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刑法分论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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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一、刑法各论与

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一、刑法各论与

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一、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刑法的体系由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组成。

刑法总则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作出一般性规定,刑法分则对各类、各种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刑罚作出具体规定。

与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相适应,刑法学体系由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两大部分组成。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之间的关系,概言之,是一种密切联系、缺一不可、相互作用的关系。

(一)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表现在:1.贯彻与体现刑法总论的作用。

刑法总论阐述的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有关共性的一般原理、原则,较为抽象、概括。

这些抽象的原理、原则只有通过刑法各论对具体的罪刑的论述,才能得到实际的贯彻和体现,从而便于理解和把握,例如,刑法总论所阐述的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能够使人们从总体上了解犯罪的构成需要具备哪些要件,为司法实践认定犯罪提供判断标准,但是,总论的犯罪构成的一般理论如果不在各论具体罪的犯罪构成中加以体现和贯彻,不仅其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理论和实践价值也会受到很大的削弱。

刑法各论的具体犯罪构成,正是刑法总论关于犯罪构成一般规定的体现,正是通过刑法各论,才能充分发挥出刑法总论指导定罪量刑的作用。

2.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

刑法总论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无论对定罪还是对量刑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但是,司法实践中面对的是对具体犯罪的认定和处罚问题,如果这种一般原理、原则不与具体的问题相结合,则是抽象的,无法发挥作用。

正是刑法各论,将刑法总论的原理、原则结合各类各种犯罪加以具体化,就使得刑法总论的原理、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作用,所以,刑法各论具有促进刑法总论实践效应的作用。

3.丰富和发展刑法总论的作用。

如前所述,刑法总论阐述的是抽象的原理、原则,由于其抽象性,往往给人以空洞的感觉,罪刑各论通过对具体犯罪问题的研究,使总论的原理、原则有了深刻的内涵与广博的外在表现,内容更加丰富。

第二十章刑法各论

第二十章刑法各论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 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 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 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 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 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徒刑或者拘役。
采用引证罪状,是为了避免条文文字的重复, 保持条文的简明性。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 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简单罪状的优点是简明性,可以避免法律条文庞 杂。但不适当地采用简单罪状,造成简而不明, 则不利于依法正确定罪判刑。因此,简单罪状不 可不用,但也不宜多用。
引证罪状:是通过引用刑法的其他条款来说明 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但指明了必须参照的其他法律、法规。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耕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 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 单处罚金。
我国刑法上的空白罪状,大都在条文上指明了该犯罪 行为 对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违反。但有的条文虽然 没有指明对某种行政管理法规的违反,实质上仍是空 白罪状。例如刑法第151条至第153条关于各种走私 犯罪的规定。 采用空白罪状能够简化条文,但须注意,空白罪状必 须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结合,才能够正确认定该种 犯罪的特征。

第20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20章 刑法各论概述
条件:一个行为触犯同一部法律中的 不同条款;特别条款的法定刑明显 低于普通条款;刑法中对适用条款 没有禁止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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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罪名可以拆开使用、也可以分 解使用。
概括罪名:刑法条文所包含的犯罪构 成具体内容复杂,包含多种犯罪行 为,但是只能概括使用,而不能分 解拆开使用的罪名。如信用卡诈骗 罪。
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 规定》、2002年3月15日公布的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
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 如刑法第124条第一款规定:“破坏 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 害公共安全的,处……。”刑法第 124条第二款则直接规定:“过失犯 前款罪的,处……。”
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 的犯罪构成,具体的犯罪构成必须 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才能确 定。如刑法第126条规定的“违反枪 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 弹药、爆炸物的……”
含有空白罪状的刑法规范称为空白 刑法规范。
2、罪名
单一罪名:刑法分则规定的是单纯 的一种犯罪、不能分解使用的罪名。
选择罪名: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 成内容复杂,在一个条文中包含多 种犯罪行为方式或者犯罪对象,因 此而形成的罪名。如拐卖妇女、儿 童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 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等。
法定刑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1、罪状
简单罪状:仅仅写出犯罪名称,没 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如刑法第232 条规定,“故意杀人的……”,第 233条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的……” 等。
叙明罪状:在刑法分则规范中对具 体犯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述。
引证罪状:引用同一法典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述1

