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分包商”的理解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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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主要差异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主要差异
对于一般分包商则无此类规定,业主和工程师不介入一般分包合同履行的监督。
承包商对分包商违约行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
除非由于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发布了错误的指示要承担责任外,对指定分包商的任何违约行为给业主或第三者造成损害而导致索赔或诉讼,承包商不承担责任
如果一般分包商有违约行为,业主将其视为承包商的违约行为,按照主合同的规定追究承包商的责任。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主要差异
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主要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指定分包商
一般分包商
选择分包单位的权利不同
承担指定分包工作任务的单位由业主或工程师选定
则由承包商选择
分包合同的工作内容不同
工作属于承包商无力完成,不属于合同约定应由承包商必须完成范围之内的工作,即承包商投标报价时没有摊入间接费、管理费、利润、税金的工作,因此不损害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工作则为承包商承包工作范围的一部分
工程款的支付开支项目同
给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应从暂列金额内开支
对一般分包商的付款,则从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作内容项内支付
业主对分包商利益的保护不同
在合同条件内列有保护指定分包商的条款。如通用条件规定,承包商在每个月末报送工程进度款支付报表时,工程师有权要求他出示以前已按指定分包合同给指定分包商付款的证明。如果承包商没有合法理由而扣押了指定分包商上个月应得工程款的话,业主有权按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从本月应得款内扣除这笔金额直接付给指定分包商。

指定分包商的解释及如何选择

指定分包商的解释及如何选择

指定分包商的解释及如何选择指定分包商是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完成某项特定工作内容并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特殊分包商。

合同条款规定,业主有权将部分工程项目的施工任务或涉及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等工作内容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

合同内规定有承担施工任务的指定分包商,大多因业主在招标阶段划分合同包时,考虑到某部分施工的工作内容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要求,一般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能力,但如果以一个单独的合同对待又限于现场的施工条件或合同管理的复杂性,工程师无法合理地进行协调管理,为避免各独立合同之间的干扰,则只能将这部分工作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

由于指定分包商是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因而在合同关系和管理关系方面与一般分包商处于同等地位,对其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协调工作纳入承包商的管理之中。

指定分包工作内容可能包括部分工程的施工;供应工程所需的货物、材料、设备;设计;提供技术服务等。

特殊专项工作的实施要求指定分包商拥有某方面的专业技术或专门的施工设备、独特的施工方法。

业主和工程师往往根据所积累的资料、信息,也可能依据以前与之交往的经验,对其信誉、技术能力、财务能力等比较了解,通过议标方式选择。

若没有理想的合作者,也可以就这部分承包商不善于实施的工作内容,采用招标方式选择指定分包商。

某项工作将由指定分包商负责实施是招标文件规定,并已由承包商在投标时认可,因此他不能反对该项工作由指定分包商完成,并负责协调管理工作。

但业主必须保护承包商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是选择指定分包商的基本原则,因此当承包商有合法理由时,有权拒绝某一单位作为指定分包商。

为了保证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业主选择指定分包商应首先征求承包商的意见,不能强行要求承包商接受他有理由反对的,或是拒绝与承包商签订保障承包商利益不受损害的分包合同的指定分包商业主直接分包应当是合同管理中的平行分包模式,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具体表现为:由于缺乏建设项目管理经验,业主与承包商分别签订了一系列合同,把一个完整的项目平行分解发包,造成了一系列的问题:业主的工程部成了十几家公司的总包单位,陷于无休止的扯皮、调解,疲于奔命的地步。

指定分包相关

指定分包相关

常规意义上的指定分包模式所谓指定分包模式,其实就是指指定分包合同订立的模式。

常规意义上的指定分包模式,或说FIDIC条款意义上的指定分包模式,其大致情形是,整个工程由发包人统一招标,发包人指定分包的专业工程包含在总承包人的承包范围之内,指定分包合同由总承包人和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工程的工程款由发包人付给总承包人,再由总承包人付给指定分包人。

也就是说,除了指定分包人是由发包人直接指定,总承包人无权做出选择外(当然,指定分包工程的价格也是由发包人确定),常规意义上的指定分包与总承包人自有分包没有太大的区别,本质上与总承包人都是分包合同关系。

即不管是指定分包还是总承包方自有分包,概由承包人对分包人进行统一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并在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方面承担相应的总包责任。

现实中常见的指定分包模式及分析现实中,指定分包合同的签订模式五花八门,不少已经超出了通常意义上指定分包。

第一种为如上所属常规意义上的指定分包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指定分包人的工程款要先经过总承包人的帐户,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总承包人对指定分包人的监管。

这也是目前对总承包人来说相对较好的指定分包模式。

第二种为发包人不与指定分包人签订合同,却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指定分包人的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指定分包工程价款在总包价款内,此时一般先由总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付款委托,然后发包人将工程款径直支付给指定分包人;二是指定分包工程价款不在总包价款内,总承包人审核后,发包人将工程款径直支付给指定分包人。

