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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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10.12•【字号】厦府办规〔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4〕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已经第8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0月12日厦门市进一步巩固经济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拓展“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巩固经济持续回升向好基础,加快发展动能转换,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措施。

一、持续激发消费活力1.加快释放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效应。

落实好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支持汽车以旧换新和置换更新、家电以旧换新、家装厨卫“焕新”、居家适老化改造、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落实国家“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尽快将真金白银优惠直达消费者,具体补贴条件、期限等情况以各领域实施细则为准。

研究将更多高质量消费品纳入以旧换新加力支持范围。

鼓励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乘用车贷款首付比例,合理确定汽车贷款期限、信贷额度。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住建局、文旅局、民政局、交通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厦门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2.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增长转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增长转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增长转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28•【字号】厦府办规〔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稳增长转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3〕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稳增长转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第4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28日关于进一步稳增长转动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坚持稳中求进,抢机遇、强优势、挖潜力,着力提振市场信心,加快发展动能转换,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持续加大财税支持力度1.继续落实国家有关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2.继续落实国家有关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按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3.继续落实国家有关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按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实施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15•【字号】厦府办〔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5〕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15日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52号)以及《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4〕1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厦府〔2014〕181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挂“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厦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厦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三)划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的生产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化妆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检验职责。

(四)划入原市卫生局承担的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五)划入原市商务局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

(六)承接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政审批及相关监管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厦府办〔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21〕2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推进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24日厦门市推进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40号)部署以及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九部委关于培育进口贸易促进创新区发展的要求,为加快湖里区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融入“一带一路”建设为统领,紧抓《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签署和《中欧全面投资协定》(CAI)谈判完成以及在厦门建设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地等重要发展机遇,发挥对台交流合作重要窗口和贸易口岸优势,立足贸易促进和贸易创新,实现示范区促进进口、服务产业、提升消费的示范引领作用,助推厦门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

二、发展目标(一)近期目标。

到2021年,在培育供应链主体,拓展多元化市场,优化进口产品结构及服务贸易取得进展,其中货物贸易进口规模超过1700亿元,对全市货物贸易进口规模贡献率超过60%,服务贸易进口规模超过110亿元。

(二)长期目标。

通过深化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模式和业态创新,培育一批具备区域影响力的消费品进口平台、大宗商品进口供应链运营中心,初步建成区域性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实现与台湾地区、金砖国家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产业链供应链高效对接,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综合窗口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综合窗口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综合窗口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9.05•【字号】厦府办〔2023〕52号•【施行日期】2023.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综合窗口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进一步深化综合窗口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9月5日厦门市进一步深化综合窗口改革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要求,加快推进我市政务服务机构综合窗口改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方便企业群众办事为目标,坚持需求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从以部门管理为中心向以企业群众需求为中心转变,强化信息技术支撑,促进部门协同,推动综合窗口服务升级优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能,全面提升我市政务服务水平,持续打造更优营商环境,服务全市高质量发展大局。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受理。

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大厅和一体化政务服务管理平台建设,实现线下综合服务窗口与线上综合受理系统有机融合,市、区各级政务服务机构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统一收件受理,实现线下“一窗通办”、线上“一网通办”。

(二)分类设置。

从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出发,综合考虑办理事项的业务领域、关联度、办件量和办理时长等因素,结合大厅布局,有效整合行政资源,科学合理设置分领域和无差别综合办事窗口。

(三)协调联动。

加大跨部门办事窗口整合力度,推动不同业务部门整合设立无差别综合办事窗口,建立前台窗口和后台审批部门协调顺畅的联动机制,实现受审分离、协同高效。

(四)高效便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供应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供应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供应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11•【字号】厦府办规〔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供应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办规〔2022〕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市促进供应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第1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11日厦门市促进供应链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加快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推动建设具有特色的供应链示范城市,提升供应链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供应链平台建设(一)鼓励供应链数字服务平台及实验室建设。

支持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与行业领先数字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合作,打造供应链数字服务平台。

按其年实际支付技术服务费的20%给予补助,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支持建设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实验室。

支持供应链试点企业应用5G、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互联网等新技术,建设供应链创新与应用实验室,对项目技术投入符合条件,经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评审认定的,给予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二)鼓励企业加快供应链数字化转型。

鼓励企业加快供应链数字化转型,打造数字化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提升供应链数字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产业链上下游协同水平。

支持数字化重大项目投入,推进打造大宗商品供应链服务平台。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商务局)(三)推进供应链综合服务和交易平台建设。

