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新规管理办法之间的联系与区别(2018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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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

办法背景
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资管业务,有利于强化银行理财业务风险隔离,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 源,逐步有序打破刚性兑付,实现“卖者有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同时,也有利于优化组织管理体系,建 立符合资管业务特点的风控制度和激励机制,促进理财业务规范转型。
办法原则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对标“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在业务规则和 监管标准方面,严格遵守“资管新规”确定的我国资管行业统一监管标准;以“理财新规”为基础,除根据子公 司特点对部分规定进行适当调整外,“理财新规”中绝大多数监管规定适用于理财子公司。二是做好与同类机构 监管制度对照衔接。对照商业银行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制度,并参考其他同类资管机构的监管标准,在准入 条件和程序、公司治理、风险隔离、关联交易和持续监管等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三是强化投资者保护。强调依 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在坚持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私募理财产品不得公开宣传等现行规 定的前提下,进一步要求理财子公司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配备专人专岗妥善处理投资者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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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令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8年第7号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8年第6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主席郭树清 2018年1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 见》)、《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业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是指商业银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理财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银行“理财子公司”来了

银行“理财子公司”来了

银行“理财子公司”来了作者:张配豪来源:《人民周刊》2018年第24期2018年12月26日,银保监会正式批准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申请。

其他多家商业银行也正在抓紧开展申报理财子公司工作。

2018年12月2日,银保监会正式发布实施《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推动银行理财回归资管业务本源,培育和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引导理财资金以合法、规范形式支持实体经济,投资金融市场。

据统计,目前已经有26家商业银行官宣要设立理财子公司,包括工农建中交、邮储银行、9家股份制银行、9家城商行、2家农商行,按照已披露的拟注册资本金算,已经达到1310亿元左右。

“银行理财子公司时代”将要到来。

银行理财子公司“风起云涌”2018年10月19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随后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征求意见稿的部分内容答记者问。

根据规定,理财子公司需由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发起设立,注册资本金最低金额为10亿元人民币。

虽然注册资本金要求远高于公募基金,但相较于银行的资产体量而言门槛不算太高。

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在业界引发了广泛讨论。

华宝证券研报指出,银行理财子公司的出现,意味着银行与公募基金的竞争合作将并存。

而海通证券分析师孙婷认为,银行系资管格局将进一步分化,大银行或将理财业务合并至银行系基金,股份行成立理财子公司发力大资管业务,小银行更倾向采用事业部模式。

多家筹备子公司的银行均表示,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要求,目前公司内部已在进行现有资管业务的转型和内部组织架构及流程的调整。

此外,从产品端看,多家银行已加速了向净值化的研发与转型,新老产品的过渡也正在稳步进行。

2018年7月,中信银行行长孙德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就透露,该行把全部资管产品都进行了梳理,哪些需要回表,哪些需要叫停,做到心中有数。

“从短期看,在资管新规实施后,银行资管步入转型阵痛期,在过渡期内要完成产品净值化、客户分层管理、资产配置优化调整、运营体系升级、公司化改制等转型任务,时间紧迫,压力较大。

资管新规发布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

资管新规发布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

资管新规发布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目录一、内容概括 (2)1.1 理财业务的定义与重要性 (2)1.2 “资管新规”发布的背景 (3)二、资管新规的主要内容 (4)2.1 规范非标融资 (5)2.2 确立资管产品的净值化管理 (7)2.3 强化资本约束和风险管理 (8)2.4 加强投资者保护 (10)三、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 (12)3.1 资管产品规模的调整 (13)3.2 收益模式的转变 (14)3.3 风险管理要求的提升 (15)3.4 客户需求的多样化 (16)四、银行应对资管新规的策略 (17)4.1 产品创新与优化 (19)4.2 资产配置的调整 (20)4.3 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善 (21)4.4 客户服务的升级 (22)五、结论 (23)5.1 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业务的长期影响 (24)5.2 需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和建议 (25)一、内容概括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资管新规的发布对银行理财业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旨在分析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业务的主要影响,包括产品端、投资端和监管端。

