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一亩泉水源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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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一亩泉水源区地下水回补可行性分析

保定市一亩泉水源区地下水回补可行性分析

保定市一亩泉水源区地下水回补可行性分析
魏秀英;张慧军;王欣安;吕世争
【期刊名称】《水科学与工程技术》
【年(卷),期】2003(000)002
【摘要】长期大量超采地下水,使保定市区西部一亩泉水源区形成的地下水位降落漏斗面积已达210km2,由此产生了一系列水环境地质灾害.引水回补地下水,缩小漏斗影响范围,是解决一亩泉水环境问题的治本之策.从这一角度出发,分析了从王快水库引水回补保定市一亩泉水源区的可行性.
【总页数】3页(P15-17)
【作者】魏秀英;张慧军;王欣安;吕世争
【作者单位】保定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河北保定,071000;保定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河北保定,071000;保定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河北保定,071000;保定市西大洋引水公司,河北保定,071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2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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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23修正)

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23修正)

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2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20•【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施行日期】2023.01.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16年12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4号公布根据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供水设施维护、用水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水用水,是指利用集中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农村供水是社会公益性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用水工作的领导,保障水源保护、水质监测检测、应急供水的财政投入,落实有关用地、用电、税收等优惠政策。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将城镇周边农村供水纳入城镇供水系统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管理制度,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供水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者损毁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供水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水源和供水设施保护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工作机制,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具备划定水源保护区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定市45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批复-冀政字〔2022〕1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定市45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批复-冀政字〔2022〕1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定市45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批复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定市45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批复保定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批准实施唐县易县徐水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请示》(保政呈〔2019〕152号)、《关于报批顺平县等7个县(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的请示》(保政呈〔2020〕133号)、《关于报批曲阳县、阜平县、涞源县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的请示》(保政呈〔2021〕48号)收悉。

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市11县(市)45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确定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现批复如下:一、你市要把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水污染防治规划,建立健全水源保护区长效管理机制,制定相应的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制度,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依法拆除或关闭保护区内违法违规设施设备。

加强对保护区内农田农药和化肥施用的监督管理,避免影响水源地水质。

三、严格按照《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管理,饮用水水源地年实际取水量应不大于年许可量。

四、切实加强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符合规范的地理界碑、保护区标识和警示标志,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源名录和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制度。

编制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按计划开展水源地水质监测,确保饮用水安全。

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指导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附件:保定市45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河北省人民政府2022年3月10日——结束——。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工程【发文字号】保市府办[2010]308号【发布部门】保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10.08【实施日期】2010.10.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保市府办〔2010〕308号)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保定市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十月八日保定市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定市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确保输水安全通畅,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水系水源工程的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水系水源工程(以下简称水源工程)包括:王快水库引水枢纽至西大洋水库、西大洋水库至委村渡槽、委村渡槽至保定市小汲店、委村渡槽至顺平县伍侯入渗场、顺平县伍侯入渗场至保定市新市区一亩泉和黄花沟分水闸枢纽、保定市区至安新县白洋淀旧大桥之间的输水河道、渠道、管道、隧洞、渡槽、倒虹吸、枢纽建筑物等工程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保定市水利局是水源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大水系水源工程管理处作为水源工程的管理机构,负责水源工程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环保、公安、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工程实施依法管理。

第五条水源工程沿线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协助管理单位做好水源工程设施的管理保护工作。

第六条水源工程沿线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工程及其附属设施,有权制止、检举、控告毁坏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七条市、县(区)两级水利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水。

保定一亩泉水源地管理办法

保定一亩泉水源地管理办法

保定市一亩泉水源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保定市一亩泉水源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保市政[1997]12号(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日)第一条为保护一亩泉水源区地下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保局等五部局颁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亩泉水源区,是指在满城县和新市区境内的保定市饮用水源所有汲水井分布区。

第三条凡在保护区内生活和从事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城市规划、水利、水文地质、卫生防疫、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设置永久性标志。

(一)一级保护区以汲水井为中心,半径10—20米范围内。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1、一亩泉水源区垂直渗漏区东部边界:要庄乡、贾庄、温屯、相庄、尹庄、郄庄一线以西。

