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2018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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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4.03•【字号】深人社规〔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实施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4月3日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规范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程序,吸引更多的留学人员来本市就业创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本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和业务办理。

区人力资源部门经市人力资源部门同意后可以办理本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业务。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由市或者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第三条申办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一)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二)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者博士后等进修人员。

第四条符合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条件的人员申办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应当在深圳市留学人员业务申报系统上填写信息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历学位认证书》或者《台湾地区学历学位认证书》;(二)申请人身份证件(户籍已注销人员提供当前有效中国护照)。

第五条符合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人员申办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应当在深圳市留学人员业务申报系统上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后,到业务受理窗口提交原件核验:(一)我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或者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开具的《在港澳地区学习证明》;(二)获得的最高学历的验证证明;(三)国(境)外院校、科研机构的访问邀请函或者证明信;(四)访问期间的项目成果及已发表的课题论文摘要;(五)访问期间的护照及签证页(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访问人员提供访问期间的港、澳、台通行证及签注页);(六)申请人身份证件(户籍已注销人员提供当前有效中国护照)。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特定待遇的若干规定(试行)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特定待遇的若干规定(试行)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特定待遇的若干规定(试行)附件3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特定待遇的若干规定(试行)为营造有利于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深创新创业的良好生活环境,对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享受的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一、奖励补贴(一)A类人才可享受150万元的奖励补贴。

(二)B类人才可享受100万元的奖励补贴。

(三)C类人才可享受80万元的奖励补贴。

二、居留和出入境便利(一)海外高层次人才符合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条件的,市公安机关应为其本人及外籍配偶、未成年子女向公安部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二)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市公安机关应为其办理有效期为2-5年的就业居留许可。

三、落户(一)具有中国国籍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愿意落户深圳的,可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随迁落户手续。

(二)愿意放弃外国国籍并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可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加入中国国籍并落户深圳手续。

四、子女入学(一)引进人才子女接受小学和初中教育,由教育部门结合人才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安排入学,并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待遇。

(二)引进人才子女接受高中教育,减免学杂费、借读费和择校费等费用;报考我市高校的,在政策范围内优先录取。

五、配偶就业引进人才的配偶就业参照《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的通知》(试行)执行。

六、税收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七、医疗(一)A类人才中的杰出人才可享受市政府一级保健待遇,其他A 类人才可享受政府二级保健待遇。

(二)B类人才可享受市政府三级保健待遇。

八、保险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也可为其购买商业性补充保险。

九、其他事项(一)引进人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活待遇:1.因违法犯罪受到处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2.在申报各类人才计划和科技项目,以及从事科学研。

深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试行)

深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试行)

深圳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试行)以下这些人才范畴都是成为深圳引进高层次人才中后备级人才的标准:近5年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重大讨论方案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的项目第一人,且讨论的课题已经通过了结题验收;近5年内是广东省委宣扬部“十百千工程”人才其次层次培育对象;近5年内为教育部“211工程”院校国家重点学科教授或讨论员,或者是来深且是被高校聘为教授或讨论员者;近5年为广东省高等学校“千百十工程”省级培育对象;符合上面的标准以及人才认定条件的可认定为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在获得深圳市的人才资质后,也可以连续认定区里的高层次人才资助,现在每个区都有特地的如何做好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措施,南山区就有特殊针对高层次人才创业的支持方案,其详细内容如下:一、高层次人才创业支持方案:为了维护好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措施,对创办科技企业且是符合项目条件的,赐予金额为50万元的资助;而对于创办科技企业并且是获得了上年度南山区“创业之星”大赛决赛企业成长组前10名的,则赐予最高金额50万元的补贴资助。

二、申报条件:1、企业法人必需是“领航方案”人才;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成立三年内面积不低于50㎡,人数规模至少5人,拥有至少一项创造专利授权,记住第一创造人必需为深圳市高层次人才“领航方案”人才本人,专利权人需要为“领航方案”人才本人或者是申请本项目的企业,或者近三年内获得至少金额为200万元的风险投资。

