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1、把客户需求作为理财产品制定的重要依据,把客户利益最大化作为理财产品制定的重要出发点,制定合理安全的理财产品。
2、在理财产品设计过程中,尊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遵守客户隐私和合同规定,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要求。
3、严格执行客户准入规定,确保客户具有完全的认知和自主选择能力,根据客户的财务状况和投资偏好,提供符合客户需要的理财产品,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4、严格贯彻营销管理程序,严格控制和管理营销人员对客户的营销活动,妥善处理营销人员存在的违规行为。
5、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定期对理财业务进行审计,提高银行控制能力。
6、建立灵活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科学有效的考核激励机制,培养人员的职业操守意识,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要求1、建立风险评估机制,了解风险传播途径,准确定位风险源,有效控制风险。
2、建立客户识别机制,有效完善客户调查工作,确保账户属实性。
3、建立及时准确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和时间,将银行的理财产品信息及时向客户公布。
4、完善营销管理制度,严格控制营销人员的行为,确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5、完善焦点事项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积极做好督察工作,确保理财业务顺利运营。
三、执行办法1、会议程序银行应当每年召开一次理财业务委员会,及时讨论、评估理财业务风险,并作出决策。
2、客户识别确保客户的合法账户身份,银行应当在理财应用上实施客户识别机制,并结合一般门户网络客户识别系统,严格控制客户理财账户权限。
3、风险控制银行应当及时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对可能影响客户权益的风险行为进行及时识别和密切监测,制定风险控制办法,提高银行风险防范能力。
4、信息披露银行应当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理财服务开展前,应向客户清晰透明的说明理财产品的风险特性及注意事项,并及时准确的披露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
5、内部审计银行应当遵守审计规范,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及时审计银行业务,确保其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业务实施质量。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

2023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之初级银行管理通关考试题库带答案解析单选题(共40题)1、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中规定,绩效考评应当以()为主要依据,设定明确、可行的目标值。
A.年度经营利润B.年度经营计划C.年度业务增速D.年度监管指标【答案】 B2、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该制度的内容不包括()。
A.保存范围B.保存时限C.保密要求D.保存内容【答案】 D3、根据《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不良资产率为不良资产与资产总额之比,不得高于()。
A.8%B.6%C.4%D.5%4、根据《商业限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的内审部门不直接负责或参与其他部门的操作风险管理,但应定期检查评估本行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运作情况,监督操作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新出台的操作风险管理政策和具体的操作规程进行独立评估,并向()报告操作风险管理体系运行效果的评估情况。
A.监事会B.董事会C.股东大会D.高级管理层【答案】 B5、下列选项中,()形成的原因更加复杂,涉及的范围更广,通常被视为一种多维风险。
A.流动性风险B.信用风险C.市场风险D.操作风险【答案】 A6、下列关于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B.对表内外同业业务进行集中统一授信C.由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进行统一管理D.分支机构经营同业业务需经总行授权7、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复议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B.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C.复议可附带审查的规定包括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D.行政复议不受理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等事项【答案】 C8、根据《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以( )等方式向客户充分揭示其投资产品的风险和应承担的责任,确保其风险知情权。
网络学院--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课后测试

网络学院--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课后测试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课后测试单选题1、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合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12.5 分)A 100名B 200名C 250名D 300名正确答案:B2、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为()(12.5 分)A 5000B 1万元C 5万元D 10万元正确答案:B3、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2.5 分)A 35%B 40%C 45%D 50%正确答案:A4、银行向社会公众披露本行理财业务总体情况的周期为()(12.5 分)A 每月B 每季度C 每半年D 每年正确答案:C多选题1、为了推动理财业务规范运作、实现净值化管理,《办法》规定()(12.5 分)A 确保理财产品独立性B 强化管理人员职责C 实行净值化管理D 进行期限匹配正确答案:A B C2、《办法》从以下哪些方面提出了加强银行理财业务流动性风险管控的具体要求。
(12.5 分)A 流动性管理B 交易管理C 压力测试D 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认购和赎回管理正确答案:A B C D判断题1、银行理财产品可以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12.5 分)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错误2、理财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时,需要穿透至底层资产。
(12.5分)A 正确B 错误正确答案:错误。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及解读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分类管理第三章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第四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六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理财业务实行穿透式监管,向上识别理财产品的最终投资者,向下识别理财产品的底层资产,并对理财产品运作管理实行全面动态监管。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3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郭树清2018-09-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委托,按照与投资者事先约定的投资策略、风险承担和收益分配方式,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非保本理财产品。
第四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的自有资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自有资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因自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六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第八条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投资者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
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严格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范健康发展,依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客户委托,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收益与风险承担方式,为客户提供的资产管理服务。
第三条(权益代表)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以理财产品管理人名义,代表理财产品投资客户利益行使法律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第四条(法律地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的固有财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禁止抵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银行理财产品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因固有财产所产生的债务相抵销;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不同银行理财产品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六条(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职责,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监管主体)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产品定义与分类管理第八条(保本和非保本产品)按照是否保证产品本金兑付,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本型理财产品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的理财产品。