我们将介绍资管新规的背景和目的;其次,分析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产品的影响,如产品结构、收益率和风险管理等方面;然后,探讨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投资端的影响,如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投资策略等;讨论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监管端的影响,如监管政策、监管手段和监管目标等。

通过对这些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为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建议。

1.1 理财业务的定义与重要性在金融行业,资管新规的发布对银行理财业务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为了深入理解这一影响,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理财业务的定义及其重要性。

理财业务是指银行通过专业的研究和分析,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资产配置方案,以满足客户的财富增值、风险管理等需求。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居民财富的增长,理财业务已成为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为客户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渠道,也为银行带来了稳定的中间业务收入。

资管新规与银行理财转型

资管新规与银行理财转型

资管新规与银行理财转型随着金融监管环境的不断变化,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日益凸显。

资管新规是指国务院于2018年4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旨在规范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等。

对于银行来说,资管新规的出台意味着银行理财业务的转型升级,需要在规范的监管框架下进行业务调整和创新发展。

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业务的主要影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产品结构的调整,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须符合实际风险,不能再以承诺收益为售点进行宣传。

这对银行传统的非保本型理财产品造成了挑战,要求其进行结构调整,推出更多符合实际风险的产品,如灵活配置型、标准化产品等。

要求银行更加注重风险管理和产品的实际回报,而非过度追求高收益。

二是投资范围的限制,资管新规明确了金融机构理财资金的投资范围和标的,严格规定了投资品种和比例,要求投资者合理配置资产,防范投资风险。

对于银行而言,这意味着无法再轻易进行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需要更加谨慎地选择投资标的和策略,加强风险管理和资产配置。

三是业务模式的调整,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业务的销售、运作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的产品销售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客户风险识别和匹配,提高产品透明度和资产管理水平。

银行理财业务需要从过去的“销售导向”转变为“服务导向”,更加注重长期持续的客户服务和管理。

四是风险管理的强化,资管新规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对理财业务的风险识别、评估、监控等都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银行需要加强对理财资金的监管和风险控制,做到资金使用规范、风险把控有力。

还需要建立有效的风险定价和销售机制,保证客户风险偏好与产品风险匹配。

资管新规对银行理财业务的影响不仅在于业务的调整,更是在于银行理财业务的转型升级。

银行需要顺势而为,积极应对资管新规带来的挑战,实现从传统理财业务向理财新业务的转变。

理财子公司办法解读

理财子公司办法解读

理财子公司办法解读
课程大纲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7号
第一章银行理财子公司概述
一、银行理财子公司与理财业务概念
二、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应遵守的原则
三、设立理财子公司的意义
四、三项制度关系
第二章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
一、银行理财子公司设立条件
二、控股股东应符合的条件
三、设立理财子公司相关规定
第三章业务规则
一、理财子公司业务范围
二、“理财新规”和子公司办法对照
(一)关于计提操作风险资本。

(二)关于私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

(三)关于销售渠道。

(四)关于投资限制
(五)关于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
(六)关于投资信贷资产受(收)益权
(七)关于发行分级理财产品。

(八)关于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九)关于结构性存款
(十)关于对外宣传
三、相关规定
(一)公募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

(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与销售专区、录音录像
(三)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不超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

(四)理财投资合作机构
(五)理财子公司发行投资衍生产品和外汇,应具备资格
(六)理财产品集中登记
第四章风险管理
一、法人治理结构
二、建立健全理财业务管理制度
三、风险隔离
四、关联交易控制
五、实行集中交易制度
六、计提风险准备金
七、内部控制与审计
八、内部人管理
九、投资者保护
十、监管处罚。

浅析资管新规对商业银行资管业务的影响和作用

浅析资管新规对商业银行资管业务的影响和作用

浅析资管新规对商业银行资管业务的影响和作用资管新规是指中国银监会于2018年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监管指引》(以下简称“新规”),该规定对商业银行资管业务的开展和运作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监管。

