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性婚姻的法律思考(1)
《同性婚姻合法化研究》范文

《同性婚姻合法化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观念的开放,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尽管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同性婚姻仍然受到法律和社会的限制,但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将同性婚姻合法化。
本文旨在探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背景、现状及影响,并对其发展趋势进行研究分析。
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背景与现状1. 背景同性婚姻是指同性别的人在法律上建立的婚姻关系。
随着人权意识的觉醒和性少数群体权益的关注,同性婚姻合法化逐渐成为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
尽管在过去,同性婚姻被视为不道德、不合法的行为,但在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将同性婚姻合法化,以保障同性伴侣的权益。
2. 现状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实现了同性婚姻合法化。
在欧洲,荷兰是最早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之一。
此外,美国、加拿大、南非等国家也相继将同性婚姻合法化。
然而,仍有一些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禁止或限制同性婚姻的建立。
三、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影响1. 社会影响同性婚姻合法化有助于消除性少数群体在社会上的歧视和偏见,提高其社会地位和尊严。
同时,它也有助于维护人权和性别平等,促进社会的多元化和包容性。
此外,同性婚姻合法化还有助于减少因性别歧视而导致的心理压力和健康问题。
2. 法律影响同性婚姻合法化意味着同性伴侣在法律上享有与异性伴侣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这包括财产继承、医疗保险、社会福利等方面。
这使得同性伴侣能够享受到更为平等和全面的法律保障。
同时,同性婚姻的合法化也对刑法和刑法解释带来了影响,使同性间的犯罪行为受到更加公平的惩罚。
四、同性婚姻发展趋势随着社会观念的逐渐转变和性少数群体权益的日益关注,未来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可能会实现同性婚姻的合法化。
此外,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人类对自身认知的深入,人们对于性别和性取向的观念也将逐渐发生变化。
这为同性婚姻的普及和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五、结论综上所述,同性婚姻合法化是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有助于消除性少数群体在社会上的歧视和偏见,提高其社会地位和尊严。
我国“同妻”的婚姻权利困境与保护探究

我国“同妻”的婚姻权利困境与保护探究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民观念的改变,同性恋者的权利保护逐渐得到提高。
然而,同性恋中的“同妻”却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他们的权利和保护却在某种程度上被忽视或被剥夺。
在我国,同妻的婚姻权利困境备受关注,让我们深入探究这个问题。
一、婚姻权利困境同妻指的是同性恋者的配偶,大多是女性。
如今,随着同性恋合法化和社会开放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女性选择和同性恋伴侣建立家庭,但她们面临的婚姻权利方面的问题却令人担忧。
首先,同妻无法享有法律婚姻的权利。
我国的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是男女双方,同妻与其伴侣只有与同性合法登记结婚的权利,而这需要我国的婚姻法进行更新。
而没有结婚的同妻在很多情况下无法获得夫妻合法权利保障,如医疗、财产、继承等方面往往会面临很多困难。
其次,同妻在离婚及抚养孩子方面也遭遇不可预知问题。
尤其是在维持子女抚养权问题上,同妻在法律保障上尤其薄弱,需要通过立法改变其处境。
