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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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及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及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及通知关于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云农综办[2004]23号各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进一步提高土地治理项目建设质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现随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国农办〔200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发[2003]93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试行标准》(国农办[2003]130号)同时废止。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各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中央农口有关部门,可按照本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为了实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投资目标,达到预期效益,参照国家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有关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结合农业综合开发自身特点,制定本标准。

凡国家立项投资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均须按照本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检查验收。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生态综合治理等建设内容。

中低产田改造建设标准一、综合标准1、项目区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显著增强,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成稳产高产、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的高标准基本农田。

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优选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优选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优选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14•【字号】冀农发办〔2017〕56号•【施行日期】2017.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优选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农发办〔2017〕56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农发办:为保证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2017〕29号)的部署与要求,省农发办制订了《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项目优选工作实施方案》,现予印发,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国家农发办陕西座谈会精神。

6月9日国家农发办在陕西召开了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工作会议,卢贵敏主任做了重要讲话。

省农发办已经将会议精神通过网络传达到各市县。

各市县要认真学习领会,按照会议精神搞好项目优选申报工作。

二、积极创新资金和项目管理政策。

要按照陕西会议精神,在不违反《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的前提下,积极创新资金和项目管理政策,加大力度支持试点工作。

超出84号令范围的项目建设资金,原则上由县级政府整合或筹措。

三、认真编制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农发办通知要求,试点实行三年规划、分年实施的办法。

各地要按照国家农发办制订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大纲认真做好编制工作,同时为编制具体的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做前期准备。

四、项目资料一式8份以县级人民政府文件报送市财政局、农发办,经市级主管市长签批后,6月20日前报送省农发办。

五、原有通知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优选工作方案2.试点方案参考编制大纲。

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2017年6月14日附件1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优选工作实施方案为保证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2017〕29号)的部署与要求,现将我省田园综合体建设试点项目优选工作实施方案通知如下。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90]国农综字第52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90]国农综字第52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关于颁发《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的通知([90]国农综字第5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国家1988年立项开发的项目有10片今年到期,需要进行验收。

现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试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业开发项目验收工作是搞好农业综合开发的重要环节,各级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组织领导,从思想上、组织上、材料上做好验收的准备工作,认真搞好验收。

要切实防止走过场或出现其他不正之风。

各省(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开发项目未到期的,可参照《办法》中的验收标准,继续搞好开发建设工作。

附件:农业综合开业项目验收试行办法1990年9月10日农业综合开业项目验收试行办法为确保农业综合开发建设项目的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和《农业发展基金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验收的依据和条件第一条验收的依据。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是经国家批准的开发规划(任务书)、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以及主管部门的有关审批、调整文件等。

农业开发项目技术、经济指标的测定,按照国家或有关部门现行的规程、规范要求执行。

第二条验收的条件。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要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上级批准下达的计划和设计要求,完成了开发建设任务;2.工程建设项目经试运行或技术检测,质量达到了技术、经济指标;3.开发规划(任务书)、扩初设计或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有关图表、工作总结、财务决算、初验报告等文件资料齐全,符合建档要求。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篇: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4〕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确保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和基本农田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意见》(冀政〔2014〕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开发、低效利用土地的整理、废弃地的复垦以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包括用于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提高基本农田质量的总量平衡项目和用于补偿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项目。

第二章立项第三条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在每年第一季度,依照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补充耕地计划、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制定年度土地整治方案。

年度土地整治方案应当载明占补平衡项目和总量平衡项目的位置、规模和新增耕地面积,每个项目立项和验收的时限。

第四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土地整治方案,组织勘查设计单位进行土地整治项目勘查设计。

勘查设计单位应当进行实地勘查,在全面掌握项目区土地类别及各种自然条件的基础上,按照《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或者《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进行项目设计。

