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房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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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销售期房和现房的增值税收入确认的法务与税务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房地产企业销售期房和现房的增值税收入确认的法务与税务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

房地产企业销售期房和现房的增值税收入确认的法务与税务处理(老会计人的经验)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两种情况。

这两种销售行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必须将有关销售期房和现房的法务与税务进行融合协调处理,才能准确确定。

(一)法律依据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简称网签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6〕5号)第十八条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商品房等不动产预售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不动产预告登记。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四大行业座谈会问题系列解答之房地产业

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四大行业座谈会问题系列解答之房地产业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四大行业座谈会问题系列解答之房地产业【标 签】营改增,房地产业,预收款,进项税抵扣,征收管理【业务主题】增值税【来 源】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商品房预收款,如何开具发票和申报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商品房预收款时,不确认该笔收入,不进行纳税申报。

购房者需要发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开具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给购房者,申报时出现票表比对不符的情况可前往办税服务大厅进行异常清卡处理。

交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要确认收入,且必须先将已经开具的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全部冲红后,再按照商品房全款开具发票,并进行纳税申报。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经营的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经营的可采取在应税服务发生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方式,在应税服务发生地自行领取、开具发票并预缴税款和纳税申报。

海南省《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指引——重点关注问题解答(一)》中“十、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预缴税款问题”的指引同时废止。

三、关于土地价款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拆迁补偿费、征收补偿款、开发规费等。

土地出让金通常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买受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

土地出让金根据批租地块的条件,可以分为“熟地价”(即提供“七通一平”的地块价,包括土地使用费和开发费)、“毛地”或“生地”价。

其票据由财政部门出具。

拆迁补偿费通常是指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和奖励性补偿费三方面。

其票据主要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出具的发票或者收据。

征收补偿款通常是指政府先将土地拍卖出让,再由政府出面征收拆迁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并通过政府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款项。

2022国税发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2022国税发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2022国税发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税发[2022]31号03-0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地产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解答2014-06-1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信息提供:本站原创浏览次数:214一、国税发〔2006〕187号第二条第二款"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什么?"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如何计算?"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2.开发产品已开始交付购买方;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是指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与出租或自用的可售建筑面积合计占清算单位可售建筑面积比例在85%以上。

二、国税发〔2006〕187 号第一条中"国家有关部门"具体指哪个部门?依据哪个部门规定确定分期?一般应以发改部门发放的《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或《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所载内容为依据,如证书中标注不详细或备注中明确"以规划部门最终审批条件为准"的,则应结合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来确定清算单位和项目分期。

三、房地产项目中同时包含多种产品类型,依据什么原则来分别计算增值额?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住宅、商铺、车库等不同类型产品的,应划分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商铺、车库等)三类分别计算增值额。

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地下室、车库转让合同的,其收入计征土地增值税,其成本费用允许按照对应配比原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扣除。

对于赠送地下室、车库的情形,按购买房地产的金额一并核算,收入不再区分类型,其成本费用归集到购买的房地产类型进行扣除。

四、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按不同类型房地产进行分摊时的分摊方法有哪些?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于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应采用占地面积法计算分摊。

房开公司销售精装修房子涉及的税收问题分析

房开公司销售精装修房子涉及的税收问题分析

房地产公司销售“精装房”,4大税收怎么缴?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房产公司在进行商品房销售时也形式多样,如:销售精装房、购房送车位、购房送家电等等,为了促进销售,开发商也是绞尽脑汁。

实务案例:嘉诚房地产公司在某市开发一楼盘,2016年7月份动工建设,预计2018年5月对外开始对外预售。

为了促进销售,公司决定将商品房打造成精装房,精装房包含部份家电及家具,如:厨柜、热水器、油烟机等。

精装房在销售时,《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家具、家电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

那么与商品房销售有关的税收怎么缴纳?一、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规定,嘉诚房地产公司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包含在房价中。

因此,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不单独计价,与销售房地产一并按照11%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是,如果嘉诚房地产公司将销售精装修房和房中的家具、家电等分别进行开票的,则精装修房按销售不动产适用11%的税率,房中的家具、家电等按销售货物适用17%的税率。

二、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同时,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细则〉的通知》(建住房〔2002〕190号)规定,住宅装修工程中不含住宅不能构成不动产附属设施和附着物的家具、电器等动产设施。

