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融资租赁中承租人会计与税务差异及处理
【老会计经验】租赁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别(下)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租赁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别(下)三、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照上述规定转出租赁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如有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
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
出租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担保余值进行复核。
未担保余值增加的,不作调整。
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的,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将由此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计入当期损益;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
租赁投资净额是融资租赁中最低租赁收款额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
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
融资租赁会计与税收处理差异探析

融资租赁会计与税收处理差异探析[摘要]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非常复杂,与所得税法的差异也很大,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本文从初始入账价值确定、未确认融资费用处理、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处理等方面对二者进行了比较分析。
[关键词] 融资租赁;租赁准则;所得税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稳步发展,融资租赁已成为企业筹资的重要来源之一,需求日益增长,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获取所需资产的使用权。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下简称租赁准则)专门针对融资租赁的确认、计量以及相关信息的披露进行了明确说明。
此外,新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所得税法)也对此类业务的纳税问题进行了规定。
我国现行所得税会计的处理原则是:企业首先按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关处理,但由于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因此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还要再按所得税法的要求进行纳税调整。
本文以融资租赁为例,对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的差异进行分析。
1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初始入账价值确定的差异租赁准则规定,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对租赁过程中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如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等,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所得税法则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承租人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作为计税基础。
比较之后,可以发现二者既存在相同之处,也有明显差异。
相同之处在于二者都规定租赁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都应当计入租赁资产的成本。
区别在于租赁准则要求首先确认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并在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基础上计算确定最低租赁付款额,以二者较低者作为资产初始入账价值。
所得税法则要求按照历史成本的原则,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确定租入资产的价值,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不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也不存在未确认融资费用。
12.租赁的税会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定义,租赁是指在约定的期间内,出租人将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以获取租金的协议。
会计准则将租赁的分类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因此会计处理上也按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分别处理。
根据出租标的物物理形态的不同,税法上将出租分为动产出租和不动产出租。
租赁涉及出租和承租两方,因此租赁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也涉及两方。
第一节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一、经营租赁下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一)经营租赁下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在经营租赁下,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实质上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不承担租赁资产的主要风险,承租人不须将所取得的租入资产的使用权资本化,相应地也不必将所承担的付款义务列为负债。
经营租赁下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如下表:项目会计处理支付租金将支付的租金在租赁期内的各个期间按直线法确认为费用;如果其他方法更加合理,那么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当期的管理费用计提折旧/摊销不计提折旧或摊销或有租金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表12-1-1【备注】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相关费用,如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
(二)经营租赁下的承租人税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动产租赁属于营改增的范围,如果承租方租赁的是动产且取得了出租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方可以依法进行进项税额扣除。
(三)经营租赁下承租人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差异经营租赁下,承租人在会计和税务上都是将支付的租赁费分期确认为费用;但是会计上可以采用直线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而税法上只能采用直线法。
当会计上采用其他合理方法对经营租赁的租金费用进行分摊时,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存在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二、融资租赁下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差异(一)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差异规定出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第十一条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租赁业务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解析

租赁业务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解析引言:近年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作了部分修订。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调整会计与税收差异来计算应纳税额的。
随着会计准则的变化,税会差异越来越多。
本文以租赁业务为例,从承租人、出租人视角,就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差异进行探讨,通过对案例进行分析,厘清租赁业务的经济实质,合理解释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减少税企争议,为实务工作者提供参考。
一、案例介绍案例1:A公司从事建筑机械租赁,主要业务是根据客户的需求融资租入资产再转租给客户。
设备由A公司集团所属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给A公司。
假设,A公司租入甲设备,租赁期为3年,不含税租金合计1500000元,设备原值 1429705.22元。
从第一年开始支付,每年初支付租金500000元和增值税税金(税率13%)。
A公司采用5%的增量借款利率。
A、B 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租金包括了设备拆除、安装并运输到合同约定的指定地点等费用。
案例2:假设案例1的A公司将租入的甲设备转租给B公司并提供操作劳务。
设备租赁期为3年,租赁结束后B公司需将资产移送到A公司(集团融资租赁公司)指定地点。
转租期为3年,不含税租金合计1650000元。
从第二年开始,每年年初收取租金550000元和增值税税金。
二、承租人的财税处理(一)融资租赁财税处理1.融资租赁会计处理与旧租赁准则相比,《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 号,以下简称CAS21)关于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取消了关于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仅采用单一会计模型。
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承租人对所有租赁(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相应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
根据CAS21规定,案例1中A公司对使用权资产应当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租赁负债应当按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
租赁付款额现值应采用5%的增量借款利率计算,经折现其现值929705.22元为租赁负债。
0-融资租赁承租人会计与税法差异及例解

