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分包商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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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施工合同通用条件

FIDIC施工合同通用条件

中文翻译版FIDIC施工合同通用条件2006年MDB版目录说明:下面画线的条文是多国开发银行添加的,其余为FIDIC的条文。

1 一般规定1.l 定义1.2 解释1.3 沟通l.4 法律和语言1.5 文件优先次序1.6 合同协议书1.7 转让1.8 文件的照管和提供1.9 延误的图纸或指示1.10 雇主使用承包商文件1.11 承包商使用雇主文件1.12 保密事项1.13 遵守法律1.14 共同的和若干方面的责任1.15本行的检查与审计2 雇主2.1 现场出入权2.2 许可、执照或批准2.3 雇主人员2.4 雇主的资金安排2.5 雇主的索赔3 工程师3.1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3.2 工程师的委托3.3 工程师的指示3.4 工程师的更换3.5 确定4 承包商4.1 承包商的一般义务4.2 履约保证4.3 承包商代表4.4 分包商4.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4.6 合作4.7 放线4.8 安全程序4.9 质量保证4.10 现场数据4.11 中标合同额的盈利可能性4.12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4.13 道路通行权和设施4.14 避免干扰4.15 现场出入手段4.16 货物运输4.17 施工机具4.18 环境保护4.19 电、水和燃气4.20 雇主设备和免费供应的材料4.21 进展报告4.22现场保安4.23 承包商的现场作业4.24 化石5.指定分包商5.1“指定分包商”的定义5.2 反对指定5.3 向指定分包商支付款项5.4 已支付的证据6 员工6.1 员工的雇用6.2 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6.4 劳动法6.5 工作时间6.6 为员工提供设施6.7 健康和安全6.8 承包商的监督6.9 承包商人员6.10 承包商人员和施工机具的记录6.11 失序行为6.12 外国人员6.13 食物供给6.14 供水6.15蚊虫与鼠类滋扰防范措施6.16烈酒与毒品6.17 武器与弹药6.18节日与宗教习俗6.19 丧葬事宜6.20 禁止强迫或胁迫劳动6.21 禁止损害儿童的劳动6.22 工人雇用记录7 设备、材料和工艺7.l 施工方式7.2 样品7.3 检验7.4 试验7.5 否决7.6 修补工作7.7设备和材料的所有权7.8土地(矿区)使用费8开工、延误和暂停8.1 开工8.2 竣工时间8.3 施工计划8.4 竣工时间的延长8.5公共机构造成的延误8.6 工程进展速度8.7 误期赔偿费8.8 暂时停工8.9 暂停的后果8.10 暂停时设备和材料款的支付8.11 继续的暂停8.12 复工9竣工试验9.1 承包商的义务9.2 延误的试验9.3 重新检验9.4未能通过竣工检验10雇主的接收10.1工程与单项工程的接收10.2 部分工程的接收10.3 对竣工试验的干扰10.4需要复原的表面11缺陷责任11.1完成未完工作和修补缺陷11.2 修补缺陷的费用11.3 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11.4 未能修补缺陷11.5 清除有缺陷的工程11.6 进一步试验11.7 出入权11.8 承包商查找11.9 完工证书11.10 未履行的义务11.11 现场清理12计量和估价12.1 需计量的工程12.2 计量方法12.3 估价12.4 工作的取消13变更和调整13.1 变更的权利13.2价值工程13.3 变更程序13.4以相应货币支付13.5暂列金额13.6计日工作13.7因法律改变的调整13.8因费用改变的调整14 合同价和付款14.1合同价14.2 预付款14.3 期中付款证书的申请14.4 付款计划表14.5 拟用于工程的设备和材料14.6 期中付款证书的颁发14.7 付款14.8 延误的付款14.9 保留金的支付14.10 竣工报表14.11 最终付款证书的申请14.12 结清证明14.13 最终付款证书的颁发14.14 雇主责任的终止14.15 支付的货币15 由雇主终止15.1 通知改正15.2 由雇主终止15.3 终止日期时的估价15.4终止后的付款15.5 雇主为自身方便而终止合同的权利15.6腐败与欺诈行为16由承包商暂停和终止16.1承包商暂停工作的权利16.2由承包商终止16.3停止工作和施工机具的撤离16.4终止时的付款17 风险与职责17.1 保障17.2 承包商对工程的照管17.3 雇主的风险17.4 雇主风险的后果17.5 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17.6责任限度17.7使用雇主住宿或其他设施18保险18.1 对保险的一般要求18.2 工程和施工机具的保险18.3 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坏险18.4 承包商人员的保险19不可抗力19.1 不可抗力的定义19.2 不可抗力的通知19.3将延误减至最小的义务19.4不可抗力的后果19.5不可抗力影响分包商19.6 自主选择终止、付款和解除19.7 合同解除20. 索赔、争议和仲裁20.1承包商的索赔20.2 争议委员会的任命20.3未能就争议委员会取得一致20.4取得争议委员会的决定20.5 友好解决20.6 仲裁20.7未能遵守争议委员会的决定20.8争议委员会任命期满正文说明:下面画线的条文是多国开发银行添加的,其余为FIDIC的条文。