有关房地产企业“买房赠家电”等营销方式的涉税问题

有关房地产企业“买房赠家电”等营销方式的涉税问题

有关房地产企业“买房赠家电”等营销方式的涉税问题房地产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为了达到更好的营销效果,常常会使出各种招数吸引业主,不乏有“买房赠家电”的营销方式。

那么对于这一行为又有哪些涉税问题呢,现在我们分别就该业务在土地增值税及增值税等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一下剖析。

一、土地增值税政策依据:河北省税务局税收政策(法规)处“关于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解答”第八条问答如下: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时,如其装修中包括销售家用电器、可移动家具、日用品、可移动装饰用品(如窗帘、装饰画等)费用是否可以计入开发成本?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但其装修费用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采购或委托装修公司购买的家用电器、可移动家具、日用品、可移动装饰用品(如窗帘、装饰画等)所发生的支出。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时,如其销售收入包括销售家用电器、可移支家具、日用品、可移动装饰用品(如窗帘、装饰画等)取得的收入,应以总销售收入减去家用电器等的采购价格作为房地产销售收入计算土地增值税。

二、增值税政策依据:《河北国税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的范围是:“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因此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

房地产企业“买房赠家电”等营销方式的纳税比照本原则处理。

例如:房地产公司销售精装修房一套,其中精装修部分含电器、家具的购进价格为10万元,销售价格200万元,并按照200万元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11%税率申报销项税额。

此时,无需对10万元电器部分单独按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综上所述,该类支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收入及成本均需剔除,增值税无需视同销售。

【2009】31房地产企业办法 国税发

【2009】31房地产企业办法 国税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三月六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装修款的收入定性及销售精装修房税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装修款的收入定性及销售精装修房税务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装修款的收入定性及销售精装修房税务处理房款之外收取的装修款,应当确认商品房销售收入还是建筑业(装修)收入?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反复纠结的一个税务问题。

下面,笔者结合实务案例,就两种不同的收入定性在税务处理实务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解剖,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主张,即:收入定性取决于业务定性。

一、财税实务中两种不同的收入定性房款之外收取的装修款,其收入的税务定性,国家层面有待明确,各地执行口径差异较大,这里仅选取湖北、广西和W市开展深入解析。

(一)收入定性:销售不动产1、湖北版收入定性原湖北省国税局2017年4月28日发布的《湖北省营改增政策执行口径(第五辑)》第10条问答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毛坯房装修以后销售的,可就房款连同装修款一并开具发票,也可就房款和装修款分别开具发票,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毛坯房进行的装修成为所售不动产的组成部分,其随房款收取的装修款应一并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该执行口径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2、广西版收入定性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2018年第1号)第三十一条(二)项规定,“纳税人在销售开发产品的过程中,随同房价向购房人收取的装修费、设备安装费、管理费、手续费、咨询费等价外收费,应并入房地产转让收入。

”(二)收入定性:销售建筑服务W市没有明文,其内部掌握的口径,随房款一并收取的装修款,如果不包含在《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房价内,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可以不纳入清算收入,其成本不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二、两种不同收入定性的税务分析(一)开票编码和增值税适用税目的矛盾依据湖北版收入定性,房开企业可就房款和装修款分别开具发票,其随房款收取的装修款应一并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这样必然导致开票编码和增值税适用税目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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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受高端购房者需求或房地产限价等因素的影响,大量房地产开发企业
采取了毛坯房与精装修捆绑销售的模式,从而引发了新的税务问题。

本文将结合国家及地方税收政策及征管口径,对捆绑销售精装房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土地增值税三大税种进行深入分析,以利于纳税人正确进行税务处理。

一、增值税
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房的具体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将毛坯售房款和装修款一并签订合同、一并收取价款并开具发票;二是将毛坯售房款和装修款分别签订合同、分别收取价款并分别开具发票。

两种不同的操作方式装修款如何缴纳增值税有两种不同的税务处理方式:一种是将装修款作为销售不动产收入,分别按照9%的税率或5%的征收率(简易计税项目)计算缴税,且应在收到预收款的当期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另一种是将装修款作为提供建筑服务收入,分别按照9%的税率或3%的征收率(简易计税项目)计算缴税,且在收到预收款的当期无需预缴增值税。

