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执行效力的分析
协议中的违约责任的违约后果及其法律效力

协议中的违约责任的违约后果及其法律效力在日常生活和商业交易中,人们常常会签订各种协议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候一方可能无法履行协议中的责任,即发生违约。
针对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法律对其违约后果及其法律效力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违约后果当一方在协议中违约时,会产生一系列的违约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 经济赔偿责任: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经济赔偿。
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实际损失和违约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确定。
通常情况下,守约方可以主张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逾期利息、律师费用等。
2. 违约金责任:协议中通常会约定违约金,旨在对违约行为进行预防和惩罚。
当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
但需注意,在法律上,“违约金”和“经济赔偿”是不同的,违约金并不一定等同于实际损失。
3. 履行强制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违约方履行其在协议中的责任。
这种强制履行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实现,如法院可以命令违约方采取特定行动或者支付特定金额。
4. 协议解除责任:守约方有权解除协议,不再履行自己在协议中的义务。
协议一旦解除,违约方将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和责任。
二、违约责任的法律效力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是双方约定的,其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效力:协议是一种法律文件,双方签署后具有合同效力。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旦发生违约,依法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2. 公平原则:违约责任的设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
合同法规定,协议中约定的个别条款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违约责任的有效性须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3. 可预见性原则:协议中的违约责任应当符合当事人的预期和合理推测。
若一方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违约后的后果,另一方应当可以预见到这些后果,并做出相应的决策。
4. 法律救济:一旦发生违约,守约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寻求救济。
法律提供了多种救济措施,如经济赔偿、违约金、强制履行等,保障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解析

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解析在许多合同中,都会包含关于违约金的条款。
违约金是指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支付的金钱赔偿。
违约金条款的存在旨在鼓励合同各方履行其约定,并为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提供一种补偿和惩罚。
本文将对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进行解析,并探讨其应用和影响。
一、违约金条款的定义和作用违约金条款是合同中的一种约定,用于规定违约方在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支付的金钱补偿。
其主要作用有以下几点:1. 刺激履约:违约金的设定可以激励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因为违约方需要承担可能产生的高额赔偿责任。
2. 补偿损失:违约金条款可以为受损害方提供一定的经济赔偿,以弥补其因违约行为而导致的实际损失。
3. 惩罚违约:违约金的设定还有一定程度的惩罚性质,迫使违约方认识到违约行为的后果,并尽力避免违约的发生。
二、违约金条款的要素违约金条款应包含以下要素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合法性:1. 金额确定:违约金应明确规定具体金额或计算方式,以便双方清楚了解可能的赔偿金额。
2. 合理性:违约金金额应合理,既能恰当地补偿受损害方的损失,又不至于过高导致不公平。
3. 计算基准:违约金的计算基准应明确,例如可以设定为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或具体金额。
4. 提前通知: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之前应被提前通知,以便其有足够的时间采取补救措施或协商解决方案。
三、违约金条款的影响和应对措施1. 约束力:违约金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以避免产生违约行为。
2. 减免或豁免:在某些情况下,受损害方可以通过与违约方协商或诉讼来寻求减免或豁免违约金的可能性。
3. 违反公序良俗:违约金条款的内容应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不得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法规。
4. 司法解释: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违约金条款的执行可能需要依靠司法部门的解释和裁决来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四、违约金条款的合理约束与可操作性1. 合理约束:违约金条款的设定应合理,不能过于苛刻或一方主导,以保证其约束力的公平性和可接受性。
最高院工程合同无效的违约金判例

最高院工程合同无效的违约金判例在工程领域,合同是各方之间约定的行为规则,是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的重要法律依据。
然而,有时候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却成为争议的焦点。
最高院在处理工程合同无效的违约金时,也有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判例,值得深入探讨。
一、案例回顾最高院审理了某工程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有效性问题。
该案中,工程合同约定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但由于合同存在瑕疵,被认定为无效。
在这种情况下,违约金是否仍然有效成为了法庭审理的焦点。