但不管是这种模式的哪种情形,总承包人承担的风险都为最大,一旦发包人不及时付款,指定分包人自然会依据合同向总承包人追索,发包人则表现得非常超然,事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要该款项时颇费周折。

因此发包人往往乐此不疲,喜欢采用这种指定分包模式。

我们可把第二种模式称之为指定分包的变异模式。

第三种为发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直接签订合同并直接付款的模式。

即发包人通过招标直接与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该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工程款的支付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该分包人。

113.指定分包商

113.指定分包商

(1)承包商提出反对指定的理由充分吗?若充分,请说明理由;若不充分,请简要说
明在何种情况下承包商可以反对指定。 (2)若承包商在拒绝向指定分包商付款时不能拿出充分证据,则雇主可否直接向指定 分包商付款,若不能,请说明理由;若能,请简要说明在此情况下,如何处理对指定 分包商的支付。
案例解析
(1)因“与该供货商合作不愉快为理由”反对指定,理由不充分;FIDIC合同条款第
承包人权力
指定分包商在我国的禁止性规定 《建筑法》第29条规定:“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 设单位认可。”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 七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6条:“招标人不 得指定分包人。”
在我国:所有的分包商都要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指定分包人在我国是违法 的;在招标文件中可以约定分包范围,但是不能指定分包人
5条第2款中承包商反对指定的情形包括:
a.有理由相信,该分包商没有足够的能力、资源和财力; b 分包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指定的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不承担指定的分包商及其 代理人和雇员疏忽或误用货物的责任; c 分包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对分包的工作(包括设计,如果有),指定分包商应:(i) 为承包商承担此项义务和责任,能使承包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以及(ii) 保障承包商免除对合同规定或与其有关的、并由分包商不能完成这些义务或履行
为了不损害承包商的利益,给指 从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作 定分包商的付款应从暂列金额内 内容项内支付 开支
尽管指定分包商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后,按照权利 义务关系他直 接对承包商负责,但由于指定分包商终 究是业主选定的,而且其工程款的支付从暂列金额内 开支,因此,在 合同条件内列有保护指定分包商的条 款。

甲方直接发包或指定分包究竟利大于还是弊大于利

甲方直接发包或指定分包究竟利大于还是弊大于利

甲方直接发包或指定分包究竟利大于还是弊大于利所谓全分包, 是指在中标承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将其承建工程中的全部工程在法律和其他相关 方的允许下委托给其他施工单位承建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国家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建筑 业已成为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 建筑企业的经营方式也越发多样化, 工程全分包就是其中之 一。

现阶段,甲指分包在国内建筑业承包模式多样化,从投资方角度看,自己招标选择分包 方是降低成本的有效途径,而就总包管理而言,显然是弊大于利。

另外, 由于不存在直接的利益关系, 在质量控制上, 总包单位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控制。

施工质量的不高会致使隶属总包单位施工范围内的后续工序难以进行。

甲指分包单位游离于 总包单位的管理制度之外,罚款、教育等手段都难以实施,这就给总包单位的管理体系带来 反面冲击,使得总包管理难上加难。

现就直接发包与指定分包利弊问题,请来几位行业人士 通过各自的实践经验,总结探讨。

赵先生: 在北京市场,施工单位普遍存在工程管理过程中遇到甲指分包的情形。

甲指 分包对总包单位存在诸多影响,其利在于总包方不用承担经济风险,劳动力的调动、住宿等 问题将由其自行解决,资源的配置也由分包方自行管理,这就减少了总包方的材料、机具方 面折旧费用的投入。

同时,甲指分包队伍其利润不由总包单位牵制,因此,在施工积极性上 优于一般分包队伍。

不利点主要体现在管理上, 由于总包方和甲指分包基本无直接的利益及从属关系, 双方 的管理协议也就大打折扣。

而甲指分包的施工与总包单位各专业分包都有着密切联系, 这就 使得总包方在作业协调管理上十分棘手。

同时, 甲指分包施工进度的滞后也制约着总包单位 施工总进度,在总的进度目标不能达成之时,总包单位也将承受经济损失。

李先生:我觉得对这两个概念先要澄清一下,我的理解是,“甲方直接发包”是指对某些 单位工程,甲方直接发包与其签订合同,所谓“指定分包”意思是说甲方指定该单项工程承包 人,然后该承包人与总包签订合同。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主要差异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主要差异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主要差异
指定分包商与一般分包商主要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选择分包单位
的权利不同
分包合同的工
作内容不同指定分包商
承担指定分包工作任务的单位由业主或工
程师选定
工作属于承包商无力完成,不属于合同约定工作则为承包商承包应由承包商必须完成范围之内的工作,即承工作范围的一部分包商投标报价时没有摊入间接费、管理费、
利润、税金的工作,因此不损害承包商的合
法权益。

工程款的支付
开支项目不同给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应从暂列金额内开支对一般分包商的付款,则从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工作内容项内支付业主对分包商
利益的保护不
同在合同条件内列有保护指定分包商的条款。