(2)参与上年度南山区“创业之星”大赛并获得决赛企业成长组前10名的科技企业。

四、所需材料1、登录南山区产业进展综合服务平台,在线填写“领航方案”高层次人才创业支持方案项目申请书》;2、新版“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原件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3、申请此项高层次人才培育方案需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正反面加盖单位公章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4、由税务部门(国税、地税)开具的单位上年度完税证明(税务申报系统下载后上传);5、出示从前引进高层次人才时获得的“领航方案”人才认定证书(原件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6、“创业之星”大赛决赛企业成长组获奖证书(原件彩色扫描成PDF文件上传)。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特定待遇的若干规定(试行)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特定待遇的若干规定(试行)

附件3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特定待遇的若干规定(试行)为营造有利于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深创新创业的良好生活环境,对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可享受的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一、奖励补贴(一)A类人才可享受150万元的奖励补贴。

(二)B类人才可享受100万元的奖励补贴。

(三)C类人才可享受80万元的奖励补贴。

二、居留和出入境便利(一)海外高层次人才符合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条件的,市公安机关应为其本人及外籍配偶、未成年子女向公安部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二)海外高层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市公安机关应为其办理有效期为2-5年的就业居留许可。

三、落户(一)具有中国国籍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愿意落户深圳的,可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随迁落户手续。

(二)愿意放弃外国国籍并申请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可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的加入中国国籍并落户深圳手续。

四、子女入学(一)引进人才子女接受小学和初中教育,由教育部门结合人才本人意愿和实际情况安排入学,并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待遇。

(二)引进人才子女接受高中教育,减免学杂费、借读费和择校费等费用;报考我市高校的,在政策范围内优先录取。

五、配偶就业引进人才的配偶就业参照《关于印发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配偶就业促进办法的通知》(试行)执行。

六、税收海外高层次人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七、医疗(一)A类人才中的杰出人才可享受市政府一级保健待遇,其他A类人才可享受政府二级保健待遇。

(二)B类人才可享受市政府三级保健待遇。

八、保险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为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办理基本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也可为其购买商业性补充保险。

九、其他事项(一)引进人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活待遇:1.因违法犯罪受到处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2.在申报各类人才计划和科技项目,以及从事科学研究中,存在弄虚作假的;3.因个人原因或工作变动不在深圳工作的;4.其他应当予以撤销的情形。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规范标准2019年度(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规范标准2019年度(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2019)(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国家、省有关人才评价工作的要求及《深圳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

第二条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实行综合积分制,分为核心指标、附加指标两类。

其中:(一)核心指标,根据高层次人才级别,分为A类、B 类、C类、D类指标,每一层级指标对应不同标准和赋予不同分值,从高到低分别为90分、70分、50分、30分。

(二)附加指标,不区分高层次人才级别,统一分为能力贡献、业绩成果两项一级指标,每项一级指标再细分为若干二级指标,并赋予不同分值。

每项一级指标积分为所属各二级指标积分之和。

(三)已作为核心指标积分的,不再作为附加指标积分。

第三条综合积分达到以下分值的,可申请直接认定相应层级高层次人才:(一)A类人才:1项核心指标、1项能力贡献的二级指标、1项业绩成果的二级指标之和为100分。

(二)B类人才:1项核心指标、1项能力贡献的二级指标、1项业绩成果的二级指标之和为80分。

(三)C类人才:1项核心指标、1项能力贡献的二级指标、1项业绩成果的二级指标之和为60分。

(四)D类人才:1项核心指标、1项能力贡献的二级指标、1项业绩成果的二级指标之和为40分。

第四条综合积分达到以下分值的,可申请评审认定相应层级高层次人才:(一)B类人才:1项核心指标,及能力贡献、业绩成果二级指标之和为80分及以上。

(二)C类人才:1项核心指标,及能力贡献、业绩成果二级指标之和为60分及以上。

(三)D类人才:1项核心指标,及能力贡献、业绩成果二级指标之和为40分及以上。

第五条附加指标按所附深圳市高层次人才附加指标及计分规则进行积分。

第六条属深圳市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内的,相应积分指标可加1分,但该指标最高积分不超过5分。

第七条申请人自测积分达到相应标准的,可向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出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

提出申请时,申请人还需符合《认定管理办法》的人才认定基本条件。

2018年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技术创新项目申请指南

2018年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技术创新项目申请指南

2018年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技术创新项目申请指南一、申请内容对来我市工作并担任研发项目负责人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研发项目和成果转化项目予以资助。