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述1

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刑法典的体系是由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组成。

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性规定,而刑法分则则是对各类、各种不同的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刑罚作出具体规定。

总则以分则为依托,同时又指导、补充分则。

与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相适应,刑法学体系由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两大部分组成。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之间的关系,等同于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关系,是一种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刑法各论对总论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1)刑法总论所阐述的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基本理论是从刑法各论具体犯罪中抽象、概括出来的,反映了各种具体犯罪的共性和认定、处罚犯罪的一般原则。

(2)刑法总论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无论对定罪还是量刑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这些抽象的原理、原则只有通过刑法各论对具体犯罪的论述,才能得到实际的贯彻和体现,从而便于理解和把握。

(3)刑法各论通过对具体犯罪问题的研究,使总论的原理、原则有了深刻的内涵与广博的外在表现,内容更加丰富,同时往往会发现刑法总论原理、原则的不足,从而有助于刑法总论的发展和完善。

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1)刑法总论通过对具体犯罪的科学抽象和概括,提炼出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使我们从宏观上把握具体犯罪的实质,对具体犯罪问题获得更高层面的认识。

(2)刑法总论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抽象、概括于具体犯罪,因此对指导刑法各论去科学地分析每一种具体犯罪,正确解决具体犯罪的有关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3)刑法总论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基本理论,它对于刑法各论的研究具有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即刑法各论的研究不能违背总论得到公认的原理、原则。

第二节刑法分则体系一、刑法分则体系的概念和意义刑法分则体系,是指刑法分则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将具体犯罪分为若干类,并进行合理排列而形成的有机体。

刑法分则概述

刑法分则概述
刑法学分论 概 述
刑法分论概述
• (3)引证罪状。在条文中不直接表述某一犯罪的 具体特征,而是援引刑法其他条款的规定,来说 明该犯罪的具体特征。如: • 第115、119、124条第二款 “过失犯前款罪的, 处……”; • 许多条文“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 第245条第二款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 款罪的,从重处罚”; • 第247条第二款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 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法学分论 概 述
刑法分论概述
(二)我国刑法对犯罪的排列顺序 我国刑法在分则各章的排列顺序问题上,是 按各章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的顺序来排 列的,即按照不同的同类客体在国家社会 关系整体中的重要性程度的大小的顺序来 排列的,即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排在前面, 社会危害性小的犯罪排在后面。 在每一章中,对具体犯罪的排列也按照这样 的标准。
刑法学分论
概 述
刑法分论概述
• (2)叙明罪状。对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加一明确 的描述,这是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方式。 • 有描述客观特征与对象的,如第236条 以暴力、 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 • 有描述主观与客观特征的,如第276条 由于泄愤 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 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 • 有描述主体与客观特征的,如第335条 医务人员 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 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处……
刑法学分论 概 述
刑法分论概述
三、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一)罪状 • 罪状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 要件的表述。刑法分则对罪状的表述有以 下四种方式: • 简单罪状 • 叙明罪状 • 空白罪状 • 引证罪状
刑法学分论 概 述

