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一部涉及中国古代法律和现代法律的发展历程的史学著作,其历史跨越了数千年,并涉及到法律、政治、文化和哲学等领域。
在这段历史进程中,诸多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学家不断为中国法律文化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也形成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独有特点。
中国古代法律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夏、商、周时期,由于当时的思想观念和制度较为原始,因此很难称之为法律。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随着诸侯之间的争霸和城邦之间的竞争,中国古代法律开始逐渐成型,其中著名的法家思想对法律的发展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法家最重要的代表是韩非子,他的思想和法律理论为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做出了至关重要的贡献。
随着时间的推移,汉唐时期的法制逐渐完善,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唐代的律令制度。
唐代法律形成并实现了对各级官员和人民平等的政治制度和社会秩序,同时亦显示出律令的权威和持久性。
进入宋元明清时期,中国法律的发展历程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
经历了“大明治理”之后,清朝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法制体系,设立了各级法院和审判机关,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法令。
到了近现代,中国法律开始逐步与西方的法律制度融合,大量引进了西方法律制度和相关的法学思想。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法律思想史拥有着丰富的思想和理论,包括“仁义道德”,“尚同而异”,“大法即情”,“常识之学”等著名理论和思想。
这些思想和理论不仅形成了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对中国现代法治的建设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总之,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一部具有丰富历史底蕴和文化内涵的宝库。
在今天,中国法律实践仍需要发扬传统文化和道德伦理人文本色,进一步发掘和利用中国法律思想史中的思想和理论,推动中国法律发展朝着更加完善、人性化和法制化的方向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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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先秦宗法等级制的内容或产物有嫡长继承制,王位继承制,世卿世禄制先秦思想家中,极力主张以礼治国的有周公、孔子、孟子、荀子先秦思想家的法律中含有“黄老”成分的有慎到、韩非、申不害公开反对成文法的有叔向、孔子夏朝我国古代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我国夏商奴隶制社会的法律思想是神权法“恭行天罚”的思想本质是神权法“天命”“天罚”思想最早出现于夏商朝商代,商王专设了“卜”、“巫”、“祝”,其主要任务是占卜嫡长子继承制(商末就确立)(二)36:是我国古代实行的一种继承制度,它是宗法等级制的一项核心内容。
我国古代设会实行一夫多妻制,其中正妻为嫡,正妻所生的长子称嫡长子,我国从商朝末年就开始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正妻所生的长子为王位继承人。
西周一开始就确立了这种制度,与宗法制相结合巩固西周奴隶主贵族的统治。
这种制度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所继承,并长期沿用。
王位的嫡长子继承制在商朝末年确立我国神权法的极盛时期是在殷商商朝的刑法总称叫汤刑殷商时代的“礼”主要是一种宗教祭奠仪式西周西周的礼治建立的基础是土地王有制五刑已完备是在西周(墨、劓、髌、宫、大群)宗法制的中心是父权宗法制的产物:世卿世禄制(三)36:西周宗法制的产物。
在周代的统治中,宗法制下的奴隶主贵族的身份和将权一般来说始终是世袭的。
不仅周王、诸侯和大夫是世袭的,国王和诸侯手下的重要官职“卿”也成为世袭的,形成“世卿世禄”制。
“世卿世禄”制反映了奴隶主贵族巩固其统治的企图,它后来被战国中后期新兴地主阶段倡导的官僚等级制所取代。
西周的王位继承制是嫡长继承制西周宗法等级制完备的核心是嫡长继承制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尊尊礼治是维护宗法等级制的工具,其原则有亲亲,尊尊西周“亲亲”原则的行为是必须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贵族儿子服从贵族父亲,“尊尊”的行为是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主贵族“明德慎罚”思想形成于西周周公1、思想有“以德配天”,这是为了使西周的统治合法化2、提出“明德慎罚”的思想3、周公制礼,采用了与前朝不同的统治方式,礼治的基本特征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4、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