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诚信行为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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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由建设部制定和颁布。
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发布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建设部。
报送内容应包括: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在建筑市场经营和生产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表现、相关处罚决定等。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吉林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吉林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实施细则为了规范吉林市建筑市场的诚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了《吉林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实施细则》。
该细则旨在对建筑市场参与方的诚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增强社会信用意识,提升市场信誉度,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1.市建筑市场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吉林市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市建筑市场管理部门设立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细则的执行工作。
3.市建筑市场管理部门组织建设行业协会、企业、消费者等参与方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诚信环境。
二、诚信行为信息的采集与管理1.建立诚信行为信息数据库,包括建筑企业、建筑材料供应商、施工队伍、设计单位等参与方的信息。
2.对参与方的诚信行为进行监测和评估,定期更新数据库信息。
3.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与方进行记录和处罚,并在数据库中进行标记。
三、诚信行为评价标准1.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
2.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确保工程质量。
3.确保施工安全,保障劳工权益。
4.公平竞争,诚实守信,信守商业道德。
四、诚信行为奖惩机制1.对诚信行为良好的参与方给予奖励和表彰,提高其在市场上的声誉。
2.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与方进行惩罚和处罚,甚至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在建筑市场活动中的参与。
3.市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定期发布诚信行为信息排行榜,公开透明。
五、诚信行为信息的利用1.市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可以根据诚信行为信息数据库,选择合作对象,推荐优质建筑企业和材料供应商。
2.消费者可以查询参与方的诚信信息,在选择建筑服务提供商时作为参考依据。
3.参与方通过维护诚信环境,提升市场竞争力和口碑形象。
六、实施维护1.市建筑市场管理部门设立专门人员负责维护诚信行为信息库,保证信息的真实可靠性。
2.加强对参与方的诚信行为宣传教育,提升诚信意识,促进全社会信用建设。
3.不断完善细则,适应市场变化和需求,加强对建筑市场的诚信管理和监督。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我们组织制定了《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贯彻,并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订落实《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
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基础条件较好的地级城市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建立本地区的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信息平台。
其他地区在2007年年底前也要全部启动这项工作,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全面实施。
附件: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七年一月十二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梅州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修订)

梅州市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管理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促进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为指导,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梅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企业,是指从事建筑活动的下列单位或机构:(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二)建筑业企业;(三)砂浆生产企业;(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五)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房屋安全鉴定及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服务机构;(六)其他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与该企业有合法的人事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注册执业人员、其他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依法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诚信管理,并可以授权有关机构对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进行诚信信息管理。
市住建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逐步建立诚信奖惩制度,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设工程企业的诚信信息,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现场监管、表彰评优等工作中,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并逐步实现建筑市场与工程现场的联动管理。
第四条市住建局在建设工程企业诚信信息采集、公布、评价和使用过程中,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或机构)、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由市住建局制定统一的诚信管理标准,通过梅州市住建局建筑市场诚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诚信平台”)归集企业诚信信息,并通过“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诚信信息建立与录入第六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必须按《梅州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信息登记办事指南》的要求在诚信平台自行申办信息登记,按企业提交的材料建立《梅州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档案》(以下简称“诚信档案”),由诚信平台系统长期保存,企业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操作手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平台

操作手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平台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全国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平台使用手册(地方用户部分)北京华建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07年11月目录全国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平台使用手册——地方用户部分一、信用查询信用查询包括企业不良行为查询和站内企业查询两个方面。
1.1 企业不良行为查询企业不良行为查询有精确条件查询和九类企业分行政区划查询两种方式。
1.1.1 精确条件查询选择“精确查询”进入指定查询条件页面,见图1-1。
图1-1 指定条件查询共有9项查询条件,在使用某项查询条件时,需要将该项条件左侧的复选框勾上才能生效。
精确查询时,必须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查询条件,其中“企业类型”和“所在区划”是必须选择的项目。
需要注意“所在区划”选项指的是工程所在地或行为发生地的行政区划,而不是企业的工商注册地行政区划。
选择不同的行政区划,可以查询不同行政区划内的企业不良行为信息。
如果“所在区划”中的省级部分选择为“--请选择--”,则是指全国范围内。
查询条件指定后,点击右下方的按钮,可以将符合查询条件的所有信用行为以列表的形式显示出来,见图1-2。
图1-2 信用行为列表选择按钮,可以查看企业的基本信息。
选择按钮,可以查看信用行为的具体内容选择按钮,可以修改信用行为内容,修改完毕后,点击右下方的按钮,即可将修改的信息保存。
选择按钮,可以将对应的信用行为删除。
如果和按钮的颜色为灰色,则表明当前登陆用户对该信用行为没有修改、删除的权限,只能进行查看。
选择按钮,可以查看相应的行政处罚文件的具体内容;如果其颜色为灰色,则表明没有填写相应的处罚文件的网页地址。
查询结果的相关说明:用户能够查找到本辖区内所有已经录入的信用行为信息;如果需要查找其他辖区内的信用行为信息时,只能查找到建设部已经正式发布的,即状态栏为“部级发布”的信用行为信息,其他状态的信息则查询不到。