三、保护探究为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积极推动婚姻法的更新,让同妻也能够享受到完整的婚姻权利和保障。
同时,对于某些现实情况下,应当通过立法、条例等方式实现同妻伴侣权益的保护。
例如,关于夫妻共同生活习惯的问题,应当探究建立“同居协议”机制。
同妻和同性伴侣可以通过签署协议,约定彼此在生活、经济等方面的相处规则,达成互利共赢的关系。
再例如,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应当强化法治意识,加强立法保护,并为相关人员提供合理的司法救济。
对于同妻,可以积极推动建立起各种保障体系,从法律、心理、社会等方面进行全面保障。
案例:1.2018年,某位女士在无法同她的女同性伴侣以结婚的标准来享有保护的情况下,签署同居协议,约定在生活、经济等方面的相处规则。
这一协议大大提高了她们之间的法律保障和相处规范,有效保障了双方权益。
2.2019年,河南一名女子利用法律空白,与女同性伴侣通过民间结婚仪式成为夫妇,成为国内第一个通过民事登记的同性恋配偶夫妻。
关于我国同性恋法律问题思考_杜嘉

力,应该得到承认。在些方面,对同性婚姻进行保护,使他们能够像正 常夫妻一样生活、工作、学生,给他们减少了一些不必要的困扰,对他 们的心理形成一系列积极的影响,减少了他们心中不安的情绪,有利于 社会的稳定。
( 三) 国外成功的经验对我国的指导。目前已有多个欧美国家承认 同性婚姻或是订定相关伴侣法规定,如: 丹麦、瑞典、挪威、冰岛、西 班牙、荷兰、比利时、瑞士、南非、法国、德国、加拿大 ( 部分省分) 、 美国 ( 部分州) ……等国家。这些国家对于同性婚姻的立法,会使积极 与世界接轨的中国产生一定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他们的成功给我们 积极的信号,使我国的学者们开始重视这个问题,在这一程度上,也有 利于我国开展同性恋立法活动的展开。
关键词: 同性恋; 必要性; 问题
同性恋 ( homosexuality) 一词是德国医生 Benkert 于 1869 年创造的。 它是指对异性不能做出性反应,却被于自己性别相同的人所吸引。许多 人认为同性恋是一种病态心理,是心理疾病所导致。直到 1975 年,美 国心理学会也宣布不再将同性恋视为病态。至此,同性恋作为一种正常 的社会群体而存在。同性恋的问题的存在是当今社会一个不可否认的事 实,越来越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怎样才能去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 侵害,是我们眼下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
一、国外关于同性婚姻立法现状 随着国际人权意识的不断发展,社会大众对于自身的权利都产生了 一定的认识,从而希望自己的权利得到更进一步的保护。目前,世界上 已经有一些国家通过立法来承认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侣。1989 年丹麦过会 通过了 《升记同居伴侣法》,使丹麦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同性伴侣关 系的欧洲国家。2001 年 4 月 1 日, 《荷兰民法典》 开始生效,使得荷兰 成为第一个法律认可同性婚姻的国家。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承认同 性婚姻的挪威婚姻法正式生效,挪威也因此成为继荷兰、比利时、西班 牙、加拿大和南非之后世界上第六个法律认可同性婚姻的国家。2010 年 7 月 21 日,阿根廷成为第一个承认同性婚姻合法的拉美国家,也正式成 为第 10 个承认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国家。 二、我国同性恋者现状 目前,我国 15 岁至 60 岁同性恋人数约为 3000 万,其中男同性恋 和双性恋 2000 万,女同性恋 1000 万。著名性学教授李银河则表示,按 照一定的公式进行计算,同性恋者在我们的社会中也当占到成年人口的 3% 至 4% 。但是,同性恋在我国得不到尊重。因为受到了传统思想的影 响,中国的社会大众在同性恋这个问题上存在着不理解。由于他们的行 为不被中国传统文化所接受,以至于他们活在黑暗里面。在这些人中, 30% 至 35% 的同性恋者曾有过强烈的自杀念头,9% 至 13% 的人有过自 杀行为,67% 的人感到 “非常孤独”,63% 的人感到 “相当压抑”。同 性恋群体作为这个社会存在的一部分,我们有理由要维护他们的合法权 益。但是在社会上许多民众对这个群体还没有很充分地了解,他们认为 同性恋就是有心理疾病,看他们的眼光也充满了歧视。更有甚者在他们 的背后窃窃私语,自然而然把他们看作是怪物,给他们的心理带来了极 大的伤害。 