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息烽县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6.04•【字号】黔价格[2013]146号•【施行日期】2013.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黔价格〔2013〕146号)各市(州)、县(市、区、特区)物价局(发改局)、住建局、水利局:为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共同制定了《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贵州省水利厅2013年6月4日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完善城镇供水价格体系,保障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供水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制定和调整各市(州)中心城区的供水价格。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安顺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1 / 1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安顺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价工农[2000]29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0.02.15
【实施日期】2000.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安顺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黔价工农[2000]29号二000年二月十五日)
安顺地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安顺市自来水销售价格的请示》收悉。
为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提高项目还贷能力,在认真审核安顺市自来水供水成本的基础上,考虑居民和企业承受能力,现对调整安顺市自来水价格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2020年调整贵阳市城区供水价格

调整贵阳市城区供水价格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2020-3-1)筑价费[2020]7号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贵阳市供水总公司:根据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并实施阶梯式水价的通知》(黔价格[2020]34号)、《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通知》(黔价格[2020]2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贵阳市实际,现将贵阳市供水价格调整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水价分类(一)将现行城市供水价格分类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工业及其他用水价格、经营服务用水价格、特种用水价格四类。
原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价格和市政用水价格归并为工业及其他用水价格。
(二)各分类水价具体涵盖的范围按《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各类水价执行范围的批复》(黔价函[2020]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一)调整后的价格贵阳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1.50元/立方米调整为2.0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70元/立方米,合计为2.70元/立方米。
(二)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1、对已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实行阶梯式水价第一级水价为2.0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70元/立方米,合计为2.70元/立方米,水量基数为21立方米/月·户(含21立方米/月·户);第二级水价为3.0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70元/立方米,合计为3.70元/立方米,水量基数为21立方米以上至36立方米/月·户(含36立方米/月·户);第三级水价为4.0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70元/立方米,合计为4.70元/立方米,水量基数为36立方米/月·户以上。
对于常住人口数超过3人的家庭,可按实际经常居住人口数核定其各级水量基数。
用户经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核实并出具证明后,到贵阳市供水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分别按每人每月7立方米(含7立方米)、12立方米(含12立方米)、12立方米以上的标准核定其第一、第二、第三级水量基数。
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利二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完善城镇供水价格体系,保障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亊业健庩収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觃和觃范性文件的觃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二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供水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觃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劣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制定和调整各市(州)中心城区的供水价格。
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驻地的城镇供水价格。
县,市、区、特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除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驻地以外建制镇和集镇的供水价格。
城镇供水企业实施跨区域供水的,其供水价格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条制定和调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实行价格听证制度。
第二章水价的分类和构成第七条城镇供水实行分类定价。
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家庨的日常生活用水,包括社会福利机构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集体宿舍及持所在城市居住证租用住房的流劢人口日常生活用水等。
非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行政亊业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等。
特种用水是指洗车用水,高档洗浴、桑拿、足浴及高尔夫球场等场所用水,饮用水制造行业用水。
第八条城镇供水价格由供水定价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
贵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筑价费[20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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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正文:---------------------------------------------------------------------------------------------------------------------------------------------------- 贵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供水价格的通知(筑价费[2010]7号)贵阳市供水总公司:根据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并实施阶梯式水价的通知》(黔价格[2010]34号)、《贵州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贵阳市城区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通知》(黔价格[2010]2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贵阳市实际,现将贵阳市供水价格调整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水价分类(一)将现行城市供水价格分类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工业及其他用水价格、经营服务用水价格、特种用水价格四类。
原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价格和市政用水价格归并为工业及其他用水价格。
(二)各分类水价具体涵盖的范围按《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各类水价执行范围的批复》(黔价函[2009]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一)调整后的价格贵阳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1.50元/立方米调整为2.0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70元/立方米,合计为2.70元/立方米。
(二)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制度1、对已实施“一户一表”改造的居民实行阶梯式水价第一级水价为2.0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70元/立方米,合计为2.70元/立方米,水量基数为21立方米/月·户(含21立方米/月·户);第二级水价为3.0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70元/立方米,合计为3.70元/立方米,水量基数为21立方米以上至36立方米/月·户(含36立方米/月·户);第三级水价为4.00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70元/立方米,合计为4.70元/立方米,水量基数为36立方米/月·户以上。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2.27•【字号】黔发改价格〔2024〕87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4〕87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各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水务一体化和水价改革的决策部署,健全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机制,科学合理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促进工程良性运行和水资源优化配置、集约节约高效利用,推动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第54号令)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2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价制定的原则和方法第三章大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第四章中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第五章输配水管(渠)道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第六章激励约束机制第七章水价的计价方式第八章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第九章监督机制第十章附则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完善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机制,科学合理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工程良性运行和水资源优化配置、集约节约高效利用,推动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调整(以下统称“制定”)省内除中央直属及跨省重大工程外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以下简称“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的天然水价格。
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2024年修正)

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24•【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施行日期】2024.10.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贵阳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规定(市政府令第3号,2009年8月1日施行。
根据2011年12月19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根据2019年4月21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根据2020年12月23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76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改;根据2022年12月19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等59件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改;根据2024年10月24日公布的《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阳市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10件规章的决定》第五次修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本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节约用水应当遵循统一规划、总量控制、计划用水、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的原则,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约用水型产业,建设节水型城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节约用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教育、公共机构节能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节约用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开展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合理配置水资源和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完善城镇供水价格体系,保障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价格行为。
第三条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供水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第四条城镇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城镇供水价格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工作,制定和调整各市(州)中心城区的供水价格。
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驻地的城镇供水价格。
县(市、区、特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除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驻地以外建制镇和集镇的供水价格。
城镇供水企业实施跨区域供水的,其供水价格由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条制定和调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实行价格听证制度。
第二章水价的分类和构成第七条城镇供水实行分类定价。
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包括社会福利机构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集体宿舍及持所在城市居住证租用住房的流动人口日常生活用水等。
非居民生活用水是指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等。
特种用水是指洗车用水,高档洗浴、桑拿、足浴及高尔夫球场等场所用水,饮用水制造行业用水。
第八条城镇供水价格由供水定价成本、税金和利润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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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息烽县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1.07.30
•【字号】筑价收字[2001]21号
•【施行日期】2001.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贵阳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息烽县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筑价收字[2001]21号二00一年七月三十日)
息烽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县自来水公司供水价格的报告》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贵阳市价格听证制度暂行办法》,在对息烽县自来水价格的成本构成进行反复核算的基础上,息烽县物价局组织召开了对调整息烽县自来水价格的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代表对提高自来水价格的意见和建议。
经研究,现对息烽县自来水价格调整如下:
1、生活用水、机关、学校及事业单位用水:1.20元/吨(含0.20污水处理费,0.20元水厂建设费,0.13元水利工程水费和水源费)。
2、工业用水:1.25元/吨(含0.20元污水处理费,0.20元水厂建设费,0.13元水利工程水费和水源费)。
3、商业用水:1.80元/吨(含0.20元污水处理费,0.20元水厂建设费,0.13元水利工程水费和水源费)。
4、建筑业用水:2.00元/吨(含0.20元污水处理费,0.20元水厂建设费,0.20元水利工程水费和水源费)。
5、洗浴业用水:2.00元/吨(含0.20元污水处理费,0.20元水厂建设费,0.13元水利工程水费和水源费)。
调整后的标准于2001年9月1日抄表时执行。
请你局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督促自来水公司提高供水的服务质量,特别是高楼层用户的供水工作,确保调价的顺利实施,并及时将调价后的有关情况报告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