业主指定分包模式

业主指定分包模式

1.概述1.1概念指定分包在我国一般指在大型项目中,业主把部分工程项目(尤其是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直接发包,通过招标,选定分包商。

指定分包主要区别于由总包单位通过招标选择分包商的方式。

指定分包商”一词援引自FIDIC编制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原意是指业主或工程师指定的进行与工程实施、货物采购等工作有关的分包商。

对这些分包商的指定,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指定,也可以在工程开工后指定。

但是这些分包商并不直接与业主签订合同,而是与承包商签订合同。

由总承包商对他们进行协调和管理。

指定分包现象在大型公共建筑中尤为普遍。

本文以郑州电力客户服务中心为例谈一些这方面的经验和看法。

1.2工程概况郑州电力客户服务中心工程,建筑面积24288 平方米,地下一层、地上十二层,建筑为欧式风格,结构为框-剪结构,水、电、暖、智能化各专业齐全,是一幢现代化的办公楼。

该工程中的土建、水电、通讯智能化的布线、消防通风工程的布管等建安工程发包给了土建总承包单位。

消防设备、电梯设备以及通风设备安装,室内二次装修、钢网架结构的设计施工等项目由业主指定分包。

2.标段划分2.1划分原则由于大型综合工程中往往有很多个标段,所以对各标段承包界面的划分要清晰是首要的原则。

若各标段承包界面划分不清,不但会出现各承包商之间的扯皮现象,而且不利于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对投资的控制。

在该工程中由于前期招标文件对部分标段的承包界面划分不清,结果出现了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单位的投标预算来反推承包范围的被动现象。

对于交叉配合界面以及易混淆的工作内容,必要时要列出详细的工作量清单,以明确各自的责任。

2.2划分依据指定分包的项目主要有如下几类1)专业性较强的项目。

由于一些项目的专业性较强,土建总包单位一般无法自行完成,需要专业化的公司来施工。

业主可将此类项目直接发包,通过招标或者议标选定指定分包商。

这一类项目主要有弱电智能化专业(综合布线系统、保安监控系统、广播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等),钢结构(网架结构)的制作安装,外墙装饰中干挂石材幕墙的设计与施工等。