三、我国同性恋立法的必要性 ( 一)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国在 《宪法》 中早就规定了平等 权,又在 2004 年把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明确写入了宪法,在国际 潮流的驱动影响下,我们先后签署了二十几个人权公约,使得我国对于 公民权利的保障达到了空前的高度。国际法中规定的人权是指人生来所 享有的权利,比如人身权、生命权等一系列的权利,当然其中也包括了 婚姻自由、性自主权。既然对于同性恋这个群体,我们并不认为它是一 种病态而存在,那么同性恋者作为一个正常的人,有权利和异性恋者一 样受到同等的保护。德沃金在其名著 《认真地对待权利》 一书中写道: “政府不仅要关怀和尊重人民,而且要平等地关怀和尊重。这就意味着 政府绝不能以某些公民更值得关心而有权获得更多的理由来分配各种利 益或机会; 绝不能以某团体中某些公民的美好生活概念比他人优越或高 贵而限制自由。”① 人生来就是自由平等的,在社会生活中,我们要兼顾 各方面的利益,尽可能做到社会的公平正义。这个社会是由异性恋者和 同性恋者构成的,要做到社会的公平正义,我们必须要无差别的对待社 会中的各种群体,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二) 维护社会秩序。同性恋不违反中国法律,同性恋是一个正常 的公民,他们对婚姻的渴望没有与大多是公民的利益相冲突,因此并没 有造成大多数居民的困扰。同时,同性结婚在一定程度上积极响应了国 家 “计划生育” 政策的号召,他们由于不能生育,缓解了我国人口压
民法论文:同性恋现象的法律分析

内容提要:在国外, 伴随着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开展, 以“男色文化”为代表的“同性恋”已经成为了现代社会的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
当今不少国家和地方政府已经用法律明确了同性恋者的权利和地位,从而同性恋爱、同性婚姻在社会上也不断出现。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加快,“同性恋”这个特殊的人群也不断出现在我们身边。
歧视、好奇、误解、尊重各种目光投向这个“神秘”人群。
然而,“婚姻是得到习俗或法律承认的一男或数男与一女或数女相结合的关系,并包括他们在婚配期间相互所具有的以及他们对所生子女所具有的一定权利和义务。
”①自古以来,人类都觉得婚姻是存在与两性之间的,顺理成章的事情。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同性恋现象是在人类历史上、在各个文化当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基本行为模式。
对于这种存在于少数人群中的现象我们应该怎样看待呢?同性恋的权利如何保障?他(她)的认可是否成为一种社会矛盾?中国的国情是否允许同性恋合法化?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同性恋所引起的社会矛盾和法律冲突日益呈现,如何正确的协调他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是摆在我们一些学者面临重大而又紧迫的课题,也是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
近年来,随着同性恋权利运动和人权运动,以及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同性恋者的态度愈加宽容,对于这样客观存在的现象,法律应该持何种态度呢?是肯定还是否定?又或者是视而不见任由发展呢?关键词:同性恋同性婚姻法律E.A.韦斯特马克在他的《人类婚姻史》一书中曾经对婚姻做如下定义:“婚姻是得到习俗或法律承认的一男或数男与一女或数女相结合的关系,并包括他们在婚配期间相互所具有的以及他们对所生子女所具有的一定权利和义务。
”他认为婚姻制度起源于一种原始习俗。
即在原始时代,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或几个女人)生活在一起是一种习性,他们彼此发生性交关系,共同养育子女,男子是家庭的保护者和扶养者,女子则是他的助手和子女的养育人。
这种习性首先由习俗所认可,继而得到法律的承认并终于形成为一种社会制度。
除了韦斯特马克之外,其他一些著名的人类学家、民族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都对婚姻做出了不同的定义,现代在各国有不同的涵义,有指一种婚姻关系的,有指婚姻行为的,有兼指夫妻关系与婚姻行为的。
2012中国同性恋调查报告及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思考