最早区分出故意和过失、惯犯和偶犯的思想家5、先秦思想家中第一个提出系统礼治思想的人6、周公提出“父子兄弟,罪不相及”的观点,表明他主张罪止一身7、“皇天无亲,唯德是辅”所反映的法律思想史以德配天8、“以德配天”思想的最早提出者是周公春秋与“刑不上大夫”说法最为接近的是“廉耻节礼以治君子”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出自《礼记》):刑罚不以处罚高官为高级的刑罚,而礼节不以礼待庶民而为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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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君权神授又称“王权神授”,是宣称君主的权力为神授予的学说。
神权法律思想是夏商西周奴隶制国家流行的一种法律思想。
主要观点是统治者的权力是上天赋予的。
如果人们想服从天意,他们必须服从统治者的意志。
天罚:是神权法思想指导下的刑法观。
实质是利用神权对被统治者阶级进行欺骗。
以德配天:周公总结殷商灭亡教训提出的一个思想命题。
美德是道德,天堂是命运。
他相信有命运,但它不是固定不变的。
只有有美德的人才能忍受。
当他们失去跳跃时,他们会突然死亡。
周礼即“周公制礼”。
西周初期,奴隶主贵族为了巩固和加强他们的统治,相传在周公的主持下“制礼”,即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直系继承制度是中国古代一夫多妻社会实行的一种继承制度。
原名为合法妻子,合法妻子所生的长子是合法长子。
“亲”、“尊”是西周礼治的基本原则。
亲属关系意味着我们必须爱我们的亲属,尤其是父系亲属。
尊重是要求和平的人民服从奴隶主和贵族,而不是违背或超越。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
所谓“礼”是说礼主要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
各级贵族按周礼规定所享有的一切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
“刑”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奴隶和平民的,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
明德慎刑:西周时期,周公吸取了殷商灭亡的教训,提出了明德慎刑思想。
德性就是加强自我约束和德治;慎刑就是提倡慎刑,反对滥杀无辜。
国之四维是春秋时齐国革新家管仲提出的维系国家的四大绳索即礼义廉耻。
军令内务是春秋时期齐国改革家管仲提出的一项政治主张,即依法治国、统一军队、治理人民,并积极建立各种制度来实现这一政治主张。
即划分学者、农民、工商业的居住区域,职业是世袭的。
实行减收农民税政策,打破井田制度的限制,让学者和使节成为统治阶级的常备军。
它的基本特征是将军事系统纳入行政系统,并通过法律手段迫使人民服从。
“三选”制是管仲在齐国为相的时候实行的一种选贤任能制度。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一、概述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
随着中国政治和社会的变革,中国法律思想也逐渐演变和丰富。
本文将对中国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进行介绍,包括儒家法律思想、道家法律思想、法家法律思想和佛教法律思想等。
二、儒家法律思想儒家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儒家强调治理国家的重要性,认为人性本善,通过教化可以使人们遵守法律。
儒家强调君主的仁德和贤能,以建立和谐社会。
孔子是儒家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
他主张“君子之治,必以礼为主”,认为通过礼仪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是确保社会秩序稳定的基础。
他强调君臣之间的忠诚和义务,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孝道。
道家法律思想强调自然法和自由性。
道家认为,法律应该尽量少用,让人们自由自在地生活。
道家强调“无为而治”,认为治理国家和社会应该遵循自然的规律。
老子是道家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
他主张“无为而治”,认为法律的规则应该尽量简单且自由,让人们自由选择和发展。
老子认为,治理国家的最高境界是“不争之争”,即通过让人们自由发展来达到社会的和谐和繁荣。
四、法家法律思想法家法律思想注重法律的规范性和实用性。
法家认为,法律是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基础,应该通过法律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韩非是法家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
他主张严密的法律制度和严厉的刑罚,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韩非认为,法律应该公平、严明、无偏,能够对不法分子进行惩罚,同时也保护人民的权益。
佛教法律思想强调慈悲和智慧。
佛教认为,通过修行和悟道,人们可以超越世间的法律和规则,达到解脱。
法显是佛教法律思想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主张通过慈悲和智慧来解决争端和冲突,以求和平共处和众生安乐。
六、总结中国法律思想史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
