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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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支农资金扶持供销社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支农资金扶持供销社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支农资金扶持供销社发展专项补
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供销合作
【发文字号】青财农字[2016]702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
【实施日期】2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财政支农资金扶持供销社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财农字〔2016〕702号)
各市(州)、县财政局,省供销联社:
为加强和规范省财政支农资金扶持供销社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青海省财政支农资金扶持供销社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青海省财政支农资金扶持供销社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青海省财政支农资金扶持供销社发展
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财政支农资金扶持供销社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财政支农资金扶持供销社发展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供销社系统建设及发展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省财政支农资金扶持供销社发展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农副产品产地批发交易市场、农牧业生产资料加工配送中心、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青海省政府系统和增加有关单位新闻发言人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青海省政府系统和增加有关单位新闻发言人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青海省政府系统和增加有关单位新闻发言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4.08•【字号】青政办[2015]69号•【施行日期】2015.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青海省政府系统和增加有关单位新闻发言人的通知青政办[2015]69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因工作需要和人事变动,省政府决定调整政府系统新闻发言人,并新增高等院校、中央驻青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新闻发言人。

现将新闻发言人名单通知如下:尚玉龙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研究室主任李业奇省纪委常委、秘书长张正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办公室主任齐卫军省法院办公室主任郗海明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陈志忠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崔文德省国资委副主任薛建华省教育厅副厅长周卫星省科技厅副厅长马文彪省民宗委副主任刘天海省公安厅副厅长王长明省民政厅副厅长王小民省司法厅副厅长陈锋省财政厅副厅长宋令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李志勇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于杨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姚宽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周勇智省交通运输厅巡视员张世丰省水利厅副厅长刘青元省农牧厅副厅长邓尔平省林业厅副厅长朱小青省商务厅副厅长周斌省文化新闻出版厅副厅长王晓勤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何世海省审计厅总审计师刘俊省外事办副主任蔡洪锐省金融办副主任侯涛省地税局副局长牛海鸣省广电局巡视员章波青海广播电视台副总编、总编室主任康玲省统计局总统计师祁赤民省工商局副局长李俊省质监局巡视员马玉英省安监局副局长李学军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才让太省体育局副局长常红安省旅游局副局长若见省扶贫开发局副局长俞元富省人防办副主任哈承科青海湖景区管理局副局长李青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党艳萍省信访局副局长蔡力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郗利华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副局长于洪斌西宁市政府秘书长马圣明海东市政府副秘书长焦胜章海西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才让海南州政府秘书长李洪宝海北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晁增显玉树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周太果洛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桑林青黄南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马德明青海师范大学党委副书记马维胜青海民族大学副校长段宏伟青海广播电视大学副校长任延明青海大学办公室主任范立会省国税局副局长沈宏国家统计局青海调查总队副总队长李凤霞省气象局副局长樊兰宝省地震局纪检组长孙彪青海储备物资管理局纪检组长米登发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副局长陈建新西宁海关纪检组长文怀军青海煤炭地质局副局长、总工程师赵群静省邮政管理局纪检组长、副局长贾连青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刘存兵民航青海安全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段东平中科院青海盐湖研究所副所长王萍中科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副所长党玉琪中石油青海油田分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虎仁山中石油青海销售分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李炜中石化青海石油分公司党委书记、纪委书记黄金喜中国华能集团公司青海分公司副总经理李生奎中国联通青海省分公司副总经理赵丽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李延年中国移动青海有限公司综合部经理王科选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赵利平省邮政公司副总经理时哲西部机场集团青海机场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张振民工行青海省分行副行长马长林农行青海省分行副行长赵海瑜中行青海省分行副行长汪有胜建行青海省分行纪委书记王伟青海银行董事会秘书兼副行长王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副主任吴文好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彭加霖西宁特钢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汤巨祥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蜀省三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同山虎青海创安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建民省水利水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孟庆文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王俊芝青海机电国有控股公司副总经理刘玲省物产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牛志刚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王思德黄河上游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程山中国电信青海分公司办公室主任李银生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外联部主任李宗仁青藏铁路公司党委工作部部长周淦西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周嗣东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8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青政[2015]35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青政[2015]35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通知青政[2015]35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现发布《青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省内核准的火电、热电、风电等项目必须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省内核准的炼油项目必须是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10号),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5•【字号】青政办[2007]68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7〕68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国资委,青海银监局,人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五日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高级管理人员年薪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年薪制”是指以年度为单位,根据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规模和经营业绩,确定并支付给省联社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的一种分配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省联社理事长、主任、副理事长、副主任。

第四条高管人员薪酬分配坚持以下原则:(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责任、风险、利益相一致的原则;(二)实行高管人员年薪水平与农村信用社业务发展规模和经营业绩挂钩的原则;(三)高管人员年薪水平确定,既要有利于调动其积极性,又要与辖区信用社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四)加强监督约束、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取消隐性收入的原则。

第二章年薪的构成及核定办法第五条高管人员年薪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等部分组成。

依据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发展规模由省政府授权部门组织人员核定其年薪基数和结构。

第六条基本年薪是高管人员的固定收入,以行业综合平均工资为基础,依据经营规模、效益水平、管理难易程度研究确定,占高管人员年薪的三分之二。

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

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为全面贯彻中央和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落实《***金融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确定的工作目标,加快建立具有海东特色,符合海东实际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2012]165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区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对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不仅关系到农村信用社的持续健康发展,而且事关农牧业发展、农牧民增收、农村牧区稳定的大局。

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我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自2004年启动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改革发展取得了重要阶段性成果。