第20章 刑法分论概述-

第20章 刑法分论概述-

第四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 一.罪状
•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 征的描述. • (一)叙明罪状 • 即条文对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作了详细的描 述。 • (二)简单罪状 • 即条义只简单地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
第四节 (续)
• (三)引证罪状 • 即引用同一法律中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犯罪 构成的特征。
第四节 (续)
•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条文中规定一定的刑种与 刑度,并明确规定最高刑与最低刑。 • (1)规定最高限度的法定刑 • (2)规定最低限度的法定刑 • (3)规定最高限度与最低限度的法定刑 • (4)规定两种以上主刑或者规定两种以上主刑并规 定附加刑的法定刑 • (5)规定援引性的法定刑
• (四)空白罪状 • 即条文没有直接地具体说明某一犯罪构成的特 征,仅仅指明确定该罪构成需要参照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
第四节 (续)
• 二.罪名
• (一)罪名的概念与功能 • 罪名是对具体犯罪本质的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 括。 • 1.概括功能 • 2.区分功能 • 3.评价功能 • 4.威慑功能
第四节 (续)
第三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续)
• பைடு நூலகம்.犯罪分类排列的依据
• (一)以犯罪的同类客体为标准进行分类 • 共同侵犯的某一方面合法权益归为一类犯罪。 • (二)以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进行排列
• 1.各类犯罪之间,大体上采取由重到轻的顺序排
列。
• 2.同一类犯罪中,大体上按社会危害性大小由重
到轻排列,同时也照顾到罪与罪之间的逻辑关系。
第四节 (续)
• 4.浮动法定刑 • 浮动法定刑,是指规定一定的升降标准而没有 具体期限或具体数量的法定刑。只适用于罚金 刑。 • (三)法定刑与宣告刑、执行刑 • 宣告刑是人民法院对具体犯罪判决宣告的应当 执行的刑罚。 • 执行刑是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罚。

第20章,各论概述


危害公共安全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贪污贿赂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
• 二、犯罪分类排列的意义
(一)立法:对各种犯罪进行科学分类并依据一定标准、原则进行合理 的排列,实际体现了立法者惩治各种犯罪的价值取向。
(二)司法:准确认识各类犯罪的一般特征和具体特征,对犯罪人准确 适用刑罚
第一节 刑法分则体系
一、刑法各论与总论的关系 刑法总则:犯罪、刑事责任、刑罚 刑法分则:对各类犯罪的刑事责任、刑罚作具体规定的。
(一)各论---------------------------------→总论 (体现;具体化;丰富和发展)
总论:阐述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比较抽象、概括。
• (2)分则条文仅规定最低限度的法定刑,其最高限度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 确定。
• 如刑法第237 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对“聚众或者在公共 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结合刑法第45条关于有期
• (3)分则条文同时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

如刑法第138条规定的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对“后果特别严
严重的(385条)。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 (1)分则条文仅规定最高限度的法定刑,其最低限度根据刑法总则的规定 确定。
• 如刑法第444 条规定:“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结合刑法第45条关于有期徒刑 的最低期限为6个月的规定,该罪的法定刑应为6个月以上5年以下。
• 注意:分则关于明知的规定,大部分属于注意规定。
法律拟制
• 一、概念——有意地将明知为不同者,等同视之。 • 二、特征:将原本不符合某种规定的行为也按照该规定处理。 • 如269条是法律拟制 • 三、理由: • 一是形式上是给予法律经济性考虑,避免重复。 • 二是实质上是基于两种行为对法益侵害的相同性或相似性。

第二十章 罪刑各论概说

第二十章 罪刑各论概说
第一节 研究对象与意义
研究对象为刑法典分则、单行刑法和附属 刑法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一、概念 分则对犯罪的分类及排列次序 二、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第三节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一、罪状 基本罪状 加重或减轻罪状 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空白罪状 二、罪名 三、法定刑 1.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2.绝对确定的法定刑;3. 1.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2.绝对确定的法定刑;3.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4.浮动法定刑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4.浮动法定刑
第四节 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一、概念 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 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 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 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当然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二、适用原则 特别关系,一个行为既符合普通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又符 合特别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补充关系,一个犯罪构成具有补充另一个犯罪构成缺漏的 作用时,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两个犯罪构成,基本法优于补 充法 吸收关系,一个行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其中的 一个犯罪构成包含了其他犯罪构成的内容,因此一个犯罪 构成吸收其他犯罪构成的情况,完全法优于不完全法。 择一关系,一个行为所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在理论 上存在不可两立的排他关系。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刑法各论课件