二、判例分析就最高院的判例来看,当工程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况下,约定的违约金是否仍然有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通常情况下,如果违约金条款与合同的无效原因无关,可以认定违约金仍然有效;如果是因为合同瑕疵导致的无效,那么违约金很可能被视为无效。
三、法律适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无效的违约金应当依法撤销。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妨碍社会经济秩序的约束力。
在这种情况下,违约金就失去了效力。
四、个人观点对于工程合同无效的违约金,我认为应该尊重法律的裁决,维护合法权益的一方。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也应该谨慎,杜绝合同中的瑕疵,避免出现合同无效的情况。
合同条款应该明确具体,不涉及违法违规的内容,以免造成损失。
五、总结最高院关于工程合同无效的违约金判例,揭示了违约金与合同无效之间的关系,为工程领域的合同签订和执行提供了重要参考。
在实践中,企业和个人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理约定违约金条款,并且避免合同瑕疵的出现,以保障双方权益。
最终建立和谐的合作关系,促进工程行业的健康发展。
工程合同无效的违约金依法处理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在实际工程合同的签订中,需要注意尊重法律的规定,避免违法违规的内容,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企业和个人在签订合同时应该谨慎对待合同条款,避免可能导致合同无效的瑕疵出现,从而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合同中的解除与违约责任的执行效力

合同中的解除与违约责任的执行效力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它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有时会出现解除合同或者违约的情况。
本文将就合同中的解除与违约责任的执行效力进行探讨。
一、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经过一定程序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
解除合同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当事人必须达成一致意见,决定解除合同。
其次,解除合同必须基于合同约定的解除条款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形,例如合同中约定的特定条件或者法律上的不可抗力。
最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程序履行解除合同的程序要求。
在解除合同后,当事人应当履行解除合同的后续义务。
例如,返还对方已经支付的款项或者赔偿对方的损失等。
当事人应当尽力减少损失并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对方因解除合同而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二、违约责任的执行效力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的方式、内容等与合同约定不符。
在合同中,通常对违约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
根据合同的约定,对于违约行为,通常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处理:(1)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2)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3)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对于双方来说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违约时,对方有权利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违约责任的执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解除与违约责任的执行效力解除合同和违约责任是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其执行效力具有法律约束力,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起着重要作用。
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和违约责任必须得到各方的共同遵守。
一方面,当事人在解除合同时应当遵循合同中约定的程序和方法,以确保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当事人在违约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进行承担,并尽量减少对方的损失。
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分析

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责任分析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合同是规范各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当合同签订后,各方都有责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违约的情况。
违约责任的明确和承担方式对于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市场秩序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违约责任的定义和构成要件违约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要构成违约责任,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1、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这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
如果合同本身无效或者被撤销,那么就不存在违约责任的问题。
2、有违约行为违约行为包括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等多种形式。
不履行就是完全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完全履行是指虽然履行了义务,但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迟延履行则是超过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才履行义务。
3、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在大多数情况下,违约责任的承担不以过错为要件,即只要有违约行为,违约方就应当承担责任。
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合同有特别约定,过错会成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必要条件。
