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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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践行科技创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持续发展的关键。

华夏大地上数以万计的科研人员日夜努力,拿出了许多重大成果。

然而,由于资金瓶颈、技术壁垒等因素等阻碍了这些创新成果的变现,这是制约科技创新的最大短板。

因此,从2015年5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开始,为加速科技成果落地与科技创新的良性循环不断地推进该法的实施。

以下是其中的若干规定:第一,建立真正意义上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

科技成果的管理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

为了健全科技管理体系,防止各种弊端,促进科技和经济的融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法打破了各个分散的管理机构,集中成立管理机构,专门肩负起科技成果管理职责。

这其中,科技成果管理机构在各地成立的标准化硬件和软件平台,将提供统一的技术转化服务和管理规则,进一步加速科技重大成果的转化进度。

第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是衡量科技创新实效的关键指标之一。

为此,科技成果转化法通过加快科研实验室、大学、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机构与市场的联系,加大技术创新投入见效,创新成果变现能力得到很大提升。

在金融风险、绩效考核、人才政策和税收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和质量,让科技成果能够更快地落实于社会实践中。

第三,鼓励科技成果集成应用。

科技成果的集成应用能够为扩大科技的应用范围和广度,提供更先进的技术服务。

因此,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了要鼓励消化吸收、整合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与服务领域。

这将有利于解决部门之间信息难以共享、重复研究等问题,使科技成果产生的社会效益更广泛辐射。

第四,推进政企合作模式。

政企合作模式旨在通过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政策刺激,引导企业和科技机构更多地参与科技创新,创造科技成果。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则强调要促进政府和市场关系机制,建立更加开放和高效的科技管理平台,支持技术转化的资金保障,把政府通过各种形式的科技创新资金支持以及税收优惠、知识产权保护等政策的引导与企业创新动力相结合,形成综合管理平台的新动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课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第三章 保障措施(33-39条)
第三十三条: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 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 第三十四条:国家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税 收优惠。 第三十五条:国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组织形式、管理机制、金融产品和服务 等方面进行创新,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贷款业务,为科 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国家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加大对科技成果 转化的金融支持。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家设立的创业投 资引导基金,应当引导和支持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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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 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 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合作各方应当签订协议,依 法约定合作的组织形式、任务分工、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 分担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三十条: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为技术交易 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平台以及信息检索、加工与分析、评估、经纪等服务。科技 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信息和证 明,对其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二条:国家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 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四章 技术权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作出如下规定。

一、促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转移(一)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应当采取措施,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定,明晰产权。

(二)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专业化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建设,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通过本单位负责技术转移工作的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

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应当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三)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

协议定价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性:这部法律正式确立了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性,明确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目标和任务。

科技成果转化是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的关键环节,有助于提高科技创新的效益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

2.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措施:该法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措施,包括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和鉴定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等。

这些措施有助于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环境,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顺利进行。

3. 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结合:该法强调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结合的重要性,通过鼓励科技创新机构与企业、金融机构等合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

4. 支持和保护科技成果转化:该法对科技成果转化给予了一定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护。

包括提供财政资金支持、奖励科技成果转化的单位和个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

这些措施有助于激励科研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5.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发展:该法提出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这有助于为科技成果转化
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支持。

总的来说,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创新的转化和应用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助于构建科技创新体系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2016修正)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2016修正)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2016修正)【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2.07【实施日期】2016.1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2年3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激励和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实施:(一)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有利于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能形成整体优势,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二)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培育新兴产业,形成支柱产业、优质产品,具有国际经济竞争能力的;(三)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四)科技含量高、市场容量大,对形成高新技术产业或者战略性新兴产业有明显效果的;(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对推动老工业基地产业技术改造作用大的;(六)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七)加快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禁止实施转化:(一)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破坏生态平衡以及危害生命健康的;(二)国家规定限制使用、限期淘汰或者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三)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释义1. 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于2020年1月5日由常委会颁布并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旨在落实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决策部署,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创新创业,加快构建创新型国家和人才强国。

该法共有八章,分为总则、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科技成果评价、科技成果转化推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障措施、科技成果转化的监督和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2. 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深度解读科技成果转化法所提及的科技成果,是指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程设计、科技成果评价等在科技活动中获得的成果,包括技术知识、专利、技术秘密、工程图纸、标准、规范、测试方法等。

这些科技成果,应当符合社会需求,经过技术鉴定,具有经济价值,在实际中能够得到应用。

3.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措施科技成果转化法通过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建立科技成果权益交易市场、推动科技成果评价、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等措施,来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

该法还规定了科技成果转化的财税扶持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提出了知识产权的保护和激励机制,以及对违法失信行为予以惩处等。

4. 个人理解从我个人的理解来看,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实施,不仅仅是为了促进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更是为了推动科技创新成果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

法律的制定不仅为科技成果的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也为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了便利。

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实施还能够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和企业的创新热情,促进科技成果的快速应用和推广,从而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

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颁布和实施,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通过深入理解和落实该法,我们可以更好地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动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相互促进。