113.指定分包商

113.指定分包商

(1)承包商提出反对指定的理由充分吗?若充分,请说明理由;若不充分,请简要说
明在何种情况下承包商可以反对指定。 (2)若承包商在拒绝向指定分包商付款时不能拿出充分证据,则雇主可否直接向指定 分包商付款,若不能,请说明理由;若能,请简要说明在此情况下,如何处理对指定 分包商的支付。
案例解析
(1)因“与该供货商合作不愉快为理由”反对指定,理由不充分;FIDIC合同条款第
承包人权力
指定分包商在我国的禁止性规定 《建筑法》第29条规定:“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 设单位认可。”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 七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6条:“招标人不 得指定分包人。”
在我国:所有的分包商都要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指定分包人在我国是违法 的;在招标文件中可以约定分包范围,但是不能指定分包人
5条第2款中承包商反对指定的情形包括:
a.有理由相信,该分包商没有足够的能力、资源和财力; b 分包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指定的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不承担指定的分包商及其 代理人和雇员疏忽或误用货物的责任; c 分包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对分包的工作(包括设计,如果有),指定分包商应:(i) 为承包商承担此项义务和责任,能使承包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以及(ii) 保障承包商免除对合同规定或与其有关的、并由分包商不能完成这些义务或履行
为了不损害承包商的利益,给指 从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作 定分包商的付款应从暂列金额内 内容项内支付 开支
尽管指定分包商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后,按照权利 义务关系他直 接对承包商负责,但由于指定分包商终 究是业主选定的,而且其工程款的支付从暂列金额内 开支,因此,在 合同条件内列有保护指定分包商的条 款。

国际工程常用合同文本

国际工程常用合同文本

第九章国际工程常用合同文本简介1.工程师的口头指示工程师或助手通常采用书面形式向承包商作出指示,但某些特殊情况可以在施工现场发出口头指示,并在事后及时补发书面指示。

如果工程师未能及时补发书面指示,又在收到承包人将口头指示的书面记录要求工程师确认的函件2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确认或拒绝答复,则承包商的书面函件应视为对口头指示的书面确认。

2.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是针对签订合同时雇主和承包商都无法合理预见的不利于施工的外界条件影响,使承包商增加了施工成本和工期延误,应给承包商的损失相应补偿的条款。

3.指定分包商指定分包商是指由雇主或工程师选定与承包商签订合同的分包商,完成招标文件中规定承包商承包范围以外工程施工或工作的分包人。

指定分包商的施工任务通常是承包商无力完成的特殊专业工程施工,需要使用专门技术、特殊设备和专业施工经验的某项专业性强的工程。

4.指定分包商中如何保护承包商的利益一是招标文件中已说明了指定分包商的工作内容;二是承包商有合法理由时,可以拒绝与雇主选定的具体分包单位签订指定分包合同;三是给指定分包商支付的工程款,从承包商投标报价的暂定金额内支出;四是承包商对指定分包商的施工协调收取相应的管理费;五是承包商对指定分包商的违约不承担责任。

5.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我国标准施工合同针对竣工试验结果只做出“通过”或“拒收”两种规定,FIDIC《施工合同条件》增加了雇主可以折价接收工程的情况,如存在不合格的为非主体或关键工程部位,不会严重影响项目的运行使用,同意接收有缺陷的部分工程应当扣减相应的金额。

6.对竣工试验的干扰承包商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由于雇主应负责的外界条件不具备而不能正常进行竣工试验达到14天以上,规定工程师应颁发接收证书。

缺陷责任期内竣工试验,由于是承包人投标时无法合理预见的情况,因此补检试验比正常竣工试验多出的费用应补偿承包商。

7.工程量变化后的单价调整(同时满足4个条件)(1)该部分工程在合同内约定属于按单价计量支付的部分;(2)该部分工作通过计量超过工程量清单中估计工程量的数量变化10%以上;(3)计量的工作数量与工程量清单中该项单价的乘积,超过中标合同金额(我国标准合同中的“签约合同价”)0.01%;(4)数量的变化导致该项工作的施工单位成本超过1%。

EPC模式和代建制模式的区别

EPC模式和代建制模式的区别

腿EPC模式和代建制模式的区别何在?蚅西气东输经验交流2009-06-27 00:27:49 阅读65 评论0 字号:大中小薁悬赏分:5 - 解决时间:2009-1-19 12:11EPC 是一般是由业主融资,而由总承包商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试车)等工作,工程验收合格后向业主移交。

而代建制也是由业主融资,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代建单位)负责建设实施,完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

那这两种模式有何区别呢?虿代建制模式,按照你的描述,应该是叫项目管理模式(PM)模式,EPC模式属于总承包模式其中的一种形式;两者的区别就是epc 模式是总承包商,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如不需要业主工程师的指令,就可以启动项目;PM 模式项目管理单位可以是咨询公司,自己没有设计或者施工的力量;在合同关系上,项目管理单位类似于参谋,需要执行业主的命令,是业主机构的延伸。