4、造成了损失违约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这种损失可以是财产损失,也可以是其他非财产损失,如名誉损失等。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当违约行为发生后,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常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包括以下几种:1、继续履行也称为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自己的义务。
例如,买卖合同中卖方未按时交付货物,买方有权要求卖方继续交付货物。
2、采取补救措施当违约方的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当采取措施弥补缺陷或者减少损失。
比如,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卖方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重作等。
3、赔偿损失这是违约责任中最常见的一种承担方式。
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所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减少,如货物损坏造成的价值降低;间接损失是指可得利益的损失,即如果合同正常履行,当事人本应获得的利益,如因迟延交货导致买方失去的销售利润。
贷款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的格式条款效力

贷款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的格式条款效力一、概述贷款合同是金融领域中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其在借款人和贷款机构之间确立了一系列权利和义务。
其中,违约责任是贷款合同中一个极为重要且常见的条款,其对于合同的履行和借款关系的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贷款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的格式条款效力展开探讨,旨在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
二、贷款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格式条款在贷款合同中,一般会包含有关借款人的还款义务、违约责任以及相关的法律条款等内容。
违约责任的条款是贷款合同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它规定了借款人在不能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时需要承担的责任和后果。
通常来说,这些条款会涉及违约金、逾期利息、提前还款违约金等内容。
这些条款不仅是对借款人还款责任的强化,也是对贷款机构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三、贷款合同中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1. 法律效力贷款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件,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在我国,依照《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约定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
这意味着,贷款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旦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贷款机构则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进行追偿。
2. 可执行性贷款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具有可执行性。
一旦借款人违约,贷款机构可以凭借合同约定直接对借款人进行追偿,而不需要再次经过法院的裁决和判决。
这种可执行性有助于加强违约责任的威慑力,有效地保护了贷款机构的利益。
3. 合同约束力贷款合同是借款人和贷款机构之间的约定,因此其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一旦双方签订了合同,就意味着双方已经同意并接受了合同中的一切条款,包括违约责任条款。
借款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四、贷款合同中违约责任格式条款应注意的问题1. 合法性与合理性贷款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应当合法合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违约责任的数额和方式也应当合理,不能对借款人造成不合理的损失。
法中的违约损害赔偿与效力认定依据
法中的违约损害赔偿与效力认定依据在法律领域中,合同是一种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另一方享有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权利。
违约损害赔偿是一种常见的补偿措施,其目的在于使受损害方可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弥补其因违约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在法中,对于违约损害赔偿的效力认定,需依据以下几个主要因素:合同条款、法律规定、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
首先,合同条款是违约损害赔偿效力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合同条款通常会明确规定违约的后果以及赔偿的方式和金额。
当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对违约情况已经约定明确的赔偿条款,这些条款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一旦发生违约,遭受损害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追偿。
其次,法律规定也是判断违约损害赔偿效力的重要依据。
法律对违约责任和赔偿的范围、方式以及赔偿的上限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例如,在合同法中,对于违约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方法、赔偿限额等进行了规定。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可能被视为无效或解释为合同的附属条款。
实际情况也是判断违约损害赔偿效力的重要参考因素。
在实际操作中,法官或仲裁员会根据具体案例中的事实情况进行判断。
例如,受损害方遭受的实际损失是否可以合理计算,双方是否存在过失等。
根据实际情况,法官或仲裁员会对违约方的责任和赔偿金额做出评判。
最后,公平原则也是判断违约损害赔偿效力的重要依据之一。
公平原则强调在合同关系中平衡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防止任意违约行为的发生。
根据公平原则,法官或仲裁员会综合考虑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双方的交易意愿以及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的公平性。