设计的项目区耕地利用等别应当不低于周边原有耕地利用等别。

第五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持下列资料,向设区市国土资源局申请项目立项:(一)项目呈报书;(二)项目设计书、总体设计图和单体设计图册;(三)标注项目区的耕地利用等别图;(四)标注项目区的土地整治规划图;(五)标注项目区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六)勘测定界图(标出现有基础设施,比例尺1:2000-5000)、勘测定界验收报告;(七)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八)坐标成果表(txt格式);(九)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

总量平衡项目还应当提交县乡级政府支持项目建设承诺书。

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12-11—06 09:17: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项目管理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并发挥效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60号令修订)等有关办法规定,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以下简称“土地治理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对土地资源进行综合开发治理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治理项目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种植结构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第四条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项目,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含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地方切块资金安排,下同),以及其它新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土地治理项目安排原则:因地制宜,统筹规划;规模开发,突出重点;综合治理,注重效益;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项目立项实行严格的项目库管理,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建立项目库,依据省级项目库各项目排序择优选择确立项目。

第六条土地治理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制定规划,建立项目库,考察筛选项目,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审,编报和批复项目计划,项目招投标,项目监理,项目和资金公示,项目调整、变更与终止,内业档案管理,督导检查,项目进度监测,验收与考评,奖惩,工程移交与管护。

第七条按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和设区市、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市、县农发办")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二章建设重点第八条土地治理项目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

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北省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有效整理,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活动。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规划先行,科学决策;(二)保护耕地,节约集约利用;(三)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四)公开透明,公众参与。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地开发整理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

第二章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应编制专项规划,规划内容包括土地开发整理的目标、任务、布局、时序和保障措施等。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章土地开发整理实施第七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依法立项,明确项目范围、规模、投资、实施主体、技术路线和预期效益。

第八条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不得破坏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遗产。

第九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确保达到规划要求和质量标准。

第四章土地开发整理监督管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开发整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用途,不得侵占、挪用土地开发整理资金。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一)未按规定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二)擅自改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用途的;(三)侵占、挪用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的;(四)其他违反土地开发整理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河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展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照原批准的规划和要求继续实施。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适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完善。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的管理,国土资源部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部耕地保护司。

国土资源部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用中央财政资金扶持,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对因各项生产建设造成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管理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确定的以下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模建设,注重效益;(二)按项目管理、按立项条件择优选择;(三)实行“国家引导、配套投入、民办公助、滚动开支”的投入机制;(四)按项目确定资金,集中投入,不留缺口,奖优罚劣。

第四条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方针、政策;坚持复垦利用被破坏土地,增加耕地和农用地,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
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94]国农综字第167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发布日期】1994.10.27
【实施日期】1994.10.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
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1994年10月27日(94)国农综字第167号)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根据新颁发的《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按总项目管理。

为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水平,使土地治理开发和多种经营开发逐步做到系统化、规范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总项目的分类
从1995年,国家对各省、区、市和中央农口部门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按照相对成片的开发区域或特定的建设内容,确立为独立的总项目。

这些总项目按其结构,一般分为两种类型:(1)综合开发总项目:一般按照地域或流域确定项目区,并由若干个土地治理项目和多种经营项目混和组成;(2)单项开发项目:一般有具体的项目区或建设地点,有特定的开发建设内容,并由若干个开发内容相同的土地治理开发子项目或由若干个建设内容相同的多种经营子项目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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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时间:2012-11-06 09:17: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项目管理依法、依规、依程序进行,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并发挥效用。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60号令修订)等有关办法规定,结合河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以下简称“土地治理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安排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资金,对土地资源进行综合开发治理的活动。

第三条土地治理项目的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种植结构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综合效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第四条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项目,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含草场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态林建设等),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地方切块资金安排,下同),以及其它新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土地治理项目安排原则:因地制宜,统筹规划;规模开发,突出重点;综合治理,注重效益;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项目立项实行严格的项目库管理,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建立项目库,依据省级项目库各项目排序择优选择确立项目。

