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新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促进市区土地成片开发整理的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促进市区土地成片开发整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5.18•【字号】镇政办发[2009]129号•【施行日期】2009.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和促进市区土地成片开发整理的意见(镇政办发〔2009〕129号)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加快推进城市建设,现就规范和促进市区土地成片开发整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按照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目标要求,由市规划局会同发改委、国土局、建设局和财政局等部门,抓紧编制2009-2012年市区土地成片开发整理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市土地收储中心代表市政府实行一级土地储备,根据市区土地成片开发规划和计划,主要在市区建成区内及周边,收储具有发展潜力的土地。
对市政府已明确的市城投公司、市交投公司和市水投公司各自控制范围内的土地,可由市土地收储中心委托各投资公司实施土地收储。
三、市土地收储中心和各投资公司(以下合称“土地运作主体”),分别编制各自土地收储(或委托收储)范围内2009-2012年的分年度土地前期开发整理(以下简称“土地整理”)计划,经市规划局、国土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土地运作主体应加大土地整理力度,对完成土地收储(或委托收储)手续的地块,抓紧制定土地整理计划,迅速组织实施。
原则上,各土地运作主体每年应完成1000-2000亩的土地整理任务。
土地运作主体以收储(或委托收储)土地抵押担保所融资金,必须用于土地整理和基础设施及公用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五、拆迁安置补偿原则上委托各区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组织,也可由土地运作主体自行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
各土地运作主体实施收储(或委托收储)国有土地和进行土地整理时,必须执行统一的安置补偿标准。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镇江市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贯彻意见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镇江市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贯彻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08•【字号】镇政办发〔2016〕78号•【施行日期】2016.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镇江市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贯彻意见镇政办发〔2016〕78号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的通知》(建保〔2015〕12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11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一、明确工作目标和实施范围(一)工作目标。
从2016年起不断提高市区棚户区(城中村、危旧房)改造(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2016年棚户区改造项目货币化安置比例达60%以上。
(二)实施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丹徒区、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各辖市可参照执行。
二、多措并举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三)严格控制安置房建设。
市区原则上停止新建各类安置房。
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需要建设的,须经发改委、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论证同意,报市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搭建安置平台。
住建部门于2016年4月底前建立安置房源数据库,搭建安置服务平台,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普通商品住房转化为安置住房,进入安置服务平台公布房源信息,供棚改项目责任主体及被征收群众选择购买。
申请进入服务平台的房源,价格要适当优惠,团购商品房需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支持团购普通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源。
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修正)

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7•【字号】镇政规发[2009]2号•【施行日期】2006.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镇江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镇政发〔2006〕36号通知发布,根据镇政发〔2007〕85号、镇政发〔2009〕42号、镇政规发〔2009〕2号通知修正2009年9月7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征收或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着物,并需要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统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新建、翻建或改造的房屋,也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拆迁安置房建设的相关工作。
市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管理工作。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含南山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四条市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地块图)后,由市拆迁管理办公室根据用地单位(以下统称拆迁人)的申请,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准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三)审批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五)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的通知-镇政办发[201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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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的通知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的通知(镇政办发〔2010〕82号)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和安置进度,规范和加强安置房管理,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现就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2010年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39个,615万平方米,64495套。
其中,2009年结转项目197万平方米,20985套;2010年新开工417万平方米,43510套;当年竣工交付179万平方米,19643套(详见附表)。
二、工作要求1.科学制定计划。
各拆迁项目主体和实施单位要根据市政府下达的拆迁任务,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科学制定与拆迁量相匹配的安置房建设计划,经市拆迁安置房联席会议统一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2.加快审批流程。
拆迁安置房规划选址、项目审批等前期工作要在地块拆迁开始前进行。
涉及拆迁安置房项目的用地、规划、建设、配套、验收、产权办理等各环节,一律实行“绿色通道”,各相关部门要予以优先办理。
3.集中建设安置。
市规划、国土、住建部门负责完善市区拆迁安置房布点规划,每个安置小区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0万平方米,鼓励建设高层、小高层,鼓励打破项目主体和行政区域界限,确保相对集中建设和安置。
同时,设置拆迁安置房层差调节系数,鼓励一房一价。
4.确保建设质量。
拆迁安置房建设和市政、教育、商业、社区管理用房等配套设施要按照商品房标准实施。
各安置房项目建设主体要严格落实规划要求,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和施工监理,严把设计图纸审查关、材料进场关和工序质量验收关。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废止和失效)的通知(一)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废止和失效)的通知(一)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4.20
•【字号】镇政发[2009]45号
•【施行日期】2009.04.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有
效、废止和失效)的通知
(镇政发〔2009〕4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为维护法制统一,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市政府对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镇江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等139件规范性文件被确认有效,《关于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发放〈务工许可证〉的实施办法》等137件规范性文件被宣布废止和失效。
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下管理的依据。
现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废止和失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镇江新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

镇江新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镇江新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含建筑物、构筑物,下同)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镇江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开发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含建筑物、构筑物,下同)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镇江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开发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新区范围内因开发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宅基地拆迁住宅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是新区集体土地房屋的拆迁安置主管部门,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日常的管理事务。
第四条新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被拆迁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协同做好新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新区开发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手续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的个人。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新区管委会在拆迁人取得建设用地手续后,根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确定拆迁范围,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户口的迁入、分户;(二)核发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三)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四)房屋交易、赠与、交换、抵押、典当、租赁;(五)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土地转让。