南部边界:石家庄至大固店一线以北;西部边界:北庄、西马、西佃庄、毛贾村、宋家屯到大固店一线以东。

北部边界:要庄乡、原化肥厂南边公路以南。

2、一亩泉水源地的主要补给区界河河道:上游至石井,下游至满城、顺平公路为界,河道两侧以100米等高线为界。

漕河河道:西起王各庄北东至西黄村村北。

(三)准保护区东部边界:南奇乡的贾庄、王庄、张庄、周庄、西黄村一地线为界。

南部边界:保定至顺平公路为界。

西部边界:界河上游东土门、河南庄、石井、永安庄、尉公村至保顺公路为界。

北部边界:大磨山、谒山至漕河为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各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它废弃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保定市饮用水源地现状分析与保护对策

保定市饮用水源地现状分析与保护对策

和 张 家 口市 为邻 。全 市总 面 积 为 2 1 k 21 2 m ,其 中山
区 面 积 1 6 k , 总 面 积 的 4 .% . 原 面 .%。 14 m , 1 04 保 定市地 势 自西北 坡 向东 南 。西部 山峦起 伏为 太 行 山脉 , 地形 切割强 烈 。 般 山峰海拔 在 1 0 m 左右 , 一 0 O 最 高 山 峰可 达 2 0 m 以上 。京广 铁 路 以西 6 ~ 0 m 00 0 2k 范 围 内为浅 山 、 陵 区。京广铁 路 以东地 势平坦 , 丘 海拔 高程 一般 为 1 ~ 0 最东 部 是 白洋 淀和 低洼 易 涝 区 , 0 4 m,
Q = x I x ma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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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 期
王 占峰 等 : 保定 市 饮 用 水 源 地 现状 分析 与保 护 对 策
9 5
26 水质 指数计 算 中某些细节 的处 理 .
于饮 用 目的 ;O WQ < 10 水 资 源质 量 为 V级 , 8< I 0 ,  ̄ 属严 重 污染 水 源地 ; I I 0 水 资源 质 量超 V级 , 极严 WQ > O , 属

文地质 特征 上 , 自西 向东呈 一定 的规律性 。 地下水 径 流
方 向与 各水 系 流 向大体 一致 , 从西 、 、 三个 方 向 汇 北 南
集于 白洋 淀 。 水层 岩性 自山前 至扇 间洼地 , 含 由卵砾石
层逐 渐 变 为平原 区属 太行 山 东麓 北段 山前倾 斜 平 原 . 主要有 拒 马河 、唐河 、潴 龙河 冲洪积 扇及扇 间洼地 构
白洋淀 是大 清河下 游 的滞 洪 、 蓄洪洼 淀 , 是华 北 也
著名 的平原 洼淀 。淀 区主要 分为本 淀 、藻杂 淀和 马棚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三条保护区划分为一、二级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自取水点起,上游50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500米的陆域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

二级保护区:自一级保护区上游界起上溯10000米或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中,一级保护区的饮用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

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

地下水水质必须符合(GB/T14848)Ⅲ类水质标准。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保证饮用水安全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饮用水水源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进入或居住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有控告、检举的权利,并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义务。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第八条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该组织设定界碑或界桩。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改变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九条在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饵养殖、捕捞作业;(二)使用燃油机动船;(三)开山采石、采矿;(四)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五)经营向水域排污的餐饮、娱乐业;(六)施用化肥,使用高浓度、高残留农药;(七)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八)向水体排放污水;(九)排放生活垃圾,倾倒、堆放、填埋其它固体废物;(十)毁林开荒、烧山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必须根除森林病虫害及因防火需要的除外);(十一)进行毒鱼、炸鱼、电鱼及危害水生生物的活动;(十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妨碍泄洪、影响河势稳定的活动;(十三)其它有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一亩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一亩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

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一亩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污染防治【发文字号】保政函[2016]66号【发布部门】保定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7.14【实施日期】2016.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保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定市一亩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保政函〔2016〕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保定市一亩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经2016年5月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保定市人民政府2016年7月14日保定市一亩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护一亩泉地下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环境保护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结合《保定市一亩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调整技术报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定市一亩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内污染防治管理。