应如何认定我们从增值税税目及计税依据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税款缴纳方法进行分析如下:
1税目及计税依据确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三十七条规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湖北省税务局营改增口径明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毛坯房装修以后销售的,可就房款连同装修款一并开具发票,也可就房款和装修款分别开具发票,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开发毛坯房进行的装修成为所售不动产的组成部分,其随房款收取的装修款应一并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按照上述文件及口径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无论采取哪种操作方式,均应将收取的毛坯售房款与装修款一并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增值税。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一第四十五条规定: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财税2017年58号文已修改删除)、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营改增前包含销售不动产)
湖北省税务局营改增口径明确: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在具体交房时间的辨别上,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按照上述规定,营改增后销售不动产收到预收款的时点不再作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口径,全国大部分省市均是以产权转移时点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在交房时点将毛坯售房款与装修款一并确认为增值税应税收入计算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3税款缴纳方法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第十二条
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综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房,应以取得的毛坯售房款和装修款一并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增值税,并在取得预收款的当期按照3%的预征率预征,待产权转移时点即交房时点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申报补退税款。

二、企业所得税
鉴于我国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殊性(主要是房地产销售采取预售制),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0009】31号文件,明确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特殊的所得税处理方法,具体如下:
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

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按照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取得的预收款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额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税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待达到完工标准后再确认计税收入和计税成本,并对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的差额进行调整。

在这种缴税方式下,销售精装房面临两个需要政策进一步明确的实务问题:一是装修款是否作为计算预计毛利额的依据;二是精装房完工标准如何确定。

针对这两个问题不同的处理方式因缴税时点不同会对企业的资金流及资金的时间价值产生较大影响,特殊情况下甚至会影响最终的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1是否作为预计毛利额依据
关于装修款是否作为计算预计毛利额的依据,关键在于装修收入的所得税定性,如果定性为销售货物(商品房存货)收入,则应在未完工年度作为计算预计毛利额的依据;但若定性为提供劳务(建筑劳务)收入,则在未完工年度无需作为计算预计毛利额的依据,而应按工程完工进度直接确认计税收入。

如何定性目前企业所得税法没
有明确规定,按照税法原理并结合税务机关目前的操作口径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采
取毛坯房与精装修捆绑销售模式(即将精装修作为买房的必备条件),则应将精装修
视为销售开发产品的组成部分,将毛坯售房款与装修款一并作为计税依据在未完工年
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2完工标准如何确定
关于完工标准如何确定,根据31号文规定,开发产品完工标准应按照竣工备案、投入使用及取得初始产权证明三者孰早的原则确定。

实务中只有毛坯房竣工备案才能进行装修,即毛坯房竣工备案时点精装修尚未或刚刚开始,无法交房投入使用,往往造成竣工备案年度和交房年度不一致,这种情况下所得税完工年度如何确定目前税法没有特殊规定,结合现行政策及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1)严格按照31号文的规定,在竣工备案年度将毛坯售房款与装修款一并确认计税收入。

这种处理方式虽然看似符合政策规定,但由于毛坯房竣工备案年度装修尚未或刚刚开始,大部分装修成本还未发生,提前确认收入违背了配比原则,会造成企业提前交税甚至多交税(如果装修成本发生年度没有足够的收入配比)。

(2)将毛坯售房款与装修款一并在交房年度确认计税收入。

这是一种比较宽松的处理方式,可以保证收入成本配比并延缓缴税时间,但不符合31号文的规定,存在较大的税收风险。

(3)将毛坯售房款在竣工备案年度确认收入,装修款在交房年度确认收入。

这是一种折中的处理方式,未完全违背31号文的规定,不会造成延迟纳税,又符合配比原则,不会提前交税或多交税。

综上,31号文关于开发产品完工标准之规定的初衷,是为防止纳税人长期不结转计税收入而造成少缴税款或延迟纳税,但31号文出台已10年之久,无法适应企业经营业务的新变化,房地产企业销售精装房若要采取上述二、三种处理方式,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有效的专业沟通。

三、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销售精装房,收到的装修款是否计入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并取得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应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第四条第四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
发成本。

按照上述规定,比照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确认原理及收入成本配比原则,房地
产企业将毛坯房与精装修捆绑销售,收到的装修款应计入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发生的装修成本
可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并享受加计20%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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