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一、前言建筑工程结算是指在工程施工结束后,对合同价格进行核算、审核和支付的过程。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结算管理,确保工程款的合理支付,维护工程施工主体和相关方的利益,制定了本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二、结算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的结算管理,包括施工单位与业主之间的工程款核算、审核和支付。
三、结算程序1. 工程进度确认在结算前,需确认工程项目的实际完成进度,并与相关方一致。
确认工程进度可以通过现场勘查、图纸核对和工程量计算等方式进行。
2. 工程量计算根据工程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工程量的计算。
工程量计算应准确无误,包括主体工程、安装工程和装饰工程等各项工程量的细化计算。
3. 单价确定在结算前,需确定各项工程量的单价。
单价的确定应符合市场价格和合同约定,合理合法。
4. 结算编制根据工程量计算和单价确定,编制结算书。
结算书应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量计算、单价确定、支付条件和结算金额等内容。
5. 结算审核结算书经施工单位和业主审核,确保结算书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审核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核对工程量计算和单价的正确性。
6. 结算支付结算书审核通过后,按照约定的支付条件进行支付。
结算支付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工程款的及时支付。
四、结算管理要求1. 建立结算管理制度各施工单位和业主应建立完善的结算管理制度,明确结算的责任和程序。
制度应包括结算编制、审核和支付等方面的规定。
2. 严格执行合同条款结算管理应依据合同约定进行,严格执行合同条款。
同时,要加强对合同约定的解释和理解,防止合同漏洞带来的风险。
3. 完善资料管理结算所需的资料应完整保存,并定期备份。
资料管理应规范、有序,以便结算的查阅和审查。
4. 加强沟通与协调施工单位和业主之间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及时解决结算中的问题和争议。
遇到问题应通过协商解决,确保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结算风险及应对措施1. 工程量错误若工程量计算存在错误,会导致结算金额的不准确。
(完整word版)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城建总包经营发【2009】6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工作,加强竣工工程结算力度,合理组织经济收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总承包部所属分公司、项目和集团公司委托管理项目对业主的结算。
第三条工程项目结算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涉及经营、技术、生产等多个部门,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通力合作。
第四条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府法规、政策,坚持实事求是、合理有效的原则;严格执行结算文件的审核程序,做到计量准确、内容完整、各项费用计取全面、合理。
第二章管理部门及职责第五条经营管理部是结算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一)负责工程项目结算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经营人员业务培训、经验交流、专题研讨;(二)指导、协助或审核、监督项目的结算编制;(三)协助集团公司对工程总承包部所属项目进行工程结算稽查;(四)指导和监督项目结算资料收集、归档。
第六条项目经理部是结算管理的实施部门,其职责是:(一)负责组织工程项目结算会审;(二)负责工程项目结算的编制、报送及洽谈;(三)负责工程项目变更、索赔资料及纠纷、诉讼所需证据的收集、整理、编制;(四)项目经理部结算工作分工及责任:项目经理、项目预算人员无论其人事关系如何变动,均需将该工程结算工作负责到底。
项目经理是项目结算第一责任人,负责项目结算组织和审批工作,项目经营人员为结算工作的业务责任人,项目生产、技术、财务人员负责配合结算责任人完成结算工作,包括施工过程中提供施工、技术、物资、人力、机械、费用等方面资料,承担因资料或提供证据不足造成结算损失责任。
第三章洽商及索赔管理第七条项目实施或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或社会因素及因需要所发生的设计修改、洽商变更,造成我方经济支出增加、工期延误或经济损失,均应向业主及时办理签认。
不能及时办理的要有当时施工情况的图片或录像资料,以便补办签认。
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项目结算管理,提高结算工作质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确保工程结算工作的及时、完整、准确,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工程项目结算工作。
第三条工程项目结算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结算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
(二)公平公正:结算工作应确保各方权益,做到公平、公正。
(三)及时准确:结算工作应确保及时、准确,避免争议和纠纷。
(四)保密原则:结算工作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应予以保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工程项目结算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工程项目结算工作。
第五条工程项目结算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监督、检查结算工作,确保结算工作质量。
(三)协调解决结算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对结算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和改进。
第六条工程项目结算管理人员职责:(一)负责工程项目结算的审核、核算、编制和报送工作。
(二)负责结算资料的管理和归档。
(三)协助解决结算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结算流程第七条工程项目结算流程:(一)工程量审核: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量进行审核,确保工程量准确。