简单的说,epc 模式下,业主提出工程规模、功能等技术要求,总承包商实施就行了,他把设计或者施工分包给谁,业主无权过问了;而pm模式代单位是咨询单位,重大事情需要请示业主,然后贯彻执行;以上都是理论上的。

其实国内代建单位往往是总承包商,既收取管理费,又负责设计施工,就类似于两者的混合体了。

国内理论上的EPC模式很少,国情决定了哪个业主也不会放弃他对具体事情的权力。

芅二、BOT模式与代建制的区别?肃都是建设工程中的合同模式。

BOT: build-operate-transfer 意思是建设-运营-移交,一般是投资方与政府(业主)签的合同,基础设施类,投资方修建项目,然后有多少年的运营权用于收回投资,然后在签订的时间后将项目全部交还业主(政府)。

代建制:有个专门的项目管理公司,独立的法人单位,然后业主(其实有很多就是政府)将投资的项目交给项目管理公司进行建设,其所有权一直都是业主的,项目管理公司没有所有权,只是一个代理人的作用。

指定分包下施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之浅见

指定分包下施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之浅见

指定分包下施工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之浅见在工程实际施工阶段,对所不熟知的指定分包商,如何进行管理与调控以保证工程质量、成本、进度的最优化,是工程总承包商所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探讨了指定分包商模式下施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同时从业主和总承包商层面提出了一些应对这些问题的对策。

标签指定分包;施工管理;控制与优化1.引言随着建筑业的高速发展,建筑施工管理从粗放型逐渐向集约型递进,分工也越来越明细。

在一些技术比较复杂的项目中或者总承包商不具备某些特殊工作能力时,出于对工程的质量及自身利益的考虑,为达到降低成本等目的,业主通常会选择指定分包。

指定分包一词源起于英国,在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中通常指在大型国际工程中,承包商都要在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下雇用分包商,分包出去某些工作,对于工程中的相关特别专业的关键部位或永久设备,业主通常希望令有经验有专长,并且较为熟悉和信赖的专业公司进行承揽,以确保质量及业主其他特殊要求同时,业主可(自行决定)不通过总承包商,而直接向指定分包商支付相应工程款项。

[1]目前国内法律、法规对指定分包的概念没有严格的界定,指定分包一般是指在大型项目中,业主(工程师)把部分工程项目(尤其是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直接发包给分包商,同时,分包商与(总)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由承包商对他们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具体关系如图1)。

在这个过程中,分包商的选择和定价主要是由业主完成的,指定分包商与业主往往有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承包商虽然名义上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但承包商实际上更接近项目管理公司的角色。

由于指定分包商是与总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因而在合同关系和管理关系方面与一般分包商处于同等地位,对其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协调工作应该纳入主承包商的管理之中。

在施工管理中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指定分包还是一般分包,工程分包不能解除主承包商任何责任与义务。

主承包商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安全事故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业主造成其他损失,主承包商承担连带责任。

业主指定分包模式

业主指定分包模式

1.概述1.1概念指定分包在我国一般指在大型项目中,业主把部分工程项目(尤其是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直接发包,通过招标,选定分包商。

指定分包主要区别于由总包单位通过招标选择分包商的方式。

“指定分包商”一词援引自FIDIC编制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原意是指业主或工程师指定的进行与工程实施、货物采购等工作有关的分包商。

对这些分包商的指定,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指定,也可以在工程开工后指定。

但是这些分包商并不直接与业主签订合同,而是与承包商签订合同。

由总承包商对他们进行协调和管理。

指定分包现象在大型公共建筑中尤为普遍。

本文以郑州电力客户服务中心为例谈一些这方面的经验和看法。

1.2工程概况郑州电力客户服务中心工程,建筑面积24288平方米,地下一层、地上十二层,建筑为欧式风格,结构为框-剪结构,水、电、暖、智能化各专业齐全,是一幢现代化的办公楼。