儒家法律思想强调礼仪和仁德,道家法律思想强调自然法和自由性,法家法律思想注重法律的规范性和实用性,佛教法律思想强调慈悲和智慧。
这些不同的法律思想相互影响和交融,共同塑造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多元性和丰富性。
中国法律思想史讲义(全)

中国法律思想史讲义徐海涛授课计划导论第一章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奴隶社会的法律思想第一节神权法思想的产生、发展与演变第二节维护宗法等级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第二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一节春秋时期革新家的法律思想(管仲、子产、邓析)第二节儒家的法律思想(孔子、孟子、荀子)第三节墨家的法律思想(墨子)第四节道家的法律思想(《老子》、《庄子》)第五节法家的法律思想(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管子》、韩非)第三章秦汉以后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封建社会的法律思想第一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和酝酿一、秦王朝的迅速灭亡与法家思想的破产二、从黄老到以儒为主的儒法合流、礼法统一第二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形成过程、内容和基本特点)第三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局部深化(基本理论、刑事制度、婚姻家庭方面)自学辩论:“春秋决狱”利大于弊VS“春秋决狱”弊大于利第四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理学的兴起、一代理学宗师朱熹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法律思想第五节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了解早期启蒙思想家的共同特点、重点讲述以黄宗羲为主的启蒙思想第四章中国近代的法律思想——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法律思想第一节近代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法律思想(龚自珍、魏源)第二节太平天国领导人的法律思想(洪秀全、洪仁玕)第三节洋务派与早期改良派的法律思想(王韬、薛福成、郑观应)第四节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第五节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孙中山、章太炎)第六节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及沈家本的法律思想学习教材:《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张国华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年3月第1版参考教材:1.《中国法律思想史》武树臣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2.《中国法律思想史》杨鹤皋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年1月第1版阅读书目与网络资源:1.《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范忠信著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1年1月第1版2.《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3.《情理法与中国人》范忠信等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武树臣,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5.《中国法律传统与近代转型》张晋藩,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6.《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7.法律思想网 /8.法史网 /9.中国法律文化网 /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承办/default1.asp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10、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网络课堂http://202.207.96.9/open/fzs/ZJFD/b1.htm第三部分讲稿正文导论一、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中国自古以来各种法律观点、学说和理论的内容、本质、作用、特点及其产生、发展、演变和相互斗争、相互吸收、相互影响的过程与规律,以及它们与当时的立法、司法活动的关系。
中国法律思想史课件

2、“自由、平等、博爱”的法律观 3、五权宪法和权能分治学说
(三)李大钊与陈独秀 (自学)
第六编 综论
一、中国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 (自学) 二、中国法律思想的历史特点
1、儒家伦理法的含义和特点 2、儒家伦理法的基本原则 3、儒家伦理法的历史地位
2、庄子“无为”的法哲学观 (1)强化了“道”的绝对超验性 (2)否定仁义礼法
(二)墨子(自学)
