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综合整治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有关指

国土资源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有关指标调整的函
【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
【发文字号】国土资函[2017]348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17.06.14
【实施日期】2017.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土资源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有关指标调整的函
(国土资函〔2017〕34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有关指标的请示》(内政发〔2016〕116号)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及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土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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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12•【字号】内政字[2003]374号•【施行日期】2003.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11月12日内政字[2003]374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水平,强化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全区城镇化战略的实施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储备(以下简称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旗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前期开发,并予以储存的行为。
第四条自治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范围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盟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实施土地储备具体工作可以由盟市、旗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非营利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财政、计划、规划、房产、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
第五条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实际情况,制定土地储备计划。
盟市、旗县土地储备计划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逐级上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后,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并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29•【字号】内政办发〔2023〕28号•【施行日期】2023.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规划发展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3月29日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和修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送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盟市、旗县(市、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修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盟市、旗县(市、区)应当建立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和公众代表组成的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负责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等编制实施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第四条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规划草案形成后,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征求专家、部门或单位、社会公众的意见,并依法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8.08•【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22年8月8日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加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细则一、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精神,全面推动我区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有关政策,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第二条根据2021年变更调查现状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不含列入国家或自治区开发区公告目录的开发区),2022年7月31日前由自然资源厅统一划定城市、建制镇开发边界管控线,自细则发布之日起使用。
城镇开发边界管控线一经划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实施国家和自治区重大项目等确需调整的,由原审批机关组织进行论证,按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三条重点在城市老城区和低效用地区开展城市更新,合理划分城市更新单元,统筹考虑区域资源条件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编制存量型详细规划,鼓励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增加公共绿地、开放空间,科学设定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控制指标,完善教育、医疗、养老、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布局,促进城市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有机融合,建设“十五分钟”高品质生活圈。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运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运作机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8.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运作机制(试行)》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审计厅、林业和草原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运作机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22年8月10日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运作机制(试行)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内党发〔2022〕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22〕51号)要求,加强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的统筹管理,高效服务投资项目落地,激活土地资源资产价值,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建立本运作机制。
一、组织机构(一)管理机构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是自治区级土地储备业务监督和管理机构。
负责审核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计划、自治区级储备土地供应方案和收益分配方案;统筹年度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解决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工作中的问题。
自治区财政厅是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资金及形成土地储备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
负责统筹安排自治区级土地储备资金;会同审核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计划、自治区级储备土地收益分配方案;审定自治区级土地资源储备资金收支预决算,监督管理资金支付收缴及自治区级储备土地出让收益分配等工作。
(二)配合机构自治区审计厅根据职责,依法加强对土地储备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发区闲置资源要素大起底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发区闲置资源要素大起底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05•【字号】内政办发〔2022〕59号•【施行日期】2022.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开发区闲置资源要素大起底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开发区闲置资源要素大起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8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开发区闲置资源要素大起底工作方案按照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部署,为进一步促进工业经济节约集约高质量发展,推动解决全区开发区领域存在的资源闲置、低效利用等问题,自治区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深入开展开发区闲置资源要素大起底工作。
为确保大起底工作顺利开、取得实效,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以强化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最大限度发挥土地、资金等资源价值为目标,推动开发区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最大限度发挥资源利用成效。
二、起底范围全面起底2016年以来开发区待批项目、沉淀资金、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停产企业和停建项目、园区各项指标情况,将开发区以案促改工作中的阶段性办结及未完成问题纳入起底范围。
(一)待批项目大起底。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待批项目大起底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4号)要求,全面摸清开发区领域未开工项目及在建项目的待批事项底数,逐一明确具体审批权限责任部门、审批受理情况、完成时限。