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上述事项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2009)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镇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25•【字号】镇政规发[2009]8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镇政规发〔2009〕8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已经2009年12月2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镇江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并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为国有后,从拥有该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重点交通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由市、辖市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负责。
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工作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和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监督、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及个人账户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公安、农林、审计、监察、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镇江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镇江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城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含构筑物、附属物,下同),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
第四条镇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主要管部门。
镇江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五条对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拆迁人必须依法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的,必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调查通知书和房屋拆迁许可证,按照规定交纳拆迁管理费。
第七条拆迁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调查通知书,应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高房屋拆迁调查申请书、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计划通知书或中标通知书)及其规划定点红线图.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进行拆迁调查.第八条拆迁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四)拆迁调查资料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五)存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指定银行不少于拆迁安置总费用的80%的资金凭证;(六)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它文件、资料.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受到上述规定的文件、资料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应于10日内合法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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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新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含建筑物、构筑物,下同)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镇江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开发建设顺利进
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含建筑物、构筑物,下同)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镇江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开发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新区范围内因开发建设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宅基地拆迁住宅房屋,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是新区集体土地房屋的拆迁安置主管部门,镇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日常的管理事务。
第四条新区管委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拆迁管理工作。
被拆迁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协同做好新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新区开发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手续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除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的个人。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六条新区管委会在拆迁人取得建设用地手续后,根据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确定拆迁范围,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户口的迁入、分户;
(二)核发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
(三)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四)房屋交易、赠与、交换、抵押、典当、租赁;
(五)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土地转让。
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上述事项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新区管委会批准,延长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上述事项的,
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七条新区管委会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向被拆迁人公告。
第八条因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房屋的,由拆迁人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
第九条被拆迁房屋需要作价补偿的,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房屋评估。
第十条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时,评估机构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被拆迁人接到通知后不予配合的,评估机构可以进行评估,其评估行为有效。
第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国土局委托新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新区管委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拆迁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宅基地上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统一规划的统建房安置,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提供宅基地安置。
第十四条房屋货币补偿款的公式为:(重置结合成新价×建筑面积+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款)+宅基地补偿价。
宅基地补偿价的标准及其计算规则,由市国土局会同新区管委会、市物价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宅基地补偿价的标准应适时调整,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被拆迁房屋补偿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范围内实有房屋的建筑面积为依据。
被拆迁人申请建造新房按照批准手续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房屋,在拆迁时不予补偿。
违章建筑及违法用地上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被拆迁的住宅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使用的,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和安置。
第十六条提供统建房安置的,统建房的优惠价面积应符合宅基地补偿价计算规则。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货币补偿款,并与统建房的优惠价款结算差价。
但是,超出优惠价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结算。
拆迁人应提供不少于两套以上的房源供被拆迁人选择。
第十七条提供宅基地安置的,被拆迁房屋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宅基地安置应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江新区土地利用规划。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及审批,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被拆迁人过渡用房一律自行解决。
拆迁人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
第十九条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原有的管道燃气、有线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一次性付给移位费;对确实不可以移位的,应按现行价格标准付给初装费。
第二十条被拆迁房屋由拆迁人统一拆除,房屋残值归拆迁人所有。
不计算拆迁补偿的房屋,
由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无偿拆除。
第二十一条被拆迁人在新区所购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补偿价值相等部分的契税,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新区征收部门核减。
超出被拆迁房屋补偿价值部分的契税,由被拆迁人缴纳。
超出新区范围购买商品房的,契税及子女入学等问题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对被拆迁人积极配合搬迁的,拆迁人可发给被拆迁人搬迁奖金。
奖金发放办法和标准应随拆迁公告同时另行公布。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拒绝、阻碍拆迁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受贿索贿、徇私舞弊、侵犯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新区房屋拆迁重置价格标准、新区房屋拆迁重置价格评估标准、新区房屋拆迁装修评估及附属物补偿标准、新区附着物中树木补偿标准,新区房屋拆迁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移位费标准,由市国土局会同新区管委会、物价、房管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定期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市国土局会同新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国土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10月28日起施行。
1999年8月31日镇江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镇江新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安置办法》(镇政发〔1999〕197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颁发房屋拆迁公告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仍按原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