该工程中的土建、水电、通讯智能化的布线、消防通风工程的布管等建安工程发包给了土建总承包单位。

消防设备、电梯设备以及通风设备安装,室内二次装修、钢网架结构的设计施工等项目由业主指定分包。

2.标段划分2.1划分原则由于大型综合工程中往往有很多个标段,所以对各标段承包界面的划分要清晰是首要的原则。

若各标段承包界面划分不清,不但会出现各承包商之间的扯皮现象,而且不利于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对投资的控制。

在该工程中由于前期招标文件对部分标段的承包界面划分不清,结果出现了监理工程师根据承包单位的投标预算来反推承包范围的被动现象。

对于交叉配合界面以及易混淆的工作内容,必要时要列出详细的工作量清单,以明确各自的责任。

2.2划分依据指定分包的项目主要有如下几类:1)专业性较强的项目。

由于一些项目的专业性较强,土建总包单位一般无法自行完成,需要专业化的公司来施工。

业主可将此类项目直接发包,通过招标或者议标选定指定分包商。

这一类项目主要有弱电智能化专业(综合布线系统、保安监控系统、广播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等),钢结构(网架结构)的制作安装,外墙装饰中干挂石材幕墙的设计与施工等。

2017年咨询工程师(投资)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精讲班第九章第六节FIDIC合同条款(二)26

2017年咨询工程师(投资)工程项目组织与管理精讲班第九章第六节FIDIC合同条款(二)26

四、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一)合同文件的组成通用条件的条款规定,构成对业主和承包商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

包括以下内容:(1)合同协议书。

(2)中标函。

(3)投标函。

(4)合同专用条件。

(5)合同通用条件。

(6)规范。

(7)图纸。

(8)资料表和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二)合同担保(08、09、10、11、12、13、16)——必考点1.承包商提供的担保通用条件中规定,承包人签订合同时应提供履约担保,接受预付款前应提供预付款担保。

保证书和保函均为不需承包商确认违约的无条件担保形式。

预付款担保应采用金融机构提供的保函。

【2013年真题】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承包商提供的履约担保为不需要由( C )确认违约的无条件担保。

A.咨询工程师B.项目业主C.承包商D.出具履约担保的金融机构【2006年真题】工程招标人与中标人签署合同时,中标人需要提交( A )。

A.履约担保B.支付担保C.投标担保D.抵押担保(1)履约担保的保证期限。

履约担保应担保承包商圆满完成施工和保修的义务,而并非到工程师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为止。

工程接收证书的颁发是对承包商按合同约定圆满完成施工义务的证明,承包商还应承担的义务仅为保修义务,因此范本中推荐的履约担保格式内说明,如果双方有约定的话,允许颁发整个工程的接收证书后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减少一定的百分比。

(2)业主凭担保索赔。

由于无条件担保对承包商的风险较大,因此通用条件中明确规定了四种情况下业主可以凭履约担保索赔,其他情况则按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处理。

2.业主提供的担保在专用条件范例中,增加了业主应向承包商提交“支付保函”的可选择使用的条款,并附有保函格式。

业主提供的支付保函担保金额可以按总价或分项合同价的某一百分比计算,担保期限至缺陷通知期满后6个月,并且为无条件担保,使合同双方的担保义务对等。

通用条件的条款中未明确规定业主必须向承包商提供支付保函。

【2013年37题】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业主提供的支付担保期限至缺陷通知期满后( 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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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分包商的概念
一、指定分包商的概念
指定分包商是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

合同条款规定,业主有权将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或涉及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等工作内容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

合同内规定有承担施工任务的指定分包商,大多因业主在招标阶段划分合同包时,考虑到某部分施工的工作内容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要求,一般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能力,但如果以一个单独的合同对待又限于现场的施工条件货合同管理的复杂性,工程师无法合理地进行协调管理,为避免各独立合同之间的干扰,则只能将这部分工作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

由于指定分包商是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因而在合同关系和管理关系方面与一般分包商处于同等地位,对其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协调工作纳入承包商的管理之中。