央行专项票据、财税补免等扶持政策得到有效落实,历史包袱得到初步化解;县级农村信用社统一法人改革全面完成,股权改造全面启动;各县农村信用社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主要经营指标显著改善,经营管理机制逐步转换,风险防范能力稳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大幅提升,在筹集资金、调整结构、改善服务、增加农业信贷投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力地促进了我区农牧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但也应当看到,由于各县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重、经营底子薄、发展基础弱,当前的改革发展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还不适应,与促进农牧业稳步发展、农牧民持续增收、农牧区和谐繁荣的要求还不适应,与发展壮大县域经济的要求还不适应,与全区金融工作会议确定的发展目标还不适应,迫切需要加快推进改革与发展。

各县政府、各部门要从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推进“四个发展”,加快海东经济建设“三大历史任务”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大决策上来,统一到省、地关于促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部署和要求上来,以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为重点,切实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改善农村金融环境,为全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1.25•【字号】青政办〔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4〕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月25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3〕3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各市州人民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政府负责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协调落实。

考核工作从2023年到2027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相结合,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人民群众满意度等情况。

第六条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考核工作由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组成,其中,平时考核占年度考核总分值的30%,年终考核占总分值的70%。

第八条平时考核主要围绕各地区考核年度内案件办理质效、舆情处置情况、信息化建设推进、报表统计分析、专项行动落实等日常工作情况开展,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被考核地区各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日常评分。

青海省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与发展路径探析

青海省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与发展路径探析

至 20 0 8年 6月 末 ,全 省 农 村 信 用 社 资 产 总 额 1 7O 4 .1亿 元 ,较 2 0 0 5年 6月 末 ( 称 三 年 前 )增 加 下 9 .2亿 元 , 长 1 25 %。负 债 总 额 1 29 10 增 6 .6 4. 4亿 元 , 三 年 前 增 加 8 .9亿 元 , 长 1 54 % ; 、 款 较 9O 增 6 .4 存 贷 规 模 快 速 增 加 , 额 均 较 三 年 前 实 现 “ 番 ” 各 项 存 款 余 额 7 .8亿 元 , 三 年 前 增 加 7 .6亿 元 , 余 翻 。 65 较 O7 增
制 度 改 革 稳 步 推 进 , 成 了有 效 的 正 向竞 争 激 励 机 制 , 强 了凝 聚 力 , 分 调 动 了 员 工 的 工 作 积 极 形 增 充
性。
( ) 务 经 营发 展 迅 速 二 业 从 图 1 析 可 以 看 出 , 海 省 农 村 信 用 社 资 产 、 债 规 模 持 续 扩 张 , 体 经 营 实 力 不 断 增 强 。 截 分 青 负 整
农村 信用合 作社联合 社 、 2家 县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社 、 州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联 社 自愿 入 股 组 成 ,是 省 政 府 2家
管 理 全 省 农 村 信 用 社 的行 业 主 管 部 门 , 本 确 立 了 “ 联 社 ” 式 下 的农 村 信 用 社 经 营 和 管 理 体 制 。 基 省 模


构 建“ 省联 社 ” 式 的 成 效 模
( ) 化 改 革 , 效 显 著 一 深 成

是 产 权 制 度 和组 织 机 构 改 革 稳 步 推 进 。至 2 0 0 7年 底 , 省 3 全 O家 县 ( ) 社 在 清 产 核 资 和 增 市 联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中国·青海投资贸易洽谈会暨郁金香节总体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中国·青海投资贸易洽谈会暨郁金香节总体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中国·青海投资贸易洽谈会暨郁金香节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3•【字号】青政办[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9中国·青海投资贸易洽谈会暨郁金香节总体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09]22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2009中国·青海投资贸易洽谈会暨郁金香节总体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二月十三日2009中国·青海投资贸易洽谈会暨郁金香节总体方案(二○○九年二月)中国青海投资贸易洽谈会已成功举办九届,郁金香节成功举办八届,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根据省政府决定,2009年5月在西宁市举行2009中国·青海投资贸易洽谈会暨郁金香节(简称:2009青洽会暨郁金香节)。

一、指导思想和主题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应对金融危机,以2009青洽会暨郁金香节为载体,强信心,扩内需,保增长,进一步加强区域经济协作,扩大对外开放,促进东中西部经济合作,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发展特色经济,推动科学发展。

会议主题:开放合作,共谋发展。

二、时间和地点时间:2009年5月5日至8日,会期4天。

地点:(一)主会场:西宁城南国际展览中心。

(二)分会场:湟源县丹噶尔古城。

三、支持、主办、协办、承办单位(一)支持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林业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共青团中央委员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香港贸易发展局、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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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村经济体制改革
【发文字号】青政办[2006]9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1.20
【实施日期】2006.01.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通知
(青政办〔2006〕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银监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我省被国务院列为第二批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省份以来,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相继制定出台了多项符合省情的扶持政策。

2005年7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要管理职责的通知》(青办发〔2005〕3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各
级党委、政府要把支持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放在工作的重要位置,协调安排涉农资金在农村信用社存款和结算,确保农村资金不外流,保证农村信用社资金来源,不断壮大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实力。

《通知》下发后,得到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视,针对各自辖内农村信用社的实际,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

但目前,“两办”《通知》精神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个别地区和部门制定出台了一些带有限制性和排他性的政策,强制要求部分涉农资金不得在农村信用社开户结算。

做法既与“两办”《通知》精神相悖,又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实力,同时对农村信用社的正常经营和改革试点工作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为保证省委、省政府的政令畅通,促进改革试点工作取得进展,增强我省地方金融的信贷投入力度,促进全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大支持力度
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开好局、起好步,对“十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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