下面将从多个方面对新规对商业银行资管业务的影响和作用进行浅析。

新规对商业银行资管业务的风险控制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新规规定了商业银行应当设立理财子公司来专门从事资管业务,资管子公司需要独立承担风险,风险隔离相对明确。

这样一来,商业银行可以将原先由自身融资进行的投资转移给理财子公司,有效降低了商业银行的风险暴露。

新规还对商业银行的资管产品投资范围进行了限制,要求资金只能投向流动性好、风险相对较低的标的。

这些举措有助于商业银行加强对资管业务的风险管理和控制,减少意外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新规对商业银行资管业务的市场竞争格局产生了影响。

新规规定商业银行必须在2020年底前完成对原有资管业务的清盘,未来只能通过理财子公司来开展资管业务。

这使得商业银行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需要通过提升产品质量、降低费用、提高服务水平等方式来争夺客户资源。

新规还规定资管子公司不能直接向同一个银行的母公司购买理财产品,这对商业银行的资金链和盈利能力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这样一来,商业银行需要加大创新力度,寻找新的盈利模式和业务增长点。

新规对商业银行资管业务的规模和盈利能力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新规对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杠杆进行了严格规定,要求资管产品的风险杠杆等于等于1,这意味着商业银行不能通过借贷放大资管产品的规模。

新规还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有限,对于高风险资产的投资提出了严格限制。

这些规定限制了商业银行在资管业务上的盈利能力,可能会对银行的资本金利润率、净息差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影响。

资管新规对商业银行资管业务的影响和作用是多方面的。

新规对商业银行资管业务的风险控制、合规性要求、市场竞争格局和盈利能力都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商业银行需要积极应对新规的挑战,通过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加强合规意识、创新产品和服务等方式,提升自身在资管市场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资产管理新规对比分析

资产管理新规对比分析

资管产品监管法律对比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混合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4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权益类理财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大集合大于200人)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不设份额,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为均等份额;开放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封闭式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对份额进行分级。

投资范围及资金杠杆、运用有望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含非标)、权益类资产以及监管认可的其他资产。

非标预计不超过净资产的35%。

单一股票预计不超过可流通股票的15%。

对于信贷资产、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等尚不明确。

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于债权类资产和权益类资产等;子:公募:主要投资于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持有单一上市公司股份≤15%。

开放式公募理财产品干干水平不超过140%、封闭式公募理财产品、私募李婵产品的杠杆水平不超过200%。

持有单一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的非标债权类资产,不超过本行净资本的10%;所有理财产品非标投资余额不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也不得超过本行上一年度经审计经常的4%;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股票不超过可流动股的30%;单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公募基金市值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值10%;全部不超过单只证券或公募基金市值30%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投资于符合要求的资产;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200%,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计划净资产的 140%;固定收益类产品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 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混合类产品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不得超过 2:1;资产管理计划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除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将本机构管理的资管计划投资本机构管理的其他资管计划;非标余额不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的35%,全部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合计不得超过300 亿元;合计持有单一上市公司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票的 30%;一个集合资管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 25%;全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不超过该资产的 25%。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落地,资管迎来新格局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落地,资管迎来新格局

文尹振涛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落地,资管迎来新格局银行为什么要设立理财子公司?意义何在?优势在哪?去年12月2日,中国银保监会正式下发了《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与之前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新规”)共同构成银行业资产管理系列,并对我国资管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其中,“资管新规”是针对所有资产管理行业的纲领性文件,所有银行理财产品的管理规定均需要遵循其相关规定;“理财新规”则是针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综合性管理文件,对过去散落的商业银行理财监管文件进行了统一的梳理修正;最新发布的《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是“理财新规”的配套细则制度,对商业银行设立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业务进行了单独的规定。

因此,在业务规则和监管标准方面,《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遵守“资管新规”确定的我国资管行业统一监管标准,同时对“理财新规”运用到理财子公司进行了适当的调整。

相比去年10月19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一是对理财子公司的股东范围进行了适当的放松;二是鼓励国外专业金融机构入股参与;三是在自有资金投资方面有所放松;四是在内控隔离、交易管控和从业人员管理方面的要求加强;五是新增变更股权报告事项,变更1%-5%股东的需进行报告。