(二)工程款结算:根据合同约定,对审核通过的工程量进行结算,计算工程款。
(三)工程款支付:根据结算结果,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
(四)结算资料归档:对结算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第四章结算管理要求第八条工程项目结算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确保结算工作质量。
第九条工程项目结算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
(二)具备一定的财务、审计、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十条工程项目结算应遵循以下要求:(一)结算资料完整、真实、准确。
(二)结算流程规范、透明。
(三)结算工作及时、高效。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结算领导小组负责对结算工作进行监督,确保结算工作质量。
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工程项目的结算工作,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在结算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资金安全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以下是一般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明确结算主体: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明确各自的结算主体资格。
发包方负责与承包方进行工程款项的结算,承包方应提供与工程款项相关的有效凭证和资料。
2. 确定结算依据:工程项目的结算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工程造价、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等因素进行。
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图纸、规范等资料,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
3. 明确结算程序:工程项目的结算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
一般程序包括:承包方提交工程结算资料、发包方审核工程结算资料、双方协商确定工程款项、签订工程结算书等。
4. 规定结算周期:工程项目的结算周期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合同约定进行确定。
一般而言,工程项目的结算周期可分为按阶段结算、按月结算、按季度结算等。
5. 保障结算款项:发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周期,及时支付工程款项。
承包方应确保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真实、完整、有效,以保障工程款项的顺利支付。
6. 处理结算争议:在工程项目的结算过程中,如双方对工程款项存在争议,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妥善解决。
总之,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工程项目的结算工作,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资金安全。
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工程项目的结算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
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工程结算管理制度及办法

工程结算管理制度及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工程结算管理,确保工程结算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及时性,提高工程结算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工程结算管理机构1.设立工程结算管理部门,负责对工程结算工作的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2.工程结算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工程结算管理制度和办法;(2)组织实施工程结算工作;(3)编制工程结算报告;(4)负责工程结算资料的管理和归档;(5)协助其他部门处理与工程结算相关的事务。
三、工程结算管理制度1.工程结算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进行的各类工程项目的结算工作。
2.工程结算依据:工程结算应基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清单和价格,参照相关国家标准和规范进行结算。
3.工程结算流程:工程结算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编制结算依据,包括工程量清单、价格清单和合同条款;(2)组织实施工程结算,包括开展实地核算、填写结算单据、审核结算资料等工作;(3)编制工程结算报告,详细列出工程量、工程价值、变更金额等信息;(4)提交结算报告,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报领导审批;(5)办理结算手续,包括结算付款、归档结算资料等工作。
四、工程结算管理办法1.工程量核算:工程结算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实地核算,核实工程量清单中的各项工程量,并填写结算单据。
2.合同变更处理:如发生工程合同变更,应及时调整工程结算内容,明确变更金额和变更原因。
3.结算审核:工程结算报告应经财务部门和相关技术部门审核确认,保证结算数据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4.结算支付:工程结算经领导审批后,财务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结算款支付手续,确保结算款及时发放。
5.结算归档:完成工程结算后,应将结算报告和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方便查阅和审计。
五、工程结算管理监督1.公司领导应对工程结算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督导,确保工程结算工作按规定顺利进行。