支持供应链企业进行商业模式、服务业态创新,推进智慧物流与智慧制造、智慧商贸的深度融合,建设供应链综合服务和交易平台,拓展质量管理、追溯服务、金融服务、研发设计等功能,实施采购执行、物流服务、分销执行、融资结算、口岸通关等一体化服务。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数字厦门工作要点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数字厦门工作要点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数字厦门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7.10•【字号】厦府办〔2023〕42号•【施行日期】2023.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数字厦门工作要点的通知厦府办〔2023〕4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2023年数字厦门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7月10日2023年数字厦门工作要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一中、二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紧紧围绕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数字福建部署要求,以持续深化数字化改革与发展为主线,以激发数据要素价值为根本动力,充分发挥数字政府建设引领作用,加快构建共建、共享、共治的数字社会和数字生态,为我市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努力率先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贡献数字力量。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一)推动国家改革试点任务出实效进一步推动居民身份证电子证照试点、数字人民币应用试点、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创新基地、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智能建造试点城市、中国(厦门)智能视听产业基地、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海峡两岸集成电路产业合作试验区等国家改革试点任务做实、做精、做细。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大数据局)、市公安局、市金融监管局、市商务局、市金砖办、市建设局、自贸委、火炬管委会、集美区政府、文广传媒集团。

(二)加快建设数据资源体系1.加强数据汇聚治理。

开展公共数据治理顶层设计,研究制定“一数一源”、数据汇聚治理、数据开发利用等标准规范和配套制度。

加快经济基础数据库和城市人口动态感知库建设。

推动建设商务、工信、国资监管等专题库,丰富完善医疗健康、政务服务、生态环保、应急管理等主题库。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调配【发文字号】厦府办[2015]14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1.21【实施日期】2015.01.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5〕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月21日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2号)及《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4〕 11号),设立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经济发展局和原市信息化局的职责。

同时,将原市经济发展局的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和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等市场整顿职责划给市商务局;将原市经济发展局承担的受理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典当行的市场准入审批及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将原市信息化局有关软件园行政管理职责划给市火炬管委会。

(三)加强工业和信息化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和调度,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加强煤、电、油、气、运的保障和应急调度。

(四)加强能源行业监测和管理,指导能源结构调整。

(五)加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投资引导以及行业规划、指导、协调和服务,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六)促进装备产业、都市产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和结构优化,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

(七)加强全市节能监督管理,指导全市资源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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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5)
【法规类别】人事调配
【发文字号】厦府办[2015]17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1.21
【实施日期】2015.01.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15〕1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已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21日厦门市商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4〕42号)和《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4〕11号)文件精神,设立厦门市商务局(加挂“厦门市人民政府口岸工作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投资促进局的职责。

(三)划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承担的口岸协调及电子口岸工作职责。

(四)划入原市经济发展局承担的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职责。

(五)将会展行业管理职责划给市旅游局。

(六)将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划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将牲畜定点屠宰管理职责划给市农业局。

(八)加强电子商务工作,创新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管理体制,建立电子商务政策扶持和监督管理服务体系,拓展电子商务应用。

(九)加强口岸工作,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口岸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全市商务领域立法工作,拟订全市商务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协调商务重大课题调研,并提出对策建议。

(二)组织协调涉及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协调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及我国技术性贸易保护体系的相关工作;指导企业实施境
外反垄断及知识产权维权等权益保护工作。

(三)指导、管理全市商品进出口和加工贸易工作;负责进出口许可证、产地证、加工贸易批件审核;组织实施进出口配额管理;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经贸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四)贯彻执行国家对港澳台以及自由贸易区经贸政策、法规,制定实施对台经济贸易与劳务合作的发展规划,拟订促进对台经贸的政策、措施,管理和协调民间组织的贸易谈判及对台小额贸易。

(五)负责服务贸易及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牵头拟订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拟订服务外包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建设;负责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件审批发放;配合商务部应对国外对华出口管制工作。

(六)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和对外援助工作;拟订全市开拓国际市场的相关政策及计划;监督管理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经援等国际合作项目;负责外经贸国别(地区)和多边双边经贸、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办理经贸活动中邀请外国人入境及系统因公因私出国出境手续;负责多边、双边援助和捐赠工作。

(七)负责流通行业管理、促进工作,拟订全市国内贸易发展规划,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大宗产品批发市场、城市商业网点建设,发展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推动流通标准化建设,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

(八)负责商品市场运行调控工作;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组织重要商品调控和储备管理,指导城市副食品基地及“菜篮子”产品流通行业建设。

(九)进一步加强市场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行业信用建设;负责拍卖、旧货流通、再生资源流通、汽车(二手车)流通以及酒类流通、药品流通等特殊流通领域的行业管理。

(十)负责对外招商和投资促进工作,制定内外资吸收利用计划;组织整体投资环境和产业投资对外宣传和推介活动;负责发展与国际双边、多边经济组织和国内外投资促进机构关系,组织协调全市性重大对外招商和投资促进活动。

(十一)负责内外资项目跟踪落实及相关审核工作;编制市级重点外资和内资项目库;依法审核、审批经商务部和市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依法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十二)负责协调全市口岸工作,贯彻执行口岸管理工作有关政策和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口岸工作的法规、规划,建立健全大通关工作机制,推动电子口岸建设。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商务局设2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效能、会务、档案、信访、保密、信息公开、电子政务等工作;负责督办议案、建议、提案等;负责行政后勤工作;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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