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和收益水平的理财产品。
第九条(保本浮动收益和保证收益产品)保本型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和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
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

财经要闻 Economic News 91中国信用卡2018.10人民银行将在港发行票据 支持香港离岸人民币业务9月20日,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以下简称“金管局”)签订了《关于使用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发行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的合作备忘录》。
人民银行将利用金管局的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债券投标平台,在香港招标发行人民银行票据。
此举旨在丰富香港高信用等级人民币金融产品,完善香港人民币债券收益率曲线,支持香港离岸人民币业务发展。
金管局总裁陈德霖表示,离岸人民币市场对于优质和高流动性的人民币资产需求旺盛,在财政部每年在香港发行国债的基础上,人民银行在港发行票据可进一步满足市场需求,尤其可以满足对期限较短债务工具的市场需求。
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9月28日,银保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作为《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配套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与“资管新规”充分衔接,共同构成银行开展理财业务需要遵循的监管要求。
主要内容包括:严格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产品运作,实行净值化管理;规范资金池运作,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去除通道,强化穿透管理;设定限额,控制集中度风险;加强流动性风险管控,控制杠杆水平;加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管理,强化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行产品集中登记,加强理财产品合规性管理等。
财经要闻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自觉围绕银保监会:银行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不断提高9月21日,银保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银行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情况。
据介绍,截至8月末,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255.5万亿元,环比增加1.2万亿元,同比增长6.9%,同比增速比去年同期下降4个百分点;各项贷款余额136.5万亿元,其中,8月新增1.3万亿元,较去年同期多增3037亿元。
总体来看,银行保险业当前整体运行平稳,风险整体可控,并呈现出五个特点:一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平稳增长,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不断提高;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表外业务结构优化,融资压力逐步缓释;三是保险业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四是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进一步完善;五是银行保险机构抵御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商业银行理财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业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理财业第三条(权益代表)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第四条(法律地位)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的固有财产,因理财产品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均归入银行理财产品财产。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不得将银行理财产品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银行理财产品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禁止抵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管理人管理、运用和处分银行理财产品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管理人、托管机构和其他参与方因固有财产所产生的债第六条(基本原则)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第七条(监管主体)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理财业第二章产品定义与分类管理第八条(保本和非保本产品)按照是否保证产品本金兑付,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本型理财产品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的理财产品。
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第九条(保本浮动收益和保证收益产品)保本型理财产品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和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
前款所称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本金,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根据第十条(保证收益产品管理要求)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中高于商业银行本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或最低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或最低收益。
前款所称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附加条件产生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客户承担。
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本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或最低收益率,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或最低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十一条(净值型、预期收益型和其他收益型产品)按照收益表现方式的不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净值型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型理财产品和其他收益表现方式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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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本着为客户利益服务的原则,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客户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为客户提供的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银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依据审慎监管原则,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切实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职责,避免利益冲突,忠实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为客户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地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六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平、公正地对待客户,向客户公开相关理财产品信息。
第七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该遵守风险隔离的“栅栏”原则,实现理财业务与信贷等其他业务相分离;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相分离;银行理财产品与银行代销的第三方理财产品相分离;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银行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第八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理财业务,确保理财业务活动在总行的统一管理下进行。
(统一经营管理)第九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按照专业化的要求,组织专职人员,建立专业化团队,规范开展理财业务。
(专业化运作)第十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实现每只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的对应,做到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
对每只理财产品都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动等财务报表。
(产品独立性)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
(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投资与交易的市场化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禁止在理财产品客户之间或者理财产品客户与其他主体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或利益调节。
(市场化与公平交易原则)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遵循“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原则,实现风险与收益向投资者的充分传递。