第二编 争鸣时期的法律思想
四、法家 (一)法家溯源 (二)李悝和吴起
1、李悝著《法经》: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 较系统的封建法典
2、吴起的“明法审令”
(三)商鞅
1、法的起源与变法论 2、“法治”论 3、“重刑”论
第一章 夏、商、西周
一、尊命、尊神和尊礼——早期法思想的发展
1、“尊命”法观念 2、“尊神”法观念 3、“尊礼”法观念
二、周公和周礼 (一)周公的“德——礼”思想
1、“以德配天”、“敬德保民” 2、“明德慎罚”
(二)周公制礼与周代的礼治思想
1、周公制礼 2、周代的“礼治”思想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主讲教师:马廉颇
第一编 起源时期的法律思想
概述
一、农耕文明与早期法观念
农业文明决定了中国法观念的特征
二、宗法政治与早期法观念
家族本位观念 移孝作忠观念 强调尊卑长幼、亲疏贵贱及男女大防
三、伦理法思想的发生
强调伦理、实践伦理、维系伦理 伦理与法没有分别,伦理即法
1、在法理方面 2、在立法方面 3、在执法方面
(四)定型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线索
三条纵贯的线索(第194页): 1、道统思潮。 2、社会批判思潮。3、统治集团的法律观。
中国法律思想史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孔子,名丘,字仲尼,春秋时期鲁国人,是我国古代伟大的思想家、教育家、政治家。
他创立了儒家学派,提出了许多关于政治、道德、教育等方面的思想,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法律思想方面,孔子提出了许多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其中《论语》中的法律思想尤为突出。
二、案例概述《论语》是记录孔子及其弟子言行的著作,其中包含了丰富的法律思想。
以下将从几个方面分析《论语》中的法律思想。
1. 礼与法的关系孔子认为,礼与法是相辅相成的。
在《论语·颜渊》中,孔子说:“礼之用,和为贵。
先王之道,斯为美。
”这句话表明,礼的作用在于协调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秩序。
而法则是用来规范人们行为的,二者相互补充。
在《论语·为政》中,孔子说:“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这句话强调了道德与礼在法律中的作用。
2. 法律的本质孔子认为,法律的本质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在《论语·颜渊》中,孔子说:“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这句话表明,法律应当平等对待所有人,无论身份地位。
在《论语·子路》中,孔子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
草上之风必偃。
”这句话强调了君子应当以身作则,用道德的力量影响他人。
3. 法律的执行孔子认为,法律的执行应当公正无私。
在《论语·颜渊》中,孔子说:“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
草上之风必偃。
”这句话表明,君子应当以身作则,用道德的力量影响他人。
在《论语·子路》中,孔子说:“法者,国之权衡也,民之准绳也。
”这句话强调了法律的公正性。
4. 法律与教育的关系孔子认为,法律与教育是相辅相成的。
在《论语·为政》中,孔子说:“教民以孝,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这句话表明,通过教育可以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从而更好地执行法律。
在《论语·子路》中,孔子说:“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
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这句话强调了道德教育的重要性。
三、案例分析1. 礼与法的关系孔子认为,礼与法是相辅相成的。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以中国历史上各个不同阶级、阶层、社会集团、学派及其代表人物的法律理论和观点为研究对象。
它的任务是揭示这些理论和观点的内容、本质、作者和特点,阐明它的形成、发展、演变,以及相互斗争、相互影响、相互吸收的过程和规律。
一般教材,按照中国史的发展,将中国法律思想史分为四段,即:夏、商、西周的奴隶社会,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转型的春秋战国,秦汉以后的封建社会和雅片战争以后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以此四段分编。
探求历史的真实从来都是历史学的基本追求目的之一,法律史学也不例外。
目前在法制史学界,包括一些很有影响的学者都认为:中国是一个地处东亚大陆,拥有960万平方公里的多民族大国。
东亚大陆特殊的地形、环境、气候、土壤条件以及丰富的自然资源,使得中国社会很早就跨入了文明时代的历史门槛。
中华民族是以黄河流域为摇篮发展起来的。
这里地处平原,气候温和,雨量充沛,土质松软,天然具备发展原始农业的良好条件。
因此,早在公元前22世纪左右,活动于黄河流域中原地区的最先进的夏部落,便在木石器生产工具的基础上,发展了原始的农业生产,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增长积累,加速了私有财产的形成和阶级的分化,为国家的产生准备了物质条件。
如此说来,中国古代文明的起源和夏代奴隶制国家的形成,便具有"早熟性"特征。