2.如发现工程结算中存在不规范、不合法情况,应及时进行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规定

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规定工程项目结算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关乎到项目的最终成果和财务结算。
为了规范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工作,保障各方利益,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总则1.工程项目结算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2.工程项目结算应依据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结算程序1.工程项目结算程序包括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审核、工程造价测算、结算资料备案等环节。
2.工程量清单编制应根据实际施工情况严格执行,确保工程量准确无误。
3.工程量审核由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工程量清单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4.工程造价测算应综合考虑各项工程量清单、变更费用、支付进度等因素,进行结算金额的计算。
5.结算资料备案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整理归档,存档完整准确。
三、结算依据1.工程项目结算依据包括工程量清单、变更订单、支付证明、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
2.工程量清单应由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编制,并经过审核确认。
3.变更订单应经过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确认后方可执行,影响结算价格的变更应及时调整。
四、结算标准1.工程项目结算标准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不得随意修改。
2.工程项目结算标准应保证工程质量及安全,确保项目顺利完工。
五、结算支付1.工程项目结算支付应按照合同约定和规定程序执行,确保支付款项及时到账。
2.工程结算支付应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完成情况逐步支付,不得拖欠支付款项。
六、结算争议及处理1.如在结算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寻求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的意见。
2.如通过协商仍无法解决争议,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
七、附则1.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规定自实施之日起生效,若遇法律法规变动,以最新规定为准。
2.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由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并公布施行。
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办法规定对于促进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化、合理合法进行结算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希望各方能够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并取得良好效果。
工程项目财政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项目财政结算管理,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高效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政府补助和政府融资的项目,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进行财政结算的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财政结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财政结算。
(二)真实性原则:结算依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及时性原则:确保财政结算工作及时完成。
(四)效益性原则: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财政结算职责第四条工程项目财政结算实行分级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财政结算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项目财政结算管理职责包括:(一)制定财政结算管理制度和办法;(二)审核、批准财政结算方案;(三)组织实施财政结算工作;(四)监督、检查财政结算执行情况;(五)处理财政结算争议;(六)其他与财政结算相关的工作。
第三章财政结算程序第六条工程项目财政结算程序如下:(一)项目单位提出财政结算申请;(二)项目单位编制财政结算报告;(三)财政部门审核财政结算报告;(四)财政部门批准财政结算方案;(五)项目单位执行财政结算方案;(六)财政部门监督检查财政结算执行情况。
第七条财政结算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二)结算依据;(三)结算内容;(四)结算金额;(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章财政结算监督第八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项目财政结算的监督检查,确保财政结算工作依法、合规、高效进行。