(“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宏观调控与审慎监管政策,不得变相进行监管套利,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章产品分类、定义与管理第一节产品的收益性质与发售对象第十五条按照商业银行是否保证产品本金兑付,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分为非保本理财产品和保本型理财产品。
非保本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不保证本金支付及收益水平的理财产品。
保本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障本金支付的理财产品。
其中,保本型理财产品又可分为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和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
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本金,本金以外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
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产品。
第十六条保证收益型理财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或最低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或最低收益率。
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
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产品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客户承担。
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或最低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十七条按照发售对象不同,理财产品可分为一般个人客户产品、高资产净值客户产品、私人银行产品、机构客户产品。
商业银行购买或销售金融同业客户理财产品应遵守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有关规定,有效控制风险。
第二节产品的主要类型第十八条结构性理财产品是指理财产品本金或部分本金投资于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同时以不高于以上投资的预期收益与剩余本金投资于金融衍生工具,并以投资交易的收益为限向客户兑付理财产品收益的理财产品。
第十九条发行挂钩金融衍生工具的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商业银行应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资格。
结构性理财产品的本金应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
衍生交易部分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应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
商业银行不得通过内部转移价格、变相补贴等方式实现理财产品收益,不得通过结构性理财产品变相承诺保证收益。
第二十条按照是否估值,理财产品可分为非估值型理财产品和估值型理财产,估值型理财产品又可分为净值型理财产品和预期收益率型理财产品。
非估值型理财产品,是指在产品发行以及存续期间对外披露的材料中,无预期收益率或预期收益率区间、产品单位份额净值或其他类似内容,只在产品终止时计算并向投资者披露实际收益率或实际收益的理财产品。
净值型理财产品,是指按照份额发行并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单位份额净值的理财产品。
预期收益率型理财产品,是指在发行时明确披露预期收益率或预期收益率区间的理财产品。
第二十一条按照存续期内是否开放,理财产品可以分为封闭式理财产品和开放式理财产品。
封闭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内,客户不得申购、赎回的理财产品;封闭式理财产品需有确定到期日期。
开放式理财产品,是指自产品成立日至终止日期间内,客户可以在理财协议约定的时间(以下称“开放日”)和场所申购、赎回的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可有确定到期日期,也可无确定到期日期。
第二十二条净值型理财产品应实现组合投资、风险分散、信息透明、动态估值,每只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该产品总资产的30%。
净值型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资产的最晚到期日期不得晚于产品的到期曰期。
第二十三条开放式理财产品应按照产品开放日的公允价格进行申购、赎回和转换,商业银行应最迟在产品开放日之后3日内,对客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是否成功予以确认。
第二十四条项目融资类理财产品是指募集的理财资金全部投资于单一项目或组合类的多个项目的理财产品,可根据项目收益情况提供预期收益率。
第二十五条项目融资类理财产品所投资的项目资产的最晚到期日期不得晚于产品的到期日期。
项目融资类理财产品在发售时,需向投资人披露具体投资项目的信用风险、行业特征、期限、结构、收益特征等信息。
项目融资类理财产品应为封闭式产品,且只向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等专业投资人销售。
第二十六条按照资金投资地域范围不同,可分为境内投资理财产品及境外投资理财产品。
商业银行在境内发行境外投资理财产品,_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应符合本办法及《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2006)121号)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股权投资类理财产品是指投资于股权项目或股权基金的理财产品。
股权投资类理财产品应只向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等专业投资人销售。
第二十八条另类投资理财产品是指投资于红酒、艺术品、影视文化等小众投资品的理财产品。
另类投资理财产品应只向高资产净值客户、私人银行客户和机构客户等专业投资人销售。
第三节产品分级设计第二十九条按照所有受益人是否享有同样的产品权益,理财产品可分为分级产品和非分级产品。
分级产品指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对理财产品受益权进行分层配置,按照分层配置中的优先与劣后安排进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风险承担能力和意愿的投资者通过投资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的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理财产品。
非分级产品所有投资者享有同等受益权利的产品。
第三十条分级产品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产品结构清晰明确,易于理解;(二)合理设定分级产品优先与劣后资金的规模比例;(三)遵守风险收益匹配原则,劣后级投资人应实质承担风险,禁止利用产品分级设计,在优先与劣后投资者之间进行利益输送;(四)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不同层级的风险。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严格控制分级产品的优先与劣后资金规模的比例,保证优先级投资人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原则上,投资品全部为债券类资产的分级产品的优先与劣后资金比例不得高于5:1,其他分级产品的优先与劣后资金比例不得高于3:1。
第三十二条分级产品的名称需包含“分级”字样,不得出现误导性词语。
分级产品协议文件中,应包括优先级及劣后级份额的所有信息,确保优先级或劣后级投资者充分知晓分级产品各层级的风险收益情况、利益分配原则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分级产品的劣后级份额应向不特定客户公开募集,且不得对特定关系人销售,特定关系人包括银行本行股东、本行员工及本行员工直系亲属。
第三十四条分级产品禁止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第三十五条银行应定期对每只分级产品进行内部审计,存续期超过一年的分级产品,每年应进行至少一次内部审计;存续期短于一年的,应在产品结束时进行内部审计,以上内部审计结果应与产品存续期报告及清算报告一同上报监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理财产品投资于分级信托计划、分级券商资管计划、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或基金专户产品等分级投资计划优先级的,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以上理财产品的协议文件应明确指出投资于分级投资计划的优先级,并充分揭示分级投资计划各层级的收益分配原则及风险。
第四节创新产品第三十七条经中国银监会认可,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发行理财直接融资工具。
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是指由商业银行作为发起管理人设立,直接以单一企业的债权融资为资金投向,在指定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统一托管、在合格的投资者之间公开交易、在中国银监会指定网站进行公开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投资资产。
商业银行发起设立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应坚持投资资金与企业融资需求的直接对接,单独建账管理和风险隔离,资金投向明确,直接服务实体经济。
第三十八条经中国银监会认可,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发行银行理财管理计划,银行理财管理计划应满足以下条件:(一)销售起点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二)客户在产品存续期内可根据约定进行申购或赎回,但开放频率不得低于每月一次;(三)产品可投资于现金、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各类债券,以及经中国银监会认可的优先股、资产支持证券、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等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投资工具;(四)产品应本着审慎稳健的原则做好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合理确定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久期和波动率等风险指标;(五)产品不得提供预期收益率或类似预测性收益指标,不得提供本金或收益兑付保证,但应采取合理的估值方式,公允地反映产品的价值;(六)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各类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七)产品开放赎回及到期清算时,须按相关约定及时兑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