发言人:李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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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现代远程教育《中国法律思想史》课程考核要求一、名词解释:1、为政以德 :为政以德,是指以道德原则治理国家,就像北极星一样处在一定的位置,所有的星辰都会围绕着它。
它代表了孔子的为政的思想,强调道德对政治生活的决定作用,主张以道德教化为治国的原则。
这是孔子学说中较有价值的部分,表明儒家治国的基本原则是德治,而非严刑峻法。
2、黄老学派: 黄老学派产生于战国中期,是齐国稷下学宫的一个学派。
黄老学派的代表作是《老子》、《黄帝四经》等,学说的核心是“无为而治”、与民休息。
西汉王朝总结秦朝骤亡的教训,主张黄老学派的学说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将它运用到政治和法制实践中,并取得显著的成效。
3、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 “中学为体,西学为用”是洋务派的指导思想,张之洞在其著作《劝学篇》中全面论述了这一思想。
张之洞为了调和统治阶级顽固派和改良派之间的矛盾,系统地总结了自己的洋务实践,把前辈的思想归纳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这样一个口号,成为洋务派的思想武器二、简答题:1、简述董仲舒的《春秋》法统说的主要内容答:董仲舒认为孔子作《春秋》就是为后王立法,将《春秋》推祟倍至,视其为治国理民的法典,依照《春秋》的理论和精神解决政治法律疑难问题。
其春秋法统说有以下内容:①《春秋》大一统思想。
“大一统”主要指要求统一,并以君主为绝对权威。
②从秦弊政中吸取教训,提出“更化论”。
用仁、义、礼、智、信“五常之道”调整治国策略,进行“更化”,制定出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长远利益的政策。
③“罢黩百家、独尊儒术”,统一思想。
总的说来,董仲舒的大一统思想,对西汉加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起到了积极作用。
2、试论述明法之际启蒙思想家黄宗羲的法治理论答:黄宗羲从民主主义的要求出发论述了“天下之法”的具体要求,提出了确立新型“法治”的改革蓝图,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批判封建法律制度,“更法改图”。
龚自珍猛烈抨击清王朝政治的衰败腐朽,揭露封建统治存在的深刻危机:①以“不可破之例”束缚包括司法官吏在内的各级官吏;②刑狱黑暗,司法官吏残暴地迫害人民。
这种批判能激起人们对封建专制的愤恨、有进步作用。
魏自珍主张仿古法而行之,以“更法改图”但并不要求对清朝政治法律制度作根本性的改革。
而且认为改革“不可以骤”,以免人民对旧制度冲击得太厉害,损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
(2)国家、刑法、礼乐起源于“农”说。
龚由珍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所有的人都有追求财富的欲望,而人的这种欲望应平均地得到满足,社会危机的原因是贫富不均。
他在《农宗篇》中首先提出了国、刑法、礼乐起源于“农”的理论。
(3)不拘一格降人材。
他认为造成清朝官僚集团无能的重要原因是腐朽的科举制度,希望在用人问题上进行改进。
(4)禁绝鸦片、宜用重典。
他认为“刑乱邦应用重典”。
用法律手段禁绝鸦片。
三、论述题1、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有哪些?答:(1)皇权至上,法自君出。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皇权大揽,言出法立,即“命为制,令为诏”,全体臣民必须严格遵守。
这种思想为历代封建统治者继承,一直成为各封建王朝立法的基本原则。
董仲舒为了神化皇权,进一步对法自君出作了神学的论证。
指出君主的言论和命令体现了天的意志,全体臣民必须服从,否则就违反“天意”。
为了维护皇权,确保君主的权力及其人身的绝对安全,历代封建王朝都从立法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
汉代规定了谋反、谋大逆、大不敬等罪名。
到隋代,将谋反、谋大逆确定为“十恶”中的第一、第二大罪。
唐朝则对此等犯罪作了详细的说明?(2)应经合义,礼法融合。
礼法融合经过了一个过程。
西周礼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春秋战国时期,儒家主张礼治,法家主张法治。
战国末期,荀子开始把礼法融合起来。
另一个力主礼法融合的重要人物是贾谊,他试图把儒家礼治理论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并付诸于实践。
董仲舒的新儒学具有以儒为主,儒法合流的特点,他的《春秋》决狱集中体现了礼法融合的趋势。
董仲舒以经义决狱,以经代律师儒家思想在法律领域占据了重要地位,从而奠定了礼法融合的基础。
(3)“三纲’是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
在我国历史上,“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妇纲”是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精神支柱和制定封建法律的根本原则。
孔子强调要严格遵守周礼所规定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名分。
孟子、荀子、韩非都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思想。
董仲舒根据先秦儒家的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提出了一套带有神权色彩的“三纲”学说,以维护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
