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的五种医疗保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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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医疗机构 的
所有制形式
医疗机构的所有制形式
(一)全民所有制
英国和斯堪的纳维亚国家实行福利制,
政府把医疗服务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大 部分医院由政府、通常由地方政府控制, 医院所有人员都是领取薪金的,高级医 生和专科医生都集中在医院工作,在社 区医疗机构工作的大都是通科医生。
(二)集体所有制 (三)私人所有制
瑞典
——高工资、高税收、高福利 瑞典于1926年颁布《国民保险法》, 1934年颁布《失业保险法》。于1982 年卫生立法规定每个居民有权获得相同
的卫生保健服务。瑞典的卫生保健服务
具有两个特点:①卫生福利事业统一由 国家管理,卫生服务90%由国家办公立 医院或公立卫生机构提供,凡16岁以上 公民都有权选择其居家10公里范围内的
门诊费和住院的生活费用,具体标准由各 省自行决定,不必支付医疗费用和药费。
加拿大
加拿大实施全国健康保险制度(NHI),保 证每个公民都享受免费医疗服务(牙医与门 诊病人用药不包括在内)。NHI由联邦和省 政府共同资助,由省政府设立并管理。省政 府设立的医疗保险制度必须符合联邦政府制 订的标准:医疗保险必须覆盖面广、具有普 遍性、可随人们职业或住址变化而转移、并 涵盖所有必需的医疗服务项目"。
法国
法国医疗保险制度已有59年历史,覆盖全 体居民的绝大部分医疗需要,被称为世界上 最慷慨的医疗保险制度之一。在法国,每年 工作一定时数的劳动者及其家属和高校学生, 都可享受社会医疗保险。
社会医疗保险费通过政府强制征收,职工 的医疗保险费占工资总额19.6%左右, 由企业和职工按比例分摊,通常情况下从 职工工资总额扣除6.8%作为医疗保险 费,其余由企业缴纳。除社会医疗保险外, 在法国还可参加补充性质的互助保险。在 法国居住、不符合一般社会保险和互助保 险规定的人可参加个人保险,每年缴纳一 定数量的保险费。
储蓄基金型
——指主要通过强制性储蓄积累方式满足 居民医疗保障需求 (新加坡)
新加坡
新加坡的医疗保障制度可分为强制医疗储 蓄、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三个部 分,各部分均由政府机构管理实施。 第一部分是保健储蓄计划(Medisave), 是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的组成部分。该 制度覆盖所有在职人口,雇主、雇
参加这类保险的主要是低收入阶层和 中老年人,也包括在日本居住或工作 的外国人。
而且只要户主加入,其全家均可享受 医疗保险。第三类是老龄保险,针对 70岁及以上老人(包括65岁以上 未满70岁的卧床病人)。
健康保险方案的资金来自工人和雇主的 缴费及政府的补贴。政府管理的健康保 险方案实行统一保险费率,缴费由工人 和雇主平均分担。医疗保险会管理的方 案由各医疗保险会自己决定缴费率,但 需得到厚生大臣的认可。政府对该管理 费用进行补贴,对政府管理的提供约医 疗开支16%的补贴,对医疗保险协会 管理的主要是承担其事务性费用,仅当 其遇到资金困难时方才给予帮助。
美国的医疗保险福利金分为住院医疗保 险和补充性医疗保险两部分。参加住院 医疗保险是强制性的。住院医疗保险通 过对在职人员征收医疗保险工薪税(与 社会保障工薪税合称为社会保险工薪税) 来筹集资金,由雇主和雇员分别交纳工 资收入的1.45%,合起来为2.9 %。补充性医疗保险是自愿性的。
补充性医疗保险资金由一般性财政收入 和自愿投保者每月缴纳的保险费构成。 目前,75%来源于一般性财政收入, 25%来源于保险费。
市场主导型
——主要依靠私营保险的形式实现对居民 的医疗保障。 (美国)
美国
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强调的是个人自由与个 人选择,而不注重整体的公平性。美国依赖 私人医疗保险来支持整个医疗保险体制。为 避免人们作出不利的选择,美国绝大多数私 人医疗保险都是就业倾向型的。因此,那些 年老、失业以及穷困的人完全享受不到医疗 保险。政府不得不出面干预,并建立了老年 保健医疗来资助老年人,还设立了医疗补助 制度来资助穷人。
一位开业医师,
登记后就可得到该开业医师的免费医疗服
务、健康检查和预防接种,开业医师根据 病人病情可将病人转到任何医院;②1984 年起瑞典允许实施私人健康保险制度。
瑞典卫生保健服务经费来源三分之二来自
地方税收,三分之一来自中央政府;医疗 保险费用85%来自个人税收,15%来自国 家。病人到医院就诊只需支付很少数额的
(二)医疗保险
有些国家,如美国采取民间举办,自愿 参加的办法。美国有几百家私人医疗保 险公司,保险的方式除个人投保外,还 有集体保险。有些国家,如日本,采取 国家义务保险的形式。医疗保险金由被 保险者及其雇主交纳,医疗保险组织形 式繁多,公民可以自由选择。
(三)自费医疗
美国以私立医院为主,日本公立
医院和私立医院同时发展,法国虽然私 立医院多于公立医院,但由于私立医院 规模较小,床位数仍以公立医院为多。
医疗服务费用 的
支付方式
(一)免费医疗
原苏联的所有医疗服务全部免费,门诊 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药品费和伙食费 均由国家负担,病人只付门诊药费。朝 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情况和原苏联 相似,于1953年开始实行全民免费医疗, 卫生事业费由国家财政支出,对居民实 行划区分级治疗制度,建立医疗网,逐 级转诊。