河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

河南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参与建筑市场活动的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一)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包括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检测试验机构及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生产或供应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各类注册执业人员、具体项目负责人、监理人员、招标代理专职人员、检测人员、评标专家及其他从业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施工技术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按照《河南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执行(详见附表2)。
第五条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联席办公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办公会议成员单位由厅建管处、法规处(执法办)、勘察设计处、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招标办、标准定额站、装饰办、清欠办组成。
办公室设在建管处,具体工作由建管处牵头组织实施。
各成员单位按照统分结合的工作机制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履行以下职责:(一)厅建管处负责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的召集;负责综合管理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记录与公示工作;负责建筑市场有关信用信息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及市场联动机制;负责管理“省监管暨信用系统”;负责协调各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牵头部门,采集、记录、汇总各市、县牵头部门上报的信用信息;负责对比、整理各市牵头部门上报和联席办公会议各专业部门填报的信用信息;负责公示和向建设部上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负责建档管理汇总的信用信息证据和资料。
浅谈我国建筑行业诚信缺失和诚信建设

浅谈我国建筑行业诚信缺失和诚信建设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行业取得了巨大的进步,随着建筑行业发展进步的要求, 建筑产业结构进行了调整,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部分建筑企业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在管理上出现了一些漏洞和缺失,造成了失信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建筑企业自身的形象和信誉,同时也对建筑行业整体的健康发展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造成了我国建筑市场的混乱。
为此,本文仅针对我国建筑行业诚信建设的相关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
标签:建筑行业;失信行为;诚信建设;诚信体系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之一,建筑行业普遍存在的失信现象,也成为了当前国家经济建设过程中关注的一个重点问题。
失信现象的存在,促使了建筑行业诚信管理体系的建设与完善,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建筑企业守信意识和诚信行为更多的关注和要求。
一、中国建筑行业诚信缺失原因分析1.经济转型期的负面影响我国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而当前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也仍然处于一个发展阶段,旧的观念和行为模式对于当前的经济发展还有着一定的影响。
在新的市场体制还不够成熟的特殊时期,传统文化中的诚信似乎还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冲击和洗礼,进而引发了诚信危机的现象。
由于建筑行业的竞争较为激烈,因此受到经济转型的影响也更为突出,不正之风似乎也成为了建筑市场中的普遍现象,从而引发腐败、违规违章等现象的存在。
2.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缺乏自我约束在经济利益的影响下,建筑行业的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能力差,是造成建筑行业诚信缺失的一个客观体现。
个别参建主体人员主观上的趋利动机和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是造成自我约束能力缺失的主要因素。
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建设过程中,个别参建主体和政府监管人员为了从中获取一定的利益,在高额的利润驱使下,必然会引发腐败、恶意排挤、违规违章建设、有关领导干涉等现象。
同时,建筑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也是诱发建筑行业诚信缺失行为的一个因素。
珠海市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珠海市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5.04•【字号】珠建技[2008]48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珠海市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珠建技〔2008〕48号珠海市建设局办公室二00八年五月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健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诚信体系,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监管,营造诚实守信的勘察、设计市场环境,逐步实现行业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珠海市本市的勘察、设计单位所从事的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市外勘察、设计单位在我市从事的勘察、设计活动诚信行为信息采集、记录、评估和使用等诚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工作。
珠海市招投标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散装节能办、城建档案馆以及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站、安监站等各级建设管理机构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配合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行为信息的采集和记录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诚信行为信息,是指单位是否诚实守信的记录,是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与诚信有关的记录。
第五条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实行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章诚信行为信息记录第六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良好行为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获市级(含市级)以上优秀勘察设计等奖项;(二)单位受到区级(含)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表彰及通报表扬;(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珠海承接的项目没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四)珠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可以记入的有关单位良好资信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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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相结合,形成信用档案,内部长期保留。
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的不
良行为记录除在当地发布外,还将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公布期
限与地方确定的公布期限相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确认的不良行为记录在当地
发布之日起7日内报建设部。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 准和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工程建设的各 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同时将不良 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中央管理企业和工商注册不在本地区的企业 的诚信行为记录,由其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采集、审核、记录、汇总和公布,逐级 上报,同时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通报,建立和完善其信用档案。
第十条诚信行为记录实行公布制度。
诚信行为记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
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统一公布。其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
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
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公布内容应与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
