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保险特别约定
机动车辆保险特别约定使用规范

机动车辆保险特别约定使用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辆保险承保业务操作,加强承保基础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机动车辆保险特别约定是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单的基本条款外所作的其他特殊约定,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是后期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时判决的依据。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特别约定”包括系统中“承保对应险别或条件时自动带出的特约”、“系统中维护进入的供选择的特约"和“总公司统一规定的自行录入的特约”以及“分公司所在省区地方性自行录入的特约"等几种情况。
第二章特别约定的规范要求第四条各分公司可在总公司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实际操作或行业标准修订特约,但必须符合特别约定的要求.第五条特别约定中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背离条款的内容并不得填写与保险无关的内容。
第三章特别约定的报批制度第六条总公司下发特别约定,在各种情况下必须严格规范使用。
第七条除总公司下发的特别约定外,如果当地因市场、行业等原因需要加注特约的,必须进行上报,经总公司运输工具险部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各机构加注的特别约定,需以《机动车辆保险承保政策》附件的形式,统一进行上报。
第九条上报特别约定采用列表的形式注明,包括:特约类型、内容、适用范围、特约原因(行业要求、同业共性操作或本公司实际情况等).第四章附则第十条本规范由总公司运输工具险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总公司统一规范的特别约定汇总附件:总公司统一规范的特别约定汇总一、系统自动生成特约(无需录入)(一)尊敬的客户:投保次日起,您可通过本公司网页、客服电话、营业网点核实保单及理赔等信息。
若对查询结果有异议,请联系本公司。
联系方式或方法为拨打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105667,或直接登陆公司网站http://www。
(以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统一规定)(二)行驶证车主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不一致承保时:本保险车辆车主:XXX二、按险种使用的特别约定(一)车损险1。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内容有哪些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内容有哪些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增加免责条款的内容是格式条款保险合同是投保⼈与被保险⼈约定保险权利义务的协议。
当前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条款都是依法经批准并事前制定成因定的格式。
但各保险分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另外增加免责条款,例如:增加附加险铁路道⼝险种或者在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栏内拟定“汽车与⽕车发⽣碰撞保险⼈不负赔偿责任”作为特别约定等,致使各地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不⼀致。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增加免责条款的内容是保险⼈未与投保⼈协商,单⽅决定的,⽽且长期和重复,并针对不特定的投保⼈使⽤,因此,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增加免责条款的内容是格式条款。
保险⼈在机动车辆保险单中增加免责条款的内容系发⽣特别约定的事项后,保险⼈免除赔偿责任,被保险⼈⽆权获取赔偿的问题,该免责条款是在基本条款外设定的实体权利义务,⽤于限制和排除被保险⼈实体权利,同时免除保险⼈实体义务的约定,对投保⼈关系着其投保合同的⽬的能否实现,直接影响双⽅当事⼈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保险⼈以其⾃⼰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形式,约定免除⾃⼰责任的条款。
《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格式合同包括格式条款进⾏了全⾯、整体的定位和规定。
合同法第三⼗九条第⼆款对格式条款作了确切的定义。
合同法中规定:“采⽤格式条款订⽴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式提请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此规定是对格式条款的内容及拟定者的义务加以规范,提请注意必须达到⾜以使相对⼈注意到其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的存在,该项义务的履⾏必须是在合同订⽴完成之前。
格式条款必须体现和确⽴公平原则,确⽴当事⼈之间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格式合同中处于弱势的⼀⽅当事⼈的权利,限制制定格式合同⼀⽅凭借其优势对另⼀⽅当事⼈权利限制的盘剥,格式条款免除提供格式条款⼀⽅责任,加重对⽅责任,排除对⽅主要权利的条款⽆效,法院可以根据当事⼈的申请确认该条款⽆效或予以变更。
2012年长沙中支车险业务“特别约定”规范用语