对于一般分包商则无如通用条件规定,承包商在每个月末报送工此类规定,业主和工程程进度款支付报表时,工程师有权要求他出师不介入一般分包合示以前已按指定分包合同给指定分包商付
款的证明。

如果承包商没有合法理由而扣押
了指定分包商上个月应得工程款的话,业主
有权按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从本月应得款内
扣除这笔金额直接付给指定分包商。

承包商对分包
商违约行为承
担责任的范围
不同除非由于承包商向指定分包商发布了错误如果一般分包商有违同履行的监督。

一般分包商则由承包商选择的指示要承担责任外,对指定分包商的任何约行为,业主将其视为违约行为给业主或第三者造成损害而导致
索赔或诉讼,承包商不承担责任承包商的违约行为,按照主合同的规定追究承包商的责任。

FIDIC合同条件下指定分包商的管理

FIDIC合同条件下指定分包商的管理

FIDIC合同条件下指定分包商的管理前言随着中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加,我国的各个行业纷纷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建筑工程业更是异军突起,成为走出国门的排头兵。

我们毫不质疑我们这些从事国际工程承包事业的众多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施工技术与组织能力,但是合同管理却往往成为他们在实际操作中的薄弱环节,成为瓶颈。

许多项目就是因为合同管理的失利导致了整个项目的失败,成为令人遗憾的教训。

指定分包商的管理是国际工程承包管理中的一个重头戏,笔者也正是在众多的经验教训中总结了一点心得,拿出来和大家一起探讨、共享。

一、什么是指定分包商?它和内部分包商有那些异同国际工程承包中,为完成某些专业性较强的局部特别工程或由于其它特别的原因,业主(EMPLOYER)往往会指定某个(些)专业承包商实施该部分工程,于是构成指定分包商(NOMINATED SUB-CONTRACTOR)。

那么指定分包商在FIDIC合同条件中是如何定义的呢?1999年新版FIDIC合同条件第5.1款对指定分包商有明确的定义――“合同中‘指定分包’系指合同中提出的指定的分包商以及工程师依据FIDIC合同条款第13条变更和调整的规定指示承包商(即总包,以下称承包商)雇用的分包商”。

因此指定分包商的性质首先是分包商,是整个工程项目中由承包商雇用的实施局部工程的下级承包商,前提是它是由业主或工程师规定或指示雇佣的。

实际操作中,我们往往过多地把重点放在“指定”上,其实不然,指定分包商,首先是“分包商”,其次才是“指定的”。

指定分包商只和承包商发生合同关系,而和业主并没有任何合同关系。

尽管由于“指定”的缘故,指定分包和业主间有着间接的联系,但决不能把指定分包商理解为业主或工程师的分包商。

了解这一点,对于我们在对分包商管理的原则把握上有着及其重要的指导意义。

那么指定分包商和内部分包商(DOMESTIC SUB-CONTRACTOR)有那些异同呢?通常我们所说的分包商,实际上是狭义上的分包商即内部分包商。

FIDIC条款解读及运用讲义

FIDIC条款解读及运用讲义

(二)我国示范文本发展现状
2010年, 发改委发布《标准设计施工总承 包招标文件》征求意见稿。 建设部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正在起草过程中。
(二)我国示范文本发展现状
2010年, 发改委发布《标准设计施工总承 包招标文件》征求意见稿。 建设部新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正在起草过程中。
示范文本 分包商选择的认可权, 而非批准权。 在合同约定价格内, 工程款支付的审核与签认权, 以及工程 结算的复核确认与否决权, 不享有签发最终付款证书批准付 款的权力, 不享有签发最终付款证书批准付款的权力, 不享 有签发工程变更令与确认变更价格的权力等。 不享有解释合同文件的权力, 也无权对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 争议做出决定等。
三、工程合同实施重点——合同价格概述
•计价方式: 固定价格: 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

可调价格

成本加酬金
•重点理解: 按实结算: 量价如何计算

按图结算

定额结算
三、工程合同实施重点——工程合同价格风险
•价格: • 地质异常、涨跌、变更、包干风险 •如何规避风险 • 报价充分 • 包干范围 • 集中采购 • 即时结算 • 转移风险
(七)承包商雇员管理与保护 FIDIC合同 ——合同第6章共11条专门对承包商雇员、工资和劳动条件、 工作时间、员工生活保障与福利、健康与安全及雇员的有 序管理等等方面做出规定。
——重视人权与劳动保障法 示范文本 ——缺乏对承包人员工管理与保护的规定。
二、FIDIC合同与示范文本
(八)工程师批准不解除承包商合同义务 FIDIC合同 ——87版和99版中均有类似规定 ——工程师对于承包商设计的永久工程图纸的批准, 不应解 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的任何责任。 ——工程师的任何批准、检验、证明、同意、检查、指示、 通知、建议、要求、试验, 不应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商的任 何职责。 示范文本——缺乏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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