第六条土地治理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制定规划,建立项目库,考察筛选项目,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评审,编报和批复项目计划,项目招投标,项目监理,项目和资金公示,项目调整、变更与终止,内业档案管理,督导检查,项目进度监测,验收与考评,奖惩,工程移交与管护。

第七条按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发办”)和设区市、县(市、区)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市、县农发办”)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二章建设重点第八条土地治理项目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

原则上项目安排应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粮食生产核心区建设指导意见》(冀政[2008]52号)所列的80个重点县和全国800个产粮大县所列县(共86个县)倾斜。

第九条土地治理项目以改造中低产田为重点,结合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建设旱涝保收、稳产高产基本农田。

丘陵山区的市可安排生态综合治理项目,投资比例不超过当年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的20%。

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按照需要和可能适当安排。

第十条土地治理项目建设内容以水利措施为重点,坚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水利、农业、林业、科技措施综合配套,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十一条土地治理项目规划设计应遵循自然规律,注重规模开发,综合治理。

项目规划要集中连片,并与已建项目区对接形成规模。

治理措施应全面、科学合理,新旧工程统一规划实施,科技推广、工程管护、结构调整、机制创新等综合配套,把项目区真正建成高标准的现代农业示范区。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十二条土地治理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一)水利投资。

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库、塘坝及拦河坝的改建、扩建、加固、新建;总装机容量在5000KW以下的机电排灌站的改造、续建、新建及其配套的输变电设备;新打、修复机电井及配套的机、泵和输变电设备;灌排渠道开挖、疏浚、衬砌及配套建筑物;发展节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喷滴灌等材料设备和施工安装。

(二)农业投资。

修建农田机耕路所需沙石料、水泥、沥青、机砖等材料及施工;改良土壤所需绿肥、种子及秸秆还田机械设备、机械平整土地的施工;优良品种的购置、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设施、配套设备;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所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及示范、培训;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的补助等。

(三)林、草投资。

营造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等所需的苗木购置(或苗圃建设)及工程设施;牧区改良草场所需种子购置、灌溉设施、草场围栏、青贮窖、饲料加工、牲畜棚圈等。

(四)科技投资。

推广优良品种、新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对县、乡、村农业技术人员和农民群众进行培训发生的费用,包括培训费、资料费、场地费和设备租赁费、聘请教师对专业技术人员讲课发生的教务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优良品种的购置、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设施、配套设备等;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所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及示范、培训。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费:由县农发办按土地治理项目财政总投资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

财政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按3.5%提取,1000万元以下的其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过1000 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5%提取。

项目管理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项目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项目一般工程初步设计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经费开支。

第十四条监理费和勘察设计费:土地治理项目勘察设计费和主要单项工程监理费,从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按实际支出数计入项目工程成本。

工程监理费不超过主要单项工程财政投资合计数额的2%;勘察设计费不超过项目财政投资的2%。

第十五条工程管护费:由县农发办按照土地治理项目年度计划中财政资金总额的1%比例计提工程管护费,在地方财政配套资金中列支,专项用于农发项目工程管护。

第四章立项条件第十六条土地治理项目应符合当地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尤其要规避国家征用的公路、铁路、机场,以及城市建设规划用地等重点工程占地。

项目区要有明确的区域范围,按流域或灌区统一规划。

第十七条当地党委、政府有实施土地治理项目的要求,且重视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有保障;县农发机构健全,有承担项目建设工作能力;农民自愿开发,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签字同意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能够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自愿落实农民筹资投劳。

第十八条土地治理项目的农村集体和农民筹资(含以物折资)投劳,要严格按照“农民自愿、量力而行、民主决策、数量控制”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进行筹集,并纳入村内“一事一议”范畴,实行专项管理。

第十九条中低产田改造和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区水源有保证,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干工程基本具备;开发治理的地块集中连片,具有较大的增产潜力。

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原则上不低于5000亩;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不低于1万亩。

第二十条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区面积集中连片,具有一定开发治理条件,对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具有明显的效果。