第九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一)财政结算制度执行情况;(二)财政结算程序执行情况;(三)财政结算报告编制质量;(四)财政结算资金使用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财政结算的;(二)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三)挪用、侵占财政资金的;(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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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编制:审核:批准:漯河电厂筹建处工程结算管理办法1 总则1.1 为加强工程结算管理,规范工程结算程序,明确公司各部门工程结算职责,体现付款的严肃性,切实履行合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公司的经济利益,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华电国际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漯河电厂筹建处工程建设期间工程结算管理工作。
1.3 本办法规定了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变更费用、工程结算及质保金支付的方法、程序和规则。
2 相关定义2.1 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是指为实现投资预期目的而建造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述建设工程是指电力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基建)的全部永久性工程和临时性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监督、监造、调试及试运行等工程性服务。
2.2 工程结算工程结算是指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或委托服务的执行情况,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承包商向业主提出收取工程款或委托服务款项的申请,业主支付工程或委托服务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
2.3 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是指由业主根据合同约定,向承包商预先支付的用于工程备料周转和工程调遣所需的费用,在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2.4 进度款(中间结算款)进度款也即中间结算款是指在工程或委托服务执行期间,依据承包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和一定时期内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和委托服务的执行情况,业主向承包商支付的阶段性工程款项。
2.5 工程保修金工程保修金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工程承包合同总价中预留的一定比例的尾款,作为质量保修费用。
该费用待工程项目保修期结束后最后拨付。
2.6 竣工结算竣工结算是指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程或委托服务,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业主进行的最终工程或服务价款的结算。
3 职责3.1 职能与分工3.1.1 计划经营部是工程结算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预算、结算的核算管理工作。
3.1.2 工程部是工程量计量的管理部门,负责工程进度、安全、质量等与结算相关的管理工作。
3.1.3 物资管理部是工程结算中设备、材料核算的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设备、材料结算的相关管理工作。
3.1.4 财务部是工程项目资金审核、核算、拨付和竣工决算的核算管理部门,负责工程资金和费用的管理工作。
3.1.5 监审部门(人员)负责建设工程结算的审计管理工作。
3.1.6 其他各部门负责协助归口管理部门和核算部门搞好工程结算管理工作。
3.2 职责3.2.1 公司领导3.2.1.1 监督公司工程结算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制度的贯彻执行。
3.2.1.2 负责审批进度结算报告和竣工结算报告,有权否决或建议修改、调整进度结算报告和竣工结算。
3.2.1.3 负责审批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和质保金付款。
3.2.2 计划经营部3.3.2.1 负责督促检查全公司各部门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办法的实施。
3.2.2.2 负责根据合同规定办理预付款支付手续。
3.3.2.3 负责审核施工图预算,审核进度结算和竣工结算,编制竣工结算报告,办理进度结算和竣工结算手续。
3.2.2.4 负责核查工程变更费用计算的依据、费用标准,核算工程变更费用。
工程变更费用结算与竣工结算一并办理。
3.2.2.5 负责审核承包商工程质保金支付申请的支付条件、依据和质保金金额并办理质保金支付手续。
3.2.2.6 参与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并进行工程结算分析。
3.2.3 工程部/项目公司3.2.3.1 负责审核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形象进度以及经监理公司审核的月工作量完成情况报表,确认完成工程量符合图纸和工程实际。
3.2.3.2 负责审核承包商实际使用的甲供设备、材料数量。
3.2.3.3 负责审核承包商上报竣工结算工程量的真实性、合理性。
3.2.3.4 负责按照合同的规定审核工程变更工作量。
3.2.3.5 负责按照合同的规定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情况进行检查,合同中明确因质量、安全、进度问题需要扣减结算款的,经监理公司提出并经审核后给出具体扣款意见。
3.2.3.6 负责审核质保期内按合同规定由承包商完成的维修、维护工作量,提出质保金支付意见。
3.2.4 物资管理部3.2.4.1 负责复核承包商实际使用的甲供设备、材料数量,按照合同的规定提出扣减工程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意见。
3.2.4.2 负责审核承包商采购的工程设备材料的数量和价格依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3.2.5 财务部3.2.5.1 根据经审核和批准的工程款支付审批表,办理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质保金的支付。
3.2.5.2 负责审核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和质保金的支付条件、支付依据,核对业主与承包商的债权债务情况,审核收款凭证,办理财务支付“单据标笺”。
3.2.5.3 负责组织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参与竣工决算审计。