融资租赁承租人会计与税法差异及例解《财考网》一、承租人融资租赁会计处理规定(一)租赁期开始日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人资产的人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在租赁开始日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时将会行使购买租赁资产选择权的,购买价款应当计人最低租赁付款额。
在租赁开始日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时不会购买租赁资产,租赁协议要求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的余值进行担保,则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应当计人最低租赁付款额。
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律师费以及差旅费等,计人租人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未确认融资费用分摊在融资租赁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两部分。
承租人支付租金时,一方面应减少长期应付款,另一方面应同时将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按一定的方法确认为当期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届满时,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全部推销完毕。
在分摊未确认的融资费用时,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
(三)租赁资产折旧计提对于融资租入资产,计提折旧时,承租人应采用与自有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
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余额。
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未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四)租赁期满一是返还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分有担保余值和无担保余值两种情况。
有担保余值的情况下,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承租人担保余值)、“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承租人担保余值),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无担保余值的情况下,借记“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贷记“固定资产——融资租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会计实务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税务与会计差异的案例分析

会计实务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税务与会计差异的案例分析融资租赁是指租赁方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将其所拥有的一定的固定资产租赁给租赁方使用,同时向租赁方提供一定的融资额度供其购买租赁设备,租赁方可以根据需求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以及融资租赁本金。
在融资租赁中,涉及到税务与会计方面的差异。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税务与会计差异。
假设公司A需要一台设备进行生产,但由于资金短缺,无法全额购买。
于是,公司A选择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与租赁公司B签订了一份五年期的融资租赁合同。
设备价格为100万元,租金为10万元/年。
首先来看税务方面的差异。
税务部门将融资租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税务融资租赁,一种是财务租赁。
对于税务融资租赁,公司A将无法享受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前扣除。
相当于公司A将承担资产的租金成本,但可以通过减免利息来降低税负。
即公司A需要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向租赁公司B支付的租金中扣除利息部分,并计算所得税。
对于财务租赁,公司A可以将租赁设备作为自己的固定资产购买并计提折旧。
财务租赁的租金除了包括利息,还包括本金部分。
公司A可以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确认的本金分期偿还情况,计提折旧费用,并享受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前扣除。
其次来看会计方面的差异。
根据会计准则,融资租赁在确认资产及负债时,需判断是否符合确定租赁权及租赁义务的标准。
对于符合确定租赁权及租赁义务标准的融资租赁,公司A需要将租赁设备计入固定资产,同时计入相应的租赁负债。
并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规定确认租金支出。
对于不符合确定租赁权及租赁义务标准的融资租赁,公司A不需要计入固定资产,也不需要计入租赁负债。
租金支付直接计入租金支出。
在本案例中,假设符合确定租赁权及租赁义务标准,公司A需要将租赁设备计入固定资产,同时计入租赁负债。
租金支出为10万元/年。
若考虑折旧费用,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和残值率,计算出每年的折旧费用。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税务与会计差异主要体现在税前扣除、利息、折旧等方面。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题目一: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的基本概念及其关键核算要素分析融资租赁在会计领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领域,在处理上也较其它领域要繁琐得多。
其主要是因为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融资租赁应会计化为一种特定的形式。
这个形式是首先要求按照租赁金额来计算租金,进而决定租赁费用的计提,同时需要考虑租赁物的折旧以及税务上的收入认定时效等多个关键核算要素。
在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中,关键核算要素包括了:租赁物的司法获得方式,资产余值的支付转移,收益确认时间,减值准备,以及租金间接费用的分摊等重要内容。
这些内容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细致考虑,以避免出现会计差错或纳税问题。
在其中,租赁物的收益和成本算法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这会直接影响到会计科目和内部审计工作。
另外,租赁期的结束时间以及租赁物的转移(是否归还)也是一个重要的核算要素,因为它会影响到融资租赁的会计估值和税务申报工作。
许多企业在处理这个领域的问题时,不可避免会出现实际情况与规定标准的偏差,因此导师应当引导研究者从分析实际案例开始,发现实际误差因素并加以排除,以提高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统计报表的质量。
总之,导师应当着重帮助研究者掌握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规则,理解相关核算要素,从实际案例中寻找范式,进一步提升会计处理水平。
题目二:税务处理对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的影响及其解决方法探讨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对于融资租赁的归类和报告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在租赁过程中,一个业务所产生的税务收益,往往需要根据稅法,采用一系列的折旧、减值、金融开支等操作,最终形成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
但是,存在于文化和法律的差异,可能会导致企业面临一些挑战。
主要的税务问题包括(1)税法法规的变化、(2)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之间的分歧,(3)政策变化对租赁资产价值的影响、(4)未计入或未计算的税务因素对业务流程的影响。
针对这些问题,导师应该引导研究者设计应对方案,包括强调财务和税务的合作和沟通,并建立完善的协调机制,同时提高税务部门的专业水平,推动政策的落实,减缓政策不确定性对企业的影响。
浅析新准则下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