(四)劫持航空器罪
1、概念: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2、客体:航空运输安全,即不特定多数旅客、机组人员
生命安全和航空器等财产安全。 3、“飞行中”: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已经关闭,至
卸载打开舱门时或航空器迫降时主管当局接管之前。 (《海牙公约》) 4、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①目的说:劫持到预定地点 ②离境说:飞离本国国境 ③控制航空器说:实际控制航空器 5、国际刑法: ①仅限于民用航空器; ②跨国性
1、概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 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 损失的行为。
2、客体:交通运输安全(主要是公路和水路)。 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过失。 5、“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在发生交通事故后,
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6、“因逃逸致人死亡”: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2、客体:国家对外贸易管理秩序和海关进出境监管活动 3、对象:普通货物、物品 ①国家限制进出口的物品 ②依法应缴税的货物、物品 4、“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应缴
税额处罚” 。
(三)伪造货币罪
1、概念: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 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 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金融管 理秩序的行为。
(八)保险诈骗罪
1、概念: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占有为 目的,违反保险法律、法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的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2、客体:国家的保险制度及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3、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律法规,进行保险诈骗,
数额较大的行为。(个人1万元以上,单位5万元以上) 4、主体:特殊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5、主观方面:故意,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 6、本罪的牵连犯问题。

刑法学--第二十章:刑法学分论概述

• (3)成立传授犯罪方法罪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 所得收益罪,必须“明知”他人犯罪或犯罪所得的事实。 缺乏故意的,不成立犯罪。
• (4)自首认定与处罚。
• (5)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三、分则所占分值较高,且集中于常见罪名。

卷二刑法分则考点约40分,占分值的三分之二,且涉
及的罪名也就20个左右。卷四刑法分则考点占大半分值。
的刑事责任和刑罚作出具体规定(见教辅选4中华 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节选 )。
• 总则以分则为依托,同时又指导、补充分则。
• 与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相适应,刑法学体系由刑法总 论与刑法各论两大部分组成。
• 刑法学总论,是对刑法总则犯罪与刑罚理论一般原理 和原则的阐述及研究,是刑法的基础理论,具有普遍性、
刑法学--第二十章:刑法学分 论概述
学习刑法学分论的核心问题
• 学习刑法学分论从根本上就是解决 • 罪与非罪、 • 此罪与彼罪、 • 一罪与数罪、 • 轻罪与重罪 。
郑某某奸淫幼女和猥亵儿童一案?
• 1999年我作为辩护人参与了省高级法院 郑某某奸淫幼女和猥亵儿童一案的二审工 作。
• 1.简介案情; • 2.上诉人上诉理由和辩护人辩护意见; • 3.法院的终审判决;

分则考察的罪名主要集中在第四章侵犯财产罪和第八
章贪污贿赂罪两章中,其他章节的罪名也是特别常见的,
如非法经营、包庇、洗钱、徇私枉法等。生僻的罪名基本
没有出现。修正案七新增罪名如关系密切人受贿罪,只要
求知道是否构成犯罪。

2009年度总则分值大幅下降、分则分值大幅上升,
这不代表2010年考试的趋向。当然对于总则基本的知识点
案件的启示?
• (1)从刑法的立法精神和刑事政策的高 度把握案情,提出意见,不宜就事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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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刑
执行刑,是犯罪分子实际被执
行的刑罚。 执行刑以宣告刑为基础,宣告 刑以法定刑为基础。
谈谈对我国减刑制度的认识。
阅读、适用法条的基本知识和方法
例如:《刑法》第239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 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 期徒 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 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 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款的规 定处罚。
第三节
条文构造: 罪状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法定刑 例:刑法第234条:故
罪名
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
罪状 罪名
一、罪状
法定刑
概念: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基本构成的描述。
分则具体犯罪的罪状包括基本罪状和加重减轻罪状 两大类。
其种类有: 叙明罪状;简单罪状; 引证罪状;空白罪状。
(1)客体是复杂客体,及侵犯人身权利有侵犯财产权, 主要客体为人身权利。 (2)客观,暴力、胁迫手段劫持人质,向第三人勒索 不法利益。 (3)主观,故意,具有扣人质向他人勒索财物或其他 不法利益的目的。 (4)主体,年满16周岁的自然人,单位不是本罪的主 体。
3、对条文的法定刑分析 (1)该条普通的法定刑: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a、法定刑主刑的幅度: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 无期徒刑,法定最低刑为10年有期徒刑,最高 是无期徒刑。 b、种类: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C、附有附加刑。 (2)该条加重的法定刑: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a、主刑幅度:死刑。 b、种类: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C、附有附加刑。