中华保险湖南分公司长沙中支车险特别约定规范用语1、本保单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
一、各使用性质特约(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用车:政府采购车辆,可根据采购协议确定特约。
1、此车属于政府采购业务。
(二)非营业货车(挂车)1、保险车辆因车厢举升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自卸车、翻斗车投保时适用)2、保险车辆因越双黄线、闯红灯、逆向行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原因发生事故的,另增加免赔率5%。
(三)家庭自用车1、本车未投保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车辆损失险出险后到专修厂修理的,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专修厂与非专修厂修理价格的差额部分。
(对于未选择专修厂特约的家用车适用,报备的车商渠道可不设置该项特约,其他情况按要求设置。
)(四)营运性用车(货车、挂车):1、保险车辆因车厢举升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自卸车、翻斗车投保时适用)2、本车每案另绝对免赔额***元。
(散单业务适用、团单业务中整体赔付率小于45%的可取消该特约)3、自发生第二次保险事故时起,每案另增加10%的免赔率。
(散单业务适用、团单业务中整体赔付率小于45%的可取消该特约)4、保险车辆因越双黄线、闯红灯、逆向行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原因发生事故的,另增加免赔率5%。
(五)营运性用车(6座以下出租车):1、本车每案另绝对免赔额***元。
2、自发生第二次保险事故时起,每案另增加10%的免赔率。
3、保险车辆因越双黄线、闯红灯、逆向行驶、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原因发生事故的,另增加免赔率5%。
(六)营运性用车(公路客运、城市公交、6座以上出租车):承保车队业务,以报批为准。
(七)特种车:1、在操作作业中损坏电信、电力设施或者挖掘作业时损坏地下管道、电线、电缆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承保工程机械车用)2、本保险车辆未投保“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特约保险”,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对于未投保“起重、装卸、挖掘车辆损失特约保险”的泵车、吊车、起重车适用。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8篇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8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车主/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为乙方提供机动车辆保险服务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乙方将其所有的机动车辆(车牌号码:_________;车型:_________;车辆识别代码:_________)投保于甲方,并由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种类及保险金额1.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2. 第三者责任险;3. 车损险;4. 盗抢险;5. 车上人员责任险;6. 玻璃单独破碎险;7. 其他附加险种。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_________。
三、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__年/月,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四、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用总计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2.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用。
五、保险责任甲方在保险期限内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具体列举各类保险的责任范围及赔偿限额等)六、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 乙方应如实向甲方告知与保险车辆有关的重要事项。
2. 乙方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支付保险费用。
3. 乙方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甲方,并尽力协助甲方进行事故处理。
4.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七、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案,并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2. 甲方在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核定。
3. 若乙方提交的索赔资料不全,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充相关资料,并顺延核定时间。
4. 甲方在核定无误后,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限届满时终止。
最新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

最新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条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发⽣的合理费⽤,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额内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案侦查,⾃⽴案之⽇起满两个⽉未查明下落的;(⼆)保险车辆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三)保险车辆在全车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
责任免除第⼆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灭失;(三)被保险⼈及其家庭成员或驾驶⼈的故意⾏为或违法⾏为;(四)驾驶⼈饮酒或服⽤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醉药品的;(五)保险车辆被诈骗、扣押、罚没、查封或政府征⽤;(六)因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七)承租⼈或经承租⼈许可使⽤保险车辆的驾驶⼈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
第三条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时,有以下情形之⼀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除⾮另有约定,发⽣保险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驶证;(⼆)被保险⼈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证明;(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没收期间;(四)所有权发⽣转移,未向本公司办理批改⼿续。
第四条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全车遭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新车车辆出⼚时的原⼚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三)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致使损失扩⼤的部分;(五)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第五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保险⾦额第六条保险⾦额由本公司与投保⼈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车辆保险合同范文7篇

车辆保险合同范文7篇第1篇示例:车辆保险合同范文一、甲方投保的车辆车主姓名:甲方姓名车牌号码:车辆号码车辆型号:车辆型号发动机号码: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车架号码使用性质:私人行驶里程:日行驶投保地域:全国范围保险期限:自然年度保险保险金额:按照投保的险种分别约定二、交强险(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合同约定的交强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保险期限自投保之日的零时起至次年的(保险期终止日)的24时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车辆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导致第三者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并经本公司认可承担赔偿责任的,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支付赔偿金。
三、商业保险1.机动车损险(1)本险合同约定的机动车损险保险期限以交强险保险期限为限。
保险期限自交强险保险期限开始之日的零时起至次年的保险期终止日的24时止。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的损失,本公司将根据保险金额为其进行赔偿。
(3)除外责任:因车辆的一定使用、违章操作以及未经本公司同意的改装、升级等情形而造成的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范围。
四、特别约定1.投保人甲方要按照国家有关机动车保险的法律、法规规定及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申报车辆的有关情况,如有不实申报,将视为保险欺诈,将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2.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金额是最高限额,具体的保险金额以保险凭证中的各项保险金额的约定为准。
五、其他约定1.险种合同的解释权属于本公司。
2.本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机动车保险的法律、法规规定对投保人甲方车辆的交通事故负责赔偿金额进行核定并履行赔偿责任。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等问题上,甲方应当配合本公司的请求提供必要的材料和证明;甲方或者被保险人不得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对本公司提出异议。
六、生效日期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七、其他事项1.未保险期被保险人未缴纳保险费或者未在约定的时间内续保的,被保险车不再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范围。
15汽车保险案例1