浅析新准则下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作者:陈筱来源:《金融经济·学术版》2009年第08期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对2001年实施的租赁准则进行了修订,并规定了新准则下承租人对融资租赁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也对承租人的纳税事宜进行了明确,但两者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正确认识该差异,对承租人合理安排涉税事项和正确进行融资租赁会计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基于此,本文简要分析了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以及这种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关键词: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导言融资租赁是指实质性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
该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是通过租赁合同的约定,而不是通过资产所有权的让渡实现的。
因此,在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可能转移给承租人,也可能不转移。
由于现行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对其初始确认及后续计量的规定有所不同,因而按照所得税会计的相关规定,上述差异会形成纳税调整事项,影响各期所得税费用。
基于此,本文简要分析了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以及这种差异的所得税影响。
一、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一)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的会计处理例:假定2009年1月1日,A公司与B租赁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期开始日为2009年1月1日)。
该设备原值为600 000元,公允价值为580 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租赁期为8年,合同约定折现率为8%(无法取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资产残值率为5%,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00 000元,租赁期满后设备所有权转移给A公司。
优惠购买价为30 000元。
A公司在租赁谈判和签订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初始直接费用共计60 000元。
该设备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2009年1月1日,A公司对该租赁资产的会计处理如下:(1)最低租赁付款额=各期租金之和+优惠购买价款=100000×8+30 000=830 000(2)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100 000×(P/A,8%,8)+30000×(P/S,8%,8)=590 869(3)由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590 869元大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580 000元,所以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580 000+60 000=64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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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准则中融资租赁承租人会计与税务差异
一、租赁开始日
1、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2018 年12 修订)第十六条使用权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该成本包括:(一)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第十七条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
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2、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二、租赁期间的折旧与摊销
1、固定资产折旧
(1)、会计处理
承租人应当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有关折旧规定,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
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
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
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2)、税务处理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2、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
(1)会计处理
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
承租人应当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 号——借款费用》等其他准则规定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从其规定。
该周期性利率,是第十七条规定所采用的折现率,或者按照本准则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和二十九条规定所采用的修订后的折现率。
(2)税务处理
同“一2”,相关的未确认融资费用包含在资产的计税基础中,通过分期折旧的方式税前扣除,会计上按实际利率分摊在财务费用中的未确认融资费用不能再税前扣除。
三、融资租赁中承租人递延所得税的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同时存在“交易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特征时,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不同,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故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因初始确认使用权资产、长期应付款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四、案例解析
A企业与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一项生产设备租赁合同,租赁期3年,自租赁开始日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00万元,该企业对该设备规定折旧年限3年,已知A企业增量贷款利率8%,(P/A,8%,3)=2.5771,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计算所得税费用,所得税率25%,每年实现利润100万,其他因素不考虑。
解析:
1、因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同,造成税会中折旧金额不同,相关差异和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如下表:
备注:为简化计划,均按满年计算
故而:
(1)租赁开始日
借:使用权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257.71
未确认融资费用 42.29
贷:租赁负债—应付融资租赁款 300
解析:租赁开始日,使用权资产账面价值=257.71,计税基础=300,差异42.29,长期应付款账面价值=300-42.29=257.71,计税基础=300,差异42.29,但该项差异形成于初始确认且在初始确认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不确认相关差异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
(2)第一年末
借:制造费用 85.9
贷: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85.9
解析:第一年末,会计折旧=85.9,税务折旧=100,调减100-85.9=14.1,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257.7*8%=20.62,不得再税前扣除,调增20.62,因此应纳税所得额=100-14.1+20.62=106.52
应交所得税=106.52*25%=26.63
借:所得税费用 26.63
贷:应交所得税 26.63
以后年度以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