希望科技成果转化法能够为科技创新创业者提供更加公正和便捷的服务,加速科技成果转化的步伐,推动我国科技事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2018年修订一、修订背景及意义2018年,我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了修订,以适应新时代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修订后的法律进一步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的界定、转化主体和对象、转化方式及收益分配,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保障。

此举有助于激发科技工作者的创新活力,推动科技成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二、修订内容概述1.科技成果转化界定修订后的法律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利用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和应用的过程。

这一界定有助于明确科技成果转化的范围,促进科技成果从实验室走向市场。

2.转化主体和对象修订后的法律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为科研机构、高校和企业,对象为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

这有利于促进各类主体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成果的实用性。

3.转化方式及收益分配修订后的法律规定,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采用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多种方式进行。

同时,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的原则,要求尊重发明人和科技成果完成者的权益,同时兼顾转化主体的利益。

4.转化过程中的政策支持修订后的法律明确提出,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给予税收优惠、财政资助等政策支持。

这有助于降低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本,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5.法律责任和监管机制修订后的法律规定了违反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的责任,明确了政府部门、科研机构、高校等主体的监管职责。

这有助于保障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序进行,维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对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现状的分析近年来,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转化过程中仍存在一定问题,如科技成果供需不匹配、转化效率低下、收益分配不合理等。

修订后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将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有力支持。

四、修订对我国科技创新的影响及展望修订后的《科技成果转化法》将进一步激发我国科技创新活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随着法律实施的深入,我国科技创新将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奠定坚实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解读】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创新,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本文将对该法进行解读,分析其背景、内容和对科技转化的影响。

一、背景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我国家之一,在科技创新和转化方面一直处于前沿位置。

然而,尽管有了大量的科技成果和技术发明,但在转化和应用方面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和阻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政府出台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二、法律内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共有八章五十条,内容包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基本原则、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和权利、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和保障等。

该法对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其中,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共享、技术转让和转化方式等都做出了详细规定,为科技成果的转化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支持。

三、对科技转化的影响《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出台将对科技转化产生积极的影响。

通过法律的规范和支持,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将更加便利和有效,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该法的出台将促进科研机构和企业之间的合作与交流,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项法律法规,我认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对于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科技成果的转化是科技创新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科技兴国的关键一步。

通过便利和规范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可以更好地激发科技人员的创新热情和活力,推动科技成果向市场转化,促进科技与产业的深度融合。

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将更加重视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通过本文的解读和分析,相信读者对于该法的内容和意义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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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05.15•【文号】主席令[第68号]•【施行日期】1996.10.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5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三章保障措施第四章技术权益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与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有关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优先安排和支持下列项目的实施:(一)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二)形成产业规模,具有国际经济竞争能力的;(三)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境污染的;(四)促进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五)加速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第七条国家通过制定政策措施,提倡和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不断改进、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由有关部门组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转化。

有关部门应当对中标单位提供招标时确定的资助或者其他条件。

第九条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十条企业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生产新产品,可以自行发布信息或者委托技术交易中介机构征集其所需的科技成果,或者征寻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者。

第十一条企业依法有权独立或者与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合作者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企业可以通过公平竞争,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与生产企业相结合,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可以参与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三条国家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农业科研机构为推进其科技成果转化,可以依法经营其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并经过审定的优良品种。

第十四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本单位未能适时地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

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予以支持。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单位和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单位,就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生产经营进行合作,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各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风险。

第十六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和价值评估,必须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供虚假的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与中国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科技成果的价值进行评估。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对外合作,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依法按照规定的程序事先经过批准。

第十七条依法设立的从事技术交易的场所或者机构,可以进行下列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活动:(一)介绍和推荐先进、成熟、实用的科技成果;(二)提供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的经济信息、技术信息、环境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三)进行技术贸易活动;(四)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其他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等有偿服务的中介机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营业执照;在该机构中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科技经济合作组织进行中间试验、工业性试验、农业试验示范和其他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活动。

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农业试验示范基地以及其他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机构可以进行下列活动:(一)对新产品、新工艺进行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二)面向社会进行地区或者行业科技成果系统化、工程化的配套开发和技术创新;(三)为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农村科技经济合作组织提供技术和技术服务;(四)为转化高技术成果、创办相关企业提供综合配套服务。

前款所列基地和机构的基本建设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划。

第二十条科技成果转化的试验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试销产品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核定的试销期内试销。

试产、试销上述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

第三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一条国家财政用于科学技术、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经费,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科技成果转化的国家财政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国家金融机构应当在信贷方面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逐步增加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贷款。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源由国家、地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风险基金的设立及其资金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国家推进科学技术信息网络的建设和发展,建立科技成果信息资料库,面向全国,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服务。

第四章技术权益第二十六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由合同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转让该科技成果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二十七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技术交易场所或者中介机构对其在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中知悉的有关当事人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本单位的技术秘密。

职工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职工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第二十九条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当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或者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单位应当连续三至五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可以对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实施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的报酬或者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工未经单位允许,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本单位的协议,在离职、离休、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依照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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