拍卖行主营业务成本,主拍卖行、合作拍卖行将分别根据开票额计缴税费。

对于拍卖企业与其他类型的企业合作,拍卖成交后合作企业将向拍卖企业收取业务介绍费时,拍卖企业应在对方开具服务业发票后方可支付合作分成款,否则经营成本列支将无合法依据。

2.完善帐务处理并对隐瞒佣金收入加强查处在实际拍卖业务中,个别买受人往往因各种原因未能付齐成交价款,根据拍卖前的约定拍卖行向其收取的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在与委托人明确此类保证金归拍卖行所有的情况下,仍有部分拍卖行将此款项作其他应付款长期挂账,导致税务机关稽查时被确认为应税收入而被计缴营业税及附加,并单独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补税,并处以滞纳金及罚款。

因此在确认不需返还的前提下,拍卖企业应及时结转入其他业务收入反映。

对于大宗房地产、股权等分期收款的拍卖项目,有时存在买受人未按拍卖成交书约定按期付款的情况。

拍卖行除应及时发函催款外,还应坚持收到买受人实际支付的佣金才开具发票的财务管理方法,以避免未收款先交税的不利情况发生。

另外对于跨年度完成的上述项目,往往税务稽查机关重点关注是否应结转收入而作负债挂账的情况,建议企业参照企业会计制度,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跨提供劳务的收入:劳务总收入和总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劳务的完成程序能够可靠地计量。

因此对于此类项目,在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前提下,须避免佣金作其他应付款挂账并留待结束才一次性结转收入的做法,而应在分期收取佣金的同时确认收入及成本。

3.加强与第三方信息沟通。

在业务经营中,部分拍卖企业存在侥幸心理,往往有意无意隐瞒佣金收入。

但是由于拍卖行业需要特定的经营资格,准入门槛较高,往往会在日常业务运作中留下交易轨迹。

例如收取的保证金及佣金一般通过拍卖行的银行账户进行收付款,税务机关可向金融部门询证有关银行划款记录;拍卖佣金收入未依法开具发票而用收据替代,税务机关通过接受举报或核查成交确认书以查找收入不入账的线索;拍卖不动产及机动车须在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过户,政府执法部门委托拍卖一般留有书面委托记录,税务机关可以上门查证。

所以加强税务监管部门与房管、工商、司法、金融及拍卖协会等部门之间的协作,可以有力的解决这个问题。

隐瞒佣金收入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税务风险,因此拍卖企业应当树立依法纳税的观念,以稳健的财务管理保证拍卖企业的健康发展。

三、法院强制拍卖涉税问题探讨(一)法院强制拍卖涉税问题分析法院强制拍卖过程中,人民法院参与了从评估到拍卖再到偿还的全部过程。

表面上看,法院是委托拍卖过程中的一方当事人,被执行人为另一方当事人。

但从实质上分析,法院的一切行为是在履行其法定职责过程中代表国家做出的一种行使国家公权力(司法强制权)的行为,是一种法定代理的委托行为,法院在强制拍卖不动产这一法律关系中,是形式意义而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委托人,真正的委托人仍为被执行人,亦即原债权债务关系中的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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