一般说,儒家的“三纲”论在汉代已基本形成,后来稍有发展。
(4)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儒家的德主刑辅主张,和周公的“明德慎罚”思想有明显的继承关系。
孔子把德和礼的统治方法放在第一位,把政和刑的统治方法放在第二位。
孟子突出强调实施“仁政”。
隆礼重法的荀子主张先礼后法,先教后刑。
董仲舒继承和发展了自孔子以来德主刑辅的思想,突出强调以道德教化为治国的重要工具。
他从“天”那里为德主刑辅找到了理论根据,“天”有阳有阴,“大德而小刑”,人间也要有德教,有刑罚,以德教为主。
儒家德主刑辅思想的发展到董仲舒时已基本完成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一经形成,对中国社会就产生了深刻影响。
它逐渐地对封建立法和司法活动起着指导作用,一直延续了两千年。
2、试述董仲舒法律思想的历史地位董仲舒以儒家思想为主,吸收阴阳五行家、法家以及殷周的天命神权等各种有利于维护封建统治的思想因素,创造了一种新儒学。
在法律思想方面,他倡导的“三纲”成为后来指导封建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他主张的“德主刑辅”被奉为统治人民的基本方法。
董仲舒对“三纲”和“德主刑辅”作了神秘主义的解释,力图说明它们都符合“天意”,同时把它们绝对化、永恒化,终于形成了统治中国达两千年之久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1)维护皇权的《春秋》法统说。
董仲舒把《春秋》看成治国理民的法典,凡是遇到政治、法律等一切疑难问题,他都从《春秋》中找到答案,并按照《春秋》精神,从理论上加以论证。
董仲舒的“一统’,就是“一统乎天子”,也就是要实行君主集权。
为了维护和发展当时政治、经济的大一统局面,加强对人民的思想统治,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要求以儒家思想统治其他各家。
由于西汉神权地主阶级处于上升阶段,董仲舒为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维护根据统一的大一统思想,曾经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2)“君权神受”,法自君出。
董仲舒为了论证“君权神受”,他创造了“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
把天描绘成创造一切、支配一切的神,人的情感、意识是与天相适应的。
君主的统治是天意的具体体现,君主必须秉承天意来行事。
董仲舒的“君权神受’等说教,实际上是人间大一统的封建君主的影子在天上的曲折的反映,是大一统专制下“神圣”君权的反映。
(3)维护封建等级制的“三纲五常”论。
董仲舒根据人间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仁义道德思想,以及“阳尊阴卑”的神学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
他认为“三纲”是天意的体现。
“五常”(仁、义、礼、智、信)是处理君臣、上下关系的准绳,是调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的基本原则。
只要统治者用仁、义、礼、智、信区教化人民,就能得到天和鬼神保佑。
董仲舒的“三纲五常”是围绕维护和巩固君主的权利而展开的。
它体现了整个封建统治的各种关系,成为封建立法的指导思想。
它在当时对巩固中央集权专制制度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从其本质看,它是封建统治阶级用来控制人们思想,防治人民“犯上作乱”的思想武器。
(4)“阳德阴刑”,德主刑辅。
董仲舒总结秦朝骤亡的历史教训,认为汉朝必须以秦为鉴,改弦易辙,实行“更化”并提出“大德而小刑”的法律原则,用儒家的仁德代替法家的严刑。
董仲舒的德主刑辅是由天道引申出来的。
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
他虽然主张德治,强调礼乐教化的作用,但也重视刑罚。
在实施德和刑时,要根据人们不同的“性”而各有侧重。
为此,董仲舒发挥儒家的人性论,创造了“性三品”说。
董仲舒在先秦儒家德主刑辅思想基础上,加以发展的“阳德阴刑”的德主刑辅理论,是儒家法律思想的核心,是封建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思想武器,其影响深远。
但由于这种理论包含有重教化、省刑罚,反对统治者昏庸残暴和用繁法严刑来镇压人民等内容,因此在历史上曾经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
《春秋》决狱,“原心论罪”。
董仲舒是引经断狱,以儒家的经义应用于法律的第一人。
《春秋》决狱,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
董仲舒在判案过程中,既强调犯罪事实,又强调行为者的动机。
融合违反《春秋》的精神就是犯罪,即使未成,也要定罪。
这实际上是一种“原心论罪”说。
这种动机论在司法实践中是有害的,它既可以任意将有罪说成无罪,为剥削者开脱;也可以把无罪说成有罪,肆意残害劳动人民。
当然,董仲舒引经决狱在客观上也有减轻对劳动人民的刑罚的一面。
综上所述,董仲舒的政治法律思想,完全适应和满足了封建统治阶级的需要,成为官方统治思想,在封建社会长期居于统治地位。
董仲舒为汉代创制了维护和巩固封建大一统的政治法律思想体系,既有反对的一面,也有进步的作用。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它的消极、反动的一面日益显露出来。
他为封建政权、族权、夫权、神权提供的一套理论,成为长期束缚中国人民思想的“四条极大的绳索”。
因此,清除董仲舒法律思想中的封建思想遗毒,仍是我们的一项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