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三级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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耳鼻喉科专科医院设置基本标准(2023年版)

耳鼻喉科专科医院设置基本标准(2023年版)

耳鼻喉科专科医院设置基本标准(2023年版)耳鼻喉科专科医院设置基本标准(2023年版)本文档旨在提供耳鼻喉科专科医院在2023年设立时应满足的基本标准。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证医院设施的安全性和医疗服务的质量。

1. 机构设置1.1 医院应具备一位有耳鼻喉科医学资历的主任医师,负责医院的管理和决策。

1.2 医院设有临床科室、门诊部和住院部,以提供全方位的医疗服务。

1.3 医院设有耳鼻喉科专科护士团队,负责协助医生进行诊疗工作。

2. 资质和设备2.1 医院应具备合法的执业许可证,并遵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2.2 医院应配备先进、专业的耳鼻喉科诊疗设备,以保证医疗技术的先进性和准确性。

2.3 医院应具备完备的医疗器械、药品和设备管理制度,保证其安全使用和质量控制。

3. 医疗服务3.1 医院应提供耳鼻喉科常见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鼻窦炎、中耳炎、喉炎等。

3.2 医院应开展耳鼻喉科手术,并具备相应的手术室和相关设备。

3.3 医院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医护人员的专业水平。

4. 安全管理4.1 医院应建立健全的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4.2 医院应制定和执行细致的感染控制措施,以保障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安全。

4.3 医院应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巡检,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5. 环境设施5.1 医院应提供清洁、明亮和舒适的医疗环境,以提供良好的治疗体验。

5.2 医院应设立合适的候诊区、诊室和住院房间,满足患者的需求。

以上是耳鼻喉科专科医院设置基本标准(2023年版),旨在保证医院设施的安全性和医疗服务的质量。

医院应根据本标准进行合理布局和设备配置,以提供专业的治疗和关怀。

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方案

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方案

卫生部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6〕第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各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制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作为《条例》配套文件我部制定了《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作为审定医疗机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级眼科医院一、床位:8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病、眼底病、眼外伤、屈光眼肌和肿瘤整形专科、麻醉科、眼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化验室、放射科、病理科、药剂科、供应室、手术室、验光视野室、超声波室、眼底荧光血管造影室、激光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1.1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每专科至少有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3人。

四、房屋:(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给氧装置呼吸机心电图机电动吸引器心电监测仪心脏除颤器麻醉机手术床专科检查台手术显微镜麻醉监测仪高频电刀双极电凝器检眼镜视力表裂隙灯眼压计验光仪及镜片箱视野计角膜曲率计眼肌力仪眼底照相机超声波仪手术显微镜冷冻仪玻璃体切割仪激光治疗仪火焰光度计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离心机电冰箱X光机敷料柜器械柜高压灭菌设备煮沸消毒锅电烤箱紫外线灯洗衣机(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同三级综合医院;(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医院眼科标准

三级医院眼科标准

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准入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部分地区确因地域或服务需求等因素达不到本标准要求的,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规定,并报卫生部备案。

本标准是各级综合医院申请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诊疗科目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校验相应诊疗科目的依据。

附件: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二○一○年十一月五日眼科基本标准(试行)一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眼科可不单独设置,与耳鼻咽喉科共同以五官科的形式执业。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应当设置眼科门诊、眼科换药/手术/治疗室、眼科检查室和5张眼科病床。

二、人员(一)以五官科形式执业的,由具备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和眼科基本技能的医师负责诊疗工作,并由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护士1名负责护理工作。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眼科医护比应当为1:1以上。

三、设备视力表、眼压计、裂隙灯、直接检眼镜/带状光检影镜、色觉检查表、眼科用球后注射针、泪道冲洗针、睫毛拔除镊、手术床、手术灯、常规外眼手术器械等。

四、规章制度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眼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二级综合医院(含县区级及部分地市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科室:至少设有眼科门诊与眼科病房。

因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机构布局原因,不需单独设置眼科病房和门诊的,可与耳鼻咽喉科共同设立五官科病房和门诊。

(二)床位:眼科床位至少10张。

二、人员(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设置标准

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设置标准

卫生部关于印发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准入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综合医院眼科、耳鼻喉科和皮肤科基本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部分地区确因地域或服务需求等因素达不到本标准要求的,可以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规定,并报卫生部备案。

本标准是各级综合医院申请眼科、耳鼻喉科、皮肤科诊疗科目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校验相应诊疗科目的依据。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眼科基本标准(试行)一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眼科可不单独设置,与耳鼻咽喉科共同以五官科的形式执业。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应当设置眼科门诊、眼科换药/手术/治疗室、眼科检查室和5张眼科病床。

二、人员(一)以五官科形式执业的,由具备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和眼科基本技能的医师负责诊疗工作,并由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护士1名负责护理工作。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眼科医护比应当为1:1以上。