重点支持领域: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航空航天、生命健康等未来产业;先进制造和涉及民生改善的科技领域。

二、设定依据(一)《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中共深圳市委,深发〔2011〕9号;(二)《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三)《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科〔2012〕168号。

三、支持强度与方式支持强度:有数量限制,受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平均资助强度100万元。

支持方式: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答辩或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受理机关审定。

四、办理条件申请技术创新项目资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单位是在深圳市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二)项目负责人已按照《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获得企业技术与创新创业类或科研学术与教育卫生类人才确认,并处于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有效期内;(三)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内须全职在申请单位工作。

(四)该计划属于竞争类计划。

竞争类科技计划项目是指技术攻关、创业资助、深港创新圈、国际科技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股权投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技应用示范、孔雀计划(孔雀团队、技术创新资助、创业资助)、创客计划(创客创业资助、个人创客)等。

申报单位需符合以下条件:1. 申报单位为企业的,只能单独或者联合申报1项;已承担2017年度同类竞争项目的,不得申报。

2. 申报单位为企业且为2014年以来获得国家、广东省和部级科技奖励或2016年深圳市工业百强企业,可以单独或者联合申报2项;已承担2017年度同类竞争项目的,可以单独或者联合申报1项。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8〕6号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2018年12月19日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和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进一步推进深圳海外创新中心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深圳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和十大行动计划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2017〕47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是指本市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在海外建设运营的科技服务平台。

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主要发挥建立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对接海外创新创业资源、引进海外创新人才和项目、双向孵化加速海外创新创业项目、组织承办本市相关活动和会议、宣传本市创新创业政策和环境等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的认定、评价、资助和奖励等相关活动。

第四条申请认定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实际提供海外专业孵化加速服务的法人单位。

申请单位可以单独或者联合其他法人、社会组织、个人在海外设立分支或者合资机构,从事海外创新中心的运营管理。

申请单位应当是其海外运营单位的实际控制人。

第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具体工作:(一)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二)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制定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认定标准(见附件1),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予以认定并授牌;(三)制定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评价标准(见附件2),并且按照该标准对经认定的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进行年度评价;(四)对本办法施行前经市政府同意挂牌的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进行复核(见附件3);(五)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职责。

8.18《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发布!评高级不再受学历限制!

2018年8月9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这是继原人事部1994年颁布《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24年后职称评审管理迎来的重大调整,度川管理研究部将核心调整内容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

一、原《办法》中涉及的“外语考试成绩”、“论文”等内容,新《规定》没有出现,不再作为强制要求。

原《办法》中相关内容为“申请人在办理申请的同时,提交经本单位确认无误的本人学历、专业经历证明,外语考试成绩和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业绩材料及相应证明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其中包括能够代表本人专业技术水平的论文、著作、译作和设计、技术报告等科学技术成果。

”二、打破学历资历限制,有重大贡献可直接评高级。

规定对于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

三、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一)适用范围:专业化人才评价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经授权开展的职称评审均按本规定执行。

(二)组织实施: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市地或社会组织,推动高校、医院、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和其他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按照管理权限自主开展评审。

(三)监督管理:对于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

文件全文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提高职称评审质量,我部研究起草了《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政策法规”,在“征求意见”栏目里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lifachu@4.通信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职称评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2018年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2018年10月30日发布)

2018年深圳市人才引进实施办法(2018年10月30日发布)2018-10-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人口结构,改革和完善人才引进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深发〔XX〕10号)、《印发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及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府〔XX〕1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市外人才,包括从市外调入干部和招调工人,以及引进留学回国人员,适用本办法。

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除外。

第三条人才引进工作按照综合评价、量化标准、公开透明、程序规范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审核标准、统一信息管理。

第四条人才引进工作原则上采用积分核准制,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对申请引进的市外人才进行多元评价、综合计分。

拟引进市外人才积分达到规定分值时,可依程序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工作关系和档案转接、户籍迁入等手续。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人才引进计划指标统一纳入全市年度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计划内管理,并对人才引进工作予以指导、协调和检查。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本市人才引进工作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并与区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实施。

市公安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居住证登记和守法情况,并办理经审批同意引进人才的入户手续。

