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C格式]附件-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概要
天津安全生产条例

天津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是为确保天津市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规。
该条例全文共有700字,以下是对其主要内容的简要介绍。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共分为八章,分别是总则、安全生产组织、安全生产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事故应急救援、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的范围、目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其中重点强调了安全生产的防范措施,提倡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并规定了对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快速应急处置以及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主要规定了企业和单位应建立建立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了企业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并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查程序进行了具体规定。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督明确了天津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力,授权其对企业和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规定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第四章安全生产责任规定了企业和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具体措施,强调了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责任。
同时要求企业和单位应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人员安全、设备设施安全等。
第五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了企业和单位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同时要求政府应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
第六章事故应急救援规定了企业和单位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及时进行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要求政府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第七章法律责任明确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并规定了对责任人的追究和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规定了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施行日期和其他相关事宜。
以上是对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的主要内容的简要介绍,该条例的制定和执行将有效提升天津市的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doc10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和毗邻海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参与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实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制度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其他业务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六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行业组织应当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提供安全生产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资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改造。
对政府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投入。
安全生产资投入,必须用于保证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整改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教育等,做到专款专用。
天津市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规定

第五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制定事故防范措施,并定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统计分析情况。
第五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利用各种媒体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六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强事故预防和风险防控能力。
第六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公开制度,按照规定公开安全生产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所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落实所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三)组织检查所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四)所分管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职责分解到各岗位,明确从业人员在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报告和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职责。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政府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国家的安全生产,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天津市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事业机构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事故。
第三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规划,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增强全民安全意识。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事业机构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安全生产权益。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事业机构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和素质。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事业机构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事业机构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消除安全隐患,防范事故发生。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事业机构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及时有效处置事故,减少事故损失。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事业机构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保障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发生的责任事故的赔偿能力。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事业机构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共有700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天津市的安全生产,防范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条天津市安全生产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管理。
第四条天津市安全生产的目标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好安全生产的各项职责。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的要求和职责分工,确保各级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落实到位。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的规划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防控措施,制定安全生产环境管理制度,确保生产环境的安全。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管第九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事故隐患要及时处理,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安全生产的稳定。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确保生产过程中人员、设备、场所等的安全。
第四章事故应急管理第十二条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对事故应急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
第十四条事故发生时,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控制事故的扩大和影响。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9月1日,《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正式实施。
该《条例》重点强化了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证从业人员安全生产。
《条例》规定,从业人员享有安全待遇保障权、安全风险知情权、获得劳动防护权、获得安全教育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权、安全建议权、违章拒绝权、紧急避险权、经济保障权等10项安全保障权利,并负有遵章守纪、接受教育、使用防护、报告隐患等义务。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号《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7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P>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参与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和毗邻海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参与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实行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制度和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其它业务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六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各行业组织应当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提供安全生产的技术咨询服务。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使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技术改造。
对政府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环境保护、建设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

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和民用航空安全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参与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所需经费应当予以保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七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一)拟定安全生产规划和政策,分析预测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三)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四)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联合检查和专项督查,监督检查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五)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六)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综合统计分析工作;(七)承担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八)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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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河南省交通系统安全检查记录
注:检查一个单位填写一张检查记录。
河南省交通系统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注:通知书一式两份,第一联交被检查单位,第二联存根。
河南省交通系统重大事故隐患
停业整改通知书
存档编号:
单位:
你单位违反
规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将整改书面报告签发人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经营。
检查组人签名: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河南省交通系统事故报告记录
存档编号:
河南省交通系统事故隐患举报记录
存档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