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市纪检监察系统案件交叉审理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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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承办的征求意见案件的办理办法-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承办的征求意见案件的办理办法-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承办的征求意见案件的办理办法正文:----------------------------------------------------------------------------------------------------------------------------------------------------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承办的征求意见案件的办理办法(1991年6月13日)第一条为了明确办案程序,妥善办理征求意见的案件,根据中央纪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和《关于修改<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征求意见案件包括:1、报中央或中央纪委批准的案件,在正式报批前,省部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对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的认定确实把握不准,征求中央纪委审理室意见的。

2、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批准机关对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的认定及对违纪党员的处分确实把握不准,征求中央纪委审理室意见的。

3、由地市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一般不受理。

其中特别重要、复杂和社会影响很大的案件,批准机关对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的认定及对违纪党员的处分确实把握不准,报省部级党委、纪委征求意见后,省部级党委、纪委也把握不准,要求进一步征求中央纪委审理室意见的。

4、由中央纪委纪检室检查的案件,检查工作基本结束,正式移送审理前,有关纪检室在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的认定方面,征求审理室意见的。

5、中央纪委控告申诉室在案件的错误事实和性质的认定方面,征求审理室意见的。

6、中央纪委常委交办的其他征求意见案件。

第三条征求意见案件,须报下列材料:1、错误事实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2、有关纪委或党组织的审查意见;中央纪委纪检室和控告申诉室所送的案件,要附有案件检查组和有关室对案件审查、处理的意见。

遂宁:做深“乡案县审”推动基层案件质量能力“双提升”

遂宁:做深“乡案县审”推动基层案件质量能力“双提升”

专题遂宁:做深“乡案县审”推动基层案件质量能力“双提升”文邓浩孙秦“未对涉案财物情况作出说明、书证资料提取三注明一盖章不完善……请按照问题清单反馈要求进一步补充完善。

”日前,遂宁市安居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对某镇纪委移送审核的一起村委会副主任违纪案件开出“问题清单”。

收到问题反馈清单后,镇纪委迅速补充完善相关资料,形成了事实清楚、逻辑缜密的证据链闭环,最终该村干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基层是国家治理最末端、服务群众最前沿。

作为推动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和正规化建设的创新之举、关键一招,近年来,遂宁市纪委监委深入推进“乡案县审”工作,聚焦配强队伍、创新机制、质效双优,进一步解决基层办案力量薄弱、进度缓慢等问题。

2022年4月以来,全市“乡案县审”审结案件938件,给予轻处分776人、重处分156人,乡镇(街道)案件评查得分较“乡案县审”前案均提高8.4分、上升9.9%,案均问题数减少6.4个、下降48.4%,案件审理时效平均缩短5个工作日,优质案件率从10%提升至30%,案件合格率达100%,实现基层案件质量和办案能力“双提升”。

聚焦“三个强化”配强专业化队伍乡镇专职纪检人员少、流动性大,在办案经验方面也有所欠缺,导致乡镇办案力量薄弱、质效不高,成为制约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一道难题。

截至目前,成华区纪委监委依据案件审理责任体系共参与立案会商129件,提出指导意见200余条,督促完善工作程序18项。

与成华区不同,双流区纪委监委着重在建强“审理人员库”队伍上下功夫。

从全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中优选政治素质过硬、纪法理论扎实的人员,建成一支31人的“审理人员库”队伍,实行动态管理,采取集中学习、模拟卷宗、案例剖析、研讨交流的方式,让业务骨干轮流“授课”,增强乡镇纪检监察干部执纪执法水平。

“实践中,我们注重实行‘一地一创新’,以实现办案质量和业务能力‘双提升’为目标,以共查、共审、共责为原则,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创新。