三、设备视力表、眼压计、裂隙灯、直接检眼镜/带状光检影镜、色觉检查表、眼科用球后注射针、泪道冲洗针、睫毛拔除镊、手术床、手术灯、常规外眼手术器械等。

四、规章制度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眼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二级综合医院(含县区级及部分地市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科室:至少设有眼科门诊与眼科病房。

因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机构布局原因,不需单独设置眼科病房和门诊的,可与耳鼻咽喉科共同设立五官科病房和门诊。

(二)床位:眼科床位至少10张。

二、人员(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二)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增加20张床位,增加的医师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级综合医院耳鼻喉科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三级综合医院耳鼻喉科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三级综合医院耳鼻喉科评审标准实施细则1. 绪论本文档旨在制定三级综合医院耳鼻喉科评审标准实施细则,以确保医院耳鼻喉科服务质量的提高和标准化。

该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三级综合医院的耳鼻喉科部门。

2. 评审标准2.1 专业人员- 耳鼻喉科医师应具备相关专业资质和执业证书,并定期参加进修培训。

- 医院应设立专门的耳鼻喉科研究团队,推动学术交流和科研工作。

2.2 诊疗设备- 医院应配备先进的耳鼻喉科诊疗设备,如内窥镜、听力检测仪等。

- 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准确性。

2.3 服务流程- 全科医生应能够基本了解和判断常见耳鼻喉科疾病,及时发现并转诊给专科医师。

- 耳鼻喉科医师应与其他科室紧密配合,开展多学科联合诊疗。

- 医院应建立健全的预约和就诊流程,提供便捷的服务。

2.4 诊疗质量- 医院应积极参与耳鼻喉科相关的质量控制和评估活动。

- 医院应制定标准化的诊疗方案和手术操作规范,并加强对医师的培训和监督。

2.5 安全管理- 医院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耳鼻喉科诊疗过程中的安全和防护措施。

- 医院应加强感染控制工作,保持诊疗环境的洁净和卫生。

3. 评审与认证3.1 评审机构- 三级综合医院耳鼻喉科评审工作由相关部门或委托的评审机构进行。

- 评审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权威性,能够对医院的耳鼻喉科服务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

3.2 评审内容- 评审内容包括医院的机构设置、专业人员配备、诊疗设备、服务流程、诊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等方面。

- 评审机构将根据评审标准对医院进行评估,并出具评审报告。

3.3 评审周期- 评审周期一般为三年,医院需按时重新进行评审并提供相应资料。

4. 管理与改进4.1 管理机制- 医院应建立健全的耳鼻喉科管理机制,明确责任和职责。

-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耳鼻喉科工作的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4.2 改进措施- 医院需根据评审结果和反馈意见,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并实施。

- 医院应建立持续改进的机制,不断提高耳鼻喉科服务质量。

XX省三级呼吸病医院基本标准

XX省三级呼吸病医院基本标准

XX省三级呼吸病医院基本标准一、床位300张以上,其中呼吸介入科床位占总床位比不低于6%。

二、科室设置临床科室至少设有呼吸内科(含呼吸危重医学科)、结核病科、呼吸介入科、肿瘤科、胸外科、急诊室(并设重症监护室)、预防保健科、麻醉科、康复医学科,可设变态反应专业、老年病专业、心血管内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皮肤科、精神科、传染科、职业病科、临终关怀科等。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肺功能检查科、呼吸内镜诊疗中心(室)、心电图室、放射科(包括X线诊断、CT诊断、磁共振成像诊断、介入放射学及放射治疗专业等)、B超室、检验科、药剂科、病理科、输血科、手术室、消毒供应室、信息科、病案室等。

三、人员每张床位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至少配备0.4名护士);各临床专业科室至少配备1名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占医师总数比不低于20%;至少具有3名临床药师、1名呼吸治疗师和1名营养师;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比不低于1%。

四、房屋每张床位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病房每张床位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呼吸内镜诊疗中心建筑面积应当与医疗机构的规模和功能相匹配,设立病人候诊室(区)、诊疗室、清洗消毒室、内镜贮藏室等;诊疗室内的每个诊疗单位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医疗设备:呼吸球囊、中心供氧和负压吸引系统、电动吸引器、手术床、麻醉机、必备的手术器械、显微镜离心机、恒温培养箱、电冰箱、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洗衣机、去热源及热源监测设备、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无创和有创呼吸机、雾化机、心电监护机、心电图机、动态心电图仪、动态血压仪、DR、床旁X光机、螺旋CT、DSA、磁共振、胸腔镜、纵隔镜、电子支气管镜(含超声支气管镜)、大型肺功能仪、彩超(含心脏彩超)、冷冻切片机、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全自动血细胞分析仪、全自动尿液分析仪、全自动凝血分析仪、全自动免疫分析仪、全自动化学发光分析系统、血气分析仪、全自动微生物鉴定系统、全自动PCR仪、生物安全柜等。

耳鼻咽喉科基本标准

耳鼻咽喉科基本标准

耳鼻咽喉科基本标准耳鼻咽喉科基本标准(试行)一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耳鼻咽喉科可不单独设置,与眼科共同以五官科的形式执业。