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采集、审核、汇总和
发布所属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各方主体的诚
信行为记录,并将符合《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
记录认定标准》的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报送建设部。报送内
容应包括:各方主体的基本信息、在建筑市场经营和生产
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表现、相关处罚决定等。
第十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最高 人民检察院、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关于在工 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试点工作的通知》 (高检会?2004?2号)要求,准确把握建立工程 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内容和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做好工程 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试点工作,将其纳入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逐步建立健全信 用档案管理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
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
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
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
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第五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 和承办机构人员,落实责任制,加强对各方主体 不良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不良行为记录真实性的 核查,负责收集、整理、归档、保全不良行为事 实的证据和资料,不良行为记录报表要真实、完 整、及时报送。
第六条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诚信行 为记录、信息发布和信用评价等工作,推进建筑 市场动态监管;要完善行业内部监督和协调机制, 建立以会员单位为基础的自律维权信息平台,加 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建 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参与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检测 试验、施工图审查等企业或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 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诚信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记录和不 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
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
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 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健全建筑市 场诚信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 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建筑法》、 《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 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 法。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应根据行政处罚情况,及时公布各方主体的 不良行为信息,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 监督的有效约束机制。
第九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资 源整合和组织协调,完善建筑市场和工程 现场联动的业务监管体系,在健全建筑市 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向社 会开放的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做好诚 信信息的发布工作。诚信信息平台的建设 可依托各地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 中心)的资源条件,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 浪费。
第十七条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其他单位 (如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生产供应单 位等)和实行个人注册执业制度的各类从 业人员的诚信行为信息,可参照本办法进 行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由建设
部制定和颁布。
第四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 诚信标准;负责指导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 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国联网的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 平台;负责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 信息;负责指导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应按照《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 认定标准》,自行或通过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及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结合建筑市场检查、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以及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类执法 检查、督查和举报、投诉等工作,采集不良行为 记录,并建立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 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机制的过程中,要防止利用诚信奖惩机制设置新的市场壁
垒和地方保护。
第十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管 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建筑市场各方 主体的信用档案,将信用记录信息与建筑 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数据库相结合,实 现数据共享和管理联动。
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 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 实际情况,依据地方性法规对本办法和认 定标准加以补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各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
的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
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
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
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
通过与工商、税务、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建立的信息
共享机制,获取的有关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信息,省、
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应参照本规定在本地区统一公布。
各地建筑市场综合监管信息系统,要逐步与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
息平台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和实时发布。
第十一条对发布有误的信息,由发布该信息的省、自治 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修正,根据被曝光单位 对不良行为的整改情况,调整其信息公布期限,保证信息 的准确和有效。
第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逐
步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
资质管理、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
用已公布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
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在健全诚信奖惩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
督被变更或被撤消,应及时变更或删除该不良记录,并在
相应诚信信息平台上予以公布,同时应依法妥善处理相关
事宜。
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 强信息共享,推进各地诚信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逐步开 放诚信行为信息,维护建筑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பைடு நூலகம்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