余杭区镇街、派驻(出)纪检监察组织案件协助审理工作办法

余杭区镇街、派驻(出)纪检监察组织案件协助审理工作办法

余杭区镇街、派驻(出)纪检监察组织案件协助审理工作办法各镇纪(工)委、监察办公室,各派驻(出)机构:经区纪委常委会、区监委委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余杭区镇街、派驻(出)纪检监察组织案件协助审理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杭州市余杭区纪委办公室2020年4月3日余杭区镇街、派驻(出)纪检监察组织案件协助审理工作办法第一条为提高镇街、派驻(出)纪检监察组织(以下简称基层办案单位)查办案件质量,《浙江省乡镇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协助审理工作办法》根据《浙江省监察业务运行工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协助审理,是指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对基层办案单位立案审查调查的违纪违法案件,协助对事实认定、证据审查、条规适用、量纪平衡、程序把关、文书规范等进行审核把关,并依据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提出指导性处理意见,交有关党组织、单位或监察办公室按照权限和程序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条协助审理案件的工作程序:(一)基层办案单位案件在审查调查终结后,应当进行初步审理,征求基层党组织或有关单位领导意见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形成初步审理报告;(二)填写《党纪政务案件协审表》(见附件),经纪(工)委书记或纪检组长签字同意,报区纪委监委联系纪检监察室审核后,送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协助审理;(三)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在收到呈报协助审理的案件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对案件进行形式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四)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及时办理协助审理受理手续,确定专人进行协助审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退还提交协审的基层办案单位及时补充材料,报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协助审理;(五)经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集体研究,并报案件审理分管领导同意,提出定性、处理的协助审理意见,反馈基层办案单位,提交有关党组织、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作出处分。

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报分管领导同意,可以提请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

规章制度:市纪检监察系统案件交叉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规章制度:市纪检监察系统案件交叉审理实施办法(试行)

规章制度:市纪检监察系统案件交叉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利用全市纪检监察系统案件审理人才资源,推动审理业务交流,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有效解决基层查办案件存在查审分离难、定性量纪难、公平公正处理难等问题。

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纪律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交叉审理,是指在市纪委监察局的协调下,县(区)之间或市直部门(单位)之间将需要审理的案件进行交叉移送,由对方的审理部门或审理人员进行审理的案件审查方式。

第三条案件交叉审理工作严格遵循《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同时,还要坚持依纪依法、统一协调、灵活高效、互助互学的原则。

第二章交叉审理的案件第四条县(区)或市直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下列案件可实行交叉审理。

1、自办案件;2、申诉复查案件;3、上级交办的适宜交叉审理的案件。

第五条交叉审理的案件由各县(区)纪委监察局、市直单位派驻纪检组申请,也可以由市纪委监察局在统计的全市立案案件中直接指定。

第三章交叉审理的程序第六条各县(区)纪委监察局、市直单位派驻纪检组对案件调查结束或申诉案件受理后,可向市纪委监察局申请交叉审理,报送《交叉审理案件呈报表》一式三份(表样附后)。

第七条对申请交叉审理的案件,由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审查,提出是否进行交叉审理,以及由哪个单位承办审理等办理意见,报请分管领导审批。

对批准交叉审理的案件,由审理室将签批的《交叉审理案件呈报表》分别发送呈报单位和承办单位,建立交叉审理关系;对不进行交叉审理的案件回复报送单位。

市纪委监察局指定的交叉审理案件,由审理室拟定审理承办单位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印发《交叉审理案件通知书》,通知案件调查单位和审理承办单位,建立交叉审理关系。

第八条案件交叉审理呈报单位收到签批的《交叉审理案件呈报表》,或者案件调查单位接到市纪委监察局指定交叉审理案件的通知后,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将案件材料装订成检查卷,在三个工作日内与承办单位办理移送手续。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异地交叉管辖的实施办法(试行)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异地交叉管辖的实施办法(试行)

⼤连市中级⼈民法院关于⾏政诉讼案件异地交叉管辖的实施办法(试⾏)⼤连市中级⼈民法院关于⾏政诉讼案件异地交叉管辖的实施办法(试⾏)- l$ w4 ^7 u. m; U" W⼀、为了充分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进⼀步提升⾏政审判公信⼒,根据⾏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政审判⼯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政诉讼案件实⾏异地交叉管辖,即将基层⼈民法院管辖的⾏政诉讼案件(包括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案件)的管辖权交由原管辖地以外的⼈民法院⾏使,但原告坚持选择原管辖地法院管辖的除外。