市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计划生育情况。

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房地产权登记信息。

市地税、深圳国税部门负责审核拟引进人才的纳税情况。

市科技创新、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审核工作。

第二章立户登记及业务受理第六条用人单位在办理人才引进业务前,应先办理人才引进立户登记。

第七条在本市依法成立且正常运作的各类法人机构或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其他组织均可申办立户登记。

第八条国家、省驻深单位或企业、市国资部门直管企业申请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办理;区属国有企业申请人才引进业务的,由区人力资源部门办理。

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

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引进我市急需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做好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深发〔201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评审对象和标准第四条评审对象为符合《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所规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基本资格条件,但不能按照《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直接认定,且具有较高的科技创新能力,学术水平在本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已取得突出成果,对我市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可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人才。

第五条评审标准以《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中关于A、B、C类人才的界定为基准,申请人科研成果或技术水平达到世界一流水平的为A类人才,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顶尖水平的为B类人才,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为C类人才。

具体标准为:(一)A类人才。

研究方向和项目目标属于国际重大科技、重大基础理论、重大应用研究问题前沿,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国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和一流水平,拥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具有明显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

(二)B类人才。

研究方向和项目目标属于国内重大科技、重大基础理论、重大应用研究问题前沿,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国际同行中处于先进水平,拥有国际先进或国内顶尖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具有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

(三)C类人才。

研究方向和项目目标属于国内科技、基础理论、应用研究问题前沿,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在国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发明专利或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具有一定的持续创新能力或创新成果转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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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2018年修订)》(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当前深圳市正加快建设国际科技产业创新中心,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引擎城市,坚持将创新作为城市发展主导战略,特别是需要用好“人才第一资源”,激发“创新第一动力”。

为此,市委市政府对我市人才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指出要坚定不移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全力推动深圳人才工作开创新的局面。

结合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推进中出现的新情况,我局对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体系进行了优化完善,对《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试行)》(深人社规[2012]20号,以下简称《评审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1年,市委市政府出台《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深发〔2011〕9号)及5项配套政策,其中包括《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办法(试行)》。

经过近7年的试行,我市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善的高层次人才评审体系,在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截至2017年底,我市共认定海外高层次人才3064人,其中,评审六次共认定海外高层次人才194人。

对比其他城市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政策,我市海外高层人
才政策具有以下突出特点:一是评审标准明晰。

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标准明确,层次分明,涵盖了世界一流水平人才,国际先进、国内顶尖水平人才以及国内先进水平人才等高层次人才中的多个层级,对各类人才定义明晰,提高了评审工作的可操作性。

二是评审社会化程度高。

我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一直以来都坚持评审社会化的总体方针,积极与第三方专业机构合作,从最大程度上保障了评审工作的公正和公开。

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情况,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日益增长的对各专业评审专家的需求与专家资源不足的矛盾。

由于现行评审方式要求每组专家不低于9人,并且外省专家不低于80%,增加了邀请专家的困难,同时海外高层次人才日益多样化,对评审专家的专业广度和细分领域的深度都提出了更高,进一步造成评审专家资源不足。

二是按照国家对人才分类评审提出的新要求,评审办法亟待根据不同专业或领域的人才制定不同的评价标准,多维度、全方位评价人才,不唯学历和资历论人才,更加注重其业绩和贡献。

三是《评审办法》在申报条件、申报次数、材料要求等具体操作方面不够清晰。

二、修订思路
按照市委市政府对全市人才工作的最新要求,积极落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部署,我局经过广泛调研,结合对国内外先进城市人才评审体系的分析,听取了以往评审专家和申报单位的意见,依照提升科学性、针对性、
可操作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2012年开始实行《评审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具体如下:
一是贯彻落实新政策和新要求。

贯彻落实《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实施“鹏城孔雀计划”的意见》等法规政策,对高层次人才评审工作提出的新思路和新要求,特别是人才进行分类评审的要求,增强评审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二是强化评审办法的可操作性。

《评审办法》总体可操作性较强,但也存在申报条件不够明晰、评审标准较为笼统的问题,不符合对细分行业领域专业评审的要求,在细化评审标准的同时也需要进一步优化评价体系,保障评审效率和可操作性。