综上所述,违约损害赔偿的效力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合同条款、法律规定、实际情况和公平原则等因素。
在追究违约责任时,受损害方可以根据这些因素来主张自己的权益,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
同时,违约损害赔偿也起到了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和维护合同秩序的作用。
无论是在合同合同制定中还是解决纠纷中,对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认定必须严格依据以上几个因素,确保合同的效力和公平性。
【法律】合同解除 违约金条款的效力
合同解除违约金条款的效力1️⃣ 合同解除的基本概念与类型合同解除,作为合同效力终止的一种重要方式,指的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法定或约定的条件成就,合同双方或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
根据解除的原因,合同解除可分为协议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三种类型。
其中,法定解除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如不可抗力、严重违约等;约定解除则是基于合同双方的预先约定。
2️⃣ 违约金条款的性质与功能违约金条款,作为合同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在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条款。
其性质上属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旨在补偿守约方因对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并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违约金条款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预先确定赔偿数额,简化纠纷解决程序;二是通过经济制裁促使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三是作为合同稳定性的保障,增强合同的可执行性。
3️⃣ 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的效力分析关于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的效力问题,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作出统一规定,但结合司法实践及理论探讨,可归纳出以下几点:原则上有效:在多数情况下,合同解除并不直接导致违约金条款无效。
除非合同解除系因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且双方未就违约金条款的适用作出特别约定,否则违约金条款在合同解除后仍应继续有效。
例外情况:若合同解除系因一方严重违约导致,且该违约行为直接损害了对方的主要合同利益,此时违约金条款的适用应更加严格审查。
若违约金数额过高,超出守约方实际损失的合理范围,法院有权根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调整。
约定优先:合同双方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是否继续适用及其适用条件。
此约定应尊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实务应用:在实务中,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合同解除的可能性,并明确约定违约金条款在合同解除后的适用规则,以避免后续纠纷。
同时,在合同解除后,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违约金问题,必要时可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合同部分无效违约金条款
合同部分无效违约金条款
合同中的无效违约金条款可能涉及到多个方面,让我们从不同
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可以从法律角度来看。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一些违约金条款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例如,如果违约金数额过高,超出了损失的合理范围,法院可能会裁定该违约金条款无效。
另外,如果违约金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比如侵犯了消费者权益
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也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从合同解释的角度来看,如果违约金条款的表述模糊不清,导致双方对于违约金的具体约定产生歧义,这种违约金条款也
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合同的解释和适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
果违约金条款存在解释上的争议,法院可能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真
实意思进行解释,从而导致违约金条款无效。
此外,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如果违约金条款的执行存在不
合理或者不公平的情况,也可能导致该违约金条款被认定为无效。
比如,一方在合同履行中存在正当理由导致违约,而违约金的数额
并不符合实际损失,这种情况下违约金条款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总的来说,合同中的无效违约金条款可能涉及到法律、合同解释和实际操作等多个方面。
在具体情况下,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以确定违约金条款的有效性。
希望以上回答能够全面回答你的问题。
协议中的违约法院判决执行效力
协议中的违约法院判决执行效力在协议签订的过程中,各方通过自愿达成的约定,旨在为了维护各方的权益和促进合作。
然而,有时候当一方违反了协议的条款,引发了争议和纠纷时,法院的判决执行效力成为了一个关键的问题。
本文将就协议中的违约情况下,法院判决的执行效力进行探讨。
同时,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案例将被引用以加强阐述。
一、合同违约与法院判决当一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即构成了合同的违约行为,合同方通常需要通过法院寻求救济。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受违约方而言,法院的判决执行效力显得尤为重要。
因为只有法院裁决的判决被认可和执行,才能实现违约方必须履行合同义务的目的。
与此同时,在协议中通常会约定当一方违约时应当负担的违约责任以及救济措施。
这些约定可能包括损害赔偿、违约金或其他补救措施。
法院在判决执行时,将综合考虑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以及实际情况,以确保公正、合理地对待双方当事人。
二、法院判决执行的效力法院判决在执行过程中有着高度的法律效力,是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一旦法院作出判决,被判定为违约方的一方必须履行判决所规定的义务,没有逃避的余地。