2012中国同性恋调查报告及对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沉思专业品质权威编制人: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________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团队精心编制而成,期望大家下载或复制使用后,能够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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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同性婚姻背后的法律问题

浅谈我国同性婚姻背后的法律问题————————————————————————————————作者:————————————————————————————————日期:浅谈我国同性婚姻背后的法律问题-法律浅谈我国同性婚姻背后的法律问题文/张欣然2015年6月26日,美国将同性恋作为一种正常的性取向,宣布全美同性婚姻合法化。
在我国,据统计,同性恋人数已达到5000多万人。
其中,一些同性恋者以生活伴侣的名义长期生活在一起。
然而,我国法律尚不认可同性婚姻。
同性恋人的人权、生命、财产等遭受侵害后,屡陷维权困境,凸显了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缺失和空白。
同性婚姻历史在我国,由于异性婚姻能延续人类的繁衍生息,所以,男夫女妻成为婚姻的主要表现形式。
中国历史上,统治者为了维护社会的伦理道德,曾以三纲五常教化百姓。
同性恋不仅被视为违背伦理、破坏纲常的行为,同性婚姻更是一种不利于血脉延续、人类繁衍的资源浪费。
虽如此,经笔者查找古今一些作者收集的历史记录,记载的同性恋者在当时仍然不乏其人。
据史料记载,在我国古代,男同性恋又被称为“龙阳之好”。
这个典故出自于《战国策·魏策》龙阳君与魏王,龙阳君即魏王的男宠。
《战国策。
楚策》中的“安陵之好”也是如此。
古人还把男同性恋称为“断袖之癖”,这个典故出自于汉代。
汉哀帝因十分宠爱一个叫董贤的男子,每日和董贤“同卧起”,俨如夫妻。
有一天,哀帝和董贤一起睡午觉,哀帝醒后要起来,但衣袖被董贤压着,哀帝不愿意因抽出衣袖而惊动董贤,竞用剑将衣袖割断。
汉哀帝对董贤的宠爱竞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
董贤才22岁,就位至三公(中国古代朝廷中最尊显的三个官职的合称)。
匈奴使臣前来朝拜,见到这么年轻的三公,也极为惊讶。
哀帝甚至还想禅位于他,后因大臣反对才未坚持。
汉文帝和邓通则是另一个突出的例子,汉文帝是历史上记载的一代明君,“文景之治”是整个汉朝的盛世。
文帝也是汉朝最勤俭的皇帝,连一件穿破了的衣服都舍不得丢掉。
同妻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同性婚姻问题在我国社会引起了广泛关注。
同性恋者在法律地位、家庭权益等方面遭遇诸多困境。
本案例以一位女性同性恋者(以下简称“李女士”)的婚姻纠纷为切入点,探讨同性婚姻的法律问题。
李女士,女,30岁,自小对同性有感情倾向。
2016年,李女士与一位男性(以下简称“张先生”)相识,并迅速陷入热恋。
2017年,两人登记结婚。
婚后,张先生发现李女士的真实性取向,并要求离婚。
李女士则坚决反对离婚,认为自己与张先生结婚是出于真爱。
此案引发了社会对同性婚姻、家庭权益等问题的关注。
二、案例分析1. 同性婚姻的法律地位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是男女双方自愿结合、共同生活的法律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同性婚姻在我国法律上并不被认可。
因此,李女士与张先生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
2. 同妻权益的保护尽管同性婚姻在我国法律上不被认可,但同妻权益的保护仍然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在本案中,李女士与张先生结婚是出于真爱,婚后感情也较为稳定。
然而,由于张先生发现李女士的真实性取向,导致婚姻破裂。
在这种情况下,李女士的权益受到了侵害。
首先,李女士在婚姻中承担了家庭责任,包括照顾家庭、抚养子女等。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然而,由于同性婚姻不被认可,李女士在离婚时可能无法获得应有的财产权益。
其次,李女士在婚姻中承担了抚养子女的责任。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子女由双方共同抚养。
然而,由于同性婚姻不被认可,李女士在离婚后可能无法获得子女抚养权。
3. 解决方案针对本案,以下提出几点解决方案:(1)加强同性婚姻法律研究。
在我国同性婚姻法律地位不明确的情况下,加强对同性婚姻法律问题的研究,为立法提供理论依据。