% Y5 U s# p; I) b: g, U6 D三、⾏政诉讼案件实⾏异地单循环交叉⽅式。

具体分为两组:第⼀组、普兰店区⼈民法院审理庄河市⼈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庄河市⼈民法院审理⽡房店市⼈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房店市⼈民法院审理⾦州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州区⼈民法院审理普兰店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组、⽢井⼦区⼈民法院审理开发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开发区⼈民法院审理中⼭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中⼭区⼈民法院审理旅顺⼝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旅顺⼝区⼈民法院审理西岗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西岗区⼈民法院审理沙河⼝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沙河⼝区⼈民法院审理⽢井⼦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V# G# \. _6 F; B长海县⼈民法院受理的⾏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少,且当事⼈出⾏不便,故不实⾏异地交叉管辖。

+ h. y: o1 R. Y1 n0 J: s9 {& M- n 四、原告提起⾏政诉讼,可以直接到异地交叉管辖法院起诉,该院依法⽴案登记。

原告到原管辖地法院起诉的,原管辖地法院⽴案庭应当做好原告的引导和⽴案释明⼯作,告知其到异地交叉管辖法院起诉,或者直接⽴案登记后转送到异地交叉管辖法院,原告坚持在原管辖地法院审理的由原管辖地法院⽴案受理。

各基层⼈民法院选派专⼈负责⾏政案件的⽴案⼯作,做好异地交叉管辖后的⽴案衔接,按照“⽴审分离”的原则依法及时受理⾏政诉讼案件,不得因实施异地交叉管辖⽽影响审判⼯作。

全国纪检监察干部专业知识测试试题

全国纪检监察干部专业知识测试试题

全国纪检监察干部专业知识测试试题全国纪检监察干部专业知识测试试题《纪检监察案件检查简明教程》、《纪检监察案件审理简明教程》部分一、填空题(共20题,每题1分)1、案件检查的任务可以概括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使违纪者受到应有的惩处,,教育纪检监察对象遵纪守法。

2、的思想路线是案件检查的生命线,背离了它,就会受挫折,就会走弯路,就会一事无成。

3、和是案件检查与被调查人谈话中被调查人心理活动的一对基本矛盾。

4、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检查中,对违犯党纪政纪的纪检监察对象采取的组织措施包括停职检查和两钟。

5、收集证据必须客观全面、细致深入、、符合规定程序。

6、纪检监察案件受理包括受理和受理两个方面。

7、为了公正、客观的处理案件,案件审理工作必须由纪检监察机关中不承担的案件审理部门承担。

8、案件审理工作的作用有制约作用、参谋作用、、教育作用、促进作用。

9、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10、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直接行政处分权和提出给予监察对象行政处分的。

11、审理申诉案件的原则是有错必纠原则、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和处分基本恰当原则、原则、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全面历史地看问题原则、原则。

12、案件审理部门制作的案件复议、复查报告和复审复核报告,实质上也是案件的一种。

13、党风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特别是。

14、党风监督要与相结合。

15、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

16、实施党纪政纪处分,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原则,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的原则。

17、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和。

18、《行政许可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19、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

中共唐山市纪委、唐山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办法情况监督检查的办法(试行)

中共唐山市纪委、唐山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办法情况监督检查的办法(试行)

中共唐山市纪委、唐山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办法情况监督检查的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监察局•【公布日期】2013.03•【字号】•【施行日期】2013.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唐山市纪委、唐山市监察局关于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办法情况监督检查的办法(试行)(2013年3月)第一条为加强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八项规定”的办法》(冀发〔2013〕3号),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加强对贯彻落实“八项规定”情况监督检查的暂行规定》(冀纪发〔2013〕3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办法》(唐发〔2013〕1号),以及党内相关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检查工作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与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坚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坚持纠建并举、注重实效,着力推动作风建设常态化,使人民群众对作风建设满意度明显提高。

第三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级领导干部,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有关问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组织交叉监督检查。

第五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一)制定贯彻落实配套制度情况。

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办法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具体方案和措施,对照检查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不足和差距,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和监督检查办法,形成抓落实的长效机制情况。

《中国银监会系统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执纪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017年)

《中国银监会系统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执纪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017年)