总体来看是微调,基本符合市场预期。

成立理财子公司对开展理财业务意义重大第一,理财子公司是打破刚性兑付困局的重要制度保障。

刚性兑付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既不利于金融机构的市场化发展,也不利于成熟金融市场的形成。

但是,由于我国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结构的固化,市场参与主体对商业银行的背书需求根深蒂固。

商业银行成立独立的理财子公司,首先从法人治理结构上实现清晰化,逐步引导市场机制和产品设计实现风险隔离,只有在此基础上才有实现去刚性对付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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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三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目录
一、公募产品与股票 (2)
二、集中度问题 (3)
三、非标投资 (3)
四、自有资金投资 (4)
五、关于嵌套 (5)
六、投向负面清单 (5)
七、销售起点 (6)
八、首次购买 (7)
九、理财产品代销 (7)
十、分级理财产品 (8)
十一、投资杆杆 (8)
十二、关于合作机构 (9)
十三、流动性管理 (9)
十四、风险准备金 (10)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4月27日下发)、《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9月26日下发)、《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12月2日下发)。

其中《资管新规》为总则,《理财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属于资管新规之后的具体实施细则。

理财子公司新规是针对未来银行设立理财公司而言,而理财新规是针对现存的商业银行下设的资管部门而言,是商业银行在设立理财子公司之前(过渡期期间)相关理财业务适用的管理办法。

一、公募产品与股票
政策解读:
《资管新规》明确公募产品除了标准化债权资产之外,可以投资上市个交易的股票,也可以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

《理财新规》规定公募产品不能直接投资股票,但可以通过公募基金间接进入股市投资股票。

此外,未明确规定是否可投资商品及金融衍生品。

但是《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相关理财产品可以直接投资上市公司股票,但未上市股权仍禁止。

理财直接投资股票的渠道彻底打通,对于股市是利好消息,但是对于理财子公司来说,股票波动较大,在净值化管理模式下,这对于理财经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集中度问题
政策解读:
对于集中对放松程度《资管新规》<《理财新规》<《理财子公司管理方法》。

《资管新规》关于集中度设置了“一个总额,四个比例”控制。

“一个总额”:多只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一资产的资金总规模上限为300亿元。

“四个比例”:1.单只公募投资单只资产上限为该公募产品的净资产的10%;2.全部公募产品投资单一资产上限为该资产市值30%;3.全部开放式公募产品投资单一股票上限为流通股市值的15%;4.全部资管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股票上限为可流通的30%。

《理财新规》仅有“三个比例”限制,取消了对全部式公募理财产品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票15%的限制。

《理财子公司新规》集中度问题有较大的放松,“一个比例”限制,仅保留全部开放公募基金投资单一上市流通股票15%比例限制,对于单一公募基金投资单只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全部公募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单只证券或者单只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全部理财产品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均取消限制。

理财子公司投资相对独立,较传统商业银行而言,业务范围明确,仅为资管业务,专业性较强,若集中度较为严格,不利于理财子公司的发展,因此集中度相对宽松。

三、非标投资
政策解读:
《资管新规》中允许投资非标资产,但并未明确具体的投资标准。

《理财新规》对于非标投资较严格,不但规定非标投资比照自营贷款管理,而且设置“10%,35%,4%”三个比例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35%的比例任何时点都要满足。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非标投资准入与《理财新规》一致,需要比照自营贷款管理,但集中度有所放松。

非标投资保留不超过理财净资产35%,取消“4%
,35%”限制。

4%的限制条件是理财子公司独立之前,挂靠在商业银行下面的一个部门的过渡性条件,理财子公司独立运营该限制条件自然取消。

取消非标资产投资单一债务人及其关联企业余额不得超过理财产品净资产35%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三份制度均明确,不得为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或者股权类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回购等代为承担风险的承诺。

四、自有资金投资
政策解读:
《资管新规》并未对机构自营资金投资范围作出相关规定。

《理财新规》禁止商业银行自有资金投资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

银行下设理财部门发行理财产品,禁止银行用自营资金对接。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对于独立法人的自营资金投资较为宽松,一方面自营资金投资较高高流动性资产比例不低于50%。