(2)完善同妻权益保护机制。
针对同性婚姻中的同妻权益问题,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同妻在婚姻、财产、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3)加强社会舆论引导。
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普及同性婚姻知识,消除社会对同性婚姻的偏见和歧视,为同性婚姻争取更多社会认同。
对我国同性婚姻的立法思考

Vo l _ 23. No. 】
J a n .2 0 1 3
对 我 国 同性 婚 姻 的 立 法 思 考
洪 安 娜
( 洪安 娜 安 徽 马鞍 山 2 4 3 0 0 0 )
摘 要 : 同 性恋并不 是社会发展的 产物, 而 是人与生俱来的自 然 属性, 同 性恋 者作为 人的组成部分, 其合法 权利应当 得到
同性 恋者感 到 在 以性 取 向为 “ 异性 相 吸 ” 为 主导 的
系列 因素 所形成 的历 史惯 性 的影 响 , 中国文化 对
同性 恋更 多的是 轻 视 、 漠视 , 很 大 一 部 分人 都 在 思
想 意识 、 道 德观 念 上还 很 难 接 受 同性 恋 , 认 为 同性
社会 上孤 立无援 并且 十分压 抑 , 绝 大多 数 同性恋 者 曾因为其性 倾 向与 常人 不 同被传 统 观 念 为 主导 的 大 多数人 恶意 曲解 而感 到痛 苦 , 甚 至产 生 了严重 的
恋者 的结 合不 能满足 繁衍后 代 的本 质要 求 、 并且 很 少 同性 恋者能 固定 同性伴 侣 , 滥交、 放纵 充斥其 中 ,
心理阴影 , 本能地对其正常社交活动进行逃避 , 对
大多数人 充 满敌 意 。 中 国首位 在 同性 恋人 群 中大规 模 普及 艾 滋病 知识及 进行 艾滋 病预 防 的专家 , 马 丁奖得 主张北川 教授 进行 了调查 , 调查 显 示 , 作 为 同性恋者 , 他们 渴 望 国家能够 通 过立法 确认 同性 婚姻 的合法 性 , 从 而 使 自己的性 取 向得 到法 律 的保 护 。通 过 对与 异 性 结婚 的同性恋 者调 查显 示 , 他 们 明知 自己是 同性 恋 者却 依然 与异 性登 记结 婚 , 首要 原 因是 利用一男 一 女 的传统 婚姻 形式 满 足父母 传宗 接代 的愿望 , 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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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性婚姻的法律思考黄秋月(襄樊职业技术学院老干处,湖北襄樊441050)摘要:随着社会生活各领域的急剧变迁,人们的情感生活日趋丰富化,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化以及生活方式日趋自主化,同性恋权利运动和人权运动逐渐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不同程度地开展。
在学术界,也出现了许多关于同性恋及同性婚姻的法律权利及保护的观点。
但同性婚姻合法化会带来很多弊端,鉴于此,理论上保持对话,现实中尊重选择以及立法上科学、谨慎,应当是当代中国对待同性婚姻问题的基本立场和姿态。
关键词:同性婚姻;合法化;性别歧视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914X(2005)06-0058-04收稿日期:2005-06-12作者简介:黄秋月(1970-),女,河南南阳人,襄樊职业技术学院老干处干事,主要从事婚姻法学研究。
1引言自从人类社会出现文字记载以来,婚姻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历来就是男女两性之间的结合,并且包含着在家庭中生育和抚养子女的内容。
这已经作为一项真理或历史规律为全世界所普遍默认并沿袭至今。
然而,近年来,随着后工业化时代文明的快速演进,随着社会生活各领域的急剧变迁,人们的情感生活日趋丰富化,价值观念日趋多元化以及生活方式日趋自主化,同性恋权利运动和人权运动逐渐在世界上一些国家和地区不同程度地开展,传统的婚姻法律关系及婚姻家庭制度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性婚姻问题由此成为婚姻家庭法领域中的一个新课题,引起了越来越多的专家学者的关注和思考。
2同性之间能否缔结婚姻关系1971年,美国明尼苏达州的一对男同性恋者贝克尔(RichardJohnBaker)和麦克唐纳尔(JamesMichaelMcConnell)要求被告纳尔逊(Nelson)为其颁发结婚证而遭到拒绝,于是起诉到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1]。
这是迄今为止美国历史上也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件有关同性婚姻的案件。