(二)单独设置耳鼻咽喉科的,应当设置耳鼻咽喉科门诊和5张耳鼻咽喉科病床。

二、人员(一)以五官科形式执业的,由具备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和耳鼻咽喉科基本技能的医师负责诊疗工作,并由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护士1名负责护理工作。

(二)单独设置耳鼻咽喉科的,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具有1名耳鼻咽喉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医护比应当为1:1以上。

三、设备音叉检测设备、前鼻镜、间接喉镜、简易光源、气管切开包、专用的手术器械等设备。

四、规章制度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耳鼻咽喉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二级综合医院(含县区级及部分地市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科室:设有独立的耳鼻咽喉科病房和门诊。

因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机构布局原因,不需单独设置耳鼻咽喉科病房和耳鼻咽喉科门诊的,可与眼科共同设立五官科病房及门诊。

(二)床位:耳鼻咽喉科床位至少5 张。

(一)至少有4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耳鼻咽喉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名医师,其中至少增加1名具有耳鼻咽喉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每20张床至少有1名医师具有耳鼻咽喉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科室主任应当具有耳鼻咽喉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至少有4名护士,其中至少1 名具有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增加床位后,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

(五)与眼科共同设立五官科门诊和病房的,每床至少有0.4名医师,至少有1名具有耳鼻咽喉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每床至少有0.5名护士。

三、设备(一)专科设备。

前鼻镜、鼻内镜、间接喉镜、气管镜、食道镜、支撑喉镜、纯音测听仪、新生儿听力筛查仪、脑干诱发电位仪、声导抗仪、手术显微镜、气管切开包、专用的手术器械等设备。

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

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

卫生部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6〕第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各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制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作为《条例》配套文件我部制定了《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作为审定医疗机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级眼科医院一、床位:8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病、眼底病、眼外伤、屈光眼肌和肿瘤整形专科、麻醉科、眼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化验室、放射科、病理科、药剂科、供应室、手术室、验光视野室、超声波室、眼底荧光血管造影室、激光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1.1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每专科至少有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3人。

四、房屋:(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给氧装置呼吸机心电图机电动吸引器心电监测仪心脏除颤器麻醉机手术床专科检查台手术显微镜麻醉监测仪高频电刀双极电凝器检眼镜视力表裂隙灯眼压计验光仪及镜片箱视野计角膜曲率计眼肌力仪眼底照相机超声波仪手术显微镜冷冻仪玻璃体切割仪激光治疗仪火焰光度计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离心机电冰箱X光机敷料柜器械柜高压灭菌设备煮沸消毒锅电烤箱紫外线灯洗衣机(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同三级综合医院;(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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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三级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
一、床位和诊台
住院床位总数150张以上,其中耳鼻咽喉诊台及诊椅不少于20台。

二、科室设置
临床科室至少设有耳科、鼻科、咽喉气管食管科、麻醉科、头颈肿瘤科、预防保健科、急诊医学科,可设儿科、外科、内科、眼科、口腔科、传染科、皮肤科、中西医结合科等,变态反应科和嗓音科不作要求。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病理科、放射科(CT)、听力及前庭功能检查室、符合规范的内镜室、手术室、治疗换药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室、计算机室,MRI和激光设备不作要求。

三、人员
每诊台(床)至少配备1.03名卫生技术人员;各专业科室负责人应具有从事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专业不少于8年的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医师与护理人员之比不低于1:1.5;至少有3名麻醉师、3名病理医师、1名营养师、2名听力检查技术人员、1名副主任护师及以上职称的护师;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1%。

四、房屋
每张床位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每张诊台椅建筑面积
不少于40平方米;诊室每个诊台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病房每张床位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医疗设备:专科检查台、给氧装置、手术显微镜、尿分析仪、纤维(或电子)喉镜及相应器械、鼻内镜显示系统、鼻内镜及鼻内镜手术器械、鼻科动力系统、硬质食管镜及相应器械、耳用电钻、显微镜、离心机、双极电凝器、纯音听力计、声阻抗、脑干诱发电位议、呼吸机、心电图机、麻醉机、体外除颤器、电动吸引器、自动血压监测仪、分析天平、恒温培养箱、抢救床、抢救车、心脏除颤器、电烤箱、体内(外)除颤器、电冰箱(冷藏柜)、血气分析仪、洗衣机、心电监护仪、应急发电机组(20KW以上)、煮沸消毒锅、救护车、器械柜、高压灭菌设备、医院电子化办公及网络系统、X光机及暗室成套设备、高频电刀、紫外线灯、酸度仪、紫外线灯、超净工作台。

(二)门诊每台单元设备:多功能耳鼻喉科诊台1台、一般耳鼻喉科诊台1台、立灯1个、器械盘1个、常规检查用具每套包括:枪状镊、鼻镜、耳镜、间接喉镜、鼻咽喉镜、压舌板等1套、电动吸引器1台、常规局部用药盘1个、喷雾器2个、电烧器1台、痰盂1个。

(三)病房每张床位单元设备:除增加中心给氧设备和吸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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