年度单个项目相对连片治理面积,小流域治理和人工草场1000亩以上,天然草场和土地沙化治理3000亩以上。

第二十一条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应符合区域水资源利用总体规划和节水灌溉发展规划,直接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水利灌排条件,灌区设计灌溉面积一般不低于5万亩、不超过30万亩。

第二十二条农民专业组织和种粮大户单独申报的土地治理项目以及膜下滴灌节水技术推广试点项目,项目区治理面积可适当降低起点,原则上不低于1000亩。

第五章制定规划第二十三条省、市、县农发办应依据农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总体规划(一般为五年),确立主导产业、开发目标、区域布局、建设重点,以及为实现目标所采取的政策措施。

第二十四条制定规划应在对本地区农业自然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进行科学分析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这个总体目标,贯彻两个聚焦,着力打造我省粮食生产核心区,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集中连片、综合治理”和“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益”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制定规划应突出重点,优先规划那些资源条件好、增产潜力大、示范带动能力强、领导重视、工作基础好、农民群众积极性高的地方,充分体现新老项目区对接,集中连片,形成规模。

第二十六条市级制定规划应做好项目在各县之间的衔接,打破县与县之间的行政界限,甚至市级行政界限,做到同一流域、同一灌区、同一类型区统筹规划,实现区域规模连片开发。

第二十七条县级规划要经当地政府会议研究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得变动规划。

在规划期内,年度土地治理项目必须按照规划执行,规划外的项目一般不予立项。

第二十八条县级规划由所在设区市负责组织评估论证,连同市级规划上报省农发办。

省农发办审核市、县规划,并负责组织对设区市的规划进行评估论证。

在此基础上编制全省土地治理项目规划。

第二十九条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背景、概况、区域布局和建设重点,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投资概算和资金筹措,效益分析,保障措施。

具体要求见《规划编制提纲》。

第六章项目库管理第三十条土地治理项目库分为县级项目库、市级项目库和省级项目库,按照县一设区市一省“自下而上”的顺序设置,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凡拟立项开发的土地治理项目均应按照土地治理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并列入项目库。

未进入省级项目库的土地治理项目一般不得立项。

第三十二条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开发治理的必要性及条件,建设范围、规模及主要治理措施,投资估算及来源(含农民筹资投劳计划),效益预测。

第三十三条土地治理项目库管理流程为:项目准备、项目入库、项目初审、项目审核、项目筛选、项目下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项目评审、项目出库。

第三十四条项目准备:县农发办按照土地治理项目规划初选项目区;对项目村进行民意调查、民主表决;对项目村实地勘察,按村确定开发治理的范围、规模、投资(分财政投资和农民筹资投劳)、建设内容等;对上述内容在各村公示,征求意见。

第三十五条项目入库:县农发办按照项目建议书编制提要要求,以村或片为单元编制项目建议书,列入县级项目库;择优选项并排序后提交市级项目库。

第三十六条项目初审:市农发办对市级项目库项目进行初审,对项目实地考察,写出考察报告存档备查。

根据初审和考察结果按照有关规定,逐个项目打分排序后提交省级项目库。

不合格项目退回县(市、区、场)。

第三十七条项目入库和项目初审工作要经常化,应随勘察、随编制,随入库、随初审,随打分,随提交。

提交省级项目库的项目数量,不少于三个年度项目建设规模。

2012年度项目在2011年6月底以前,以后年度项目在上一年的1月底以前。

第三十八条项目审核:省农发办土地治理项目处(以下简称“土地处”)对市级提交项目进行审核,抽取部分项目实地考察以验证市考察结果。

根据审核和考察结果逐个项目打分,按省级70%、市级30%的权重计算最后得分,以市为单位排序后列入省级项目库。

不合格项目退回。

第三十九条项目筛选:土地处从年初开始,根据有关政策和要求,以及省农发办工作重点和对各市、县奖惩情况,按照省级项目库项目排序,参照本年度投资规模,分批次筛选下一年度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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