其后,又相继分别发生了多起案件。
这些案件的原告均诉称,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同性结婚,所以关于婚姻成立的立法目的中应当包括同性婚姻。
因此认为当地法院没有遵循法律的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条款的规定,从而侵犯了他们的自由权、结婚权、平等权、财产权等。
由于受美国当时所处的历史条件以及人们对同性恋的认识程度的制约,上述案例均以原告———同性恋者的败诉而告终结。
与之相联系,这些同性性伴侣之间的权利也没有受到应有的保护。
但是,此后的同性恋权利运动和人权运动不仅没有停息,反而一浪高过一浪,众多的同性恋者致力于消除禁止同性恋者结婚的法律障碍。
在争取婚姻权利的过程中,他们不屈不挠,历经许多艰辛和曲折。
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生活的日益多元化和人类民主意识的逐步提高,人们愈来愈崇尚自我、尊重差异,对于同性恋者的态度愈来愈开明、宽容和认可,“禁止同性婚姻”的论点和做法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松动和破解,并相继发生了一些逐渐承认同性伴侣权利的判例,并出现了许多关于同性恋及同性婚姻的法律权利及保护的观点,归纳如下:第一,同性婚姻并不意味着一定违背人类的道德和思想意识;第二,禁止同性婚姻实际上是一种性别歧视;第三,从一定意义上讲,同性婚姻家庭同样具有生育和抚养子女的职能;第四,婚姻并不意味着必须以异性为自然前提;第五,同性婚姻、同性家庭与其子女成长之间并不能产生必然影响。
3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弊端尽管从总体趋势来讲,世界各国的立法都正视同性伴侣的婚姻要求,并通过渐进的法律改革来保障这一权益,并且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如丹麦、荷兰、比利时、加拿大、芬兰、冰岛、挪威、新西兰、德国、法第4卷第6期2005年12月襄樊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ournalofXiangfanVocationalandTechnicalCollegeVol.4No.6Dec.200558国等,同性婚姻已经得到了法律的认可。
但是,来自世界各国的民意调查显示,支持同性恋合法化的人仍然只占居少数,绝大多数人是反对同性婚姻的。
2003年8月22日下午,加拿大首都渥太华国会山庄一带就爆发了近万人的游行集会,许多人轮流发表演说,反对同性婚姻合法化,决心要为捍卫传统婚姻的圣洁性而斗争。
人们之所以如此反对同性婚姻,依笔者之见,是因为同性婚姻是对传统婚姻的反动,同性婚姻一旦合法化,将会严重影响现行的婚姻制度,势必破坏传统的家庭观念,甚至影响社会的稳定。
第一,同性婚姻破坏了婚姻是介于男女之间的建制。
人类社会从古至今,都是在男女结合的婚姻制度下繁衍。
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曾出现过一夫多妻制,但最终都被追求公平、正义和道德规范的社会所淘汰。
世界各国不管信仰如何,人们都不可以更改一男一女的婚姻定义。
因此,很多国家的婚姻法都规定婚姻是没有血缘关系的一男一女之间的结合,如优士丁尼《法学纲要》中称:“婚姻是一男一女以永续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2]。
《葡萄牙民法典》第1577条规定:“婚姻是两个异性的人之间根据本法典的规定,意在以完全共同生活的方式建立家庭而订立的合同”[3]。
有的国家的婚姻法即使没有明确写明一男一女,但根据约定俗成的理解,仍然是一男一女之间的结合。
第二,同性婚姻不能满足人类对性的完美表达。
从狭义和表面上说,婚姻是男女两性的自然生理结合。
婚姻首先具有自然属性,如两性的生理差别、性的本能和种的繁衍等,这是婚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
而这种自然属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1)婚姻当事人之间的相互吸引中国古代思想家认为,世界就是由阴、阳这两种“天地之气”衍生出来的。
中国古代第一部音乐理论著作《乐纪》里说:“地气上齐,天气下降,阴阳相摩,天地相荡,鼓之以雷霆,奋之以风雨,动之以四时,暖之以日月,而百物化兴焉”。
这段话为我们描绘了古人心目中天地既分、阴阳始判的景象。
从美学上讲,“阳”象征着刚强、雄壮、伟岸、热烈、明朗、力量、活力、运动、积极、进取等等,“阴”则象征着柔弱、柔顺、娇小、柔和、清幽、静谧、安宁、温婉、娇嫩等等。
“阳”代表着阳刚之美,“阴”代表着阴柔之美。
这种“阴阳说”所概括的是一种带普遍性的自然现象。