另一方面,自有资金可以投资本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但必须遵循三个“不得”。

简单来说,自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理财最大上限为自有资金额度的20%、单只理财净资产10%,且禁止投资分级理财劣后级(可以投资非分级理财的劣后级)。

五、关于嵌套
政策解读:
关于嵌套以《资管新规》为标准,理财产品可在投资一层资管产品,但所投资资管产品只能投向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六、投向负面清单
政策解读:
对于《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规定的禁止投向范围简要总结如下,整体来看《理财新规》较《资管新规》的规定更加详细。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禁止投向信贷资产,包括主要股东的信贷资产及其受(收)益权。

禁止投向主要股东(控股银行或其他股东)发行的次级CLO,言外之意,主要股东发行的CLO次级之外的层级可以投,且企业ABS内有限制均可以投。

面向非机构投资者的理财产品禁止投向不良资产受(收)益权,这一点《理财新规》也明确禁止。

言外之意,机构投资者的产品可以投向不良资产受(收)益权。

七、销售起点
政策解读:
《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均对私募理财或合格投资者设置一定门槛。

《理财新规》规定公募理财销售起点有原来5万降至1万,但《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公募产品未规定任何销售起点,原则上起售点可以为1元。

私募理财以《资管新规》为准。

需要注意的是,理财资金是理财子公司的主要负债来源,起售点降至1元最大程度上提升了理财子公司的资金募集能力。

八、首次购买
政策解读:
《理财新规》规定,首次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机构和非机构)必须到银行网点面签,但《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进一步放宽首次面签标准,仅非机构投资者通过营业场所或电子渠道两种方式进行风险评估,即机构投资者不需要进行面签也不需要风险评估。

九、理财产品代销
政策解读:
《资管新规》明确了代销机构既要符合监管规定,又要经过监管部门许可。

《理财新规》规定,理财产品只能通过本行渠道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非银机构不得代销。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销售渠道最为宽松,不但可以通过本行渠道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而且其他非银金融机构可以代销。

简单来说,只要是金融机构都可以代销理财子公司的理财产品。

十、分级理财产品
政策解读:
《资管新规》禁止公募和开放式私募产品分级,言外之意是封闭式私募可以分级。

《理财新规》禁止发行任何分级理财产品。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对于分级产品的规定最松,明确允许发行分级理财产品,但禁止利用分级产品进行利益输送、禁止对优先级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十一、投资杆杆
政策解读:
《资管新规》和《理财新规》均对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杠杆有明确规定140%、
200%。

但《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没有对杠杆率做出明确限制,解读为以《资管新规》为准。

十二、关于合作机构
政策解读:
合作机构包括三类:理财产品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机构、根据合同约定从事理财产品受托投资的机构以及与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相关的投资顾问。

《资管新规》对合作机构没有明确限制性规定,只对代理销售机构需经过监管机构认可。

《理财新规》规定合作机构为监管机构认可金融机构。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规定发行的公募理财产品发行机构、受托机构只能为具有专业资质并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金融机构。

但理财产品(公募和私募)的投资顾问除了上述金融机构外,还可以是符合条件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银行理财子公司投资顾问,禁止其用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投资分级理财产品劣后级份额。

十三、流动性管理
政策解读:
关于流动性的管理《资管新规》只有总括性的规定,需要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理财新规》有具体的流动性指标规定。

封闭理财产品封闭期不低于90天,开放式公募基金留存5%的高流动性资产,包括一年以内到期的国债、央票和政金债。

《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只对自营资金投资流动性要求高流动性资产不低于50%。

十四、风险准备金
政策解读:
《资管新规》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有明确的风险准备金计提要求,管理费收入10%和产品余额1%。

对于银行内部理财产品来说,由于其隶属于商业银行,所有规定风险准备金没有多大意义。

但对于理财子公司来说,最为独立法人,专营机构,计提相应的风险准备金是必要的。

(结束)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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