判决执行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强制执行:由于判决执行是法律的强制力量之一,被判违约方无法逃避法院强制执行。
无论其是否愿意,法院都将追责其履行判决所规定的义务。
2. 终局性:一旦法院作出了判决,被判违约方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来撤销或修改判决。
判决具有终局性,必须依法执行。
3. 执行力:法院的判决执行力强,即使受违约方不愿意履行判决,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财产等,以确保判决的执行。
4. 对第三方具有约束力:法院的判决不仅对违约方具有约束力,对于第三方也具有同样的效力。
这意味着,即使其他人或机构无直接关联,仍然需要遵守法院的判决。
总体来说,法院的判决执行效力能够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稳定。
三、案例分析以下是一个涉及协议违约的案例分析,以更好地说明法院判决执行效力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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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执行效力的分析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协商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在出现纠纷时,合同当事人应遵循约定承担责任,同时合同条款也是法院/仲裁委等第三方有权机关作出判断的参考及依据。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现就此种形式在公司光伏发电项目中的具体应用分析如下:一、违约金条款的设置(一)公司现有合同条款中关于违约金计算方式主要包括三种(详见下表):(二)现有违约金条款的设置已与赔偿金的计算方式进行了切分;如出现违约金与赔偿金同时存在时,按金额较高且有充分证明材料的执行。
二、违约金条款的效力(一)相关法律规定(二)特别情形1.合同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2.合同解除时,可依据违约金条款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3.合同无效时,无法依据违约金条款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三)法院裁判观点(具体案例详见附件)上述法院判例详见附件,需要注意的是:①我国非判例法国家,法院判例无法作为判决依据。
同时,各法院对光伏发电项目及法律的认知程度不同,严重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
②诉讼与仲裁为两种不同的纠纷解决机制,法院的裁判观点不代表仲裁委的裁决倾向。
三、关于违约金条款的相关意见(一)执行现状1.公司目前所适用的合同模板中,针对违约金条款的设定遵循原则是“条目详尽、标准商定”,即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设置具体的违约金条款,但是违约金标准由各方在商务洽谈中确定。
2.违约金条款的设定目的是督促合同相对方积极履约,在其不履约或履约不符合约定时,通过结算时扣减的方式,将违约金予以扣除。
但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违约金条款并未执行到位,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未留存证据材料、计算基数较高导致违约金数额巨大、相对方以各种方式拒绝承担等。
(二)违约金条款的执行力影响违约金条款执行力的因素主要包括:1.未违反法律规定;2.合同当事人的认可;3.法院/仲裁委等第三方有关机关的认定。
4.合同各方的履约能力、诚信度、违约承受度。
(三)相关建议1.加强项目谈判时与相对方的沟通,由双方议定具体标准。
风控法务部目前制订、修订的合同模板中的违约金计算基础及标准均是可调整的,业务人员应提前熟悉合同内容,且在与相对方沟通时,必须提前明确、清晰的告知相对方违约时将承担违约责任,由各方协商确定具体违约金标准,以减少结算时的阻力。
2.明确业务人员的职责,提高其商务谈判能力。
商务谈判的目的是明确合作内容及边界条件,以及合同当事人应承担的各项权利义务。
任何一条合同条款均应是合同当事人的沟通、妥协的成果,是通过业务人员的商务谈判汇总而来的。
合同模板仅仅是便于业务人员谈判,而非是完全按照模板来谈判,否则会出现缺漏项的可能性。
3.合同模板中不设置上限。
根据法律规定,违约金上限实质上是与实际损失相关联的,在无实际损失存在的情形下,即便是约定了违约金上限,也会被法院或仲裁委进行调整。
当然,如果合同相对方在合同谈判时要求设定上限,则可以就上限金额进行讨论并确定。
4.加强合同理解及执行力度。
业务人员需掌握合同相对方可能违约的情形,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留存相关证据材料。
公司目前的弊端是,从谈判初始,业务人员就对项目整体概况缺乏认识,过于依赖风控法务部出具的合同模板。
因每个项目及相对方均存在差异,业务人员必须摸清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对合同模板进行调整并在执行过程中严格落实。
5.项目应以监督、沟通为主,不能过分依靠违约条款约束。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出现合同相对方承担或预计承担巨额违约金的情形时,合同相对方往往会以各种方式阻碍项目推进或给项目造成其他损失。
此种情形时,不能完全寄希望于合同约定,而应通过各种方式避免公司造成更大损失。
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务人员应预判项目风险,在合同相对方即将违约时,及时向对方提出并留存相关证据材料。
综上,违约金条款得以顺利执行的重点在于沟通、过程监督与材料收集,业务人员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发现合同模板中未体现的新的违约情形,也应及时反馈给风控法务部,以便于修订合同模板。
江山永舜风控法务部2017年8月16日附件:违约金判例汇总案例汇总【案例一】违约方应当对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承担举证责任案件来源:厦门华澄集团有限公司、闽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昌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皆荣实业有限公司、厦门惠迪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126号案件概况: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以华澄公司、闽能公司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二、判令华澄公司、闽能公司向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返还厦门昌富源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目标公司)23.484%的股权,并将该股权变更登记至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或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指定的公司名下;三、判令华澄公司、闽能公司向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按照约定的月息1%标准,自2012年1月17日起暂计至起诉之日止(17个月),共13413952元(以华澄公司应付未付款78905600元为基数);四、判令华澄公司、闽能公司向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支付违约金29381120元(按照股权转让总额20%计算,计至2012年5月31日止);五、判令华澄公司、闽能公司向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赔偿经济损失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约定的152234元/日计算,暂计自2012年6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382日,共58153388元。