第三章 线索处置
2 摘要
4
承办处室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 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 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 置。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 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并制定 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18
第二章 信访与线索受理
2 摘要
2
纪检监察部门将对上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 或同级党组织的检举控告、申诉和批评建议,转 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10
第二章 信访与线索受理
2 摘要
3
受理信访事项后,于15日内分别办理:-12 (一)本级受理范围内的转为问题线索,按 照第三章规定办理; (二)无实质性内容和重复件,予以办结; (三)申诉按照第九章规定办理; (四)合理的批评建议予以采纳或转送本机 构有关部门处理; (五)多次重复举报的信访事项,认真分析 后决定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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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EWORD 回顾这一年的工作,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找 到了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主要反映于xx及xxx的 风格、定型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尤其是网上的公司 产品库充分体现我们xxxxx和我们这个平台能为客 户提供良好的商机和快捷方便的信息、导航的功能 发挥。 展望新的一年,我们将继续努力,力争各项工作更 上一个新台阶。
纪检监察部门 信访室
分类、接受、移送
案 件 综 移交的相关问题 线索
受理
合 管 理 处
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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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市纪检监察系统案件交叉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全市纪检监察系统案件审理人才资源,推动审理业务交流,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有效解决基层查办案件存在查审分离难、定性量纪难、公平公正处理难等问题。

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纪律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案件交叉审理,是指在市纪委监察局的协调下,县(区)之间或市直部门(单位)之间将需要审理的案件进行交叉移送,由对方的审理部门或审理人员进行审理的案件审查方式。

第三条案件交叉审理工作严格遵循《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同时,还要坚持依纪依法、统一协调、灵活高效、互助互学的原则。

第二章交叉审理的案件
第四条县(区)或市直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下列案件可实行交叉审理。

1、自办案件;
2、申诉复查案件;
3、上级交办的适宜交叉审理的案件。

第五条交叉审理的案件由各县(区)纪委监察局、市直单位派驻纪检组申请,也可以由市纪委监察局在统计的全市立案案件中直接指定。

第三章交叉审理的程序
第六条各县(区)纪委监察局、市直单位派驻纪检组对案件调查结束或申诉案件受理后,可向市纪委监察局申请交叉审理,报送《交叉审理案件呈报表》一式三份(表样附后)。

第七条对申请交叉审理的案件,由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审查,提出是否进行交叉审理,以及由哪个单位承办审理等办理意见,报请分管领导审批。

对批准交叉审理的案件,由审理室将签批的《交叉审理案件呈报表》分别发送呈报单位和承办单位,建立交叉审理关系;对不进行交叉审理的案件回复报送单位。

市纪委监察局指定的交叉审理案件,由审理室拟定审理承办单位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印发《交叉审理案件通知书》,通知案件调查单位和审理承办单位,建立交叉审理关系。

第八条案件交叉审理呈报单位收到签批的《交叉审理案件呈报表》,或者案件调查单位接到市纪委监察局指定交叉审理案件的通知后,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将案件材料装订成检查卷,在三个工作日内与承办单位办理移送手续。

第九条案件移送后,承办单位履行审理工作程序。

一般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工作,特殊情况下报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批准可适当延长审理时间。

第十条初步审理意见形成后,审理人员与案件移送单位进行沟通,双方意见一致后形成《审查报告》,审理人员签字并报案件移送单位分管领导签批,签批后形成正式《审理报告》,以承办单位案件审理室或纪检组的名义落款,两份报告都交案件移送单位入卷。

如果审理意见与案件移送单位的意见不能协商一致,由市纪委监察局进行协调。

第十一条案件移送单位正式研究案件处理意见时,承办单位审理人员和移送单位案件调查人员及审理人员列席会议,承办单位审理人员提交审理报告。

第十二条承办单位审理结束后,退回检查卷。

审理人员写出《案件评价意见》,指出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建议,反馈给案件移送单位。

并将审理过程中产生的证据材料移交案件移送单位,由案件移送单位整理装卷。

第四章交叉审理的要求
第十三条审理工作可以在承办单位进行,也可以在移送单位进行,但对于重大的、不宜在移送单位审理的案件,应在承办单位审理。

案件审理一般由两人承办,审理人员既可以由承办单位指定,也可以由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协调确定。

交叉审理谈话在移送单位的配合下择地进行。

第十四条在审理过程中,审理人员要注意与案件调查人员进行沟通,双方就案件调查情况、违纪人员态度、案件的定性及处理意见等进行全面沟通协商。

第十五条审理过程中如需要补充取证,审理人员以承办单位名义制作《补充取证通知书》,由案件移送单位补充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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