3.2.5.4 负责根据资金状况,提出工程款支付的意见,并定期(每月)向计划经营部提供工程资金支出详细情况。
3.2.6 监审部门(人员)3.2.6.1 根据国家和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对建设项目审计的有关规定,负责审查各部门预付款、进度款、竣工结算付款和质保金结算的支付依据、程序和相关手续。
3.2.6.2 负责检查承包商付款及结算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手续是否完备,是否严格执行合同。
3.2.6.3 负责对工程结算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 管理内容和方法4.1 结算条件4.1.1 预付款4.1.1.1 合同已签订并在规定的生效日期正式生效。
4.1.1.2 根据承包合同规定已满足预付款支付条件。
4.1.2 进度结算4.1.2.1 根据合同规定工程或服务的进度已满足进度结算条件。
4.1.2.2 实际完成的工程形象进度和工作量已达到计划要求的形象进度和工作量。
4.1.2.3 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实体或单位工程已通过检查验收,并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办法。
4.1.2.4 承包商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经监理公司审核同意。
4.1.3 竣工结算4.1.3.1 合同规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已全部完成并交付竣工验收,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办法。
4.1.3.2 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竣工资料的编制并提交有关部门审查合格。
4.1.3.3 承包商提交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并经监理公司审核同意。
4.1.4 质保金4.1.4.1 合同规定的质保期内的工作已全部完成并交付验收、使用,达到合同规定的质量等级办法。
4.1.4.2 承包商提交质保金支付申请并经公司审核同意。
4.2 结算依据4.2.1 预付款:合同中有关预付款支付条款和相应的支付比例。
4.2.2 进度结算4.2.2.1 合同中有关进度结算条款;4.2.2.2 已完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正式施工图纸、经监理公司和公司相关部门签署确认的现场签证;4.2.2.3 合同条款中规定的预算定额、材料价格及相应的取费办法。
4.2.3 竣工结算4.2.3.1 合同中有关竣工结算条款;4.2.3.2 已完工程的正式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经监理公司和公司相关部门签署的现场签证;4.2.3.3 合同条款规定的预算定额、材料价格及相应的取费办法;4.2.3.4 合同条款规定的政策性调整文件和相应执行办法;4.2.3.5 补充协议、有关工程洽商形成的涉及合同价格变化的书面文件;4.2.3.6 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投标承诺、报价清单等。
4.2.4 质保金:合同中有关质保金支付条款。
4.3 工程量计量和审核4.3.1 承包商的工程量计量4.3.1.1 承包商每月根据施工图纸对已执行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进行计量。
工程量的计量方法应与合同规定相一致。
合同中没有具体规定的,应由监理公司、计划经营部、物资管理部、工程部和承包商共同确定计量方法。
4.3.1.2 工程量计量应根据施工图,对照实际完成工程量或工程形象进度进行。
工程量计量应采取量、价统一形式,在工程量的基础上进行费用归集,费用归集采用预算形式或概算形式,由承包商根据施工图纸和合同规定的定额、材料价格和取费办法编制“完成工程量及施工产值报表”。
以费率下浮形式进行让利的,应在预算或概算基础上进行下浮。
独立费用采用总价包干的,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可以采用估算或概算形式进行工程量和费用归集后根据完成情况进入报表。
4.3.1.3 采用月进度付款方式的承包商,工程量的计量期间为上月的21日至本月的20日。
承包商应于每月21日17∶30前向监理公司提供下列报表(见附件3):(1) 完成工程量及施工产值报表(工程性服务承包商不提供);(2) 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4.3.2 监理公司对工程量和费用的审核4.3.2.1 监理公司接收承包商报送的报表后,应对承包商完成工程量进行审核。
审核工作由监理公司根据工程形象进度,由工程监理对照图纸和相关资料检查实际完成工程量情况,审核主要工程量的计量方法和标准;技经监理审核工程预算或概算采用的定额、材料价格和费用标准,以及主要工程量的费用计算方法和原则。
4.3.2.2 监理公司对工程量和费用的审核应要求承包商参加,对审核的结果也应及时通知承包商。
对审核结果双方同意的部分可以作为进度款结算的依据。
有分歧的部分,在下次结算中再行考虑。
4.3.2.3 监理公司对工程量和费用审核后签署审核意见并报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于每月23日17∶30向工程部/项目公司提供监理审核意见。
4.3.3 公司相关部门对工程量的复核4.3.3.1公司工程部/项目公司对工程量进行复核,由工程部负责核查重要项目的形象进度或节点进度,核实工程量的计量。
甲供材料用量应由物资管理部根据施工图纸和合同规定进行审核,对主要材料价格和定额材料价差进行核实。
工程部/项目公司、物资管理部复核完成后在完成工程量及施工产值报表上签署意见,并于每月25日17∶30前报送计划经营部。
工程部还应同时按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汇总设计变更情况并报送计划经营部作为结算的参考资料,单项设计变更超过50万元的,应提供集团公司的批准资料。
监理审核意见表和经监理、工程部审核的完成工程量及施工产值报表应作为工程进度款结算的依据。
计划经营部负责核查工程量的计量办法,复核工程量的费用计算方法和原则,提出并说明核增(减)费用的原因,进行费用增减计算,并于每月27日17∶30前对费用审核完成。
4.3.3.2 工程竣工结算工程量的审核由公司工程部组织按照图纸工程量和计量要求进行。
如审核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监理公司指定负责工程量审核的代表参加。
竣工结算应按照合同条款的相关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的施工图纸和相关资料,根据相应的预算或概算定额以及折扣优惠条件、材料价格和费用标准计算。
对按合同条款规定可予以计算的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应归位到相应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