三是保障评审的公平公正公开。

进一步优化评审资源,保障广大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建立机制剔除明显不合格的申请人者,同时避免无意义的反复、高频率申请;制定退出和惩罚制度,建立诚信申请的良好氛围。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优化海外高层人才评审年龄。

原有海外高层次人才确认办法规定了人才的最高年龄限制,A类为60周岁,B 类为55周岁,C类为40周岁,有特别突出成就的,以上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特别突出成就”和“适当放宽”的具体标准。

海外高层次人才政策实施以来,部分人才,尤其是具有丰富海外工作经历选择回国创业、就
业的高层次人才,可能存在符合认定标准但是超过年龄规定的情形。

为解决此部分人才申报,保证依法行政,拟在修订时明确适当放宽年龄的具体标准,申请A类人才评审的申请人年龄调整为不超过65周岁,B类人才年龄调整为不超过60周岁,C类人才年龄调整为不超过45周岁。

(二)完善人才分类评审制度。

《评审办法》没有体现人才的分类评价,实际操作也未分类设置不同的评价要素。

在分析国内外对人才分类评价体系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申请人的专业类型,拟在修订时对申报评审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进行分类评价,将海外高层次人才按照专业领域初步分为社会科学类、基础研究类、医疗卫生类、文学艺术类、创新创业类、工程技术及其他等类别,按照能力、业绩和贡献三大核心一级评价指标和7大二级指标,再根据各专业的不同衍生出细化的三级指标,建立起既体现人才差异化,又体现统一性的评审指标体系。

(三)适度调整评审专家数量和市外专家占比。

原《评审办法》参照孔雀团队评审办法制定,对专家组成、数量等要求非常高,实际操作中存在聘请专家等困难。

原《评审办法》规定:专业评审小组人数由9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市外专家的比例不低于80%。

科技创新领域的专业评审小组至少须有1名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

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2015年之前年申请量在40人以内,2016年超过70人,2017年系统申报了115人,由于申请人数逐年攀升,申请人专业范围越来越大,对专家数量和专业细分的需求也越来越
大,原有对专家的规定需要适度调整。

同时,考虑近年我市高层次人才已初具规模,并且院士、外籍院士逐年增加的实际,考虑扩大聘请专家的范围。

拟适度降低专家小组总人数,将专业评审小组人数总数从不少于9人的单数调整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且将市外专家比例不低于80%调整为不低于70%,并将原有的院士范围扩大至发达国家工程院、科学院院士。

(四)规避申请人无序频繁参评。

《评审办法》没有对申请人的范围和可申报评审的次数等作出限制,近年出现评审不通过多年持续申报的个案。

2016年3月,我市颁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标准翻倍,导致2017年的评审申报出现与以往不同的三类情况:一是不符合认定标准又无突出成果和业绩,且与申报层级差距较大的申请非常多;二是首次出现了证书到期后申报同层级评审;三是认定后立即申请更高层级的评审。

考虑到我市高层次人才主要以按照标准认定为主,评审为给予具有突出专业水平和业绩人才获得认定的一种补充方式,为避免重复申报或以调整人才级别为目的带来的评审资源占用、浪费问题,需明确申请人可申报的范围和次数。

拟规定已经获得认定或评审通过的人才不得申报,每一位申报人最多可申报两次评审,且第二次申报评审时必须有符合评审要求的新业绩或其他相关材料。

(五)建立了退出和惩罚机制。

《评审办法》对人才退出、惩罚机制没有明确,随着我市以及各区人才优惠待遇力度不断加大,人才工作业务中存在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弄虚作
假、套取待遇的潜在风险。

结合我市拟出台的人才诚信机制建设以及退出机制等政策,为营造高层次人才真才实干、风清气正的氛围,鼓励诚信、保护先进、惩罚造假、清除伪劣,需要增加海外高层次人才的退出和惩罚机制。

拟对申请人过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存在道德瑕疵和过失未申报说明的,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由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受到行政处罚尚未满一定时限的,以及其他不符合海外高层次人才评审要求的行为,实行一票否决,并实行包括但不限于追回奖励、称号等惩罚措施。

(六)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的问题。

细化评审需要申报的具体材料和流程,对不符合实际的个别条款进行删除,规范文字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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