指定分包工作内容可能包括部分工程的施工,供应工程所需的货物、材料、设备;设计;提供技术服务等。

二、指定分包商的特点
虽然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处于相同的合同地位,但二者并不完全一致,主要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选择分包单位的权利不同。

承担指定分包工作任务的单位由业主或工程师选定,而一般分包商则由承包商选择。

(2)分包合同的工作内容不同。

指定分包工作属于承包商无力完成,不属于合同约定应由承包商必须完成范围之内的工作,即承包商投标报价时没有摊入间接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的工作,因此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而一般分包商的工作则为承包商工作范围的一部分。

(3)工程款的支付开支项目不同。

为了不损害承包商的利益,给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应从暂定金额内开支。

而对一般分包商的付款,则从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作内容项内支付。

由于业主选定的指定分包商要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并需指派专职人员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协调、管理工作,因此也应在分包合同内具体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收取分包管理费的标准和方法。

如果施工中需要
指定分包商,在招标文件中应给予较详细说明,承包商在投标书中填写收取分包合同价的某一百分比作为协调管理费。

该费用包括现场管理费、公司管理费和利润。

(4)业主对分包商利益的保护不同。

尽管指定分包商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后,按照权利义务关系他直接对承包商负责,但由于指定分包商终究是业主选定的,而且其工程款的支付从暂列金额内开支,因此,在合同条件内列有保护指定分包商的条款。

通用条件规定承包商在每个月末报送工程进度款支付报表时,工程师有权要求他出示以前已按指定分包合同给指定分包商付款的证明。

如果承包商没有合法理由而扣押了指定分包商上个月应得工程款的话,业主有权按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从本月应得款内扣除这笔金额直接付给指定分包商。

对于一般分包商则无此类规定,业主和工程师不介入一般分包合同履行的监督。

(5)承包商对分包商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

除非由于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发布了错误的指示要承担责任外,对指定分包商的任何违约行为给业主或第三者造成损害而导致索赔或诉讼,承包商不承担责任。

如果一般分包商有违约行为,业主将其视为承包商的违约行为,按照主合同的规定追究承包商的责任。

三、指定分包商的选择
特殊专项工作的实施,要求指定分包商拥有某方面的专业技术或专门的施工设备、独特的施工方法。

业主和工程师往往根据所积累的资料信息,也可能依据以前与之交往的经验,对其信誉、技术能力、财务能力等比较了解,通过议标方式选择。

若没有理想的合作者,也可以就这部分承包商不善于实施的工作内容,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指定分包商。

某项工作将由指定分包商负责实施是招标文件规定,并已由承包商在投标时认可,因此他不能反对该项工作由指定分包商完成,并负责协调管理工作。

但业主必须保护承包商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是选择指定分包商的基本原则,因此当承包商有合法理由时,有权拒绝某一单位作为指定分包商。

为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业主选择指定分包商应首先征求承包商的意见,不能强行要求承包商接受,他有理由反对的,或是拒绝与承包商签订保障承包商利益不受损害的分包合同的指定分包商。

业主直接分包应当是合同管理中的平行分包模式,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具体表现为:由于缺乏建设项目管理经验,业主与
承包商分别签订了一系列合同,把一个完整的项目平行分解发包,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业主的工程部成了十几家公司的总包单位,陷于无休止的扯皮、调解,疲于奔命的地步。

各个分包单位互相影响,工期无法控制,一拖就是五年;费用无法控制,一方面有的施工单位工程进展很快却没有付款,另一方面却出现付款超出,工程进展没有上来,最后工程造价很高,质量却不能满意。

其实对于这三种模式,各地都有,在一些大的城市里,总包的模式比较多,但是在一些小地方,平行分包的模式很多,造成这种情况主要的原因是:
1、业主擅权,不肯把权力下放;
2、分包单位不愿意和总包单位签订合同,主要是资金方面的原因,有很多土建总包单位资金信誉太差。

3、总包单位实际上不能行使总包的权利,或者没有能力行使这方面的权力。

甲指乙供指的是由甲方指定产品厂家品牌等,由乙方负责采购安装的。

甲供是指由甲方直接采购产品,乙方只负责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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