案例分析:根据车损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内,被保 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 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保险公司会给予赔偿。
刘先生遇到这种情况,高空坠物在砸坏风窗玻璃 的同时,又给车顶等零部件造成损失,如果他购买 了车损险,可以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经过现场勘 查情况属实后,在车损范围内给予赔偿。
案例分析:该起事故由警方认定,王某负事故主 要责任,许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经 法院查明,许某驾驶的城际公交车为河南某城际 客运公交有限公司,王某驾驶的公交车为郑州市 某公共交通总公司。
案例结论:赵某履行“特别约定”的义务是轻而 易举的。在公安机关核发牌照后给保险公司打电 话,讲明牌照号码,或者开车到保险公司说明, 对赵某而言都不是件困难的事。由于赵某没有认 真阅读和学习保单规定的义务,痛失保险赔款。 其教训应为广大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吸取。
案例2 事故车辆定损后,车主应按实际发生的 修理费用索赔
另外,如果这些高空坠物只是单独砸破汽车风窗 玻璃,而其他零部件安然无恙,就要看刘先生是否 购买了玻璃单独破碎险,因为风窗玻璃单独损坏不 包括在车损范围内,如果未购买此险种,这种保险“真空”出事 车被拒赔
案情介绍:郑女士在丰台法院领到判决书,她的诉 讼请求被驳回。只因为在车辆过户后未及时转让保 险单,郑女士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不得不自己 买单。
汽车保险与理赔案例集
案例1 因特别约定条款引起的保险纠纷 案例介绍:2013年4月,赵某为其奥迪车向某财 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保险。保险金额34万元人 民币。因为新车,投保单上没有填写牌照号码。 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正本“特别约定”一栏中盖上 了红色长方形图章,其内容是“领取牌照三日内 通知保险公司,过去不负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和条款不一致

保险合同特别约定和条款不一致篇一: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的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无效(张立明)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的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的无效张立明上传时间:203-2-7[案情]原告之夫(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已死亡)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被告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单,基本险部分,其中有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另附加险部分,其中车上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
保险有效期自201年12月11日零时起至202年12月10日24时止。
特别约定栏内打印有“保险车辆通过火车道口时,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发生与火车相撞事故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但保险人未就该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202年1月30日3时15分,被保险人在运输货物时,由驾驶员驾驶被保险车辆,当被保险车辆行驶至某国道与某铁路分局管内平交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处,撞在正在行驶的铁路货物列车机后第14位、第15位车辆上,造成被保险车辆驾驶室内的被保险人等二人当场死亡,驾驶员在事故现场施救过程中死亡,被保险汽车牵引车报废、半挂车严重破损,同时,该起事故造成铁路车辆报废,铁路线路及道口设备损坏。
经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及公安机关认定,被保险车辆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原告向保险人索赔时,双方发生纠纷。
原告认为,保险人在机动车保险单中制定的特别约定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无效。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违反了保险合同特别约定的内容。
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事实,亦无法律依据。
[审判]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作为保险人在保险单上特别约定栏内打印“保险车辆通过火车道口时,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发生与火车相撞事故而造成的一切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其实质是在法定条款外,以其自己事先拟定的格式合同形式,约定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按照法律规定保险人对该免责条款有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的义务,保险人应当就特别约定的免除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解释,使投保人明确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以便投保人作出选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机动车辆保险特别约定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现就投保人车辆已投保的商业保险达成如下特别约定,如条款未列明或条款内容与本约定不一致的,以本约定为准,双方签字生效:
1、保险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48小时内未向保险人报案的,保险人在赔偿时将增加20%的免赔率。
2、保险车辆发生伤人事故,被保险人应要求伤者就近到保险人定点医院治疗,并配合保险人对伤员住院治疗情况进行跟踪,随时掌握检查、用药、治疗进展情况。
如伤者需要评残的,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由三方共同委托评残。
若伤者单方面委托评残的,保险人有权要求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等相关费用以及第一次鉴定的鉴定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伤者需要使用残疾用具的,必须使用国产普及型产品,或按其价格计算保险赔款。
对伤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卫生部制定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及《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指南》所规定的标准核定有关费用;对超范围使用的药品和检查、检验等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伤者治疗用药清单和费用结算清单,否则,保险人对伤者医药费用按发票金额的70%予以核定。
4、如投保人提供的车辆信息与实际不符,保险人有权按实际车辆信息重新计算保险费,并在出险后按重新计算的保险费与实际已计收的保险费进行比例赔付。
5、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变使用性质,被保险人必须向保
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手续,否则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6、如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存在超重、超宽、超高任何一种情形的,保险人赔偿时增加10%的免赔率;如保险车辆的超重、超宽或者超高任何一种情形是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7、被保险人或保险机动车驾驶人选择自行协商或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仍有权对全部赔偿项目进行审核,如被保险人对赔偿金额有异议而诉诸法院时,被保险人聘请律师的费用,保险人不承担。
8、全车盗抢险的保险责任,自本保险车辆在交警部门办理完毕正式号牌手续之日起生效。
特别声明:投保人在签订车辆保险合同时已收到相关保险条款、保险单和批单,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条款)以及本特别约定的全部内容,向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投保人已完全理解接受,并在此基础上如实填写了投保单。
本特别约定一式二份,作为保单附件,双方各执一份,与PDAA 号车辆保险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投保人签字盖章:保险人代表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