第三条凡在保护区内生活和从事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保护区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水利、国土、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应结合各自的职责,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应设置永久性标志。

(一)一级保护区以保定市供水总公司为城市供水所设汲水井为中心,半径50-68米的圆形区域。

一级保护区面积为0.300825平方公里。

(二)二级保护区1.一亩泉水源保护区垂直渗漏区。

北部边界以满城区要庄乡温屯村北、马坊路(满城区-大马坊村)一线为界,东起温屯村北经马坊路(控制点E5号)、经马坊路-一亩泉自来水生产井公路交界处(控制点E6号),西沿至满城区东外环路与马坊路交叉口(地道桥控制点E7号);西部边界以E7号控制点转向西南满城区玉川路与桃源街交叉口(控制点E8号),沿桃园街向南至满城区中山路与桃园街交叉口(控制点E9号),向西南西马村与保满铁路岔口(控制点E10号),沿满城区南外环路西至E11号控制点、西行至李堡村公路口(控制点E12号),李堡村北E13号控制点,沿满于西路良贾村14号控制点,经宋家屯村西(控制点E15号)至大固店村东(控制点E16号);南部边界以控制点E16号至石家庄村南头(控制点E17号),折向东北至保定市西三环路与七一西路平交口(控制点E18号);东部边界由西三环路与七一西路平交口(控制点E18号点)沿西三环向北经许家庄、西李家庄至西三环E19号控制点、经张海庄(控制点E20号)至隆兴西路与南奇村东中石化加油站西北路口(控制点E1号),向北经铁路岔口(控制点E2号)北二环路(控制点E3号)至道口村南北三环路(控制点E4号)至温屯村北马坊路E5号控制点(拐点坐标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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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一亩泉水源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保定市一亩泉水源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保市政[1997]12号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日)
第一条为保护一亩泉水源区地下水水质,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保局等五部局颁发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亩泉水源区,是指在满城县和新市区境内的保定市饮用水源所有汲水井分布区。

第三条凡在保护区内生活和从事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水源保护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城市规划、水利、水文地质、卫生防疫、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各级保护区设置永久性标志。

(一)一级保护区
以汲水井为中心,半径10—20米范围内。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
1、一亩泉水源区垂直渗漏区
东部边界:要庄乡、贾庄、温屯、相庄、尹庄、郄庄一线以西。

南部边界:石家庄至大固店一线以北;
西部边界:北庄、西马、西佃庄、毛贾村、宋家屯到大固店一线以东。

北部边界:要庄乡、原化肥厂南边公路以南。

2、一亩泉水源地的主要补给区
界河河道:上游至石井,下游至满城、顺平公路为界,河道两侧以100米等高线为界。

漕河河道:西起王各庄北东至西黄村村北。

(三)准保护区
东部边界:南奇乡的贾庄、王庄、张庄、周庄、西黄村一地线为界。

南部边界:保定至顺平公路为界。

西部边界:界河上游东土门、河南庄、石井、永安庄、尉公村至保顺公路为界。

北部边界:大磨山、谒山至漕河为界。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各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它废弃物。

(二)禁止利用透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化工原料、农药等。

(三)禁止设置无防雨防渗措施的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的转运站。

(四)农灌用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各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之外,还应当分别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
1、禁止建设有碍取水设施和保护水源的建筑物。

2、禁止从事对地下水源有害的农牧活动。

3、禁止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油管通过。

4、禁止建设墓地。

(二)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
1、禁止新建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制浆、冶炼、放射性、印染、涂料、炼油及其它有严重污染的企业,现有企业必须按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的规定关闭、停产。

2、企事业单位向河道排放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一级标准。

3、对化工原料、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必须有防雨防渗措施。

第八条各级保护区内的所有企业,外排废水必须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污染严重的要限期治理;不能治理的,当地政府要责令其停产。

第九条各级保护区的污水处理设施必须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不用。

确需拆除或闲置的,必须报环保部门批准。

第十条因突发性事故对饮用水源造成或可能造成污染,其责任者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由其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各级环保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持行政执法证件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或妨碍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及国家、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各级环保部门和有关的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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