1、规定最高限度的法定刑 2、规定最低限度的法定刑 3、规定最高与最低限度的法定刑 4、两种以上的主刑或者并规定附加刑的法定刑 5、规定援引的法定刑
法定刑与宣告刑、执行刑的关系
宣告刑,指司法机关根据犯罪的事实、 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 程度,依法对犯罪分子判处的具体刑 罚。 宣告刑与法定刑的区别: 依据不同 确定性不同
1、研究分论的意义 2、研究分论的方法: a、内容更新快,需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的解释; b、分则中罪名多,要注意相近罪名间的区别与联系; (非法拘禁与绑架罪) C、注重疑难典型案例的分析。
第二节

刑法分则体系
一、刑法分则体系的特点 刑法分则体系指分则的结构,只要是对各种犯罪 分类和排序。其特点: 1、把犯罪分为10类。 2、依据同类客体对犯罪进行分类。 3、根据各种犯罪的危险性程度轻重对各类犯罪排列先 后顺序。 4、根据犯罪的社会危险性程度以及犯罪之间的内在联 系对具体犯罪排序。 二、犯罪分类排列的意义(立法、司法和科学研究)

4、在具体案例中的适用 (1)被告人具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 (2)被告人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 (3)被告人具有免除处罚情节的 (4)被告人具有免于刑事处罚事由的 (5)其他处理
第四节 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一、法条竞合的概念
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是符合数个法条 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关系 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
1、对条文的分析
(1)罪状: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 他人作为人质的。 (2)罪名:绑架罪。 (3)法定刑: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 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加重的情形: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
架人的。
(5)加重的法定刑: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对罪状从犯罪构成四要件学说解析:
二、罪名

罪名不仅是犯罪的名称,而且具有重要功能:
2、区别功能 4、威慑功能
1、概括功能 3、评价功能

罪名的分类
1、类罪名与具体罪名 2、单一罪名与选择罪名(故意杀人罪、拐卖妇女、 儿童罪)

罪名的确定
2、概括性原则
1、合法性原则 3、科学性原则
三、法定刑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 用刑罚的规格和标准。 (一)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二)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 (三)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叙明罪状 (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 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 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 ) 简单罪状 (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 , 第240 “拐卖妇女、儿童的” )


空白罪状 (又称参见罪状,必须参照其他
法律、法规;如交通肇事罪) 引证罪状 (如过失杀人罪;条文简明,避 免重复)
下编 刑法分论
主讲:刘美彤



36、吴某因与他人的妻子通奸而遭到痛打,遂 产生了盗枪报复杀人的念头。某日晚11时,吴 某窜入本单位武器库,用要揭发值班员岳某的 隐私来威胁岳某开门,岳某被迫打开武器库门。 吴某取走两支半自动步枪要离开时,岳某让吴 某把自己绑起来。吴某就将岳某绑起,推倒在 地。吴某携枪前去报复杀人,由于枪里没有子 弹未能得逞。 现问:(1)吴某、岳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为什么? (6分) (2)就本案应如何处理吴某和岳某的行 为?(4分)
十、军人违反职责罪
பைடு நூலகம்
二、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诈骗罪与金融诈 骗罪;盗窃罪与盗窃枪支罪) (二)重法优于轻法
分则一共十章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秩序罪
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五、侵犯财产罪 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七、危害国防利益罪
八、贪污贿赂罪 九、渎职罪
第二十章
第一节
刑法分论概说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刑法分论概说 刑法分则的体系 刑法分则的条文结构 刑法分则的法条竞合
本章重点
刑法分论与总论的关系
罪状内容的确定方式 法定刑与宣告刑、执行刑
的关系
第一节 刑法分论概述
一、刑法的总论与分论的关系
共性与个性 一般与特殊 抽象与具体
二、研究分论的方法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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