六、判令华澄公司、闽能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期间,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将诉讼请求第三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变更为至实际返还股权之日。
本案一审期间,华澄公司以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一、判令解除本案《合作协议书》,由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负连带责任,偿还华澄公司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7600万元。
二、判令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负连带责任,赔偿华澄公司已付转让款7600万元自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收到该款至返还给华澄公司期间的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3年7月31日止为7552128.88元)。
三、判令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负连带责任并按华澄公司已付转让款7600万元的20%承担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给华澄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计1520万元。
原审法院一审查明:2011年10月31日,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甲方)与华澄公司(乙方)就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签订了《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书》,约定甲方按总价36800万元转让目标公司100%股权给乙方;乙方完成核对资料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定金6800万元;双方计划在一个月内完成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如果甲方在本协议解除之前将股权转让他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等。
《股权转让框架协议书》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闽能公司法定代表人黄荣龙董事长代表华澄公司签署了该协议,后该协议解除。
2011年11月21日,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甲方)与华澄公司(乙方)签订了《合作协议书》。
该协议的主要内容:一、合作方式:乙方通过收购目标公司股权的方式与甲方进行合作。
公司100%股权作价为3.68亿元,乙方有权逐步收购目标公司至90%股权或100%股权。
乙方首期拟收购目标公司39.92%的股权,双方再进一步协商后续收购事宜。
二、股权变更及付款时间:目标公司39.92%股权作价款为146905600元。
签订协议时乙方支付3500万元给甲方,2011年12月8日前乙方应再支付3300万元给甲方,双方开始办理皆荣公司39.92%股权转让至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公司名下手续,在乙方支付6800万元起7日内将变更登记手续的全套资料向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并取得工商局确认收件的相关凭证。
2012年2月29日前乙方应支付给甲方余款78905600元,未付清余款前乙方应按月1%的标准计算未付款的利息(计息时间从工商局出件确认股权变更完成之日起计算);付款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12年5月31日,此利息应在2012年5月31日前随同本金一并支付。
《合作协议书》还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其中(二)乙方的违约责任约定:若乙方未能在2012年5月31日前付清39.92%股权转让款,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要求乙方及其指定公司返还股权并要求乙方按照本次股权转让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同日,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与华澄公司又签订了《关于<;合作协议书>;的补充协议》,约定华澄公司指定闽能公司受让皆荣公司的39.92%股权。
合同签订后,华澄公司分两期向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支付了先期的6800万元股权转让款,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向工商局提交了目标公司的股权变更材料。
2012年1月17日,皆荣公司39.92%股权变更登记至闽能公司名下,闽能公司开始行使目标公司股权。
华澄公司分别于2012年7月24日、2012年9月29日向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付款700万元、100万元,合计800万元。
2010年7月12日,厦门市规划局颁发的证号为地字第350206*********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用地单位厦门港务地产有限公司,用地性质酒店。
2012年3月16日,闽能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闽能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2012年5月2日,昌富源公司、皆荣公司、惠迪公司就股东借款问题向厦门市工商局作了《情况说明》。
2012年8月7日,目标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闽能公司将39.92%的股权转让余款付清后,目标公司同意将其土地为闽能公司贷款提供抵押。
2012年9月3日的《减资备忘录》的主要内容为:目标公司的新股东昌富源公司、惠迪公司及闽能公司就减资一事达成协议。
目标公司注册资本50096.03万元,已到资25548.98万元,未到资部分不用到资,本次减资是将未到资部分减掉,减资后,惠迪公司持有58.824%股权,闽能公司持有23.484%股权,昌富源公司持有17.692%股权。
在减资的同时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股权比例作相应调整,昌富源公司将16.436%股权转让给闽能公司,将1.256%股权转让给惠迪公司,调整后,惠迪公司持有58.824%股权,闽能公司持有39.92%股权。
上述减资及股权转让等没有改变2011年11月21日《合作协议书》的任何约定,对该协议的履行不构成任何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