具体到人身上,就表现为男女两性之分,雌雄相引、牝牡相配,“同性相吸,异性相斥”,正是造物主的这种天然造化成的两种基本力量的对立统一、相渗相依、彼此纠缠相荡,才使宇宙得以生生不息地运动,使人类得以世世代代繁衍不息,使天地间闪耀着美的无尽光辉。
在同性伴侣中,有些男子在体格和性情上生来带有女性倾向,也有些女子在体格和性情上生来就带有男性倾向。
虽然他们之间也有相互吸引,也有情欲冲动,也有怦然心动,也有亲昵举动,有的甚至狂热到不能自拔的境地。
一句话,同性伴侣之间也可能产生爱情,但从本质上讲,这些行为是对人类性欲的异化,因为它从根本上抹杀了阴阳两性之间的质的差别,破坏了和谐、互补与满足,破坏了二体相配、繁衍种族的自然法则,或许由于同性伴侣的这种性的过分趋同性使得“男人不象男人,女人不象女人”,世界不再有对立和差异,不再有扑朔迷离,不再变幻莫测,不再奇光异彩。
2)婚姻当事人的性生活性是大自然赐予人类的一种天然幸福权。
性交是人的一种本能行为,只要用之有节,能使男女心情畅快,了无牵挂,万物自得,天地皆春。
通过床第之欢,使得男女获得一种精神的满足,一种混身通泰之感,从而体验到生命深处的那种妙不可言的天伦之乐。
因此,性生活是婚姻生活中的重要内容。
能否进行性生活以及性生活是否和谐、满足是衡量婚姻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
性概念首先是一个自然概念和生物概念,是一个物化的东西,其次才是社会概念和文化概念。
性虽然是自然性与人文性的统一,是灵与肉的统一,但没有自然性就没有人文性,缺少“肉”的接触,何谈“灵”的交往?由于同性伴侣性器官的同质性,缺乏发生性交行为的自然生理基础,从而决定了同性恋者在与其同性伴侣发生性关系时存在着与生俱来的局限性。
据调查,同性伴侣发生性交行为,男子多半以肛交为主,女子则主要借助性器具或肉体互慰进行。
这也正是人们觉得同性恋令人恶心、生厌的主要原因。
不少人甚至认为,一个男人同另一个男人作爱严重损害了男性尊严。
显然,同性伴侣发生性交行为所获得的性快感、性美感以及性愉悦感等在程度及方面上讲,与异性伴侣是不可比拟的。
或许大多数同性伴侣在性交方面的自我感受是满意的,但以此评判婚姻质量,既不客观,也不全面,因为评判婚姻质量既应当是主观的,也应当是客观的,是个人感受与社会标准的统一。
第三,同性婚姻合法化将使人们的性关系变得更加复杂与混乱。
随着社会的日益开放,婚姻对人的性行为的社会控制功能日益减弱,当今世界,婚前婚黄秋月:关于同性婚姻的法律思考59外性交流日益活跃,重婚、纳妾、小秘、包二奶、包二爷、卖淫、嫖娼、“一夜情”等现象屡禁不绝,但这些人的性行为毕竟只是在异性之间进行。
同性婚姻一旦合法化,就意味着上述现象也可以在同性伴侣之间发生,比如有可能出现同性之间的卖淫、嫖娼行为,这无疑使本来就复杂的性关系变得更加混乱,甚至会带来更加严重的社会问题,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第四,同性婚姻不能确保人类的传宗接代。
婚姻是养育子女、繁殖后代、实现人类自身再生产的单元。
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在论及婚姻的本质时指出:“婚姻是人为的仪式,用以结合男女为夫妇,在社会承认下,约定以永久共处的方式来共同担负抚育子女的责任”[5]。
中国古代典籍《礼记昏义》指出:“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下以继后世”,说明婚姻是为了“祭祀祖先和传宗接代”;罗马法学家莫蒂迪斯蒂努斯指出:“婚姻者,乃一夫一妻之终身结合,目的在于生男育女,继血统,承祭祀”。
美国家庭研究理事会的康妮・马基在接受有线新闻网的采访时表示:“几千年以来,人类文化都是将婚姻视为男女间的结合,其目的在于抚养孩子”。
而在传宗接代、延续人类香火方面,同性婚姻显然无能为力,虽然可以如前所述,通过利用人工授精等高科技手段,同样可以生育子女,但毕竟过于勉强和物质化,体现不了生育的人文价值,而且从现实意义上讲很难获得大多数人的认可。
何况,由同性伴侣组成的家庭不适于抚养孩子。
第五,同性婚姻一旦合法化,同性恋权利运动就会由地下转为地上,由隐蔽转为公开,同性恋人数就会大增。
因为,在法律的保护下,同性恋者会引诱非同性恋者,使非同性恋者大胆尝试这种非常前卫、时尚的同性恋行为。
而且,教育部门会利用各种读物,从幼儿园开始,就对孩子进行同性恋是一种正常的生活方式的教育,使下一代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婚恋观混淆不清,不知所措。
4中国的同性婚姻问题婚姻、家族有着鲜明的伦理性和本民族特色,与一个国家的历史、传统、文化,与一个民族的思维方式、价值取向、审美趣味等密切相关。
因此,中国的同性婚姻问题明显带有“中国特色”。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中国的同性恋者已超过四千万人,依笔者的观察与思考,政府在对待同性婚姻问题上应当采取如下措施或表现如下姿态,方为明智与合理:第一,理论上拓展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