日本
——全民皆“保” 日本从1961年开始实行全民保险制
度,所有国民都必须加入某种形式的医疗保 险。保险制度一般分成三类,第一类保险针 对企业或团体的职工健康保险,包括政府管 理的生命保险,互助组织成立的健康组合保 险,船员保险和公务员共济保险等。第二类 针对个体经营者、农民、无固定职业者和退 职人员,统称国民健康保险。
愿参加原则。健保双全计划按照付线和共
付比例制,对投保者住院及部分门诊费用 给予偿付。
第三部分保健基金(Medifund)计划, 由政府出资设立基金,对无力支付医疗 费的穷人给予医疗补助。
在新加坡,病人门诊医疗需自付50 %的现金,其余由政府补贴病人住院费
用根据病房等级不同,分别享有不同比
例的政府补贴。补贴后剩余费用,病人 可用于保健基金或现金支付。
员双方按照工资的一定比例供款建立保健 储蓄基金,用于支付投保人及其家庭成 员的住院及部分门诊费用。
第二部分是健保双全计划(Medishield Scheme)和增值健保双全计划 (Medishield Plus Scheme)。这两个计划 旨在帮助解决参保者大病或慢性病的医疗
费用。它们属于社会保险性质,但采用自
国民健康保险的资金来自税收、受保人 缴费和政府的补贴。税率和缴费率由地 方政府确定,一般由市町政府采用地方 税的形式征收。老年保健制度不另收保 险费,其医疗服务的资金构成如下:医 疗保险方案管理机构的70%、政府2 0%、所在地区5%及所在市5%。加 入保险者按月缴纳保险金(一般为工资 的8%),本人或亲属看病时只需付一 定比例的医疗费(一般为20%),其 余部分由政府或企业承担。
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由私人医疗保险和 社会医疗保险构成。人们常说的医疗保 险属于政府资助的社会保险项目。在美 国,不少人同时参加私人医疗保险和社 会保险。可以说,美国的医疗保险是参 保自由,灵活多样,有钱买高档的,没 钱买低档的,适合参保方的多层次需求。
美国政府的医疗保险是一种特指的社会 保险制度。它起始于1965年,是为 了向65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医疗保险, 1993年参加者达3200万人。医 疗保险大约包括了老年人住院治疗医疗 费用的90%。与此相比,医疗补贴大 约包括了低收入者住院治疗费用的80 %,不足部分通过医院对私人投保者提 高收费来解决。因此,平均起来,私人 投保的医疗费价格要高出近30%。
一般的普通医疗服务由私人医生提供, 私人医疗服务也包括在NHI当中,且 NHI也规定了薪酬数额。澳政府鼓励 高收入者享受超出"适当"医疗服务项 目的私人医疗保险,患者不仅可以自
由选择公立或私立医院就诊,还可以
享受更高水平的设施与医疗服务,但 必须支付额外费用。
韩国
在韩国,凡参加医疗保险的投保人必须缴纳 医疗保险费,其占个人收入比例各不相同, 企业工人类为工资的3%(雇主和雇员各付 1.5%);政府职员和私立学校教师类自负 为工资的2.3%,对政府职员政府另支付 2.39%,对教师校方和政府各付1.38%和 0.92%;农民和城市居民类别根据其家庭收 入和土地拥有面积划分为15个档次,缴纳不 同档次的保险费,其中50%由投保家庭支 付,另50%由政府支付,由于此类保险基 金的亏损额较大,故政府每年还予一定的财 政补贴。
外国医疗保险制度
世界各国主要 医疗保险模式
普遍医疗型
——由国家承担医疗保障的绝大部分责任 (英国、瑞典、原苏联、东欧国家)
英国
英国政府强调广泛平等地享受医疗服务。 英国政府主要通过税收资助全国性医疗服 务。国家医疗预算按全国各地的人口需要 进行分配,从而保证每个人平等享受国家 医疗服务。在英国,人们可以方便、迅速 地受到初级医疗护理,但诸如髋关节手术 等成本效益较低的医疗项目则供应不足, 因此不得不根据病人等待时间的长短加以 分配。
美国是所有工业化国家中惟一不给 其全体国民基本医疗服务的国家。美国 对一定贫困线以下的人口确实有专门的 免费公共医疗服务,但是如果一个家庭 收入超过这一贫困线,就没有权利享受 这种免费的医疗服务。
澳大利亚
——社会医疗保险与私人医疗保险相结合
在澳大利亚,人们普遍享受的仅仅是公立医 院提供的"适当"形式的入院治疗与门诊治疗。 患者无自由选择医生的权力。如果患者需要 进行非急需的手术,必须在公立医院中等待 较长时间。公立医院的资金来源于联邦与地 方政府的税收以及由工资税扶持的强制性医 疗保险(NHI)。
社会保险型
——主要通过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实 现对居民的医疗保障。
(德国、日本、韩国、我国台湾以及欧洲 许多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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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
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强调社会的团结与平 等,并通过强制性保险制度分散医疗风险。 收入在一定水平以下(1996年45000美元) 的人必须在疾病基金中登记注册。全国规 定了统一的疾病基金最低福利标准,因此 病人只需支付很少的分摊成本。患者有权 自由挑选医生。国家对保险金在工资中的 数额有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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