(二)沉淀资金大起底。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沉淀资金大起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5号)要求,全面摸清开发区领域沉淀资金底数,掌握资金结构、来源、余额、性质、使用、所属年度情况,按要求分类处置,限时办结。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国土资规字〔2018〕6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国土资规字〔2018〕6号各盟市国土资源局、自治区土地使用权与矿业权出让交易中心: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业权市场健康发展,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交易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2018年6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内蒙古自治区矿业权交易制度,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矿业权交易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2017-2018年度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等,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交易是指内蒙古自治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出让是指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内蒙古自治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依法向探矿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等方式依法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省级审批的矿业权交易适用本细则,自然资源部登记权限需要出让矿业权的,内蒙古自治区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自然资源部委托后,组织矿业权交易平台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7.14•【字号】内政发〔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7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快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存量资源盘活、强化地价调控等措施,推动全区土地资源价值提升、价格提高,价值实现路径进一步明晰,资源要素活性持续增强,跨省域交易路径全面打通,多元化交易模式形成并有效实施,地方财力稳步增加;土地综合利用效率显著提高,存量土地资源有效盘活,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不断提升,保障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工作措施(一)完成调查摸底,开展政策调研。
1.结合耕地后备资源调查等工作,摸清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和未利用地等情况;结合村庄分类及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摸清农村低效建设用地、闲置宅基地等情况。
结合土地审批及开发区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工作,摸清城镇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土地及开发区低效用地等情况。
结合历史遗留矿山核查工作,摸清矿山用地及复垦情况。
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农牧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级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开展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山东、河南、河北等省(区、市)先进经验做法,结合自治区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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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综合整治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统筹管理办法》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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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2.08.10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8.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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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综合整治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综合整治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统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综合整治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统筹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2年8月10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综合整治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统筹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过渡期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自然资发〔2021〕178号)
精神,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管理,进一步强化重大建设项目用地保障,充分挖掘土地资源潜力,全面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有效激活土地资源资产价值,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统筹(以下简称指标统筹),是指由自治区统筹部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用于保障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精准配置和动态调整建设用地规划指标的行为。
第三条指标统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保护优先。
严守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合理确定统筹指标规模,确保补充耕地补足补优。
(二)坚持规划引领。
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升土地资源利用价值。
(三)坚持重点保障。
立足自治区实际,合理确定城市发展用地规模,优先保障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需求。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是指在自然资源部“全国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备案的新增耕地数量、新增水田和新增粮食产能3类指标。
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是指在自然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在线监管系统”中备案,在自治区内实施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产生的节余指标。
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是指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期内,各地在满足自身发展需求的前提下,通过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等方式,节余的可供跨行政区域调剂使用的规划建设用地规模。
第五条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按项目进行统筹,规划建设
用地规模指标按收益进行统筹,统筹比例为20%。
第六条自然资源厅负责指标统筹的组织实施,制定指标统筹储备及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土地资源储备信息平台,实时公布指标数量、质量、交易价格、使用去向等信息,并根据后续指标使用和交易等情况分别在国家监管系统和信息平台中进行同步动态调整,按法定程序修改国土空间规划。
第七条统筹指标可直接进行交易,也可通过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用于开展土地收储等业务。
第八条指标统筹不改变指标的权属、权益。
占补平衡和增减挂钩指标交易时,按交易时点前四个季度跨盟市成交价平均值确定交易指导价,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按每亩50万元确定交易指导价,成交价不得低于指导价;指标交易后,由自治区财政按比例确定统筹指标收益分配。
第九条占补平衡和增减挂钩指标交易收益返还比例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被统筹项目涉及使用国家或自治区资金且投资比例超过20%的,统筹指标收益由自治区财政使用。
(二)被统筹项目涉及使用国家或自治区资金但投资比例低于20%的,对应投资比例的统筹指标收益由自治区财政使用;超出投资比例的统筹指标,按交易指导价将相应收益返还被统筹旗县(市、区)。
(三)被统筹项目不涉及使用国家或自治区资金的,由自治区财政按交易指导价将相应收益返还被统筹旗县(市、区);溢价部分由自治区财政统筹使用。
第十条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收益按80%的比例返还被统筹旗县(市、区)。
第十一条指标统筹按照划转至信息平台的时间顺序安排统筹使用时序,占补平衡指标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超过2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超过1年未交易的,可按地方需求原渠道划转至被统筹旗县(市、区)。
第十二条统筹指标自治区收益部分,由自治区财政统一安排使用。
占补平衡指标和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收益主要用于支持实施补充耕地和增减挂钩项目建设及后续管护、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及自治区级土地收储等方面,规划建设指标收益主要用于土地综合整治、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十三条申请使用统筹指标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国家或自治区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
(二)申请指标调入方所在地耕地后备资源匮乏,补充耕地指标库存严重不足,或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紧缺,难以在盟市范围内完成指标调剂的;
(三)申请指标调入方所在地按时完成上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等责任目标。
第十四条申请统筹指标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
由项目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申请人)向自然资源厅提出区级统筹申请。
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补充耕地指标或建设用地指标缺口、规模等。
(二)审核。
自然资源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根据区级指标统筹情况提出意见;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情况不属实的,不予受理。
(三)缴费。
经审核同意的,函告自治区财政厅、申请人和承担区级统筹任务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明确指标规模、经费等情况,由自治区土地储备中心与申请人签订交易协议。
申请人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统筹指标费用足额缴入自治区财政账户。
自治区财政收到款项后15个工作日内,依第九条、第十条中不同情形将相应资金返还被统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账户。
(四)使用。
自然资源厅根据缴费票据,将统筹指标划转给申请人使用。
第十五条申请区级统筹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文件。
说明申请理由、申请规模和统筹资金筹备情况。
重点说明项
目来源、需使用统筹指标类型、占用耕地面积和质量等别等基本情况;应缴纳的统筹指标资金总额和按期足额缴纳的承诺意见。
(二)申请使用统筹指标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批准、核准或备案等文件。
(三)涉及规划规模指标交易的,还需交易双方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进行国土空间规划修改审批,并及时报自然资源厅备案。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统筹指标的,不得改变指标使用去向或者转让指标,原则上在统筹指标批准使用后90日内完成土地报批,逾期未报批使用的,收回指标。
申请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的建设项目须在签订合同的2年内开工,逾期未开工的建设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规模指标将由自治区土地储备中心无偿收回,用于保障重点建设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指标统筹不改变指标对应地块的管护责任主体和后续管护义务。
被统筹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统筹指标新增耕地和拆旧复垦区后期管护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新增耕地和拆旧复垦区后期管护、地力培肥等,足额安排后期管护费用,确保统筹指标对应地块数量真实、质量可靠。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